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硬化工程招标公告

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硬化工程招标公告

本文件已经我单位审核,请按此文件发布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ZYZB(2017)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
硬化工程
招 标 人:中共临泽县委农村办公室(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2017 年3 月

特 别 提 示
1.请投标人认真阅读招标(采购)文件,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投
标。
2.招标(采购)文件(电子版)向投标人免费提供,其内容由招标(采购)人
和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根据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工程招标项目的交易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40%,中标人支付60%;政府采购项目的场地设施租赁服务费:政府集中采购的由采购
人支付,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代理公司支付。以上收费由交易中心出具税票收取并上缴
财政。
4.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详见计价格[2002]1980号)
5.代理公司如有以下行为,投标人可向行业监管部门或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临泽县分中心投诉:
1)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与投标人串通谋取不当利益;
3)其他违规行为。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1.总则………………………………………………………………………………………………4
2.招标文件…………………………………………………………………………………………6
3.投标文件…………………………………………………………………………………………6
4.投标……………………………………………………………………………………………10
5.开标……………………………………………………………………………………………10
6.评标…………………………………………………………………………………………11
7.合同授予………………………………………………………………………………………12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13
9.纪律和监督……………………………………………………………………………………13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3
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4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5
一、投标报价………………………………………………………………………………………15
二、工程建设………………………………………………………………………………………15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16
封面………………………………………………………………………………………………17
目录………………………………………………………………………………………………1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1
三、授权委托书……………………………………………………………………………………22
四、联合体协议书…………………………………………………………………………………23
五、投标保证金……………………………………………………………………………………24
六、造价文件………………………………………………………………………………………25
七、施工组织设计…………………………………………………………………………………28
八、项目管理机构…………………………………………………………………………………34
九、资格审查资料…………………………………………………………………………………36
十、其他材料……………………………………………………………………………………41
附件 应用资料…………………………………………………………………………………42
一、评标办法………………………………………………………………………………………42
二、工程量清单……………………………………………………………………………………42
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42
四、图纸……………………………………………………………………………………………42
五、其它资料………………………………………………………………………………………42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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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硬化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预审
交 易 编 号:LJYGC********
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硬化工程,已由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
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人。
1.项目概况:
1.1 标段划分及特征描述:本项目设为一个标段,主要内容为: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
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硬化,项目预算金额约42.78 万元
1.2 计划施工日历天数:30 天。
1.3 资金来源:多渠道筹措。
1.4 建设地址:倪家营镇黄家湾村。
1.5 工程质量要求符合合格标准。
2.投标申请人须是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
级)及以上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项目部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建造
师资质,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负责人须具有专职安全员C 证同时具有
工程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凡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施工能力并具备规定资格条件的施工企业,均
可对上述壹个招标工程项目(标段)向招标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只有资格预审合格并以规定方
式确定的正式投标申请人方可参加投标。
3.对投标申请人的要求:
3.1 工程投标活动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应当为本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投标人的授权委
托代理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参加资格预审和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
3.2 省外企业进入甘肃从事施工活动前应在“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系统”报送企
业基本信息,并经确认,自行打印《甘肃省省外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投标登记表》后方可报名。
3.3 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须按照统一格式和内容(可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站“资料下载” 栏目中下载使用)编制和签署。
3.4 投标申请人报名时需提供投标项目部成立批文及组成人员名单和证件、人民检察院行贿
犯罪档案结果查询回执、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农民工无欠薪证明、《资格预审申
请书》(一式四份)。
3.5 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私营企业项目部组成人员。
3.6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不予受理。
4. 报名方式:2017 年3 月6 日起至2017 年3 月10 日,每日上午09: 00-12: 00;下午14:
30-17: 00(节假日除外); 投标人可登陆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网站
www.lzjyzx.cn)网上报名,代理机构不再受理现场报名投标人应准确登记其名称、地址、联
系人、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如登记信息有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资格预审时间: 2016 年3 月13 日星期(一)下午15:00 时(北京时间)。
6.凡资格预审合格并以规定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直接从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
分中心网站免费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
7.凡资格预审合格并以规定方式确定的正式投标人,须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
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元)须于投标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6:00 前,由投标人基本帐户划转(汇
款)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账户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开户银行:
甘肃银行临泽支行,账号:****************10,行号:********0106)不得以现金、分公司、
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人名义缴纳。(注:投标(竞买)人必须将投标(竞买)项目名称及标段
(包)在用途栏注明,若因投标(竞买)项目名称及标段(包)不清造成无法辨别投标(竞买)
保证金是否到帐,后果由投标(竞买)人负责。)
9.行业监管机构:临泽县交通运输局(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
****-*******)
10.招 标 人:中共临泽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地 址:临泽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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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邮政编码:734200
联 系 人:刘先生
电 话:133*****688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张掖市军分区西辰尚品13 号楼二号门店
邮政编码:734000
联系人:王光东
联系电话:139*****811/189*****016
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6 年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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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中共临泽县委农村办公室
地址:临泽县县府街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 133*****68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甘肃新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张掖市军分区西辰尚品13 号楼二号门店
联系人:王光东
电话:139*****811/189*****016
1.1.4 项目名称
倪家营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
硬化工程
1.1.5 建设地点 倪家营镇黄家湾村
1.1.6 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
本项目设为一个标段,主要内容为:倪家营
镇黄家湾村县级美丽乡村示范村道路及路肩
硬化,项目预算金额约42.78 万元
