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书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决定书融财处〔2017〕7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广西海天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广西柳州市新柳大道102号正和城D2区16栋1号
法定代表人:莫崇旺
联系电话:****-*******/139*****553
委托代理人:刘恩婵
联系电话:150*****207
被投诉人:1、广西科联招标中心
地址:柳州市瑞康路5号市总工会三楼327室
项目负责人:刘宇峰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2、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地址:融水县融水镇华强路92号
联系人:杨老师
联系电话:****-*******
二、事实根据
投诉人广西海天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加的广西赛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组织的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图书及配套用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RSG16-062)的采购活动,认为招标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投诉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一
《审查意见》2,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理由: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作为本项目投标人之一,我公司在本项目开标日2017年1月18日后于2017年1月24日向项目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递交《政府采购质疑函》,代理机构广西科联招标中心以我公司曾经“递交实质内容都是针对样书的质疑函”的书面《审查意见》的理由不予受理。
3.我公司的第二次质疑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正当权利,广西科联招标中心不受理投标人质疑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二
图书及配套用品采购项目(采购编号:RSG16-062)指定样书30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二)审查情况
投诉事项一:
经审查,本项目于2016年12月13日在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广西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投诉人广西海天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损害其合法权益,于2017年1月16日向广西科联招标中心、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递交了第一次《政府采购质疑书》,因本次提出的质疑书已超过了质疑有限期限,被投诉人不予受理。投诉人广西海天图书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又在参与本项目投标后于2017年1月25日向广西科联招标中心、融水苗族自治县教育局递交了第二次《政府采购质疑书》,质疑事项:1、认为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评标依据直接影响到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致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实依据:“样书 投标人必须提供本项目图书目录中随机选取的30本样书,提供率应达到90%以上(含9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2、该项目指定样品(指定产品,即图书书名;指定品牌,即出版社)和招标文件中指定样书30种并要求投标人完整无误提供的要求。虽然本次提出的质疑时间在政府采购政策的法定有效期限内,被投诉人广西科联招标中心认为本次提出的质疑事项又是针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再次被不予受理的回复审查意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款“(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按照以上有关规定进行提出质疑和投诉,本局认为,本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事项二:关于“图书及配套用品采购项目(采购编号:RSG16-062)指定样书30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问题。本投诉事项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需求及技术需求三、样书 投标人必须提供本项目图书目录中随机选取的30本样书,提供率必须达到90%以上(含90%),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的内容,因投诉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没有在有效的质疑期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条第二款“(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未依法按照以上有关公司进行提出质疑和投诉。本局认为,本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融水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17年3月3日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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