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承办服务招标公告
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承办服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主要服务及要求 | 筹资标准 | 预算金额(元) |
瑞金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国内服务) | 1 | 项 | (一)服务期限:叁年。参保对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要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当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二)服务内容: 1、保障时限:2017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具体农村贫困人口数以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2、参保对象:根据市委、市政府精准扶贫工 作的要求,瑞金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 补充保险的参保对象为瑞金市当年农村基本 医疗保险的农村低保对象及农村特困供养人 员,总人数为:78914 人(鉴于农村低保对象及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属动态管理,实际人数及名 单以民政局提供为准)。 3、筹资标准:2017 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 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 90 元,市、县财政按 2:8 比例负担。 4、补偿顺序: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 5、保障水平: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a、新农合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属于目录内部分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 90%,个人负担 10%。 b、新农合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 75%,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刷卡结算的,定点医院负担 5%(在出院时新农合直补时给予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在市外医院住院及未在定点医院住院刷卡结算的,则由个人负担 25%。 c、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和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d、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 25 万元。 6、理赔结算: a、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时,取得的材料包括: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用材料说明书和合格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已补偿的回执单原件。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已给予补偿的相关部门公章。 b、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市内 7 个工作日、市外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理算及支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 5 个工作日。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汇 入其个人银行帐户。 7、运营费用:商业保险承办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目预算金额的 3%一次性提取。费用列支范围主要包含人力成本、查勘费、宣传费、硬件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年度保险费收入减去年度补偿款和运营费用后的结余,应全额返还或者抵缴本市下一年度应支付的保险费,如出现政策性亏损,由商业保险承办机构先行垫付补偿款,亏损部分按赣州市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文件规定执行。 8、以上1-7项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如果赣州市政府有新的文件要求和实施办法,按赣州市政府新文件中的筹资标准、补偿顺序、补偿比例等新方案执行。 | 90元/人/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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