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

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

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竞争性比选文件


********1">工程名称: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比选编号:DCTL〔2017〕-1006号

竞争性比选文件

比 选 人: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单位盖章)

比选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单位盖章)

编制人: 韩鄂姝 资格证编号:********

审核人: 蒋廷和 资格证编号:********

二〇一七年一月



目 录

[if supportFields]> TOC \o "1-2" \h \z \u 第一章 竞争性比选公告.............................................................................................................................................................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6 \h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7 \h

第三章评标办法...........................................................................................................................................................................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8 \h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5 \h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6 \h

第六章 图纸..................................................................................................................................................................................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9 \h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0 \h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1 \h

一、投标函部分.............................................................................................................................................................................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2 \h

二、商务部分..................................................................................................................................................................................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3 \h

二、资格审查部分........................................................................................................................................................................ [if supportFields]>PAGEREF _Toc********4 \h



[if supportFields]>********3">第一章竞争性比选公告

********1">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1.比选条件

本比选项目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已由铜水务(2016)157号文件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上级补助,比选人为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竞争性比选。

********4">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项目建设地点:铜梁区水口镇。

2.2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铜梁区水口镇(树荫村喻家湾山坪塘、天寨村肖家坡山坪塘、大滩村陈家湾山坪塘、大滩村刘家湾山坪塘、汪祠村三十二挑山坪塘、汪祠村唐家湾山坪塘、汪祠村刘家湾山坪塘),项目投资约29万元,具体以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为准。

2.3比选范围: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2.4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至2017年3月30日前完工。

2.5标段划分:本次比选设一个标段。

********5">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4.比选文件的获取

********8">4.1本次比选不需报名,开标时直接递交投标文件,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2017年2月3日起在招标代理机构处获取比选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4.2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各投标单位应随时关注在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发布的信息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2月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地点为水口镇政府4楼会议室。

5.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为:2017年2月8日10时30分2017年2月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5.4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500元,现金支付,售后不退。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比选代理机构缴纳比选文件的费用,否则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6.********9">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上发布。

7.********0">联系方式

比选人: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比选代理机构: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地址:铜梁区水口镇 地 址:铜梁区龙门堤街66号2幢1-2

联系人:张保山 祝帮奎 联系人:何亮

电 话:***-******** 电 话:187*****126

传 真:***-********


********1">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比选人

比选人名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地址:铜梁区水口镇

联系人:张保山 祝帮奎

电话: ***-********

1.1.3

比选代理机构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铜梁分公司

地址:铜梁区龙门堤街66号2幢1-2

联系人:何亮

电话:187*****126

1.1.4

项目名称

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1.1.5

建设地点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

1.2.1

资金来源

上级补助

1.2.2

出资比例

100%

1.3.1

比选范围

铜梁长山坪塘整治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招标比选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

1.3.2

工期

工期: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至2017年3月30日前完工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比选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 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投标人必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必须已在申请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房屋建筑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注: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复印件。

3、其他要求

(1)技术负责人:

应具有房屋建筑类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为本单位人员。

注:中标后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复印件。

(2)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按照“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 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前须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时,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

①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城建档案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并且必须与原件一致)。

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

4、竞标截止日竞标资格情况

被有关行政部门暂停投标资格期限未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注:由投标人自行声明,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特别提示:

1、以上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由投标人自行声明资料的真实性(格式自拟),若发现投标人资料存在虚假不实,比选人将有权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7年2月6日12时 00分

1.10.3

比选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2017年2月6日17时00分前

2.2.1

投标人要求比选人澄清比选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收到比选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比选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7年2月6日17时00分前匿名传真至比选代理机构,传真号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2月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3.2

投标报价

1、本工程总价最高限价299999.90元,投标人总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对应的最高限价,否则,按废标处理。

2、该投标报价包含了为实施和完成工程量清单给定的所有项目、工程数量以及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检验试验、缺陷修复、管理、保险、利润、规费、各种税金、相应的施工措施费,以及本竞争性比选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一切风险、责任和义务等。同时建设合同工期内物价涨落的风险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内,不再调整。