1.2.1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 多渠道筹措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施工蓝图内的所有内容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0 日历天
计划开竣工日期:
2017 年4 月 1 日至2017 年4 月 30 日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1.4.1.2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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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以上资质
建造师资格:市政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
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中级及以上;
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C 证同时具有工程类中级
及以上
其它:/。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分包 不容许
2.2.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3 月27 日15 时00 分
3.2.1 投标造价文件编制方式 工程量清单
3.3.1 投标有效期 60 天(日历日)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捌仟伍佰元整(8500.00 元)须于投
标截止日前一工作日16:00 前,由投标人基本
帐户划转(汇款)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
账户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
中心,开户银行:甘肃银行临泽支行,账号:
****************10,行号:********0106)
不得以现金、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
人名义缴纳。(注:投标(竞买)人必须将投
标(竞买)项目名称及标段(包)在用途栏注
明,若因投标(竞买)项目名称及标段(包)
不清造成无法辨别投标(竞买)保证金是否到
帐,后果由投标(竞买)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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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年
3.5.3 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年
3.5.5 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年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4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肆份
3.7.6 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 U 盘或光盘壹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以及“投标截
止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四楼开标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2.2)
开标地点: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
参会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投标
建造师。以上人员必须到开标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5.2 开标顺序 投标逆顺序
6.3 评标办法
张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综合记分评标
定标试行办法(具体内容见附件的应用资料)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
(1)下划波浪线(不限于)内容为投标人应注意的重要条款,请投标人严格执行。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规定内容有任何异议,均应按照规定方式及时限向招投
标监管机构提出,否则视为默认规定内容。
(3)本文件中涉及到的选择项目,“□”为“未选择”,“ ”为“已选择”。
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回执原件;省外企业在开
标时必须提供《入甘建筑业企业登记通知书》原件。否则,招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
文件。开标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投标建造师必须到开标现场,不得已任
何理由请假,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法人若到场需提供身份证;被委托人必须是该项
目报名时的建造师,开标时须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到场。以上要求,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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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招标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良好记录加分均按原件(复印件装入投标书)计分,
否则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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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
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项目的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及特征描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1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的,投标人应是已收到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的单位。
1.4.1.2 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后审的,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
和信誉,具体要求(与招标公告的要求相同)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投标人
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
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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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其它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
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
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分包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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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
(2)合同条款及格式;
(3)技术标准和要求;
(4)投标文件格式;
(5)应用资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及相关问题的澄清
2.2.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招标人也将按规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2.2.2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关于招标文件及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8 天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
式,下同),要求招标人予以澄清。
2.2.3 招标文件及相关问题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
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
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4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3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
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3 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10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联合体协议书;
(5)投标保证金;
(6)造价文件;
(7)施工组织设计;
(8)项目管理机构;
(9)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0)资格审查资料;
(11)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加投标活动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虽然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投标
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允许分包的,或虽然规定允许分包,但投标人不准备进行
分包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9)目所指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3.1.5 本章第3.1.1(11)目所指的其它材料,应是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招标评标办法的具体
要求编制提供的能够证明投标人能力、业绩、信誉的文本、表格资料和证书、文件等的复印件。
3.1.6 投标文件不需提供本章第3.1.1(3)、(4)、(9)目等资料时,其他内容应按顺序
重新编号。
3.2 投标报价
3.2.1 本次招标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方式编制投标造价文件。投标人应按第三章“技
术标准和要求”中有关“投标报价”的规范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编制并提供真实、完整的造价文
件。
3.2.2 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
函中的投标总报价若与施工图预算结果不同,应在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对调整方式做出解释。
3.2.3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工程量清单计价结果相同。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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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
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
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资格预审合格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
证金于开标前一工作日16:00 前由投标人基本帐户划转(汇款)至保证金专用帐户(保证金账户
名称: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临泽县分中心,开户银行:甘肃银行临泽支行,账号:
****************10,行号:********0106)。不得以现金、分公司、办事处、其他机构或个人
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内容。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
