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招标公告

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招标公告

受沈阳市财政局的委托,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CG(Z)2007-0115
项目名称: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
采购人:沈阳市财政局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1、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本次招标代理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2、招标数量及代理期限:本次招标的代理银行数量为5家代理银行。中标的代理银行代理期限为1年(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代理资格经采购人考核合格,可以继续延续。
3、招标代理银行的基本条件
(1)愿意并且能够承担代理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并持有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能够满足代理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和分布。
(4)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5)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并能够按照接口标准要求向沈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相关信息。
(6)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7)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能够提供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的网络硬件、服务器设备及线路租用费用。
(9)与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提供商(北京方正春元公司)共同完成银行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核心系统对接。
4.免费获取招标文件时间:自北京时间2007年7月16日起,投标人可从沈阳市政府采购网站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5.投标预登记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8月3日17∶00时前,请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公司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原件至采购中心项目联系人处进行投标预登记,采购中心将拒绝接收未经投标预登记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6.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8月6日9∶30时整,其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7.投标及开标地点: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8.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
邮政编码:110013
招标编号:CG(Z)2007-0115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丁庶君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招标编号:CG(Z)2007-0115项目名称: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
2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二楼邮政编码:110014联系电话:***-********传真电话:***-********联系人:丁庶君
3 10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4 14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
5 14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6 14 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集中采购机构招标项目名称: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项目编号:CG(Z)2007-0115
7 16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8月6日9∶30时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8月6日9∶30时开标地点: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和平大厦二楼
8 19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招标采购单位为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为沈阳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为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沈阳市级(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节招标
第四条招标文件主要包括:
(一) 招标公告;
(二)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三) 投标人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六)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七)代理协议条款;
(八)服务需求;
(九)投标文件构成。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招标采购单位可以对招标文件中的一些条款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修改内容将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为使投标人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投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及编制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节投标
第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七条投标人的基本条件:
(1)愿意并且能够承担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并持有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能够满足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4)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5)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并能够按照接口标准要求向沈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相关信息。
(6)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7)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能够提供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的网络硬件、服务器设备及线路租用费用。
(9)与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提供商(北京方正春元公司)共同完成银行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核心系统对接。
第八条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使用中文,并编排有序、标明页码,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第九条投标文件构成。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性证明文件与符合性证明文件。
(一)资格性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4、资信证明等。
(二)符合性证明文件:
1、服务承诺书;
2、企业经营信誉承诺书;
3、沈阳市级(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银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06年上报总行的决算报告、2006年财务报表;
5、业绩证明等。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
10.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汇票的形式交纳。
10.2投标保证金也??11:00时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盛京银行沈阳市太原支行
银行账号:****************475
10.3在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0.4特别说明,在开标当日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转账支票。
10.5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0.6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应准备1份正本和4份副本,每套投标文件必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密封。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一个外信封中。密封处加盖投标人印章。
内外层封套均应:注明投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并注明"2007年8月6日9:30(北京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对已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日期。招标采购单位接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8月6日9:30(北京时间),接收投标文件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招标采购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延长投标截止日期,采购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无效投标文件。未交投标保证金、未进行投标预登记及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予以拒收。
第四节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十六条开标程序。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监督下,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实施开标。
开标会议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招标会议开始;
(二)主持人介绍参加会议的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领导名单;
(三)主持人宣读评标纪律等有关要求;
(四)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进行唱标;
(五)投标人对唱标结果无异议的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详见第十四条。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进行排序;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评审的保密性。评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标纪律,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均不得向其他人透露,以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投标人不得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否则其投标为无效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文件签署等是否合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第二十条投标文件的澄清。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分别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无效性界定标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一)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二)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对投标文件不做出必要的澄清。
(三)未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第二十二条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和推荐中标侯选人。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按顺序评定中标候选人,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评标办法"。
(二)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向采购人推荐5家中标候选人。如遇特殊情况,由有关部门另行决定。
(三)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投标人预登记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为:《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第二十三条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把中标结果告之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通知书将是服务协议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服务协议。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服务协议。所签订的服务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并自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服务协议报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暂无中标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其他。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
评标办法

(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项目)

评标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标。
一、评标要求
1、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标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4、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许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6、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排序。
 7、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二、投标文件初审
(一)资格性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
4、资信证明等。
(二)符合性证明文件:
1、服务承诺书;
2、企业经营信誉承诺书;
3、沈阳市级(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银行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表;
4、2006年上报总行的决算报告、2006年财务报表;
5、业绩证明等。
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无效投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本次项目将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候选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具体评审内容见附表一《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招标综合评分表》









