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标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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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开标现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招管〔2013〕1号

各股室、交易中心、各相关单位、招标采购代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管理,确保开标现场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开标现场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开标现场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现场管理,确保开标现场平稳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现对开标现场有关人员职责作如下规定。

代理机构职责

第一条 代理机构所有参会人员均须经过招标局备案,统一着装,挂牌持证上岗;开标会议主持人必须经过招标局考核后取得相应资格;

第二条 代理机构参会人员每次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工明确;

第三条 代理机构在开标前须准备好开、评标表格等会议必要材料,并提前通知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人员按时到位,确保准时开标;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在开标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室,做好开标准备;

第五条 代理机构认真做好投标单位报名、发放开标现场准入证件、对无关人员清场、劝离工作;

第六条 代理机构负责督促招标单位抽取评标专家,安排专人负责开标现场记录,确保记录内容全面,格式规范;

第七条 代理机构唱标必须完整准确;

第八条 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将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所需资料完整地送入评标室,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反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九条 代理机构爱惜使用开标室内桌椅及电脑、打印机、投影等设备,节约用电,节约用纸,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保持会场卫生,认真维护会议纪律,确保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

第十条 代理机构在会议中间,宣读任何结论均需经过现场监督人员认可,否则,视为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会议中间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并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有义务协助现场监督人员处理投诉,保持会场平稳有序;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开标后负责保管好开评标资料,及时将完整投标文件送至监督人员指定地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日内整理存档,对评标专家名单、投标文件、评标资料等均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开标结束后,负责关闭电脑、空调,切断电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代理机构其他职责。

招标人职责

第十六条 招标人作为招标采购的主体,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室,并负责及时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七条 在无专家评委时,招标人负责组建评审组,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招标人不得进入评标室;

第十九条 招标人须自觉遵守开标现场秩序,对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转变招标方式,须由招标人代表向现场监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招标局批准;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招标人其他职责。

投标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前到达开标地点,按规定递交投标文件及证件,原则上非投标单位授权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禁止进入开标室;

第二十四条 开标现场,需要投标单位签字确认时,只有授权委托人的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须自觉遵守开标会场秩序,禁止吸烟,严禁大声喧哗,爱护公共财物,服从管理,维护招投标的严肃性,做文明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期间,投标人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对恶意扰乱会场秩序、围标、串标等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人其他义务;

现场监督人职责

第二十八条 现场监督人必须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谨言慎行,确实维护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和招标局的形象;

第二十九条 严格监督招标人和代理公司依照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办事,敢于坚持原则,确保招投标平稳有序;

第三十条 负责对项目开标开始至宣布评标结论的全过程监督,对招投标有关各方执行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有权及时进行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负责联系项目社会监督员,负责对投标资格处于暂停期间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排查;

第三十二条 负责接受和处理投标人现场提出的异议和投诉;

第三十三条 负责全面、准确填写《开标现场监督记录表》和《现场监督工作日志》,及时在规定的网站上发布有关公告;

第三十四条 负责代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评标阶段的定向考核;

第三十五条 负责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流标项目并分析流标原因,对突发事件要认真处理并及时汇报;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及处罚

第三十七条 代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暂停抽取、取消备案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在开标过程中,对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不力;

2、由于自身工作的失职导致招投标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3、利用职务之便与招标人、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发出行政处罚建议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劝阻无效的;

2、与投标人恶意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记入黑名单、罚款、禁止投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1、拒不执行招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劝阻无效的;

2、严重扰乱开标现场秩序,对开标会议现场有关人员谩骂、威胁等情形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现场监督人在开标现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现场监管不力,导致招投标工作出现严重后果;

2、超越职权,徇私舞弊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长市招标采购管理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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