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招标公告

2017年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招标公告

第一章 比选公告

本次比选项目为2017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比选编号:SC-BX********,比选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比选代理机构为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有意向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可前来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项目概况:2017年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

1.2比选内容:根据比选人要求,对2017年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总预算为含税价111万元。

1.3本项目划分为2个包件,具体包件划分如下:

包件
区域/金额
预估服务内容(单位: )

1
582800元(北块)
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

2
512847元(南块)
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

本项目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1个。

★1.4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包件1:58.28万元, 包件2: 51.2847万元。参选人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应不少于 100万元人民币(如注册资本为其他外币的,按照中国银行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当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为等值人民币)。

2.2参选人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4服务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5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参选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参选人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4)参选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6)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串通参选、骗取中选情形的;

(7)参选人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2.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比选或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比选。

2.7安全证书要求:具备企业安全员ABC三证。

2.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请参选人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4月14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上海市江苏路500号21楼购买比选文件。

购买比选文件需携带下列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若为三证合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需提供(2)、(3)两项资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4.2 比选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叄佰元),售后不退。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纸质参选文件的递交:递交纸质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4月19日10时00分,参选文件递交地点: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业务三部会议室。

5.2本项目唱价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3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5.3.1逾期递交或者未递交指定地点的;

5.3.2未按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3.3未按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7.联系方式
比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业务):卢懿、陶灵洁、洪佳妮、邬冰羽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上海市江苏路500号17楼

电子邮箱:shtxzbgs@shtel.com.cn

邮编:200050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延中支行(144761)

银行账号:****************

出售比选文件联系人(财务):韩晓旭、孟韵倩

联系电话:***-***********-********

传真:***-********

比选代理机构: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2017年4月11日

第二章 参选人须知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本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是对参选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比选人
比选人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比选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1号

比选人联系方式:***-********

1.1.3
比选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2017年中国电信上海公司东区局机房专用空调设备维护和维修项目

项目编号:SC-BX********

1.2
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1.3
比选范围
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4
包件划分
□不划分包件

■划分包件,本项目划分包件数量:2个,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 1个。

1.5.1
比选方式
■公开比选

□邀请比选

1.6
比选组织形式
□自行比选

■委托比选代理机构代理比选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上海通信招标有限公司

比选代理机构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21楼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人:卢懿、陶灵洁、洪佳妮、邬冰羽

比选代理机构电话:***-******** ***-********

1.7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资格后审,资格条件见第一章“比选公告”

1.8.1
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本条款修改为:

(1)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参选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参选人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4)参选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6)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串通参选、骗取中选情形的;

(7)参选人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1
比选文件的组成
■本条款不替换

□本条款替换为:

2.1.3
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及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
(1)比选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非实质性的一般性商务及技术条款允许最多偏差10项,超过10项,将由评选委员会否决其参选。

2.1.4
是否以单项报价核定低于成本
■不要求核定

□要求核定,具体要求如下:

2.2.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现场时间、地点:

2.3
参选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时间、地点:

2.4.1
参选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17年 4月14 日18时00分(北京时间)

提出澄清的方式:书面方式

2.4.2
比选人发出比选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截止时间和方式
截止时间:2017年4月14日前

发出澄清或者修改的方式:书面方式

2.4.4
参选人确认收到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和方式
参选人应在收到相应澄清或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修改。

3.1
参选文件组成
参选文件的组成:商务参选文件、技术服务参选文件、参选报价文件、参选文件电子文档。为方便唱价,需同时提供单独的唱价文件(参选函、参选报价表)。

参选文件应按照以下内容编制(本条款十分重要,请遵照办理)

3.1.1商务参选文件,包括:

(1) 参选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2);

(3)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3);

(4) 税务资质证明文件。供应商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开具的发票等);

(5) 参选人基本信息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6);

(6) 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8);

(7) 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0);

(8) 知识产权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2);

(9) 参选保证金(不适用);

(10) 廉洁参选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2);

(11)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3);

(12) 资格要求文件

A.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参选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

B. 服务期:按合同要求。

C. 参选人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证明或近期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D. 组织机构代码证

E. 付款条件和方式:按合同要求。

(13) 相关证明文件:

A. 服务方案

B. 服务承诺

C. 同类产品服务经验(提供早期合同)

D. 同类产品服务经验5年合同总金额

E. 案例分析

F. 同类产品服务项目用户评价

G. 人员配置

H. 维护工具车辆及服务点设置

3.1.2 技术服务参选文件,包括:

(1) 第五章服务要求偏离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9);

(2) 要求参选人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17),并以服务要求规定排序;

(3) 参选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3.1.3 报价文件,包括:

(1) 参选一览表(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4);

(2) 参选单项报价表文件(格式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5)。

①格式要求详见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4、5。

②参选产品的单价要求小数点后保留2位有效数字。

③纸质版文件须逐页加盖参选人公章或参选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逐页签字。

④其他要求详见本附表3.3.6及参选一览表、参选单项报价表内注释。

3.1.4 电子参选文件

(1) 电子文档应与纸质参选文件一致,若有不一致处以纸质文件为准,并将导致评选委员会作出不利于参选人的评审。

(2) 所有电子文档均应为兼容OFFICE2003文档格式,文件应不做压缩处理、不留密码,与配置相关的所有文件须用EXCEL格式制作,保留原始计算公式,其他文件用WORD或EXCEL格式制作,并可编辑。