附表一: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招标综合评分表

评分要素 资金实力经营状况 网点规模机构分布 开户数量 风险控制经营安全 资金汇划清算实时 信息反馈 网络安全 积极支持政府工作 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权重 10 20 20 8 10 8 8 8 8
评分要点 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人民币存款余额人民币贷款余额是否代理其他财政业务 机构必须在市内五区及郊区县(开发区)均有营业网点;营业网点数量及分布情况; 市本级一级及基层预算单位经费收支基本账户开户数量(以投标人提供的,独立法人资格单位预留印鉴卡的数量为准) 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其经营安全性指标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 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帐实时、异地两小时内,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帐 先进信息反馈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按照要求向沈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相关信息 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主动积极支持沈阳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的各项承诺 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近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
评分标准 优 7-10 16-20 16-20 7-8 7-10 7-8 7-8 7-8 7-8
良 5-6 10-15 10-15 5-6 5-6 5-6 5-6 5-6 5-6
可 3-4 5-9 5-9 2-4 3-4 2-4 2-4 2-4 2-4
差 0-2 0-4 0-4 0-1 0-2 0-1 0-1 0-1 0-1

说明:
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无效投标处理。
3、计算得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求平均值为所得分,按四舍五入的方式取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4、如有其他特殊情况,将由评标委员会研究决定。
5、本次项目评标采用的评分方式,专家评委在各因素得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汇总,由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同时提交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签名。
6、评标委员会确定排序在前5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打分汇总表或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以书面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应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8、经采购人审定后,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
代理协议条款



































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直接支付业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沈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信息,并提供实时查询业务。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应按照《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
(二)甲开具《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直接支付指令。
(三)乙方收到甲方的直接支付指令,经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安全、准确地将财政资金划入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四)乙方在当日收到的直接支付指令,应当按照《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时办理,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五)对于特别紧急事项支出的直接支付凭证,收款单位开户行在乙方系统内的,乙方应及时支付;收款单位开户行在乙方系统外的,乙方要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支付。
(六)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乙方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七)乙方根据甲方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已办理直接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开具划款凭证,并附划款清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国库处,与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清算。
第三条信息反馈、监测、查询与对账业务
(一)乙方须在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次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并按照甲方提供的地址、邮编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
(二)乙方须在每旬终了后的2个工作日、(月)报表》。支出旬、月报以一级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编报。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供电子化实时动态监测和查询服务。
(四)乙方按月及时同甲方、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进行对账。
(五)除甲方授权同意外,乙方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单一账户备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使乙方能够对所垫付资金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业务进行检查、指导,提出改进意见。
第五条乙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严格按照甲的直接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业务,定期向甲方报告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情况,并接受甲方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的检查、指导。
(二)乙方应有充足的备付头寸,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保证财政直接支付过程中的资金垫付。
(三)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并能从资金安全和网络安全两方面切实保障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汇划安全。
(四)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提供方便的电子化实时查询,具备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按照部门、支出类型、时间、预算科目等条件组合实时查询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明细发生额、总额和支付笔数等相关信息,能够自动生成各种支付报告、会计报表。
(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有关财政直接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六)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配备专门人员传递单据,为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七)承担甲方因业务需要而担负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汇划手续费和业务代理费。资金汇划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年终据实结算,业务代理费比照财政部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不负责乙方因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财政资金延迟、错划、误划、漏划,或者故意迟延不执行甲方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截止于年月日,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如遇协议期内乙方发生重大管理问题,则甲方有权临时终止协议。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乙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沈阳市财政局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授权支付业务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做好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沈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以下简称乙方)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业务。
(二)乙方向甲方和预算单位反馈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并提供实时查询业务。
(三)本协议未尽事宜,乙方应按照《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二条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一)甲方在乙方为预算单位开设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二)甲方向乙方开具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三)乙方接到甲方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在此开户的各基层预算单位,同时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四)乙方按《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控制预算单位提取现金。
(五)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须将相关信息录入《财政性资金支付凭证》及时发送至乙方,并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送乙方。乙方在当日收到的授权支付指令,应当按照《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及时办理,当日确实无法办理的,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办理支付手续。
(六)乙方各分支机构应对工作日内15:00后至下班前收到的基层预算单位有效的支付结算凭证在下一营业日上午前办理支付,不得做退票处理。
(七)营业中单笔支付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乙方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八)乙方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已办理授权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汇总,开具划款凭证,并附划款清单,提交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会计国库处,与国库单一账户资金清算,确保《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与开具的划款凭证的日期和金额一致。
第三条信息反馈、监测、查询与对账业务
(一)乙方须在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次日向甲方送交盖有乙方业务章的《财政授权支出日报表》,在每旬终了后2个工作日、每月终了后3个工作日向甲方报送财政支出旬、月报表。支出旬、月报以一级预算单位为单位,按预算科目分类、款、项编报。并按月及时向一级预算单位报送该单位授权支出月报。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方式和内容提供电子化实时动态监测和查询服务。
(三)乙方按月及时同甲方、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预算单位进行对账。
(四)除甲方授权同意外,乙方不得自行向外提供有关财政支付的信息。
第四条甲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二)保证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库单一账户备有足够的资金余额,使乙方能够对所垫付资金及时清算。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授权支付业务进行检??方的职责和义务
(一)根据账户管理规定,在授权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安全、准确地办理财政资金授权支付业务,定期向甲方报告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情况,并接受甲方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的检查、指导。
(二)乙方不得违反规定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同一预算单位的其他账户划拨资金。
(三)乙方应有充足的备付头寸,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能够保证财政授权支付过程中的资金垫付。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到账、异地汇划两小时内到账,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并能从资金安全和网络安全两方面切实保障财政授权支付资金的汇划安全。
(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反馈,提供方便的电子化实时查询,具备专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可按照部门、支出类型、时间、预算科目等条件组合实时查询财政资金授权支付的明细发生额、总额和支付笔数等相关信息,能够自动生成各种支付报告、会计报表。同时为甲方和预算单位安装查询终端并对使用人员进行系统操作的培训。
(六)妥善保管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的有关财政授权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完善,具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业务部门和专业工作人员,配备专门人员传递单据,为甲方及预算单位提供优质代理服务。
(八)承担甲方因业务需要而担负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资金汇划手续费和业务代理费。资金汇划手续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年终据实结算,业务代理费比照财政部办理此项业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甲方不负责乙方因代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所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过错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乙方过错造成财政资金延迟、错划、误划、漏划,或者故意迟延不执行甲方委托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乙方工作人员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由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八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协议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有效期截止于年月日,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如遇协议期内乙方发生重大管理问题,则甲方有权临时终止协议。
(二)协议履行期间,如遇与协议生效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符的情况,乙方应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对委托代理期间发生的应尽未尽委托代理事项负责结清,有关保密义务的条款对双方仍继续有效。
(四)甲乙双方如遇纠纷,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沈阳市财政局乙方:
(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三章
服务需求
