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参照第3.5.2 项的要求,按新情
况提供并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
预审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5.2 实行资格后审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
(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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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三证合一代码证))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建
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各类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检察院出具的
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查询回执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以上证件均应提供原件带
至开标现场备查)
(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
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
明序号。
(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
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2(1)至(5)目规定的表格
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
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编制目录,按照要求或有必要
时,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
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
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按规定格式签署和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确认。
投标文件格式中设置的签字、盖章处,必须进行签字、盖章,并保证完全、规范和清晰。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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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
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装订应采用不可抽取调换内页的装订方式。
3.7.6 投标人须提供与书面投标文件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电子版投标文件均以U 盘或光盘形式提供,并应在U 盘或光盘表面注明:招标人、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投标日期等。不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不按规定刻录、电子版投标文件与书
面投标文件(造价部分)内容不符时,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共同包装在单层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
加盖“密封”章。
4.1.2 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
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投标文件中各证明材料(证书、文件、合同、
文书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有效的备案或
核定证明,否则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视为无效。
4.2.6 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投标人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文件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
机构存档备案的,本地投标人不必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外省、外区投标企业取得的相应奖项按照
飞天奖、金张掖奖相应分值加分。其奖项的确认以企业提供的原件为标本,由监督部门在建设行
政部门的网站查阅后确认。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
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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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和
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人员准时参加。规定参会人员未参加开标会议、应参
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委托书、注册证书,缺一不可)、招标人拒绝接收其投标
文件。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由监督组查验确认投标人是否派
规定人员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需要抽取组合值或浮动点的,现场抽取并公布;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
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予以公布;
(10)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评标专
家资格的招标人代表及在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且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超
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没有具备相应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时,评标委员会全部由评标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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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
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
件进行评审。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宣布评标结果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一人在场
听取,如有异议或质询,应现场提出。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招标人现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
人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
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二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
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二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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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后,有效投标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
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
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
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
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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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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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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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投标报价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文件格式及内容的编制,应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部、甘肃省以及
张掖市现行有关造价管理的法律、规章、文件、定额、标准、规定。
二、工程建设
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本省或行业现行的、相
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2、本次招标特别强调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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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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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副本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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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联合体协议书
五、投标保证金
六、造价文件
七、施工组织设计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资格审查资料
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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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
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招标文
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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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项 目 招标人规定 投标人承诺
1 工 期 30 日历天
2 延误工期赔偿费金额 500 元/日历天
3 延误工期赔偿费限额
合同价格的2 % 或

4 赶工措施费
合同价格的 % 或

5 提前竣工奖
合同价格的 %
或 元
6 质量要求 合格
7
达到自报质量要求(优良工程奖)
的质量经济奖
合同价格的 % 或

8 达不到自报质量要求的质量罚金 合同价格的1%
注:本附录中的2、3、4、5、7、8 项费用不进入投标总报价,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按投标书附
录约定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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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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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