3.2.2
参选文件应当答和编写
■本条款不增加规定

□本条款增加规定:

3.2.4
参选文件的盖章或者签字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比选文件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中有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参选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参选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参选文件),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3.3.3
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
□不设置最高参选限价

■设置最高参选限价(含税价),最高参选限价(含税价)详见比选文件第一章“比选公告”1.4。

3.3.5
参选报价优惠条件
□报优惠价

■不接受报优惠价

□报优惠价的其他方式:

3.3.6
参选报价具体要求
本条款增加以下规定:

(1)参选报价为总价

(2)不含税单价报价最多可保留6位小数,含税单价和总价均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2位小数。

(3)价格计算原则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 价格计算按照服务分项进行计算。

? 价款总价=单价*数量。

? 增值税款总价=单价*数量*增值税率。

? 价税合计=价款总价+增值税款总价。

(4)参选人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列出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安装、维护工具、专用工具、技术文件、调测费等其它费用清单,详列分项单价、分项总价以及参选总价。

(5)参选人须根据维修保养服务的内容与相关标准,费用,计入分项单价、分项总价以及参选总价。

3.4.1
参选有效期
参选有效期:90天

3.5.1
参选保证金金额
参选保证金金额:不收取

3.5.2
参选保证金形式
不适用

3.5.4
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规定
不适用

3.6.1
备选参选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1
参选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双面打印),电子版一份

3.7.6
参选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要求
1、参选人应在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参选文件

比选项目:

比选编号:

包件号(如有):

比选人名称:

比选人地址:

本文件于年月日点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封此文件

参选人名称:(公章)

参选人地址、邮编:

封装文件内容:

参选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具体样式如下:

3、为方便唱价,参选人应将“参选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参选一览表”原件除置于正本以外还需单独印制,并盖章签字后单独密封,作为内层包封,并在包封上标明“参选一览表”字样,与参选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一起密封在外层包封内, 所有包封的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章或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人签字。

4、其他要求

(1)所有纸质文件采用A4纸胶装或平装,可双面打印,不可活页装订或散装。所有参选文件(除报价文件外)应增加统一外层包封。

(2)参选文件电子文档(单独封装):所有参选文件的电子文档应存储于同一可移动的USB存储介质或光盘中,封装于独立的信封内(内层包封),信封上标明“电子文档”字样,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章或参选专用章的骑缝章。电子文档中必须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称为“xx公司参选文件”,“xx公司”为参选公司全称(同营业执照中的公司名称)。

3.8
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本项目不适用

4.1.1
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7年4月19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4.1.2
参选文件递交地点
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00号17楼业务三部会议室

4.1.4
参选文件退还
■不退还

□退还

4.1.6
电子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
本项目不适用

5.1
唱价时间和地点
同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5.4
电子比选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本项目不适用

6.1.1
评选委员会组成人数
5人

6.3.1
评选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

■综合评估法

6.4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1)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排名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每个包件最多推荐3名中选候选人。

(2)评选过程中,若有效参选人不足3人,经评选委员会判定剩余参选文件具有竞争性,按剩余有效参选人个数推荐中选候选人。否则,评选委员会否决全部参选。比选人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比选。

(3)允许参选人同时中选的最多包件数为1个,根据包件顺序评审,若某参选人在已评审的包件中被评选委员会推荐为第一中选候选人,则不再推荐其为剩余包件中的中选候选人,但仍参与剩余所参选包的评分。

7.1.2
邀请比选中选候选人公示的其他媒体
不适用

7.2.1
中选人确定
若项目不划分包件且不划分份额,则项目的中选人数量为1名;若项目仅划分包件但不划分份额,则项目的中选人数量为包件的数量;若项目仅划分份额但不划分包件,则项目的中选人数量为份额的数量;若项目既划分包件又划分份额,则项目中划分份额的包件的中选人数量为该包件划分的份额数量,项目中不划分份额的包件的中选人数量为1名。

7.2.2
中选原则
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顺序确定中选人

8.1.1
履约保证金金额和方式
■不要求

□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方式:(现金/银行汇票/银行支票/银行保函)

8.3
合同履行
中选人不能履行合同、放弃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履行期间出现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以下第(2)项原则进行调整:

(1)重新比选;

(2)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9
比选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1.服务费计取方式:

(1)本项目以 “中选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比选代理服务费收费费率标准见下表:

类型

费率

中选金额
服务类

100万元以下
0.9%

100~500万元
0.48%

500~1000万元
0.27%

1000~5000万元
0.15%

5000~10000万元
0.06%

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算方式,以包件中选金额作为计取标准。由中选人向比选代理机构支付。

(3)比选代理服务费币种与中选通知书中选价的币种相同。

2.中选人在收到比选代理机构的付款通知后10天内,一次性向比选代理机构缴清比选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等付款方式)。若比选代理机构在开具发票后30天内仍未收到比选代理服务费,保留收取中选人万分之三每天滞纳金的权利。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比选文件否决参选条款汇总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1.7.3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2.1.3 实质性条款不满足
(1)比选文件中选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参选人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参选均将被否决。

