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资产竞价公告内容
资产编号 | ********456 | 资产名称 | 南宁市人民公园新民路侧门700㎡停车场、民主路后门600㎡停车场整体租赁项目 | 挂牌日期 | 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14日 | 竞价时间 | 2017年3月16日上午9:30正式开始 | 委托挂牌人 | 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 出租方 | 南宁市人民公园 | 交易方式 | 挂牌公告期满,报名截止,以电子竞价方式组织交易。 | 资产竞价信息 |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面积 (㎡) | 竞价底价 (元/㎡/月) | 租期年限(年) | 每次加价幅度最高限额(元) | 经营范围 | 竞价保证金(元) | ********456 | 南宁市人民公园新民路侧门700㎡停车场、民主路后门600㎡停车场整体租赁项目 | 1300 | 8 | 3 | 99 | 车辆停车保管服务项目 | 50000 | 资产详细情况及租赁条件: 1、 以上标的均按现状招租,意向竞价人应实地查看了解资产的现状。意向竞价人一经办理竞价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竞价人自行承担;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每次竞价加价幅度为1元/㎡/月或1元/㎡/月的整数倍; 2、 竞价人完成网上报名后即是认可和接受《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竞价规则》、挂牌竞价条件及《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的条款和约定; 3、竞价成功后,成交竞价人需在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五个工作内日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租赁服务费,未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租赁服务费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同时成交竞价人将被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租赁服务费按以下标准交纳: (1)成交月租金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收租赁服务费; (2)成交月租金在2,000元至20,000元(含20,000元)的,按一个月成交租金额度计收租赁服务费; (3)成交月租金在20,001元至50,000元(含5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20,000元)×50%+20,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成交月租金在50,001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按(成交月租金-35,000元)×40%+35,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5)成交月租金100,001元以上的,按(成交月租金-61,000元)×30%+61,000元的公式计算计收租赁服务费; 4、竞价标的其他相关规定请仔细阅读《租赁合同》及其他规定(附后),合同样本仅供参考以实际签约为准; 5、所经营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备注:标的详细信息可到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A区服务大厅8号窗口查阅。 | 竞价人资格条件 |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或合法存续企业法人; 2、 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审批收费标准进行停车收费服务管理; 3、 意向竞价人是自然人的须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4、 意向竞价人是企业法人的须有年检合格的相关证照及无税务部门欠税的不良记录。 | 竞价及成交条件 | 1、 成交竞价人需在完成竞价后当场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 2、 签订《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5个工作日内须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恶意毁标将不予退还竞价保证金,同时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 | 报名方式 | 1、 意向竞价人必须于报名截止前在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http://www.nnggzy.net/)完成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并在公开竞价前将足额竞价保证金以银行转账、电汇、网银的方式交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指定账户(不支持支付宝等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现场咨询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2017年3月8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节假日、周六、周日、非咨询时间不办理); 2、 意向竞价人资格审查时间与地点:参与竞价人在报名成功后,请按要求携带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到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查,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资格审核将不再另行电话通知报名人,逾期将不再受理资格审查,同时向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交纳100元报名费,开标后无论是否参与出价,均不予退还报名费,竞价人为自然人的报名费在现场核验材料时刷竞价人名下银行卡,竞价人为法人的须进行对公转账; 3、 正式公开竞价的地点与时间:南宁市沙井大道华南城2号商业广场5层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17年3月16日9:00开始签到,9:30时正式开始竞价(核实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确实到账情况后竞价开始,未交纳竞价保证金的竞价人不具备参与竞价资格),每位竞价人只允许携带1名陪同人员进入竞价现场,被列入竞价黑名单的人员禁止进入会场; 4、 意向竞价人在网络报名时填写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因填写资料不全或填写错误而造成信息资料与实际不符的,将视为网络报名未成功不具备竞价资格,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意向竞价人自行承担。 | 保证金退还及处理 | 1、 参与竞价人已完成网上报名并交纳竞价保证金却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或参与竞价人未在资格审查期限内提交审核材料参与审核的,则不具备竞价资格;已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竞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 2、 未成交的竞价人竞价保证金于竞价会开标结束后(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竞价人的银行账户; 3、 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完租赁服务费后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报名人银行账户,竞价人成功竞得资产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毁标(弃标),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 | 报名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 | 1、 竞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竞价人为个体户的,除提供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外,还应提供业主的身份证;竞价人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登记证及身份证等合法证明文件; 2、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3、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除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以上所需证件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竞价保证金缴纳方式 | 1、竞价人须按照竞价资产公告的要求提交竞价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可通过转账、网银支付方式交纳,须从竞价人基本帐户(即转帐的帐户名称与竞价人名称一致)转出,第三方财务公司转账无效; 2、 竞价保证金必须在竞价会开始之前到达专用账户,其到帐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到达专用账户时间为准; 3、 竞价人所提交的竞价保证金仅限当次竞价资产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竞价会允许竞价人分别报名有多宗资产竞价,竞价人必须按项目、资产分别缴纳投标保证金。 | 交纳账户 | 资产名称:南宁市人民公园新民路侧门700㎡停车场、民主路后门600㎡停 车场整体租赁项目 | 单位名称: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账号:****************645 | 开户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小微支行 | 交纳时间 | 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9:30时止 | 竞价时间及地点 | 竞价时间 | 2017年3月16日9:30正式开始 | 地点 | 南宁市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广场5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 (具体安排详见5楼电子大屏幕场地安排表) | 联系方式 | 联 系 人 | 罗女士、罗先生 | 联系电话 | ****-*******、******* | 公告注意 事项 | 1、 本场竞价活动的相关信息均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竞价人应随时予以关注,否则一切后果由竞价人承担。 2、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竞价现场秩序被恶意扰乱等原因而导致竞价中断的,本场竞价活动暂停,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商采取延迟或终止本场竞价活动的,将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予以公告,威宁资产公司、出租方和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因前款所述事件发生导致竞价活动延期时,威宁资产公司会采取公告或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各竞价人,竞价人应保证报名时所登记的通讯方式畅通,竞价活动暂停前系统所接受的所有竞价人的报价仍然有效。如竞价人报名登记的通讯信息有误或无法接通,威宁资产公司和出租方及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 本次竞价成交公告期限为7日,成交公告期间如出租方发现竞价成交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结果的情形,该成交结果无效。同时,竞价成交人所交纳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回,提供虚假材料的竞价成交人将列入威宁资产公司竞价黑名单,今后将不得参与威宁资产公司组织的资产竞价活动。 |
****************2001.jpg" width="657" height="493">
****************3002.jpg" width="657" height="493">
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南宁市人民公园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南宁市人民公园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将公园门区配套的停车场以面向社会公开竞标招租的方式租赁给乙方,由乙方在该场地上进行停车收费服务经营管理。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现双方就该场地的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标的物 位于公园侧门、后门的配套停车场,场地面积约为1300平方米(侧门为700平方米,后门为600平方米。投标租金按照1300m2计算交纳)。 第二条:租赁标的物的租赁期限及用途 1.租赁期限(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14日止。租赁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 2.该场地仅可用于社会车辆的有偿收费停放服务管理。须严格按照政府部门的审批收费标准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如有不按收费标准执行被投诉查实的,甲方有权每次处罚乙方100-500元)。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月租金(中标价,指纯利,不含税金及其它费用)为:万仟佰拾 元整(¥ .00)元/m2/月。该场地租赁坚持先交钱后使用的原则。第一笔租金要求于中标后5日内交齐,此后每半年交纳一次。租金从2017年3月15日起计收。后续交款时间为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分别交纳¥ .00元。 2.租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到甲方指定专用财政账户,凭转账回执单据开具甲方的收款凭证。租金全部上缴财政。 第四条:其它费用 一、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于签定本合同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交纳伍万元整(¥50000.00)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不计利息)。