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已由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发局、常州市新北区经济发展局(常开经计〔2016〕316号)批准兴建,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列支,项目法人为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办事处,招标人为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办事处。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2.1、 本工程共分一个标段招标 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项目位于新北区河海街道,不涉及新增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柴支浜河道东起老藻江河,西至新藻江河,总长4777米。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整治,清淤土方量31057.151立方米(水下实方)。项目总投资280.71万元。 1.2.2 、计划工期2017年3 月28日—2017年5月26日,日历日60天。1.3.投标人资格要求1.3.1、要求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有类似工程施工经历。1.3.2、具有省部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3.3、项目经理(建造师)资质及企业业绩要求:1.3.3.1、投标人拟任的项目经理(建造师)应具备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具有省部级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项目经理(建造师)无在建工程, 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违反上述承诺,立即自动退场。1.3.3.2、投标企业近三年(2014年1月~2017年1月)有类似工程业绩【类似工程业绩指承接过工程造价200万元及以上,且清淤工程量在2.5万M3及以上,且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并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工程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完工(竣工)验收证明(必需有建设单位盖章)、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材料,同时提供该项目企业业绩网上截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提供网站网址)。工程造价和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所载为准,清淤体积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材料所载为准。业绩证明材料资审及评标时均需提供原件。下同】。1.3.3.3、本项目投标人需提供3艘及以上的自带GPS系统的、载重量不低于300T/艘的运泥船(自有或租赁,如为租赁,需另行提供租赁协议)。资格审查时须提供运泥船的购入发票或租赁协议、船舶检验证书、适航证书原件。1.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3.5、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1.3.6、本次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近三年(2014年1月—2017年1月)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记录。 1.3.7、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3.8、按照《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常州市诚信等级C级及以上。 1.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1.4.1、凡有意参加投标并满足上述资格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请派人于2017年2月27日~2017年3月3日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时(北京时间,下同)到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报名。报名时需递交以下资料:资质证书(含资质证书网上年审通过的记录,网上截屏打印后盖单位公章)、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造师证书(水利水电专业二级及以上),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驻工地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水利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投标企业的类似工程业绩所有有效材料、投标人所在地检察院机关出具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建造师)近三年(2014年1月—2017年1月)无行贿受贿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报名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出示本人身份证。1.4.2、购标书时间和地点与报名时间和地点相同。 招标文件每份售价人民币伍佰元,售后不退。1.4.3 、本次招标不接受邮购招标文件。1.4.4、报名资料只作为报名条件,不作为资审合格条件。1.5.投标文件的递交1.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3月22日下午14:00时。 地点为: 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北区分中心 102 会议室。(新北区渭河路2号,长江贸易中心南50米)。1.5.2、本工程开标: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和地点相同。1.5.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1.6.踏勘现场及标前会议投标单位自行踏勘现场。招标人于2017年3月6日上午10:00时,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北区分中心 102 会议室召开标前会议,投标单位提交书面疑问,由招标人统一予以答复。1.7 .法定代表人约谈招标人于2017年3月6日上午9:30时,组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在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新北区分中心 102 会议室进行面谈(法定代表人约谈时需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8.联系方式 招标人: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办事处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305号邮政编码:213022联系人:蒋璐电话: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嘉越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常州市新北区衡山路18号(嘉新花苑)A座二楼203室邮政编码:213022联系人:周筠电话:****-********传真:****-********1.9 .备注1.9.1、本项目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其他形式的报名。1.9.2、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拟投标的主要人员(建造师、技术负责人)需与报名时一致,如不一致需在开标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携带相关原件材料至招标文件文件出售处审核备案。1.9.3、按照《常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常州市诚信等级C级及以上。 附件: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面谈的主要内容(一)当面确认、承诺《面谈承诺书》中所列的各类事项(详见承诺书)。(二)其他招标人认为必须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内容。 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投标单位法人约谈承诺书 常州市新北区河海街道办事处 (业主): 为了新北区柴支浜河道清淤疏浚工程施工能顺利开工建设,本人及本公司自愿作出如下承诺:(一)本公司承诺严格执行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不接纳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任务,没有出借资质等违规行为。如违反上述承诺,立即自动退场。(二)本公司承诺自觉履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绝不转包、违法分包。如违反上述承诺,立即自动退场。(三)本公司承诺中标建造师无其他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向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如违反上述承诺,立即自动退场。 (四)本公司承诺中标建造师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并自觉接受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和监理的联合考勤,如少于承诺的工作日,则按建造师驻场比例扣除经审计后的工程总价款。自愿接受:如每月出勤天数在18至21天,对照22天每少一天按1000元/天罚款,并通报区水利局;每月出勤天数在15至17天,对照22天每少一天,按2000元/天罚款,并通报市水利局;每月出勤天数在12天至14天,对照22天每少一天,按3000元/天罚款,并通报省水利厅;少于12天,则直接自动退场,并自动放弃自缺勤日起2年内新北区的水利工程投标资格。(五)本公司承诺由甲方统一采购指定型号的具有人脸识别技术的考勤设备对现场施工人员考勤,并由我公司支付费用。并承诺投标文件中所拟任参与施工的管理机构人员全部按时到场,并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少于22天,参与施工的机械设备(设施)、自筹资金落实到位。自愿接受:每月多人考勤平均少于22天?人,对照22天按500元/天?人罚款,并通报区水利局;少于18天?人,对照22天按1000元/天?人罚款,并通报市水利局;少于15天?人,对照22天按1500元/天?人罚款,并通报省水利厅;少于12天?人,则直接自动退场,并自动放弃自缺勤日起2年内新北区的水利工程投标资格,上述罚款在支付进度款时扣除。且未经建设处同意,擅自改变考勤设备安装地点,发现一次扣除3000元。(六)本公司承诺认真执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绝不违反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违反一次且不整改,通报区水利局;违反三次且不整改,通报市水利局;违反五次且不整改,通报省水利厅;违反五次以上,自动退场。(七)本公司承诺保证在建设单位规定的工期内完工,如由于我公司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将自愿接受施工合同中的规定处罚。自愿接受:按延误一天,扣3000元的标准扣除工程款,直至扣除至总审定价的5%。(八)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意立即退出该工程的后续施工任务,自愿无条件赔偿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处理所有遗留问题;自愿放弃新北区范围内水利工程一定期限(以建设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开具的处罚通知单为准,本公司承诺在通知单上签字)的投标权,自愿接受建设单位拒绝本公司的投标;并同意建设单位将本公司违反承诺的行为通报市水利局和省水利厅及相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全省或更大范围的通报批评。(九)本人及本公司承诺无条件在建设单位开具的相关处罚单上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作出的有依据的处罚决定。(十)本公司承诺按照常新委办〔2015〕11号文件要求,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十一)本承诺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和承诺方各一份,抄送新北区水利局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后自动失效。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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