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9">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交易公告
经 相关文件 批准,并且本项目资金已落实,按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规定,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现通过网上随机抽取方式选定项目承包人。
一、项目名称: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二、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三、建设单位: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周工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广州穗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工
联系电话:135*****693
监督机构: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监督电话:***-********
注:代理机构不得承包所代理的项目,也不得为所代理项目的报名单位提供咨询、监理等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服务。
四、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概况:墩塘村三沙涌清淤项目,整治长度为1.4公里,工程总价约98万元;墩塘村墩塘大涌清淤项目,整治长度为1.3公里,工程总造价91万元;墩塘村墩涌清淤项目,整治长度1.2公里。工程总价约84万元;以上三个项目总投资合约273万元;
2.承包内容及规模:
技术咨询单位开展的工作包括测量、方案编制(含估算)、技术指导、绘制竣工图、编制工程完工结算资料。其中测量深度要求为:1、河涌及排灌河清淤类项目测量深度要求达到可研深度,测量范围包括项目弃土场及清淤河涌水上、水下地形,测量工作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启动时的测量工作,地形测量比例尺为1:500,横断面测量间距可在20~50m之间;第二阶段为项目完工后的复测工作,对于复测中的控制测量利用第一阶段控制测量成果,不重复进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比例尺为1:500,横断面测量间距为100m。其余类型项目只需一次测量,测量要求可参照上述第一阶段测量要求执行。2、其余农田排灌类测量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测量成果需满足设计深度要求。3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测量要求达到可研深度。
3、发包价:暂定为22.218252万元,技术咨询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及《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计取。(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价下浮3%为准)。
4、时间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完成施工结算评审之日。
五、交易公告及报名时间:从2017年2月24日00时00分至2017年2月28日23时59分。
注:1.交易公告发布截止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一致。
2.交易公告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时,同时发布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施工类项目)、发包价,发布交易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如建设单位需发布补充公告的,以最后发布的补充公告的时间起计算公告发布时间,因此导致交易时间发生变化的,需在补充公告中明确说明。
3.承包意向有效期:90日历天(从报名截止之日记起)。
六、本公告及修改、补充材料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发布。
七、承包意向人合格条件:
(一)承包意向人已进入广州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类小额建设项目企业库。
(二)承包意向人按规定的格式及内容签署了《承包意向承诺函》。
(三)承包意向人具有承接本项目所需的:
①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或水利行业设计(灌溉排涝或河道整治或城市防洪)专项设计丙级或以上资质;
②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和工程测量)丙级(或以上)资质
注:以上资质需同时具备;
(四)承包意向人拟委派的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给排水工程师或以上资格。
八、网上随机抽取时间及地点
(一)网上随机抽取时间:公告结束后第1个工作日。出现网络中断的,可以顺延1个工作日。
(二)网上随机抽取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www.gzggzy.cn/)小额项目交易系统。
(三)网上随机抽取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交易公告、澄清公告等相关信息。
九、承包候选人选取方式:
(一)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达到3家以上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和第三承包候选人;
(二)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2家的,以网上随机抽取方式从报名单位中依次选取第一、第二承包候选人;
(三)报名登记的承包意向人只有1家的,可以直接确定其为承包候选人。
十、网上随机抽取结果将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公开接受监督。
十一、承包意向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结束前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前,应当暂停小额建设项目的交易活动。
异议受理部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异议受理电话:***-********
地 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地路16号
十二、建设单位开展小额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时,应当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站(http://www.gzggzy.cn/)小额项目交易系统填写工程项目申请,附件上传项目的审批、核准资料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工程发包价及预算情况和交易公告(
附件一
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一、本公司已详细了解了建设单位发布的项目交易公告及有关附件,并无异议。
二、本公司承包意向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并受此约束。如建设单位需延长交易有效期的,本公司同意延长。如在有效期内撤回交易意向或放弃承包资格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本公司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如获得承包资格,本公司将承诺按交易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及质量要求完成并移交本项目。
四、本公司就参加本项目交易工作,作出以下郑重承诺:
1.本公司报名信息及提供的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
2.本公司在本项目交易中不给其他单位挂靠,不转让交易资格,不向建设单位、监督部门、交易中心有关人员行贿。
3.本公司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或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没有处于被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交易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已书面认定的重大项目质量问题;在报名截止时间前两年, 本公司在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中没有犯罪记录。
4.本公司及其有隶属关系的机构没有参加本项目的前期工作、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编写工作。
5.本公司获得承包资格后将按照我市有关劳务规定执行。
6.本公司获得承包资格后不无故放弃承包资格。
7.本公司在建设工程发包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8.本公司认真研究了交易公告的有关规则,充分考虑了因其他承包意向人资格变动对随机抽取结果产生的影响,并接受此次随机抽取结果。