保证金可作为乙方违约的罚金,也可作为乙方损坏设施或违规处罚及卫生整治不达标等的应当抵扣。 2.若乙方不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在“美丽南宁、文明城、卫生城、三优一满意”等创建活动检查中被投诉、扣分、通报批评等,甲方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每次抵扣保证金100-500元。 3.保证金不能用作顶替租金或其它费用。乙方因故被抵扣保证金的,须于被抵扣之日起三日内补足,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在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无违约、违反合同事件,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待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租赁标的物合格后,甲方退还保证金(须于合同自行终止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凭保证金的原始票据办理退还手续,否则,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退还该保证金,甲方将款项上缴财政)。 二、土地收益金 中标人根据市级土地部门当年确定的土地收益金标准,按项目的实际占地面积,自行向南宁市土地收益金收缴部门缴纳当年的土地收益金(参考新民路铺面2016年收费标准,按二类地块11.30元/m2/年)。 三、水电费 水电费以实际使用度数根据供应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到甲方财务室进行交纳。 四、卫生保洁费 卫生保洁费按甲方下属园容环卫部门的征收标准交纳。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及时提供场地,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收取各款项后仅向乙方开具合同中签署的单位或个人的有效收款凭证。 2.有权对乙方的日常经营、安全生产、环境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教育与各项检查、整顿、评比等工作,如发现问题,可令乙方限时整改。 3.及时向乙方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以便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的经营证照手续。 4.提供水电的正常供应及负责日常垃圾的清运。可根据乙方的申请,为其安装独立的水电表,安装所需的仪器、材料的开支由乙方承担。 5.做好场地范围的绿化养护工作,为乙方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6.除有明确约定或乙方违规外,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7.合同期限内,在乙方正常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该场地的专用、自主经营管理、商业策划、市场盈利等权利。 2.按期交纳租金与其他各项费用,并承担因场地经营使用产生的所有税费。自行承担租赁期限内所产生的各项水、电、卫生等费用。依法依规自行主动办理相关经营所需证照,按许可的范围与项目进行经营,自觉交纳各项税、费。 3.按期交纳各项费用是乙方的首要义务。如乙方有拖欠,经甲方电话、书面限期催缴仍拖欠的,自最后期限日的次日起,甲方可采取停水、停电的方式阻止乙方继续欠费经营。甚至设置障碍、围挡、封锁等,禁止乙方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入公园或租赁标的物,阻止乙方继续欠费经营。以此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独立承担。 4.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劳动用工(上岗人员为16周岁以上且男不超60周岁,女不超55周岁)以及治安、消防等有关政策法规。如违反,则乙方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依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业主“三优一满意”考评办法》进行处理。 5.认真学习掌握并遵守《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业主管理手册》、《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统一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工作人员挂牌上岗、着装统一规范。诚信、文明、规范经营,明码标价,童叟无欺。若发生投诉或新闻曝光等不良影响,承担相关赔偿责任与法律责任。严禁在售票房、管理房、场馆内喝酒猜码打牌及有损公园公益形象的活动或行为。积极配合公园做好“三优一满意”、创“文明城”、“卫生城”等评比和迎检工作。严格按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办法 》和《南宁市人民公园服务星级化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规范经营。如有违反,依照规章进行处理。凡一年内因违规被扣20分以上的,公园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重新将项目交由市政公共平台招商招标。 6.不得在经营场所使用明火,不得现场煮食,不得使用电炉及其它大功率电器;不得跨出门槛进行设点经营或摆放物品;不得占用公共空间(走廊、座凳、值班室)。如违反上述任何条款,依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业主“三优一满意”考评办法 》进行处理。 7.在每天营业时,做好门前“三包”工作,保持好项目内外的环境卫生及周边环境的整洁、整齐和美观。各种设备及桌柜、椅凳按要求摆放整齐。入园送货车辆停放时,须设置临时停靠牌。私人车辆不得入园。积极配合公园做好“三优一满意”、“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创“文明城”“卫生城”等迎检评比工作。如违反上述任何条款,依照《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业主“三优一满意”考评办法 》进行处理。 8.为保持与公园环境相协调,安装、贴、挂广告宣传标志、牌匾、太阳伞、遮荫棚等设施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9.如要对租赁场地与设施等进行外围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的方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10.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如确实需要,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停车场为游园游客专用,不得指定为附近单位员工或居民专用),也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不得将场地及建筑物等作为债务抵押、担保;不得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在租赁场地范围内经营或保存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等物品。 11.应认真协助、配合、接受甲方对场馆、设备、公共设施等开展安全检查、检修的工作。