3、 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工程子项的单价或总价。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子项,比选人将认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项的单价或总价中。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多报子项单价与总价,将被视为重大偏差,按废标处理。
4、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改变比选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及工程量,否则视为对比选文件不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5、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竞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2、本工程投标保证金5000元,在开标前缴纳。
提交方式:各竞标人现场直接缴纳现金,由监督人员清点。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未中标的竞标人当场退还,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不退还,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递交)。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函部分: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

商务部分: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

资格审查部分:一式二份(正本1份,副本1份)。

3.7.5

装订要求

1.本工程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 “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2.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3.如果投标文件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应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所有“投标文件”大袋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比选人的地址:铜梁区水口镇

比选人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投标文件

2017年2月8日11时00分(规定的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7年2月8日10时30分—2017年2月8日11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水口镇政府4楼会议室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17年2月8日11 时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水口镇政府4楼会议室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4. 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身份

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应当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任缺一项或身份核验不合格,则不准予参加开标会,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应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供核验,核验不合格,则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5.核验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或未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6.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确认。

7.公布最高限价;

8.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9.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文件大袋(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10.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3人。由比选人自行依法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担保

1.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5%;

2.提交方式:转账或电汇

3.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比选人提交中标合同金额5%的履约保证金,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8.1

重新比选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按投标人须知第8.1(3)执行;

4.按投标人须知第8.1(4)执行。

8.2

********3">二次比选和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结算原则

1、结算金额=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增减(变更)工程量在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报价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

(2)采用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渝水基[2011]97号),定额缺项按照市场价;

2、材料价格:参照2016年第1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市场价格(材料价格按含税价格计算)。

10.2

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完善后,经区水务局验收,财政资金到账后支付至工程审计金额的95%,留工程审计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不计息),待质保期满退还。

10.3

比选代理费

1.本项目比选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2.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3000元。

3.支付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单位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

注:如正文内容与前附表须知不一致时,以前附表须知为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比选。

1.1.2 本比选项目比选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比选项目比选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比选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比选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比选项目的资金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比选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比选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比选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比选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比选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比选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比选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比选人不组织踏勘现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

1.9.2 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10 投标预备会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比选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比选文件

2.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比选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及时将其质疑以匿名方式传真至比选人代理机构(传真号为***-********),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予以澄清。

2.2.2比选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和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公告栏上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和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公告栏,并在该公示栏查阅本比选项目的比选澄清等开标前资料,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查阅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内容所进行的澄清。

2.3 比选文件的修改

2.3.1比选文件的修改在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和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公告栏上公告。如果修改比选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3天且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从本项目比选公告发布之日起,请随时关注铜梁区水口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和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公告栏,并在该公示栏查阅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修改内容等开标前资料,比选人不再另行通知,不论投标人查阅与否,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都视为投标人已知晓比选人对比选文件内容所进行的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资格审查资料;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比选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违反本章9.2条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复印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还需提供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所有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5.2“竞标截止时竞标资格情况”由投标人自行承诺,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正本和副本封面均须加盖单位公章(鲜章)。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2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比选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比选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比选、评标以及其他与比选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比选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比选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比选。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后,排名第二或第三的中标候选人按次序确定为中标人的,其投标报价高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须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其投标价格低于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的,以其实际投标价格为中标价格。

7.2 中标公示及中标通知

比选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3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向比选人提交履约担保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比选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比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比选和不再比选

8.1 重新比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重新比选: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经评审后,如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比选人将重新组织比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比选

重新比选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比选。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比选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比选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比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比选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比选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比选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9.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比选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比选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本工程施工比选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评审,按照经评审的报价按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总报价相等时由比选人现场抽签决定。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比选文件的规定;

2.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3.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证件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4.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比选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齐全,符合比选文件规定。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资格评审标准

必要合格条件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条件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主要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它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比选人规定的受益人一致;

3.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比选文件规定的金额;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且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公布的最高限价。