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
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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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体协议书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
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
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
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
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
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成员一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成员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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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标保证金
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应附在投标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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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价文件
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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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造价文件封面格式
(项目名称)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施工图预算书
投标总报价(小写):
(大写):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造价工程师: (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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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施工图预算书投标总报价汇总表格式
投标总报价汇总表
招标人及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名称 造价(元) 备 注
施工图预算合计
报价调整
调整说明:
投标总报价
(小写) 建筑面积(平方米)
(大写)
主要材料用量:钢材 吨 水泥 吨 木材 立方米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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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
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
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
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
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附表一: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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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
(KW)
生产
能力
用于施
工部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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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拟配备本招标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国别产地 制造年份
已使用
台时数
用途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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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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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
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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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
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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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 注
证书名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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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主要人员简历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证(或建造师资格证)、身份证、职称证等
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资
格证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证明其所任技术职务的企业文件或用户证明;其他主要人
员应附职称证、执业证或上岗证等复印件。
姓名 年龄 学 历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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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项目部)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技术负责人 姓 名 技术职称 电 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
其中
建造师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备注
注: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费用标
准证书、投标项目部设立核准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资格后审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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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本表后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
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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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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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建造师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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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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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材料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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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应用资料
一、评标办法(见附件)
1、定额计价方式
《关于印发〈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的通
知》(甘建建[2006]230 号)
《关于〈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
修订及解释内容的通知》(甘建建[2008]17 号)
2、清单计价方式
张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3、评标配合使用
《关于印发〈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及〈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违规
违纪行为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张市建[2013]80 号、195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市建[2010]211 号)
二、工程量清单
附 后
三、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
成果文件价:
招标控制价:427896.41 元
四、图纸
另册提供。
五、其它资料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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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综合记分评标定标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定标活动,促进公
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甘
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办法》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
评标、定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提供
工程量清单,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
部分提供给投标人。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相关内容擅自进行修改或
者删除。工程量清单对招标人和投 标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完整的招标控制价计算书。有2 名以上国家注册造价
工程师的招标人,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该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
单及招标控制价。不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加
盖企业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控制价中
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措施项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规定
编制。招标控制价于开标日期前十五天在张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示。
第五条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活动。招标控制价在1000 万元以下的,评标委员
会成员至少为5 人以上单数;在1000-5000 万元之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为7 人以上单数;
