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聘用拍卖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需求公示

济宁市任城区聘用拍卖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需求公示

济宁市任城区聘用拍卖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Email:rcczj313@163.com

项目联系人:徐主任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任城区聘用拍卖服务机构公开处置、出租国有资产项目

项目背景:济宁市任城区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相关工作任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拍卖服务机构,本项目采取服务机构入围方式确定中标人,入围10家,承担济宁市任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的相应业务。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G03

其他服务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所有条件;

2、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其他组织形式,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须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拟投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国家注册拍卖师资格;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7、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8、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9、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0、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13、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报价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14、投标单位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二)技术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技术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投标人应组建拍卖项目组,组成人员不少于3人,项目组长须为注册拍卖师资格。

(三)服务要求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详细服务要求(实质条款用★标示)

实质条款

实质条款原因说明

G03

其他服务

拍卖代理机构需对招标人的最终委托清单提供拍卖代理服务,具体服务范围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招标人委托,进行招标人认可的拍卖安排;在拍卖程序和规定允许的情况下,加快工作进度;努力做好全方位、高效的服务工作;

二、在当地或全省范围内具有影响力的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三、到拍卖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

四、组织竞买人到标的所在地查看标的;

五、组织竞买人报名;

六、组织召开拍卖会,签署成交确认书;

七、根据拍卖结果编写拍卖报告,整理档案资料;

八、负责承担拍卖过程中的会务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

九、拍卖成交款回账时间要求,成交后15日历天内拍卖成交款必须回账到委托人指定账户内;

十、过户要求:拍卖机构必须承诺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在拍卖成功后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四)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相关现行规定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2月22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国有资产 出租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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