服务需求

(1)愿意并且能够承担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并持有中国银行监督委员会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好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能够满足代理沈阳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4)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
(5)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并能够按照接口标准要求向沈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相关信息。
(6)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7)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8)能够提供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有关的网络硬件、服务器设备及线路租用费用。
(9)与国库集中支付软件提供商(北京方正春元公司)共同完成银行集中支付系统与银行核心系统对接。





















第四章
投标文件






















开标一览表(格式)


项目名称: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
项目编号:CG(Z)2007-0115
指标分类 序号 指标项目 数值 备注
经营状况指标 1 资产总额
2 负债总额
3 是否代理其他财政业务(是/否)
机构分布指标 4 机构营业网点数量
5 机构网点在市内五区及郊区县(开发区)分布情况 沈河区:个;和平区:个;皇姑区:个;大东区:个;铁西区:个;郊区县(开发区)共:个。
开户数量 12 市本级一级及基层预算单位经费收支基本账户开户数量
说明:
1、 以上指标为投标人2006年度(12月31日)数据。
2、"机构网点分布"一栏填写在沈阳市境内已分布的区、县(市、开发区)数。
3、本"开标一览表"用于开标、唱标时使用,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
4、"开标一览表"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必须按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否则为无效投标。
5、"开标一览表"中的各项内容应与投标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如果与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开标一览表"的内容为准,并扣减分值。
6、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一、投标函

致: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关于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号:CG(Z)2007-0115),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签字人的姓名、职务)代表投标人(投标人的名称),提交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1、投标函格式。
2、服务承诺书。
3、资格证明文件。
4、投标须知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宣布同意如下:
1、 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填报开标一览表。
2、 我们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若中标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若未中标也在规定之中。
3、 我们已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补遗及有关附件。
4、 我们将按投标人须知第十四条规定的时间投标。
5、 同意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6、 我们完全理解此次招标活动的评标办法及中标结果。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投标人名称(盖章):


详细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日期:




二、服务承诺书

投标人应对应服务需求中的每一条款,逐条回应并详细说明所提供的服务,其内容应是对服务需求的全面承诺。(包括:主动积极支持沈阳市政府工作,遵守协议规定的各项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三、资格证明文件

3-1营业执照(复印件)
3-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4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证明文件
3-5企业经营信誉承诺书
3-62006年上报总行的决算报告、2006年财务报表
3-7业务品种详细说明
3-8在全沈阳市各区、县(市、开发区)机构网点分布情况说明(可附图或表)
3-9资信证明
3-10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同城转账实时、异地两小时内,跨行支付24小时内到账的具体措施
3-11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的具体措施
3-12息反馈系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按照要求向沈阳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提供相关信息的具体措施。






















3-3法定代表人代表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兹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单位(投标人名称)的合法

法定代表人代表。就服务采购招投标活动,全权代表本公司处理一切与之

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签字日起生效。
















投标人名称(盖章):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3-5企业经营信誉承诺书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组织的沈阳市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G(Z)2007-0115)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名称)特向贵方郑重承诺:本单位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措施,具有良好的经营信誉及履行合同的能力。法定代表人、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专职人员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反金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投标人可增加有关内容)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财务及其他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四、业绩证明

4-1从业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4-2沈阳市级(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银行金融机构业绩表
4-3出具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4-2银行金融机构业绩表

投标人应提供近三年所承担的与本次招标文件服务需求有关的、类似的服务业绩。

名称及内容 起止时间 金额 用户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1、填写此表时,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详细说明。
2、此表所列内容必须与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相一致。如不一致评审时将扣除相应分数,情节严重时将取消代理资格。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五、其他
(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机构简介)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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