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编号: EMX*******

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甲方(盖章)

额敏县旅游局

乙方(盖章)

额敏县绿也康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额敏县旅游局

乙方:额敏县绿也康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服务购买方:额敏县旅游局

住 所:额敏县职工之家4楼

联 系 人:王升

通讯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文化路

邮政 编 码:834600

联系 电 话:****-*******

传 真:****-*******

服务提供方:额敏县绿也康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职工之家四楼

联 系 人:石峰

通讯 地 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职工之家四楼

邮政 编 码:834600

联系 电 话:****-*******

传 真:****-*******

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额敏县旅游局

乙方:额敏县绿也康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服务提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塔城地区政府采购方式和自行采购申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塔城地区本级2015和2016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购买服务内容

甲方购买由乙方负责建设的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所提供的旅游服务,主要包括项目的融资、建设,以及建成后所形成的旅游活动等服务内容。

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用地面积700亩,也迷里滑雪培训基地升级改造项目(含也迷里滑雪培训综合服务大厅、运动员公寓楼、宿舍楼、锅炉房、培训基地室外场地及配套设施),游客服务中心(游客服务厅、室外场地、配套设施建设等)。

第二条 服务及要求

乙方按照《关于额敏县也迷里3S滑雪场旅游综合服务开发项目立项的批复》(额发改【2017】56号)要求,按期建成项目。甲方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监督项目正常运营,保证项目正常发挥社会公告服务职能。

第三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14年,自2017年起至2030年止。合同期满,购买项目服务后续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 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一)合同价款

总额16567.2万元(大写壹亿陆仟伍佰陆拾柒万贰仟元整),包括也迷里滑雪培训基地及游客服务中心建设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用、企业利润等(相关税款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二)资金支付

购买服务资金按年度列支,按季度结算。甲方将每年度购买服务资金列入当年年度预算中,在每季度首初,以转账方式向乙方缴付该季度的购买服务资金。甲方承诺按照下述资金支付计划执行:

年度

购买服务资金金额(万元)

第1年

2017

445.9

第2年

2018

1145.9

第3年

2019

1226.3

第4年

2020

1301.8

第5年

2021

1372.4

第6年

2022

1578.1

第7年

2023

1532.04

第8年

2024

1485.98

第9年

2025

1439.92

第10年

2026

1393.86

第11年

2027

1107.8

第12年

2028

973.5

第13年

2029

844.1

第14年

2030

719.6

合计

16567.2

乙方为履行义务,拟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因项目融资利率调整、总投资变更、建设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乙方资金使用及偿还贷款额度调整的,经有权部门批复同意后,甲方应相应的调整资金支付计划,以满足本项目正常建设及融资本息的足额偿还。项目发生超概情况时,对于超概部分投资甲方应负责协调,经有权部门批复同意后,由财政资金投入,确保项目如期建成。

第五条 购买服务项目的管理、维护、维修及风险承担

项目的管理、维护、维修及风险按现行管理体制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甲方协同相关部门对项目的工作绩效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条 双方权利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2、甲方有权对因技术、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权审查批准专营主体的准入,监督、检查、规范专营主体经营行为,落实效益指标考核。

(二)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的规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拨付购买资金。

2、乙方根据合同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3、乙方有权以本合同项下的各种权益作保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4、乙方有权监督检查专营主体对项目设施的合理使用,审查和批准专营主体对项目设施的结构改造。

第八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依法协调本项目前期有关工作,并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总投资额、工程时间节点及完工日期等,并协助乙方完成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协调开发建设和资产运营两权之间的关系。

2、甲方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3、甲方应协调财政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既有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

4、甲方应按购买服务资金年度支付计划向乙方核拨购买服务资金,保障乙方项目融资资金的归还。

5、甲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任意时间内就乙方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6、甲方应在项目完工后,组织对乙方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7、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以本合同项下全部权益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请求甲方拨付各种资金的权力及其收益等)向融资银行提供质押担保,并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质押登记。甲方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已经做出该“同意”表示。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报甲方及相关权利部门核准。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乙方以本次购买服务对外融资,按照国家和金融机构关于项目资本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履行出资义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监督。

5、乙方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甲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6、乙方应负责满足项目设施的正常经营使用,保障和维持项目设施产权的专属性,发挥项目最大社会效益。

第九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甲方向乙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受额敏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具备购买服务的主体资格,局域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须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政府要求,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3、提供的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4、认同乙方为所产生服务项目的投资方及拥有合格的出让服务资格并享有投资收益权。

5、不干扰第三方对产生服务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做出独立的判断。

6、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确定的服务收入专户及时、足额的支付服务购买资金。

7、履行和承担本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8、认同乙方在服务购买期间,有权将相关收益权转让、抵押、质押、保证等各种方式进行融资。在乙方办理融资过程中来自第三方对购买事项提出的相关质疑,甲方有义务作出澄清、解释和说明,并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出具有关乙方对项目享有权属和收益权的证明文件。

(二)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乙方向甲方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1、乙方具有甲方购买服务所涉及项目享有合法权属,依法具备出让项目服务的主体资格,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2、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3、不干扰第三方对购买服务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做出独立判断。

4、乙方因本次购买服务进行融资,需在融资银行或融资银行指定的其他银行开设购买服务收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接收甲方支付服务购买资金,并接受融资银行的监管。对甲方支付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融资贷款。

5、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发生分立、合并、重组,保证权利义务的承继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不会因此而导致提前终止或解除。

6、在服务购买期限内,乙方将购买服务所涉及的标的物以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处分的,乙方及其权利义务的承继方应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7、履行和承担本合同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本合同中的任一条款被确认为非法、无效,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甲乙双方承诺,未经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对本协议进行变更、解除、撤销、终止。

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务事项履行完毕后的合同变更、解除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解除协议。任何一方的实际行为表示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变更、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且经乙方以本合同融资的债权人书面同意,可变更本合同,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甲乙双方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任何一方的实际行为表示均不构成对本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因解除或履行完毕而终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承诺的,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订。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叁份,融资银行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字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额敏县旅游局 额敏县绿也康城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额敏县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开发 综合服务 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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