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16]1号)

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16]1号)


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柳财处[201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财 政 局 文 件

柳财处〔2016〕1号

柳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宇文 职务:董事长

地 址:柳州市柳邕路66号

当事人在参加由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组织的“文昌会务中心10KV配电工程高低压配电柜及变压器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G12-315-01分标)”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今查明:当事人在2013年2月20日参与由广西鑫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文昌会务中心工程10KV配电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LZG12-315-01分标)”活动中,其投标材料当中提供的由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出具的“制造商/供应商授权书(编号:13—S—0627)”为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上海西门子开关有限公司开具的《关于柳财采函[2015]16号的回函》及关于柳州市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的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作出如下处罚:

一、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1,479,945元的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14,799.45元,罚款上缴市国库;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公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上述罚款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入柳州市财政局(户名:柳州市财政局,账号:********0003271001,开户行:国家金库柳州市中心支库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或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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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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