(2)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要求:一般性商务及服务条款指标超过10项不满足的,则视为实质性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

3.2.2 参选文件编制(具体要求见前附表3.2.2)
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性响应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决。

3.3.3 最高参选限价
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

3.4.1 参选有效期
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5.5 参选保证金
不适用

第三章评选办法
3.1.1 初步评审
评选委员会根据第三章第2.1款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 初步评审
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3)参选文件未经参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的除外;

(7)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参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4)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低于成本价
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 算术修正
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比选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比选。

1.1.2比选人:比选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1.3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及比选编号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已落实,资金来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3比选范围
本项目比选范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4包件划分
本项目包件划分情况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比选方式
1.5.1比选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5.2公开比选是指比选人以比选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5.3邀请比选是指比选人以参选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选。

1.6比选组织形式
本项目由比选人自行组织/委托比选代理机构采用代理比选的方式进行,比选组织形式、比选代理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资格审查
1.7.1本比选项目资格审查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7.2资格预审是指在参选前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条件已经在比选文件发出前的“资格预审文件”中做出规定。

1.7.3资格后审是指在唱价后由评选委员会根据比选文件的规定对参选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参选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资格后审的,比选人必须在比选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 资格要求;

(2) 其他业绩要求;

(3) 审查标准和方法。

资格后审不合格的参选人,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8参选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1.8.1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参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的;

(3) 被暂停或者取消参选资格的;

(4) 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 法律法规限定的其他情形;

(7) 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8.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包件参选或者未划分包件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1.9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1.9.1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当来自中国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或者地区。比选人的支付也仅限于这些服务。

1.9.2本比选文件所属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者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1.9.3参选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1.10参选费用
不论结果如何,参选人自行承担所有准备和参与参选有关的费用。

1.11保密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当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比选文件
2.1比选文件的组成
2.1.1比选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比选公告/参选邀请书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

第三章评选办法

第四章合同条款

第五章服务要求规范(包括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第七章其他

比选人另有规定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2比选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与比选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为准;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与参选人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参选将被否决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法。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1.4比选人可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2.2踏勘现场
2.2.1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参选人踏勘项目现场。

2.2.2潜在参选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2.2.3除比选人的原因外,潜在参选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2.4比选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潜在参选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参考,比选人不对参选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3参选预备会
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参选预备会的,比选人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参选预备会,澄清潜在参选人提出的问题。

2.4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4.1参选人对比选文件有疑问的,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要求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澄清。

2.4.2比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发给所有购买比选文件的参选人,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

2.4.3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应当在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比选人应当相应当顺延参选截止时间。

2.4.4参选人收到澄清或者修改后,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比选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或者修改。

2.4.5所有关于比选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比选文件的补充部分。当比选文件、比选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参选文件
3.1参选文件的组成
参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制作并递交参选文件。

参选文件组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参选文件的编制
3.2.1参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的要求编制参选文件,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当。

3.2.2参选人应当认真阅读比选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参选人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全部资料或者参选人没有对比选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当是参选人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参选被否决。参选文件应当答和编写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2.3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以及参选人与比选人就有关参选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当使用中文。参选人递交的证明文件和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当内容应当译成中文,在解释参选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3.2.4参选文件应当使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者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参选文件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参选文件应当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者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盖章或者签字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参选报价
3.3.1参选人应当根据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参选人应当报出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拟提供参选内容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3.3.2参选货币:按项目内容。

3.3.3比选人设有最高参选限价的,参选人的参选报价不得超过最高参选限价,否则其参选将被否决。最高参选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4比选人不接受参选人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3.3.5只有在比选文件要求或者允许报优惠价时,参选人才可以报出。参选人优惠报价的数额,唱价时也必须当众宣读。关于优惠条件的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3.6参选报价的具体要求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4参选有效期
3.4.1参选有效期从递交参选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参选有效期的具体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参选人不得要求撤销或者修改其参选文件。参选有效期不满足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将被否决。

3.4.2在原定参选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比选人决定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参选人提出延长参选有效期的要求,参选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参选人同意延长参选有效期的,不得修改其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当延长其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参选人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其参选失效,参选人有权收回其参选保证金。

3.5参选保证金(不收取)
3.5.1比选人要求参选人递交参选保证金的,参选人必须在递交参选文件的同时,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参选保证金。参选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项目的保证金金额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2比选人可以规定参选保证金是以现金、支票、银行汇票、在中国注册的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等方式递交,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项目的境内参选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参选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参选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参选有效期一致。参选保证金的形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3比选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选人和未中选的参选人退还参选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参选保证金可不予退还:

(1) 参选人在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参选的;

(2) 中选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比选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

(3) 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4) 其他规定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5.5未递交参选保证金或者递交的参选保证金有瑕疵的参选将被否决。

3.6备选参选方案
3.6.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不得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2若比选人在比选文件中邀请参选人递交备选方案时,则参选人除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基本方案编制和递交参选文件外,可以附加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3.6.3备选参选方案应当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当注明“备选参选方案”字样。