实质性要求

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投标总报价

所有投标人(比选人设有最高限价的,则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高于相对应的最高限价的除外)的投标总报价中去掉六分之一(不能整除的按小数前整数取整,不足六家报价则不去掉)的最低价和相同家数的最高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总报价的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有小数点的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条款号

编列内容

3

评标 程序

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中的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计算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

2.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名次。

3.对排在前七名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并按本附表第3.2.1项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确认排名前三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在第七名之后的所有投标文件将不再评审。

4.如果未能评出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则应从排名第八的投标人开始依次递补三名投标人并按本章评标办法第3.1款至3.4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核查原件,直至评出三家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为止。

5.如经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方法

3.2.1

详细

评审

办法

投标总报价

1、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及工程量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比选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最高限价,否则,做废标处理。

2、按照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之差的绝对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名次。

3.4

评审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报价按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前三名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 评标方法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评标程序进行评审。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没有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6)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投标人在资格条件上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其不再具备原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8)投标报价高于比选人设定的最高限价的;

(9)投标工期超过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10)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要求的投标文件的几个组成部分的任一部分被认定为无效的;

(11)存在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重大偏差的情形的;

(12)投标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比选文件(2007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的补充和细化,投标人在投标时应共同阅读理解专用合同条款与通用合同条款,以便于熟悉该工程的全部情况。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注册地址:                                 

  发包人为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已接受承包人提出的承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并维修其任何缺陷的投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铜梁区水口镇2017年度山坪塘整治目标任务工程

工程地点:铜梁区水口镇。

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工程内容,具体以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资金来源:上级补助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具体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三、合同工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至2017年3月30日前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五、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结算总价=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以专业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六、签约合同价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元

本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专业审计机构审定金额为准。

七、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称: ;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八、合同文件的组成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5)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竞争性比选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九、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定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十、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十一、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二、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五份,其中一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十二、生效条件: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得背离本协议第八条所约定的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协议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人地址: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节 合同专用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2 永久工程:本工程比选范围内的各项工程。

1.1.3.3临时工程:为完成前款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工程。

1.1.3.4 单位工程:

1.1.3.10永久占地:

1.1.3.11 临时占地:施工临设用地、施工便道用地等,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临时占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l)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竞争性比选文件

(10)工程质量保修书

(11)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12)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后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公章后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数量: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3套施工图纸。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范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方案、施工扬尘专项控制方案等以及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含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数量:开工前10天提供3套。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后3天内。

1.6.3 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3天。

1.7 联络

1.7.2联络送达的期限:各类文件在正式签发后,1天内现场送达项目代表,并办理签收手续。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有关资料的时间: 开工时交付施工场地,施工场地以现状为准;有关资料在开工前提供,有关资料以现有为准。

2.8 其他义务

2.8.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现状为准。

2.8.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协助解决施工用水、用电接口,接口后由承包人自行搭接、并装表计量,并承担相应费用;施工所需的电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8.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以现状为准。

2.8.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缴清应缴纳的费用,并及时配合发包人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与安全监督等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和占道、停水、停电、夜间施工、中断道路交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2.8.5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7天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交验,同时作好交验记录。

2.8.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7天。

2.8.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如发生,则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解决方案,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2.8.8 协助承包人处理周边关系。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 以发包人授权为准 。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为他人提供条件的内容: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调综合管网、交通工程等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工作,如提供施工场地、临时设施场地、水电接口、施工道路、控制点和标高,并进行现场协调管理等。如果承包人不积极配合和协调其他承包人及供货商的工作而造成工期延误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

费用的处理方法: 无 。

4.1.10其他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重庆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地方法规、条例和规章,并遵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的规定进行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

