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图书供应商采购(CQXHGX-2017-004)”公开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三)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图书供应商采购(CQXHGX-2017-004)”公开招标文件质疑答复函(三)
质疑人名称:北京宇昊天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一期(王四营文化街)南花园村168号北京市大观音堂国际文化用品市场1厅2号、32号
邮政编码:100023
法定代表人姓名:刘梓煜
联系电话:186*****119 传真:***-********
北京宇昊天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下午15时50分收到贵公司的关于《图书供应商采购(CQXHGX-2017-004)》公开招标项目《质疑函》原件,现回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如下:本次招标的招标单位(业主)为桂平市教育局,项目标的主体是为各使用单位(即各中小学校)进行图书供货服务的供应商资格,属于政府采购服务类招标,且招标文件里面没有任何条款指向特定服务供应商。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图书书目只是提供给投标人作为投标报价的参考及取得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大概的供货范围,并且招标文件里面明确规定“中标人后期供货书目为各学校(即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后确定采购的图书清单”,此项为可调整的供货图书清单,并非是指定产品。所提供的样书书目,只是为评标制定统一的参照物进行打分。假如不指定统一样书,按质疑人所说的“自行选择50种图书做为参评样书”,各投标人分别提供的样书价格质量参差不齐,会出现例如定价五十元的图书跟定价十元的图书相比较的情况,不同一平台无可比性,且投标样书书目有5%的偏离率。
关于评标办法中评分标准“投标样书合格率不低于95%”,对所有投标单位均为统一、公平、具有相同的约束,公平公开。文件内容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也未违反《桂财采【2016】42号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中“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设定供应商准入的歧视性规定、设定苛刻的采购时限要求的条款”。
二、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项目的特性,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并参考全国各地案例及惯例编写,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样书均是在本次采购书目中挑选的样书,并未超出招标范围。
2、每本图书的发行、销售有很多种渠道及方式,如委托代理商、直销、网络经销、实体书店销售等形式,并不仅限于网络经销。招标文件的招标书目均是要求出版机构(经国家批准的)出版有版权的正式出版物,具有相应的书号及CIP号。后附部分样书CIP号查询样例:
(见附件)
三、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如下:
首先,经查实,我们已经将与纸质招标文件一致的电子版招标文件及图书大概的供货范围清单于2017年02月10日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及贵港市政府采购网、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网址:广西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益或222.218.31.5)进行了公示;第二,该项目的招标文件纸质文件与网上公布的电子版内容是一致的。第三,我公司于2017年02月10日发布的是公开招标公告,并非资格预审公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关于指定我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的通知》(桂财采〔2016〕34号)规定“一、信息公告媒体的合法性。全区依法必须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必须在财政厅依法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www.gxzfcg.gov.cn)上发布。……二、……在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对此我公司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重庆西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年2月28日
标签: 图书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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