3.6.4允许参选人递交备选参选方案的,只有符合比选文件要求且评选价最低或者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参选人所递交的备选参选方案,可予以考虑。评选委员会认为其备选参选方案优于其按照比选文件要求编制的参选方案的,比选人可以接受该备选参选方案。

3.7参选文件的式样、密封和标记(递交纸质文件适用)
3.7.1参选人应当编制一份参选文件“正本”和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所述份数的“副本”和“电子版”,副本为正本复印件。参选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7.2每份参选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应当分别装订,并于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

3.7.3参选文件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包装,并于封装封面上明确标明“正本”、“副本”和“电子版”字样。密封的所有粘接缝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3.7.4外层包封应当写明比选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比选编号、并注明唱价时间以前不得开封。还应当写明参选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以便参选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3.7.5递交参选文件时,比选人应当对符合比选文件规定密封和标记的参选文件进行签收。

3.7.6比选人对于参选文件密封、标记另有要求的,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3.8电子比选的参选文件上传形式
参选文件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形式上传。

4.参选
4.1参选文件的递交
4.1.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2参选文件递交地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1.3比选人收到参选文件后,向参选人出具签收凭证。

4.1.4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参选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不予退还。

4.1.5出现以下情形时,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参选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3) 未按照第一章“比选公告”或者参选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4.1.6比选人采用电子参选方式的,参选文件递交异常的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4.2参选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4.2.1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参选人可以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

4.2.2参选人修改后的参选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

4.2.3参选人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应当书面通知比选人。比选人已收取参选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参选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4.2.4参选人在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参选有效期内撤销其参选。否则比选人有权不退还其参选保证金。

5.唱价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比选人将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唱价,参加唱价的参选人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唱价时间和参选截止时间应当为同一时间。

5.2唱价程序
5.2.1唱价会议由比选人或者其委托的比选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邀请所有的参选人或者其代表出席。参选人代表或者比选人委托的公证机构对参选文件密封性进行检查。

5.2.2比选人在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参选文件在唱价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但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合格的书面撤回通知的参选文件不予开封。

5.2.3唱价时,比选人应当众宣布参加本项目比选的参选人个数及参选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宣读有效参选的“参选一览表”中的内容,“参选一览表”一般包括:参选人名称、参选总报价以及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内容。

5.2.4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参选人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5.3.1参选人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比选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5.3.2参选人认为存在低于成本价参选情形的,可以在唱价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选完成前向比选人递交书面材料,比选人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选委员会。

5.4电子比选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
比选人采用电子参选方式的,唱价的其他要求及异常处理方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评选
6.1评选委员会
6.1.1评选由依法组建的评选委员会负责,具体人数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依法必须进行比选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选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相关专业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6.1.2评选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

6.1.3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选结果确定前保密。

6.2评选原则
6.2.1评选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评选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选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选依据。

6.3评选方法
6.3.1比选文件中详细载明下述评选方法之一作为本项目评选所采用的评选方法。评选方法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3.2采用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法的,能够满足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参选价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但是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最大限度地满足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参选,应当推荐为中选候选人,量化的标准和权重应当在比选文件中明确规定。

6.3.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选方法。

6.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荐中选候选人,具体推荐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6.5评选报告
评选完成后,评选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比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比选人提交评选报告和中选候选人名单。

7.中选
7.1中选候选人公示
7.1.1采用公开比选方式的项目,比选人在收到评选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 “资格预审公告”或者 “比选公告”发布媒介公示全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1.2进行比选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比选方式的,比选人在收到评选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相关平台公示全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其他公示媒介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1.3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比选项目的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确定中选人
7.2.1除参选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选委员会直接确定中选人外,比选人依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确定中选人,中选人数量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2比选人根据评选委员会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选人,具体中选原则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7.2.3在签订合同之前,中选人放弃中选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选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7.3中选通知
7.3.1在中选通知书发出前,中选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参选人应当主动告知比选人。

7.3.2中选人确定后,比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比选代理机构向中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选人。

7.3.3中选通知书是比选档案和合同的组成部分。

7.3.4中选通知书对比选人和中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选通知书发出后,比选人改变中选结果或者中选人放弃中选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8.合同签订
8.1履约保证金
8.1.1在签订合同前,中选人应当按照“参选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方式向比选人递交履约保证金。

8.1.2中选人不能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选,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2合同签订
8.2.1比选人和中选人应当自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比选文件和中选人的参选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比选人和中选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中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比选人取消其中选资格,其参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参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比选代理服务费
中选人应当按照比选文件规定交纳比选代理服务费,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比选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10.纪律和监督
10.1对比选人的纪律要求
比选人不得泄漏比选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参选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参选人的纪律要求
参选人不得相互串通参选或者与比选人串通参选,不得向比选人或者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选,不得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参选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选工作。

10.3对评选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评选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选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选。

10.4对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参选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选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选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选活动中,与评选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选程序正常进行。

10.5投诉
参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比选文件、唱价、中选候选人公示投诉的,应当先向比选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1.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参选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选办法

评选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内容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
参选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参选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2.4款规定

参选文件格式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参选函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符合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的要求

资格评审
注册资本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纳税人要求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联合体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企业安全员ABC三证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不得存在的情形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须符合的要求
符合第一章“比选公告”第2款规定