(2)负责施工所产生的所有余土、建筑和生活垃圾的外运和倾倒,并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主城区易撒漏物质实行密闭运输的通告》(市政府令第164号)的规定。如果承包人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发包人有权扣留其部分工程款,直至停工整改;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勒令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和夜间施工使用的所有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和周围地上及地下管线等设施、施工所用市政设施(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文物、青苗、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损坏,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及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按重庆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建设、交通、消防、环保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施工中所需相关手续(如临时用地和占道、爆破作业、夜间施工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确保施工不影响工程沿线正常交通、生产和生活,由此所发生的各种措施费用及可能降低工效引起增加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7)负责施工期间因各种原因需采取的排水和降水措施,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8)施工期间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土石方发生垮塌,如果土石方发生垮塌时采取相应措施及清除土石方,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在施工现场不能采用爆破而采用其他土、石方施工方案,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自行预备柴油发电机组,自备发电机的功率应与工程需用电力负荷相适应,确保施工用电未接入到位时、施工期间电网停电等因素造成的用电影响;自行准备抽水设备和蓄水池,并考虑水压不足的加压措施等因素。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自行考虑了上述工作产生的相应费用,发包人不再对施工用电、抽水、蓄水和加压等费用予以补偿,不对停水、停电造成的停窝工事件作任何签证或经济补偿,也不因为市网停水、停电而延长工期;

(11)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2)承包人承诺:不得因发包人款项不到位等任何借口停工及聚众闹事。

(13)农民工保证金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2.2提交方式:转账或电汇

4.2.3履约担保的金额、方式和提交时间: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向比选人提交中标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若未按时提交,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2.4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退还全部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3 分包

4.3.2 分包的内容

当事人约定某些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

4. 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11.1.1项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在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前,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身份证号、执业资格证书号、注册证书号、执业印章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细节资料应当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若有不利物质条件,该条件下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

(1)承包人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设备质量合格,符合施工设计图以及竞争性比选文件确定的技术和规格要求,设计图中不明确的以国家规范及相关规范为准。

(2)承包人拟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均应提供有关材料设备的质量证明。

(3)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相关材料、设备进行见证取样、送检、试配,有关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材料转运的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不再调整。其中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不是国家要求必须进行取样检测的材料需要进行取样检测的,若检测材料为不合格由承包人承担检测的全部费用,并重新进行采购该材料。若检测材料为合格,由主张进行检测的单位支付检测费用。, span>

(4)本项目所需材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并送至施工现场,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实施过程中不以任何理由作调整。

(5)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材料、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及时通知发包人及监理人验收,经发包人、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用于施工,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直接用于施工,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至符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不得延误工期和提出任何费用。

5.1.2 承包人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1)承包人需购买的所有材料、设备应在拟采购的15日前将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

(2)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的需要,自行安排所有材料、设备的购买时间及进场时间,应当充分考虑所有材料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所需的时间,不得以材料设备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核等原因为由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材料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工程设备的交货方式、地点和日期:

5.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接收、运输与保管: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 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的申请: 由承包人承担。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

相关费用: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

7.2.2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相关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7.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和水准点的期限: 开工前7天内。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 由承包人测设。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7天。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4 发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8 承包人应履行好施工安全责任。

9.3 治安保卫

9.3.1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 由承包人自费进行组建。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承包人编制。

9.4 环境保护

增加下列项:

9.4.7 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 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承包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一式四份。

监理人批复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期限: 监理人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后7日内

11. 开工和竣工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 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等)。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11.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发包人不负责赔偿承包人延期开工损失费,但工期可顺延。

11.5.2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非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逾期竣工,则按500元/天计违约金。

(2)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3%

11.6 工期提前

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他情形:非发包人的原因由承包人负责。

13. 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开工前7天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后,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检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13.5.1.2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变更的范围与内容: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书面指令为准。

所有工作变更、价款变更、计日工等现场签证的确定只有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才能生效。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

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7天。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增减(变更)工程量在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报价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

(2)采用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渝水基[2011]97号),定额缺项按照市场价;

(3)材料价格:参照2016年第1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市场价格(材料价格按含税价格计算)。

15.6暂列金额为:无

15.8暂估价为:无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不调整。

17.2 预付款

17.2.1预付款

预付款额度和预付方法:

17.2.2 预付款保函

预付款保函的提交时间: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的扣回办法:

17.3工程付款

17.3.3支付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相关资料完善后,经区水务局验收,财政资金到账后支付至工程审计金额的95%,留工程审计总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不计息),待质保期满退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工程结算审定金额的5% 。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按发包人要求办理。

17.5.3竣工结算原则

17.5.3.1结算金额=中标价±增减(变更)工程造价±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构审定的金额为准。

17.5.3.2增减(变更)工程结算:

(1)增减(变更)工程量在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或类似子项,则按投标报价的相同子项或类似子项的单价执行(类似子项综合单价须由招标人审定)。

(2)采用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2011年版》、《重庆市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重庆市水利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渝水基[2011]97号),定额缺项按照市场价;

(3)材料价格:参照2016年第12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铜梁地区市场价格(材料价格按含税价格计算)。

18. 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资料内容: 按发包人和重庆市铜梁区城建档案局的要求。

竣工资料份数: 5份。

18.3 验收

18.3.5实际竣工日期: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 按监理人要求办理。

18.6 试运行

18.6.1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18.7 竣工清场

18.7.1竣工清场: 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及其临时工程撤离的要求: 按发包人的要求 。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投保内容: 本项目各项保险由承包人足额自行投保,保险费已包含在相应的投标报价中。

20.4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 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0.5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其他内容、保险金额、费率及期限等:由承包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其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保险条件: 按相关规定执行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开工进场前提供给监理人备案。

20.6.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的范围: 按通用条款要求执行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合同双方按以下方法承担:按通用条款执行。

22. 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下列条款:

(8)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在通用合同条款第22.1.2(2)目约定的指定期限内不进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和第22.1.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同时按承包人所缴全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承担违约金,承包人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14天内,向发包人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18.7.1项的约定,撤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违反国家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及环卫有关规定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每发现一次或一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方的项目责任人处以1000元/次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或发包人的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10)承包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的所有工程资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可靠。经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2000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方的项目责任人的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

(11)承包人在工程收方中采用欺骗手段或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1-2万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对承包方的项目责任人的处以2000元的违约金。

(12)承包人将本工程转包;或同意第三者挂靠承揽本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按承包人所缴全部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承担违约金,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承包人必须立即在10日内进行改正,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和第22.1.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同时承包人无条件撤出施工场地,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14天内,向发包人交齐全部工程资料、图纸等并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18.7.1项的约定,撤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通用合同条款第4.8.1的约定,不能因为任何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如果出现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扣减直接支付给农民工,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1‰的违约金。

(14)承包人应加强对招聘劳务工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主动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联系。承包人应指定专人对劳务工本着来者登记、走者注销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对劳务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进行登记。如在公安机关或发包人的检查中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对劳务工没有登记或登记与现场用工不符的,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15)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民工劳务费结算纠纷。如发生民工集体上访、聚众滋事,扰乱正常施工、发包人办公及政府机关、道路交通等社会公共秩序的,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件发生后不在现场协调指挥,每出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16)在施工过程中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停工3日以上,视为承包人不履行合同,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3日内自行清退出场,同时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17)签订合同后,为保证工程在合同工期内完成,若因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及监理方对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发包人有权在履约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每次按5000元计违约金。

(18)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书中拟派人员相符,若不相符,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承包人还应对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19)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如果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或监理人派驻工地人员的工作,或不常驻施工场地(每周在现场的时间少于5天,特殊情况如生病、休假等除外),或在工作中采取不合作态度等,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予以撤换,并处以承包人2000元违约金。

(20)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发包人的书面指令或不履行合同项下义务,每发生一次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达到三次,将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勒令并清理退场,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1)若承包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经发包人催告后仍不配合,则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7日内,承包人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缴纳办理本工程开工前的建设手续的相关费用(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而未行办理缴纳的;

②.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办理完成本工程开工前的相关建设手续而未行配合的;

③.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要求向监理人提供相关资料而未行提交的;

④.本工程开工令下达后,承包人未按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正常组织施工的。

(22)其他方面的违约责任:违约金为工程总价款的5%,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3)发包人有权可以不经诉讼直接从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和发包人的损失。