不得妨碍、阻拦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拖欠、少交、不交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进行整改,否则,甲方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甚至解除合同。 12.须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加强安全生产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若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用电、消防、治安综合治理等),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并对事故的当事人各方、相邻各方及甲方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如因第三人连带起诉,导致甲方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若发生工伤、劳动合同纠纷、商事合同纠纷等,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13.因租赁场地经营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或其他责任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在租赁期满前自行对未了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若因乙方的债权债务或其他责任产生纠纷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须负责赔偿,乙方的赔偿责任不因租赁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而消灭。 14.租赁场地上自行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添附物等为乙方的独立行为,其设计、建造的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及日常维修保养等由乙方独立承担,与甲方无关。 15.场地租赁合同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租赁场地按移交标准交回给甲方。场地移交标准:场地通透、平整。若甲方需用现场的遗留物(建筑物、构筑物、添附物等),乙方无偿留给甲方;若甲方不需用,乙方须将所有物品清空并搬迁出公园,否则甲方将聘请人员或机械进行清理,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拒绝支付,将从保证金中抵扣)。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遇到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2.乙方无故不交纳租金与其他费用,逾期30天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3.乙方无证经营或经营假冒伪劣产品或经营私人会所或将租赁场地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擅自改变经营内容,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5.乙方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转让给他人的,或乙方将场地用于抵押担保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6.在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无故妨碍、阻挠乙方正常经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终止,乙方应按前述的移交标准退还场地,并将场地内属于乙方的财物和乙方投入的设施及时搬走,时限为停业后的10天内。若延时不搬走,将视为乙方主动放弃该财物,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的财物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同时,甲方有权按租金标准收取乙方的场地占用费至场地清空归还之日。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须信守本合同,如有违约,每次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仟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另行追偿。 2.乙方违反《南宁市人民公园经营项目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的处罚办法执行。 3.若甲方在合同期限内无故中止合同收回场地的,属于甲方违约,甲方双倍返还保证金予乙方并赔偿乙方的损失(实际损失)。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中止合同退租的,属乙方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实际损失)。 4.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甲方除有权收取应收款项外,还有权自乙方拖欠之日起向乙方按日加收欠费总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5.乙方如擅自增建、搭建经营设施的,由乙方负责修复或拆除,若造成项目、设施毁坏或人员伤亡的,由乙方负责赔偿一切损失及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6.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经营内容;擅自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将场地及建筑物等作为债务抵押、担保;利用场地项目进行危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之一,属于乙方严重违约,全部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没收保证金,除支付违约金外,并按保证金的金额处以罚金,若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第九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各自的损失由各自承担。乙方所交租金、其他费用、保证金等款项按停业之日为限进行实际结算后无息退还。 第十条:其它 1.公园已面向社会开放管理,不再有任何的经营、商业保护承诺,乙方日常经营需遵守市场自由竞争,自负盈亏、风险自担。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作出补充规定或订立补充条款。补充规定与条款及相关附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此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关于本次竞标的全套资料,凡与本合同条款无相抵触的文案,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清保证金之日起生效。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和政府招商部门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公章):南宁市人民公园承租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南宁市人民公园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