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水务大厦14层
联系方式:(0537)Tel:*******;Fax:无;Email:无
项目联系人:续科长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政府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
项目背景:
该项目服务办公区共6处,主要为市政府机关办公区、原人民银行办公区、原师专办公区(含仲裁委办公楼)、原信访局办公楼、原图书馆办公楼、行政复议中心办公楼。共有办公建筑14栋,总建筑面积77123平方米。 1.市政府机关办公区。办公建筑5栋,建筑面积29732平方米,室外庭院、道路面积11500平方米,绿化面积约7600平方米。 2.原人民银行办公区。办公建筑1栋,建筑面积3600平方米,室外道路、庭院面积200平方米,绿化面积100平方米。 3.原师专办公区。办公建筑5栋,建筑面积39100平方米,室外道路、庭院面积11331平方米,绿化面积4525平方米。 4.原信访局办公楼。办公建筑1栋,建筑面积1440平方米,室外庭院面积300 平方米,绿化面积150 平方米。 5.原图书馆办公楼。办公建筑1栋,建筑面积1558平方米,室外庭院面积200平方米。 6.行政复议中心办公楼。办公建筑1栋,建筑面积1693平方米,室外庭院面积200平方米。 市政府机关办公区设有高压配电室1座、低压配电室1座、制冷换热站机房1座、电梯机房1座3部电梯,1至4#办公楼实行中央空调集中制冷和供暖,5#与6#办公楼只实行集中供暖方式。1#办公楼供水采取二次供水,制冷换热站机房内设二次给水泵房1座。 原人民银行办公楼设有低压配电室1座,电梯机房1座,电梯1部。 原师专办公区设有低压配电室1座、换热站机房1座,实行集中供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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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详见谈判文件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叁级(含)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3、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4、供应商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 5、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6、一个报价单位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报价单位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6.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6.2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3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7、本次竞争性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9、供应商在开标之日起前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评审小组通过“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 10、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开标前一段时间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凭证或当地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缴纳明细原件); 11、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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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E06AE2B0DAEC5C8">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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