响应性评审
参选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4款规定

★其他实质性条款偏离情况
比选文件中选注“★”号的为关键参数,对这些关键参数的任何偏离将导致其参选被否决。

一般性条款偏离情况
一般性条款允许最多偏差10项,超过10项,将由评选委员会否决其参选。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详细评审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商务部分:30分/权重30%

服务部分:50分/权重50%

价格部分:20分/权重20%

综合得分=商务部分+服务部分+价格部分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配分

商务部分
参选文件编写质量及报价规范的情况
参选文件编制完整,格式规范、装订整齐、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得5分;

参选文件存在细微错漏(包括但不限于比选文件格式有误、装订不整等)的,每项(次)扣1 分,扣完为止;
5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500万元及以上得5分;300万元及以上得3分;300万以下得1分
5

服务方案
参选人项目方案的专业水平与总体质量, 对本项目现状和需求有充分理解和把握

a、服务方案得当可行性高、设计合理情况较好者得13-20分;

b、服务方案得当可行性一般、设计合理情况一般者得5-12分;

c、服务方案可行性差,设计不够合理者不得分。
20

技术部分
服务承诺
a、承诺得当可行性高、设计合理情况较好者得7-10分;

b、承诺得当可行性一般、设计合理情况一般者得3-6分;

c、未提交承诺书或没有保证措施者不得分。
10

服务部分
相关合作经验和案例
参选人同类产品服务经验年限:5分

a、3年及以上得5分;

b、2年得3分;

C、1年1分

未提供不得分
5

同类产品服务经验5年合同总金额
参选人同类产品服务经验5年合同总金额:

300万(含300万)以上得5分;

200万(含200万)以上得3分;

100万(含100万)以上得1分;
5


案例分析:
参选人同类产品近三年服务案例数量、相关性、分析的专业水平

a、 案例提供分析优秀者得4-5分;

b、 案例提供分析良好者得1-3分;

c、 未提供案例者:不得分。
5


同类产品服务项目用户评价
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提供5份及以上得5分;

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提供3-5份得3-5分;

用户评价证明材料提供1-2份得1-2分;

未提供用户评价证明材料者不得分。
5


人员配置
人员配置齐全: 三证人员单人(低压电工证\金属焊接切割工证\空调工证)10名及以上,得10分;

人员配置一般: 三证人员6名及以上,得6分;

人员配置不全:未提供或不满足以上人员配置要求者不得分。
10


维护工具车辆及服务点设置
维护工具/车辆齐全服务站点合理:2辆沪牌维护车辆,工具齐全,服务点距离用户点10公里以内,得10分;

维护工具/车辆齐全服务站点一般:1辆沪牌维护车辆,工具齐全,服务点距离用户点20公里以内,得5分;

维护工具/车辆齐全服务站点不全:未提供或不满足以上工具车辆服务点配置的不得分;
10

价格部分
报价评分
根据符合比选文件要求的参选人的唱价依次排序,评选工作小组对各参选人的参选价格逐一审核并修正得出修正后的参选价,修正后的参选价指修正错误并统一以人民币表示的参选价。在进行价格评选时,将只考虑人民币报价。

A、评审合格的参选人在5家及以下,按算术平均作为评分基准价;评审合格的参选人在6—10家以内,则去掉1家最高报价和1家最低报价,求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分基准价;评审合格的参选人在11家及以上,则去掉2家最高报价和2家最低报价,求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分基准价。

B、评分计算方法:

经评审合格后,评分计算方法为:高于评审基准价的,每高1%,扣减0.5分;低于评审基准价的,每低1%,扣减0.25分。计算后的分值最高分不高于20分,最低分不低于5分。
20

条款号
条款名称
内容

3.4.1
综合得分相同时的处理原则
综合评分出现得分并列时,参选报价低者排名优先;参选报价也相等的,商务部分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商务部分得分相等时,服务部分得分高者优先。服务部分得分相等的,由比选人或其授权的评选委员会自行确定。

3.4.2
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详见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第6.4款规定

附1:价格评审调整因素

(1)报价评审调整系数表(按混合销售的除外)

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类型
纳税人类型

增值税纳税人
营业税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抵扣率
价格评审调整系数
抵扣率
价格评审调整系数
抵扣率
价格评审调整系数

货物销售
17%
1
3%
1/86.55%
——
——

0
1/83.73%

13%
1
3%
1/90.05%
——
——

0
1/87.12%

有形动产租赁
17%
1
3%
1/86.55%
0
1/83.73%

0
1/83.73%

信息技术服务
6%
1
3%
1/96.82%
0
1/93.66%

0
1/93.66%

物流

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
11%
1
7%
1/96.46%
7%
1/96.46%

物流辅助服务
6%
1
3%
1/96.82%
0
1/93.66%

注:

1.若涉及单一采购业务,如货物销售,则针对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应根据价格评审调整系数表,将其报价与相应价格评审调整系数相乘,以两者之积作为相应供应商的最终评审价格;若涉及多种采购业务,如技术服务与物流服务,则需将不同纳税人类型供应商的不同采购业务报价与相应价格评审调整系数相乘,以调整后的各部分报价之和作为最终评审价格(按混合销售的除外)。

