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部消防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JT2016-019)疑问回复
关于2部消防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JT2016-019)疑问回复
关于2部消防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QDJT2016-019)
疑问回复
各潜在投标人:
关于2部消防车(项目编号:QDJT2016-019)质疑函已收悉,相关情况已报招标人、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作如下回复说明:
一、质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第一章5.2、5.3条规定:
5.2:投标人若为代理商的须提供投标车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投标人若为代理商,须提供随车器材液压破拆工具组制造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总代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
5.3:投标人所投车辆车型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认证证书 )或书面承诺交货期内提供“3C”认证证书;
与2016年12月31日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是否存在招标文件编写错误等问题。
回复:本项目于2017年1月20日开标,当日废标,于2017年2月4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根据实际需求,对招标要求进行了调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调整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要求,不存在招标文件编写错误等问题。
2、招标文件第十三章技术部分评分表对售后服务的评分:投标人注册地在青岛的,得5分(以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为准);在青岛具有售后服务机构的,得3分(提供售后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双方协议书原件,备品备件库),否则不得分。只要在青岛地区有售后服务机构就足以保证招标单位车辆的采购及保修,此项目对外地投标单位来说明显不利,我单位认为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
回复:本项要求是根据2016年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文件范本模板进行的编制,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不合理等问题。
胶州市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5日
标签: 消防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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