在5000 万元以上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为9 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中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
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政府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分别不少于1、
2、3名)。专家抽取工作可在开标时同时进行。技术特殊的工程,经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办公室核实后,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六条 开标前,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聘任的经营经理未参加开标会议的或者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经营经
理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的;
四、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七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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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出现两个以
上法人公章不一致或者法定代表人印章不一致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
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技术负责人或者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项目管理机
构与项目部组成文件内各类人员资格证(或备案登记或者资格预审通过的)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协议书的;
七、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之间修改内容、计算错误、文字表述等内容出现明显雷
同时,评标委员会可视为串通投标或者围标,按废标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报价文件相应项目和内容进行抽查评审,确定投标人提交的工
程造价文件是否真实、完整、准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即予以拒绝:
一、变动了工程量清单项目顺序或增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的;
二、改动了工程量清单数量指标的;
三、综合单价组成不合理的;
四、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合理的;
五、总承包服务费计取不合理的;
六、未按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建价[2013]585 号文件规定的费率计取和规定的税金计
取的;
七、主要材料单价计取不合理的;
八、综合单价与工程量乘积实际结果与合价不符的;
九、单项合价汇总后与页合计或总计金额不一致的;
十、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合价与汇总报价不一致的;
十一、投标人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15%及以上的。
第十条 投标报价总分为100 分。(应满足以下条件)
投标总报价既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又不得低于招标控制价15%及以上为成本竞标,且在大多
数投标人报价的+5%—-7%(包括+5%、-7%)以内者,在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如投
标单位少于五家时,应全部加起)的算术平均值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当众随机抽取浮动点(浮动
点分别为:1.5%、1.25%、1%、0.75%、0.5%、0.25%)后,计算得出评标指标。
评标指标=投标人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的算术平均值/(1+浮动点绝对值)。
投标报价与评标指标相比,每向上浮动0.1%扣0.1 分,每向下浮动0.1%扣0.1 分。投标报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49
价与评标指标相同时,得满分100 分。
第十一条 施工能力、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一、施工能力扣分
1.投标的建造师未承担过湿陷性黄土地区施工任务者扣1.5 分;
2.投标的建造师未承担过同类工程(指面积、总高度和层数相近,以近三年备案施工合同原
件和中标通知书为依据)者扣1.0 分;
3.投标的项目技术负责人达不到中级(包括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者扣1.0 分;
4.拟投入的机械设备达不到工程施工要求者扣2.0 分;
5.施工的主要技术工种安排不合理,不能满足施工要求者扣1.5 分。
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扣分:
1.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不能指导施工者扣1.5 分;
2.没有执行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具体措施者扣1.0 分;
3.没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者扣1.0 分;
4.没有确保安全生产的措施者扣1.0 分;
5.横道图或者网络图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不合理或者与总工期不一致者扣1.0 分;
6.没有合理的施工总平面图者扣1.0 分;
7.没有文明施工的保证措施者扣1.0 分;
8.没有采用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者扣0.5 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一)施工能力、(二)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组织设计中各项评审
内容满足工程要求,视为合格者不得扣分。涉及扣分项目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交评标委员
会集体进行评审后方可扣减该项分值。
第十三条 安全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
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0.8
分。
二、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
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1.2
分。
三、投标人施工现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2.0 分。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通报中有特殊要求的,以通报的处理结果为
准。)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0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扣分
一、投标人发生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3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5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0.8 分。
二、投标人发生三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6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0.8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扣1.2 分。
三、投标人发生二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有瞒报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
报的,自通报之日起,在12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 分,对负有责任的建造师每次
扣2.0 分。
(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中有特殊要求的,以通报的处理结果为准。)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不良记录扣分
一、投标人被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
处之日起,在6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 分。
二、投标人被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包括通报、经济处罚、停工整顿等)的,自查处
之日起,在12 个月内评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5 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报价总得分,减去所有扣分后,最高得分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一中标
候选人放弃中标后,由第二名作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如投标人得分出现绝对相等时,以低
报价优先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
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不同意见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
成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办负责解释。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件
张 掖 市 监 察 局
张市建[2010]211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城建局、监察局、有关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建筑企业: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1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有效遏制围标串标行为发
生,切实维护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确保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全面落实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27 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和交易服务水平
(一)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落实《中共张掖市委、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
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09]37 号),在进一步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的
同时,创新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方式,尊重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业主自主选择发包方
式的权利,营造我市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市招标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区)招标管理机构的工作指导、业务督查、人员培训
及年度考核工作,保证我市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统一和规范。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标准
化要求开展管理工作,不得擅自增设招标业务手续,不得向招标人、投标人及中介机构提出规定
外要求。
(三)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招标原则,加
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以科学的管理手段支持有形建筑市场运行,杜绝场外交易行为,保