示例: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B,在共同竞标(货物销售)时,供应商A报价100万元(含增值税价),增值税率为17%;供应商B报价86.55万元(含增值税价),增值税率为3%;同时供应商A与B都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依据价格评价调整系数表,由于供应商A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其价格评价调整系数为1,最终评价价格为100×1=100;供应商B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为3%,其价格评价调整系数为1/86.55%,最终评价价格为86.55×1/86.55%=100万元。此时,供应商A与B在价格分评比上得分一致。

2.在采购设备及相关服务时,个别供应商要求以不同的签约主体分别承担设备的供货与服务义务的,其服务部分的调整系数详见下表:

应税货物、劳务或服务类型
供应商(混合销售处理)
供应商(设备及服务分开)

抵扣率
价格评审调整系数
抵扣率
价格评审调整系数

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技术服务
17%
1
6%
1/89.39%

0
1/83.73%

与货物销售相关的交通运输服务
17%
1
11%
1/94.18%

7%
1/90.85%

示例:若采购项目涉及货物销售及与货物销售相关的技术服务、交通运输服务等三类采购业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A针对三类采购业务的报价(含增值税价)分别为100万、20万及30万,并开具统一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供应商B的报价(含增值税价)同样分别为100万、20万及30万,且分别开具税率为17%、6%及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此时供应商A的评审报价WA=100×1+20×1+30×1=150万元,供应商B的评审报价WB=100×1+20×1/89.39%+30×1/94.18%=154.23万元。

1.评选方法
本比选项目评选采用综合评估法。评选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者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评审标准
2.1初步评审标准
初步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2.2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评选程序
3.1初步评审
3.1.1评选委员会根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2参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 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不按照评选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 参选文件未经参选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4) 允许联合体参选的,参选联合体没有递交共同参选协议;

(5) 参选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比选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6) 同一参选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参选文件或者参选报价,但比选文件要求递交备选参选的除外;

(7)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比选文件设定的最高参选限价;

(8) 参选文件没有对比选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9) 参选人有串通参选、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0) 参选人以他人名义参选;

(11) 没有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供参选担保或者所提供的参选担保有瑕疵;

(12) 参选文件载明的比选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比选文件规定的期限;

(13) 明显不符合服务要求、技术标准的要求;

(14) 参选文件载明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比选文件的要求;

(15) 参选文件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16) 不符合比选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3.1.3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参选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参选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参选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参选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当证明材料的,由评选委员会认定该参选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3.1.4参选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选委员会按照以下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参选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参选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选委员会应当否决其参选。

(1)参选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详细评审
3.2.1评选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量化标准进行评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评分分值计算原则上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另有规定的,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3参选文件的澄清
3.3.1在评选过程中,评选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参选人对所递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参选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选委员会不接受参选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3.3.2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参选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参选文件的有效性。

3.3.3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参选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3.3.4评选委员会对参选人递交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参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至满足评选委员会的要求。

3.3.5评选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要求参选人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4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
3.4.1除第二章“参选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选委员会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综合评分相同的,处理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4.2中选候选人推荐原则见评选办法前附表。

3.5评选结果
3.5.1评选委员会完成评选后,应当向比选人递交书面评选报告。评选委员会分组评审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选报告。

评选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基本情况;

(2) 唱价记录和参选一览表;

(3) 评选方法、评选标准或者评选因素一览表;

(4) 评选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否决参选的情况说明;

(5) 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和参选人排序;

(6) 推荐的中选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7)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8) 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9)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选报告上签字的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四章 合同条款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6
买方
名称、地址:

项目名称:

1.7
卖方
名称、地址:

项目名称:

1.8
项目现场


7.1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

币种:人民币

形式:

13.
服务期
服务期:

16.
伴随服务
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 供应商应当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 设施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18.2
质量保证期
保修期为年,保修期从安装调试合格及整个项目最终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18.4
故障响应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的期限为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小时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需到现场进行维修,小时内,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到设备现场进行维修。

20.
付款
1.合同款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I)预付款:合同金额%于合同签订后日内凭以下单据支付:

(1) 合同金额%的商业发票(即增值税发票)一份;

(2) 根据最终用户确认的确认书副本。

31.
争议的解决
友好协商/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注:以上内容可按照实际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本表关于要采购的货物的具体资料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当以本前附表为准。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当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当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或者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当承担的其它义务。

1.5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6 “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7 “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者实体。

1.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服务进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指明。

1.9 “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买方和卖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生效所包含的所有时间和内容。

3. 原产地

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当来自国内或者是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

3.2 本条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者生产或者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制造、加工或者实质上装配了主要部件而形成的货物。商业上公认的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性能或者功能上与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4. 标准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当符合服务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当符合中国国家标准或者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2 除非服务要求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者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者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者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当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 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当使用合同条款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当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6. 专利权

卖方应当保证,买方在国内使用该货物或者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者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7. 履约保证金

7.1 卖方应当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内,向买方递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所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7.3 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递交:

7.3.1 由一家在国内注册且信誉好的银行用比选文件提供的格式或者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

7.3.2 银行汇票、支票。

7.4 在卖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内,买方将把履约保证金原额退还卖方。

8. 检验和测试

8.1 买方或者其代表应当有权检验和/或者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服务要求将说明买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买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者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卖方。