23.索赔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前须已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已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水文、气象、周边环境、交通条件、储存空间、装卸限制等施工场地和环境条件以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本合同价款的情况。任何因忽视、误解或自行判断施工场地情况而提出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4.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地为工程项目所在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因此而停工。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保证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包工程质量保修书。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承包人承建的所有工程内容均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

2、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质量保修期为 2 年;

3、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其他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并签订,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比选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2013年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量规范、2013年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渝建发【2013】85号)、计量规则(渝建发【2013】83号)和《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进行编制。国家计量规范和重庆市计量规则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比选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工程量是估算量或暂定量,是为投标报价确定的共同的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由承包人按本章1.1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发包人或监理人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及合同中另有规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同意的单价和总价计算支付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不管工程量是否列出,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都应填报单价或总价,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承包人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子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和总价之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报单价或总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额外的结算与支付。

2.2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总价均已包括了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

2.3 按基准日期前的法律、法规规定,承包人因承包本合同工程缴纳的各种规费和一切税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所报投标总价中。

2.4 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所有本合同规定的保险的保险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不在报价中单列,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

2.5 单价和总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2.6 对工程施工和材料等的一般要求和说明,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完整重述或摘录,在填报工程量清单的每个子目前应参见合同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的相关内容。

2.7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的变动,不应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应免除承包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2.8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专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强制要求采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费用,其内容、计取标准和支付办法,应按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规定(渝建发【2014】25号及渝建发【2016】35号)执行,并作为暂定价由比选人公布,仅作为投标标价的共同基础。工程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渝建发【2014】25号文及渝建发【2016】35号文的规定按实调整,并按规定的支付方式支付。

2.9 图纸中所列的工程数量表及数量汇总表仅是提供资料,不是工程量清单的扩大或延伸。当各部分和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所列数量作为报价的依据。

2.10授予合同前发现的算术错误将由发包人按评标办法3.1.3条规定的原则予以更正。

2.11暂列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暂列金额子目,除计日工外,投标人只需要直接将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纳入投标总价并计取规费和税金,不需要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以外再考虑任何其它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并指明为“暂列金额”的子目应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人指示和决定全部或部分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2.12计日工

计日工属暂列金额,由监理人确定用于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的计价。计日工的估算数量已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表”,承包人在报价时只需按下列要求填报单价和合价,计日工数量不得更改。

(1)人工费:用于计日工的人工工时计算,应从工人到达工作现场开始到离开现场为止,但应扣除用餐和休息时间。与工班一起工作的领班也应计入,但不得计入管理人员的工时消耗。承包人从事零星工作的人工费用应按计日工计价表中适用的人工单价乘以实际工时计算。此单价将被认为包括承包人开支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此)支付工人的工资、交通费用、超时工资、辅助工资和附加工资,以及任何其它费用或按法律规定以其名义支付的费用;还应包括承包人的利润、管理费用、监督费用、财务和保险费用;工时记录、行政和办公费用;消费品、水、照明和电力使用费;小型运输工具、脚手架、车间、储藏间、轻便电动工具、手工设备和工具等的使用和维修费用;承包人职员、施工员和其它监督人员的监督费用;以及与上述有关的所有其它费用。

(2)材料费:用于计日工的材料消耗量应按实计量。材料费用将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单价支付,此单价已包括承包人的管理费用、利润以及材料原价加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和保险费等,并应提供到现场仓库。材料由仓库和堆放地运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费用将按照计日工计价表中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支付。

(3)机械费:已进场并用于计日工的机械设备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量,设备从停放地至工作地点间的往返路程所花时间也应计算在内。设备费用按计日工计价表中的相应机械单价支付。此单价将认为已包括折旧费、大修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场外运费、燃料动力费、机上人工费和其它费用,以及所有管理费、利润、以及与所使用设备有关的协调费用。

2.13 暂估价

(1)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

材料、工程设备的暂估价仅指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指定地点的价格,不包括这些材料、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搬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应包括在各相应子目的投标价格中。