证场内交易的合法性。
(四)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做为我市唯一一家经政府批准成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应进一步完
善运行机制,优化服务手段,提高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水平,建立独立网络平台,实现信息服务、
网络交流功能,为网上报名、投标、数据汇总、远程评标等创造条件。
二、规范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投标人资格审查制度,合理约束招标人权力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材料设
备采购实行公开招标时,概算总投资中建安工程费为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对投标人资格可以实行预审;概算总投资中建安工程费为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投标人资
格必须实行后审,即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是否合格。
(二)对投标人资格实行预审的,鼓励招标人允许合格的所有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如果合
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选择规定数量的投标人:
1.依据统一标准对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进行记分,按得分从高到低选择不少于7 家投标人参加
投标;
2.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3.招标人在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指定不超过参加投标数三分之一的投标人直接参加投标,其
余投标人从另外的合格投标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采取上述方式确定投标人的工作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并由招标管理机构实
施监督。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确定方式及结果负责。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2
(三)对投标人资格实行后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除向招标管
理机构备案常规资料外,必须同时备案完整的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应明确合格投标人的必备条
件,招标文件中则应载明统一、规范的合格投标人具体条件、资格后审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做
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资格后审的依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设置的合格性条件必须一致。
(四)资格后审方式下招标文件的发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机
构的监督。招标公告期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所有自认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购买招
标文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一经投诉查实,招标管理机构立即
中止招标程序,并追究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责任。
(五)资格后审方式下的招标文件中,必须注明招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及金额,投标
人按规定金额存入投标保证金后,其存款回单即可做为缴纳投标保证金依据(复印件装入投标文
件)。
(六)招标公告期截止后,如果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 家(不含3 家),招标人必须
延长一个公告期。延长一个公告期后投标人仍少于3 家的,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实,在投标人资格
合格的条件下,直接进行投标文件的评审。
(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必须具备与项目相应的评标专家资格,且招标
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没有具备相应评标专家资格的代表时,评标委
员会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三、实行标准化、专业化招标代理管理制度,规范代理机构从业行为
(一)市招标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标准化招标应用资料及软件,包括招标申请、招标公
告、招标文件、评标表格、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以及评标软件等。招标人或者招标
代理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上述资料和软件。
(二)招标项目确实存在特殊要求或者需要另行制定相应资料的,其要求内容或者相应资料
必须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或者使用。
(三)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照统一规范的程序和日期要求进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擅自增减
程序、变更期限,不得对投标人提出程序外要求或者收取规定外费用。
(四)市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实行备案管理,市、县(区)招标管理机构
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接受未经备案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五)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发生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
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组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被招标人、投标人投诉并经主管部门查实,或者经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给予停业六个月的处罚,
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提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六)招标管理机构会同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成果进行不定期专业检查,如
果发现有违反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按轻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四、实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参会制度,强化投标主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3
体责任
(一)建筑业企业参加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应当对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报名被拒、投
标被拒、废标、竞标失败等情况负责,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二)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等参
加投标项目开标会议,否则该企业的投标将被拒绝。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时,可以授权注册在本企业的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做
为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人参加开标会议时必须持授权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执业资
格注册证书。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与投标项目负责人可以是同一人。
(四)投标项目负责人系指负责具体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业务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
师、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等。施工、监理等项目负责人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在某项目部的,
必须以其所在项目部参与投标,不得另行组建项目班子。
(五)投标人中标后,无特殊原因或正当理由不得擅自放弃中标。招标人以非正当理由强迫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中标人应进行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招标管理机构对招标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配合相关部门落实企业项目部备案管理制度,
开展对已招标项目的检查和抽查活动,如果发现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项目班子人员
等问题,将依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以此保证中标结果的落实。
五、落实评标结论接受质询制度,提高评标委员会及专家评定标权威性
(一)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独立行使评审职能。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时,凡涉及扣分、
加分项目,各评委应公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少数意见可以保留,
但应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评审结论。
(二)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时,如果合格的投标人较多,则按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
低选取前七名(排名相同时低价优先,报价相同时并列选取)进入详细评审。
(三)评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向所有投标人通报详细评审结论,并接受各投标
人关于评审结论的口头或者书面质询。评标委员会应就投标人的质询予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投
标人无异议或者经招标管理机构核定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有效时,方可宣布最终评标结果,评标委
员会随后解散。
(四)项目招标监督委员会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代表、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代表、
招标业务相关管理机构代表等组成,监督委员会依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以上规定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上规定同国家、省上今后出台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未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不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
开招标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4
关于印发《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
预审记分标准》及《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
记录评标记分标准》的通知
张市建[2013]80 号
各县(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和评标办法,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争先创优,实