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者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或者其分包人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当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买方不应当承担费用。

8.3 对国外进口的货物,卖方应当出具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简称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证书。

8.4 如果任何被检验或者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买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卖方应当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8.5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者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者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者放弃。

8.6 在交货前,卖方应当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递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者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当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8.2款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者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者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者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应当及时向卖方提出索赔。

9. 包装

卖方应当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者变质。这类包装应当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当承担由于其包装或者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者费用。

10. 装运标记

10.1 卖方应当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0.1.1 收货人

10.1.2 合同号

10.1.3 发货标记(唛头)

10.1.4 收货人编号

10.1.5 目的地

10.1.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10.1.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

10.1.8 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者2吨以上,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当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的适当标记。

11. 装运条件

11.1 如果是“到岸价”/“运费和保险付至……价”的合同:

11.1.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订舱位、运输和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1.2 提单/空运提单日期应当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1.3 除非另行同意,货物不能放在甲板上运输,也不能转运。

11.1.4 目的地/项目现场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11.2 如果是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者货架交货价)合同:

11.2.1 卖方应当负责安排内陆运输,但由买方支付运费。

11.2.2 有关运输部门出具的收据的日期应当视为交货日期。

11.3 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当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者重量。否则,买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2. 装运通知

12.1 无论是何种价格条件的合同:

12.1.1 卖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即装运前—天或者空运前—天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当用特快专递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运输、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12.1.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后二十四小时之内以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者体积达到或者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卖方应当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买方,易燃品或者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当另行注明。

12.2 在出厂价合同项下,如果是因为卖方延误不能用电报或者电传或者传真形式将上述内容通知买方,使买方不能及时办理保险,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卖方负责。

13. 交货和单据

13.1 卖方应当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当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者其他单据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

13.2 卖方应当在货物装完并启运后以传真形式将全部装运细节,包括合同号、货物说明、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码及日期、装货口岸、启运日期、卸货口岸等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为合同支付的需要,卖方还应当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买方寄交或者通过卖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 保险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当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本条款规定的方式,以人民币投保全面保险。

14.2 如果买方要求按照“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其货物保险将由卖方办理、支付,并以买方为受益人。卖方应当以货物的实际价值的发票金额投保一切险。

14.3 如果是“出厂价”合同,装货后的保险应当由买方办理。

14.4 如果是买方“指定任意地点”或者“用仓库交货价”合同,则交货前的一切保险由卖方负责。

15. 运输

15.1 合同要求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卖方应当负责办理、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或者项目现场,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当包括在合同价中。

15.2 合同要求卖方以“到岸价”或者“运费、保险付至……价”交货,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当获买方同意。

16. 伴随服务

16.1 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者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前附表”与服务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有):

16.1.1 实施或者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者试运行;

16.1.2 提供货物安装和/或者维修所需的工具;

16.1.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16.1.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者监督或者维护或者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6.2 卖方厂家和/或者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者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6.3 卖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未含在货物的合同价中,双方应当事先就其达成协议,但其费用单价不应当超过卖方向其他人提供类似服务所收取的现行单价。

16.4 卖方应当提供“合同条款前附表”/服务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者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当包括在总合同价中。

17. 备品备件

17.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7.1.1 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7.1.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当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17.1.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当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2 卖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前附表”/服务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8. 保证

18.1 卖方应当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者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当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卖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者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照买方的要求设计或者按照买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卖方的行为或者疏忽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最终目的地国家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18.2 本保证应当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或者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一定期限内保持有效(上述期限见合同条款前附表)。

18.3 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买方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18.4 卖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者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者部件。

18.5 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9. 索赔

19.1 如果卖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买方在合同条款第18条或者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卖方应当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9.1.1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19.1.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9.1.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者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者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当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9.2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当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天内或者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货款或者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20. 付款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规定。

21. 价格

卖方在本合同项下递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22. 变更指令

22.1 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者几项:

22.1.1 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者规格;

22.1.2 运输或者包装的方法;

22.1.3 交货地点;

22.1.4 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 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者时间增加或者减少,将对合同价或者交货时间或者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天内提出。

23. 合同修改

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者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改书。

24. 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者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25. 分包

25.1 卖方应当书面通知买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5.2 分包必须符合合同条款第3条的规定。

26. 卖方履约延误

26.1 卖方应当按照本合同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6.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当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当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6.3 除了合同条款第29条的情况外,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6.2款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延误交货,将按照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7. 误期赔偿费

除合同条款第29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当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周的赔偿费按照迟交货物交货价或者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 %计收(双方另外约定的除外),直至交货或者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8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8. 违约终止合同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提出警告无效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者全部合同:

28.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者全部货物;

28.2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28.3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

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28.3.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者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有关人员在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8.3.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者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的利益的行为。

29. 不可抗力

29.1 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当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当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9.2 受阻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者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者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天以上,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30. 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如果卖方破产或者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但已交付的货物应当按照合同支付货款。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者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者补救措施的权力。

31. 争议的解决

31.1 合同实施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31.2 如协商不成,可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1.3 在争议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当继续执行。

32.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33.2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33.2.1 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33.2.2 技术规格;