(2)专业工程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指分包人实施专业分包工程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的费用,包括管理费和利润,不包括规费和税金。

3.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另册(随比选文件发布)。


第六章 图纸

本工程图纸由比选人提供。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依据比选人、比选文件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重庆市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1">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部分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 投标函

重庆市铜梁区水口镇农业服务中心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施工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的投标总报价,该工程项目经理为。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我公司承诺在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如我公司有幸中标,我公司承诺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按规定一次性补足。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时我方承诺接受比选文件及附件、答疑及补遗通知中所有内容。

6.(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盖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附法定代表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需按上述格式填写完整,不可缺少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内容的不影响其有效性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 标 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附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附委托代理人第二代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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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装入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另外须准备一份在开标现场出具,否则将现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二、商务部分

目录

【目录由投标人自行编制】


、资格审查资料

(项目名称)施工比选

投 标 文 件

资格审查材料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三)竞标截止日竞标资格情况

(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五)其他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中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随本表附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在有效期内的,还需提供入渝登记备案证复印件;重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原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失效和新入渝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本单位和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已纳入市城乡建委“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有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二)项目管理机构

拟派本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三)竞标截止日竞标资格情况

自行声明,格式自拟。

(四)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声明

自行声明,格式自拟。

(五)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建筑工程预算表

编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 p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 style="text-align:center;mso-pagination:widow-orphan">合价(元)

备注

树荫村喻家湾山坪塘

36624.33

树荫村6社

(一)

坝体

27738.25

土方开挖

m3

60

14.9

886.85

62*2*(0.5 0.3)/2 62*0.8*0.5

石方开挖

m3

14.88

41.21

613

62*2*(0.5 0.3)/2 62*0.8*0.5

土石回填

m3

26.66

16.26

433.49

62*2*(0.3 0.1)/2 62*0.3*0.1

粘土回填

m3

42

25.59

1074.78

坝体清表

93

4.64

431.52

62*1.5

C20砼护面

m3

14.88

427.87

6366.71

(62*2)*0.12

C15砼垫层

m3

6.20

332.66

2062.49

(62*2)*0.05

C20砼截流槽

m3

15.5

363.12

5628.36

62*0.5*0.5

钢筋制安(单层)

t

0.533

6135.38

3271.38

(62*2*2.2 62*4.2)/1000

C20砼梯步

m3

1.2

427.87

513.44

20*0.2*0.3(两处)

防护栏

m

63

55.00

3465.00

C20砼路面8cm

m3

5.2

396.99

2064.35

65*1*0.08

碎石垫层8cm厚

m3

5.2

105.13

546.68

65*1*0.08

安全警示牌

1

380

380.00

(二)

放水设施

3933.40

土方开挖

m3

56.25

14.9

838.13

9*(3 2)*2.5/2

土方回填

m3

40.5

16.26

658.53

9*(3 2)*1.8/2

DN160管

m

8

95

760.00

C15砼垫层

m3

0.45

332.66

149.70

9*0.5*0.1

砖砌拦污井(含拦污栅)

1

220

220.00

放水盖

2

80

160.00

C15砼外包

m3

0.848

409.35

347.05

9*(0.22-0.12)*3.14

砖砌闸阀井(含闸阀)

1

800

800.00

含DN150闸阀

(三)

溢洪道

1704.47

土方开挖

m3

6.72

14.9

100.13

8*1.5*0.7*0.8

石方开挖

m3

1.68

41.21

69.23

8*1.5*0.7*0.2

C25钢筋砼人行桥盖板

m3

0.2

420.78

84.16

C20砼墙体

m3

1.9

427.87

821.51

8*0.6*0.2*2

C20砼底板

m3

1.2

368.28

441.94

8*1.5*0.1

无级配小碎石垫10cm

m3

1.2

105.13

126.16

8*1.5*0.1

钢筋

t

0.01

6135.38

61.35

(四)

清淤扩容

3248.20

土方开挖

m3

218

14.9

3248.20

1000*0.6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目标任务 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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