现企业良好记录的经济价值,我局组织修定了《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
及《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现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5
一、《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应用于采取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
制)确定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活动中。预审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并接受有关
管理机构的监督。记分根据投标申请人的投标申请文件进行,并可以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供申请文
件内各类证书复印件的原件,以备核查。
二、采取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制)确定投标人时,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投标人应当不少于9 个;工程投资额1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投标人应当不少于7 个。按记
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选择。
三、《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与《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06]230 号文件印发)、《关于〈甘肃省房屋建
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法〉个别条款修订及解释内容的通知》(甘
建建[2008]17 号文件)及《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
标定标办法》(甘建建[2011]12 号文件)配套使用,在原百分制记分的基础上,另增加8 分作为
良好记录的记分。
四、各类良好记录已经说明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内按相应标准记分;未说明有效期的,从良
好记录取得(文件或证书下发)之日起,按备注中规定的年限推算到日,记分日期(资格预审日
或评标日)在推算日期之内时按相应标准记分。
五、资格预审采用记分排名制(有限数量制)确定投标人的,则资格预审已经考虑的记分项
目在评标时不再记分,只记取通报表彰中核定的分数。两类标准中,所有记录均按最高级别奖项
记分,施工业绩中项目经理获奖项目不再重复记企业获奖项目分。
六、外省、外区投标企业取得的相应奖项按照飞天奖、金张掖奖相应分值加分。其奖项的确
认以企业提供的原件为标本,由监督部门在建设行政部门的网站查阅后确认。
七、投标中标的建造师在施工过程中不得变更。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6
八、《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及《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
评标记分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张市建[2009]30 号文件和张市建[2011]194 号文件同时废
止。
附件:1、《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
2、《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记分标准》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资格预审记分标准
序号 项 目 标 准 分值 备 注
一 企业资历 25
1 资质等级(10) 满足工程要求 10
2 优秀施工企业(5)
省级 5 二年内。
市级 4 一年内。
(无) 3
3 优秀企业经营者(4)
省级 4 二年内。
市级 3 一年内。
(无) 2
4 诚信企业(5) 五星 5 二年内。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7
四星 4
三星 3
(无) 1
5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1) ISO9001 等 1 有效期内。
二 建造师资历 20
1 资格等级(10) 满足工程要求 10
2 优秀建造师(10)
省级 10 二年内。
市级 9 一年内。
(无) 8
三 施工业绩 55 计满为止。
1 鲁班奖(国家级)
企业获得 5/项
三年内。
项目经理获得 10/项
2 飞天奖(省级)
企业获得 4/项
二年内。
项目经理获得 8/项
3 金张掖奖(市级)
企业获得 3/项
一年内。
项目经理获得 6/项
4 省级文明工地
企业获得 2/项
二年内。
项目经理获得 4/项
5 市级文明工地
企业获得 1/项
一年内。
项目经理获得 2/项
合 计 100
附件2:
张掖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记录评标加分标准
序号 项 目 等 级 分值 备 注
一 企业荣誉 2.0
1 优秀企业
省级 1.0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市级 0.8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2 优秀企业经营者
省级 0.6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市级 0.4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3 诚信企业
五星 0.4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四星 0.3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8
三星 0.2
二 建造师荣誉 1.0
优秀建造师
省级 1.0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市级 0.8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三 施工奖项 5.0 记满为止。
1 企业获得
鲁班奖(国家级) 0.8/项 获得之日起3 年内。
飞天奖(省级) 0.6/项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金张掖奖(市级) 0.4/项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省级文明工地 0.4/项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市级文明工地 0.3/项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2 建造师获得
鲁班奖(国家级) 1.6/项 获得之日起3 年内。
飞天奖(省级) 1.2/项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金张掖奖(市级) 0.8/项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省级文明工地 0.8/项 获得之日起2 年内。
市级文明工地 0.6/项 获得之日起1 年内。
合 计 8.0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
张市建〔2011〕195 号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
进行评标扣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市招标办、有关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
省建设厅《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综合记分评标定标办
法》(甘建建[2011]12 号文件印发)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被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查处(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工整顿、不良记录等)的,自查处之日起,在6 个月内评
标中,每次对投标人扣1.0 分。”为了能够正确进行评标综合记分,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诚信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59
体系建设,提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处的权威性,实现建筑市场管理与施工现场管理“两
场联动”,现将应予评标扣分的建筑施工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认定方式及标准通知如下:
一、通报批评:在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日常执法检查或专项检查中被通报批评
的;
二、经济处罚:违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金
额在2 万元以上的;
三、停工整顿:违规违纪情节比较严重,被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工
整顿的;
四、不良记录:达到国家或我省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由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记录并有明文通知或公示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查处的,按一项扣分。
市建设局同时建立建筑市场违规违纪行为查处通报制度,市、县(区)建管部门在对建筑施工
企业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后,及时将达到上述标准的查处决定通报给市招标管理机构。市招标
管理机构必须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时限和分值,及时掌握省、市及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查
处决定,严格落实评标扣分。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5〕172 号 2015 年12 月17 日)
第一条 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
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
委11 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活
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张掖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60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是指依法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矿
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各类交易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
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有权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有多个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则
依据第十条确定受理和调查处理投诉的主要责任部门,非主要责任部门应将受理投诉的情况及时
转送主要责任部门。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法
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任何组织和公民均有权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按照分级负责,坚持依法、及时、公正处理的原则,维护国
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全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对所收到的投诉可视情
况依法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会同或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调查处理,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各
类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本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负责本级各类公共资
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情况汇总统计。