如经查实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本公司愿意接受公开通报,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退出广州市水利工程勘察设计类小额企业库。
承包意向人:
年 月 日
建 设 工 程 技 术 咨 询 合 同
工程名称: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
工程地点: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
合同编号:
设计证书等级:
工程勘察证书:
测绘资格证书:
发 包 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承 包 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墩塘村三沙涌、墩塘大涌、墩涌清淤项目技术咨询服务(墩塘村三沙涌清淤项目,墩塘大涌清淤项目,墩涌清淤项目)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工程地点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技术咨询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咨询服务依据
2.1发包人给承包人的委托书;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技术咨询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1)《防洪标准》(GB50201—94)
2)《堤防设计规范》(GB50286—98)
3)《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
4)《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5)《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
6)《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细则》
7)现行的有关行业技术规范及广州市有关规划、规定。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或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中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发包人的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工作内容
对榄核镇内3条河涌开展清淤技术咨询服务工作,总投资约为273万元。技术咨询单位开展的工作包括测量、方案编制(含估算)、技术指导、绘制竣工图、编制工程完工结算资料。其中测量深度要求为:1、河涌及排灌河清淤类项目测量深度要求达到可研深度,测量范围包括项目弃土场及清淤河涌水上、水下地形,测量工作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启动时的测量工作,地形测量比例尺为1:500,横断面测量间距可在20~50m之间;第二阶段为项目完工后的复测工作,对于复测中的控制测量利用第一阶段控制测量成果,不重复进行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比例尺为1:500,横断面测量间距为100m。其余类型项目只需一次测量,测量要求可参照上述第一阶段测量要求执行。2、其余农田排灌类测量要求达到施工图深度,测量成果需满足设计深度要求。3、村居生活污水末端收集处理项目测量要求达到可研深度。
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完成施工结算评审之日。
第五条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和时间
合同签订时同时提供:
1)当地人文、地理、经济状况资料;
2)该段前后已建堤防建筑物的设计资料。
第六条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资料文件、份数及时间。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展项目相应阶段工作15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相应阶段工作的成果资料6份。
第七条费用
经双方商定,本合同的技术咨询费暂定为22.218252万元。技术咨询费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设计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穗建技[1999]313号)及《南沙新区村级水务项目“以奖代补”实施细则》计取。最终结算价以财政评审价下浮3%为准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 完成施工后20日内,支付相应清疏项目测量、方案编制及技术指导三个阶段的技术咨询服务费用;
8.2 项目审定施工结算后30日内,支付相应清疏项目竣工图编制、完工结算资料编制两个阶段的技术咨询服务费。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技术咨询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承包人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承包人所耗工作量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勘技术咨询人未开始技术咨询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技术咨询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承包人支付技术咨询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且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技术咨询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技术咨询文件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技术咨询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2承包人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技术咨询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技术咨询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满足报批要求。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承包人对技术咨询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最多与免收的设计费金额相等。
9.2.4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技术咨询文件交付时间,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应减收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延误超过30天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支付相应费用,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9.2.5合同生效后,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技术咨询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6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的调整补充。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技术咨询文件且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承包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数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之外的项目。若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发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为止。
12.3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本合同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八份,其中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发包人四份,承包人二份。
12.7双方认可的往来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8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承包人:
(盖章)
法人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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