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因莱西市人民检察院电子取证设备采购项目 , 经 山东大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LXZFCG-16125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招标。乙方参与本次竞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金额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设备名称

品牌

产地

规格型号

单位及数量

单 价(元)

1

取证塔

盘石

上海

PS-SFP-201

1

198000

2

手机取证综合系统

盘石

上海

PS-SM-PRO

1

96000

3

计算机现场取证设备

盘石

上海

PS-FBOX-ULT

1

138000

4

分布式取证授权模块

盘石

上海

PS-CQ-2014

1

25000

5

专用USB只读接口

泰博

中国

TK8-R2

1

6000

6

专用硬盘只读接口

泰博

中国

T35u

1

6000

7

多功能数据擦除机

VOOM

中国

DriveWiper III

1

30000

8

防磁柜

安信

北京

AX-eStore

1

65000

9

取证专用主机

惠普

中国

HP ZBOOK STUDIO G3

1

21800

10

取证报告打印机

惠普

中国

LaserJet Pro 400 M401dn

1

3300

11

取证配套设备

希捷

深圳

ST2000LM007

10

720

12

取证配套设备

希捷

深圳

STDR2000

2

700

总计

小写:597700.00

大写:伍拾玖万柒仟柒佰圆整

*本合同总价已包含了政府采购产品的价格及质保、售后服务及将产品运至指定地点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人工费等产品伴随服务的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和所需缴纳的一切相关税、费。

第二条 产品质量要求

2.1 双方约定质量标准为: 设备原厂配置

2.2 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乙方交付的产品需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并符合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的规定。

第三条 产品包装及运输

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应采用符合产品特性及行业通用标准的包装,有原厂家包装的均应采用原厂家包装。

3.2 乙方应采用保证产品安全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运费、装卸费等由乙方承担。

3.3 由于包装或运输不当所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产品交付

4.1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进行现场勘查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经甲方确认后即开始实验室环境建设施工;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项目交付。交付的产品需符合合同要求,具备正常使用功能。

4.2 本合同中所称的交付,指产品安装调试完毕后的交付。如无需安装调试,产品运至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合格,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人签署验收单后即为交付。

4.3 甲方指示交付给第三人的,乙方应按甲方指示交付并由甲方或第三人进行验收。

4.4 乙方交付产品应附有装箱单、质量合格证书、质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图纸及其它应当随产品提供的技术资料。若乙方提供的产品为原装进口产品的,还应提供该产品原装进口的有关凭证。

第五条 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5.1 乙方交付产品后 3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签署验收单。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附件关于货物配置的描述或存在其他问题,有权拒绝接收产品,乙方应予以更换,因更换产品造成逾期,按乙方逾期交付处理。

5.2 验收标准

5.2.1 产品为全新产品,外形完好,数量、规格、型号等符合合同约定;

5.2.2 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3 提出异议期限

5.3.1 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产品后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认可甲方在通知中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5.3.2 由第三方负责收货或验收的情况下,第三方提出的异议视同甲方提出的异议。

5.4 对在质保期内发现的产品非外观质量问题,甲方发现后随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维修、更换。甲方的该项权利不受验收单和上述异议期限的限制。

5.5 乙方确认其书面通知地址为 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67号颐高数码3013室 ,收件人为 兰玉成 。乙方地址及收件人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邮件被退回,视为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第六条 货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

6.1 货物运到交货地点,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由甲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供货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6.2 付款方式为 支票或电汇

6.3 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接受本合同价款的账户,并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供应商名称: 青岛智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开户银行: 青岛银行南京路第二支行

银行帐号: ***************

联系人: 兰玉成

联系电话: ****-********

如乙方上述账户信息发生变更,乙方需提前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未能提前书面通知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6.4 乙方应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收货人签字确认的验收单结算货款。

6.5甲方在支付每笔费用前,乙方应当同时提供可供政府审计并且符合税务规定的正式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能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为止。

第七条 产品保管及风险承担

在产品交付前,产品保管责任及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交付产品后的风险转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 产品质保和售后服务

8.1 双方约定质保期硬件为一年,软件年免费升级。产品自身有质保期且该质保期超过约定质保期的,按照产品质保期计算,产品自身的质保期比约定的质保期短的,按约定的质保期计算。

8.2 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其质保期限自动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中最长的质保期限。

8.3 乙方接到甲方的维修通知后应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或更换,一般故障应在 24 小时以内维修更换完毕;产品出现重大故障维修时限超过 3 日的,乙方应负责向甲方提供临时性替代产品。维修地点为: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8.4 超过产品质保期限或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人为损坏,乙方负责维修,甲方按维修成本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 产品知识产权及使用培训

9.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相关授权,保证甲方使用该产品不构成对产品本身所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乙方违反本项约定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9.2 根据产品的特性,乙方按照甲方需要对甲方的相关人员免费进行必要的培训。培训目标为受训者能够独立、熟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产品的使用目标和功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乙方违约仅交付部分产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退还已收产品,乙方应退还已经收取的货款,并按合同总价款的 5 %承担违约金;甲方不退还已收产品的,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未交付产品的货款,并要求乙方按未交付产品价款的 5 %承担违约金。

10.2 乙方逾期交付产品,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交付部分产品价款的0.01%向甲方偿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10.3 产品规格、型号、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质量有瑕疵的,乙方负责予以更换。造成产品逾期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的 10 %【提示:视情况决定,一般为10%至20%】的违约金。

10.4 乙方明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或交付的产品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正常使用功能或不能满足本合同目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 20 %的违约金。

10.5 若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甲方损失的,不足部分由乙方据实赔偿,并应承担甲方因此支付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公告费用、律师咨询代理费用、公证费用等。

10.6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 0.03 %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0.7 质保期内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对产品进行维修、更换的,甲方有权请第三人进行维修、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甲方有权从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质保金不足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 3 日内支付。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11.1 因协议履行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解决争议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审计费、差旅费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此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以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方可以免除责任;但遭受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事件发生后 3日内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造成的任何延误或损失减少到最小。

12.2 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接受政府行政指令而无法履行的,接受政府行政指令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3.2 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本合同内容。

13.3 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和本合同发生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

13.4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采购办 1 份,招标公司 1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5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补充条款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取证 电子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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