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的调查处理并提供相关资料和现场见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工信、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政
府相关规定,按行政监督管理职能,负责受理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
定。并将处理情况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对依法应由其处理的投
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或者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纠正。
第八条 投标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
及时作出答复或澄清。疑问事项涉及其他投标人的,招标人还应当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
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一)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
止时间2 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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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三)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 个工作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关进行投诉。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
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前款(一)、(二)项
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按该款规定提出异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者投标
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就相关事项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
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政府采购活动质疑处理和投诉时效等,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是否依法处理投诉进行监督。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
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工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府机关事务管理
等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一)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对全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受理
的,应当通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受理;
(二)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由财政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
政工程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住房建设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水上、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业
等交通运输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交通运输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防洪、灌溉排涝、水土保持、水利枢纽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
诉,由水利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对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卫生计生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七)对工业、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建设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八)对国有土地、矿产资源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
处理决定;
(九)对国有产权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
构按职责分工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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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捷、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化
或调整的,相关部门依照变化或调整后的职责分工,受理相关招标投标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督处理投诉进行监察。监
察机关受理、交办、督办、转送投诉人提出的公共资源交易执法活动的投诉;监督检查同级行政
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执法活动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照有关
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并将联系电话、传真和
通讯地址等信息通过本部门网站及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向
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
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人为利害关系人的,还应当提供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
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
事项。
第十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
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以通过非法手段或者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异议或者投诉。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
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投诉
人逾期不补正的,因投诉人未留下联系方式或提供无效联系方式导致无法取得联系的,视为无效
投诉;
(二)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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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先对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告知投诉人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四)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
部门提出投诉。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但投诉材料经补正的,
受理期限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算。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经补正后的投诉书仍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或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
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期限或第九条规定的异议期限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3 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
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2 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
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
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
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投诉的主要内容和诉求;
(三)被调查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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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查的过程情况;
(五)查明的投诉事项的基本情况;
(六)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情况;
(七)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八)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及法律法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
或行政处罚;
(三)虽未投诉,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
一并进行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认定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日内,对投诉事项作
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
诉人。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
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
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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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公共资源交易投
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
沟通处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
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
告依法处理投诉的情况,在对每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投诉处理情况
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填报年度处理投诉情况汇总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
提出申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
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
开及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发布,接受
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开展监察,建立投诉监察档案和
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核实,提出监察建议书或立案
调查问责追究。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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