33.2.3 服务期及其它附件;

33.2.4 履约保函。

34. 合同其他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此商务规范书为合同模板,具体以正式合同为准)

[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六、如有必要,可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通讯地址:[ ]

电 话:[ ] 传 真: [ ]

电子邮箱:[ ]

受托方(乙方):[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通讯地址: [ ]

电 话:[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项目”)进行[ ]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合同,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1技术服务的目标:[ ]。

1.2技术服务的内容:[ ]。

1.3技术服务的方式:[ ]。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2.1技术服务地点:[ ]。

2.2技术服务期限:[ ]。

2.3技术服务进度:[ ]。

2.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

2.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3.1提供技术资料:[ ]。

3.2提供工作条件:[ ]。

3.3其他配合协作事项:[ ]。

3.4甲方提供上述技术资料、工作条件和配合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4.1本合同费用总额(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本合同费用总额已包括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报酬、所需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向乙方付款: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2)分期支付

甲方分期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

4.3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4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4.5本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纳税人识别号:[ ]

地址:[ ]

电话:[ ]

4.6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五条 保密

5.1乙方对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以及在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统称“保密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不得将保密资料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事项以外的其他用途。乙方有义务对保密资料采取不低于对其本身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护手段予以保护。乙方可仅为本合同目的向其内部有知悉保密资料必要的雇员披露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5.2乙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软硬盘、图纸、彩样、照片、菲林、光盘等)留存保密资料。乙方应当在完成委托事项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乙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5.3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乙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乙方独立开发的。

(3)由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乙方披露的,但乙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5.4如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年内持续有效。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书面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请求后[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 ] 。

第七条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服务工作转由第三人承担。

第八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8.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

8.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

8.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

8.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 ]。

第九条 侵权处理

9.1乙方应当保证,其依本合同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过程中和/或其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9.2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技术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技术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技术服务成果。

(3)其它使甲方对技术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条 项目服务成果的权利归属

10.1双方确定,乙方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10.2双方确定,甲方利用乙方的服务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专利申请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服务过程中,根据甲方要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

11.1技术指导和培训内容:[ ]。

11.2地点和方式:[ ]。

11.3费用及支付方式:[ ]。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双方确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2.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技术服务的,每逾期[ ]日,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费用总额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本合同费用总额总额的[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12.3乙方提供技术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更正和修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并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4.1发生不可抗力。

14.2[ ]。

第十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上海]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5.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六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6.1“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6.2[ ]。

第十七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1技术背景资料:[ ]。

17.2可行性论证报告:[ ]。

17.3技术评价报告:[ ]。

17.4技术标准和规范:[ ]。

17.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

17.6其他:[ ]。

第十八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18.1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8.2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8.3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8.4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8.5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8.6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形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

甲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年[ ]月[ ]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合同登记编号:

















1.申请登记人:

2.登记材料:(1)

(2)

(3)

3.合同类型:

4.合同交易额:

5.技术交易额: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为一方和(卖方省区和城市)的(卖方名称)(以下简称“卖方”)为另一方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标准服务和伴随服务,即(货物和服务)而进行比选,并接受了卖方以总金额(币种、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服务的参选。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 本合同文件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 下述文件是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一起阅读和解释:

(1)中选通知书

(2)参选函

(3)合同条款

(4)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1 –服务范围及单项报价表

附件 2 - 履约保函

3. 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服务,并修补缺陷。

4. 考虑到卖方提供的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者其他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的金额。

5.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6.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买方:(盖单位公章)卖方:(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第五章 服务要求

1 概述

1.1参选人所提供的所有各项设备技术标准的要求如下:

1.1.1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设备的专用标准(国标、行标、国际标准等),参选人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的详细技术资料;

1.1.2若参选人的设备包含自己的专用标准,应在参选文件中具体说明,并附上相应文件。

1.2参选人提供的各项设备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比选人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比选人指出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设备性能,参选人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3参选人在参与本项目中,对于比选人披露和提供的所有信息应作为商业秘密对待并予以保护,未经比选人授权不得将任何信息泄漏给第三方,否则比选人有权追究参选人的责任。

1.4参选人一旦中选,须保障比选人在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相关指控,参选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1.5参选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二章、第四章、第六章内容,若与本部分中的内容不一致处,应以本部分内容为准。

1.6比选人拥有对本文件的解释权。参选人应承诺保证实现比选人要求的所有功能。参选人一旦中选,在合同执行时须履行其在参选文件中作出的各项承诺,若有偏差,应无偿补足。

★1.7对比选文件的服务偏离应答要求

(1)参选人应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参选文件,要求对比选文件所提出各项要求进行逐条逐项答复、说明和解释。

(2)参选文件与比选文件若有差异之处,应给予说明并填写服务要求偏离表(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

★1.8参选人在参选文件中的每一项“满足”承诺(特别是对服务期及服务要求的承诺),如中选之后不能兑现,参选人须承担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比选人将把参选人在其参选文件中所作的每项承诺的兑现程度,作为下次选择参选人的重要依据。同时,比选人将保留罚款、合同即时取消的权利。

2 服务要求

2.1维护维修标准:

a) 提供通信机房空调一年四次空调设备维护保养和系统检测服务,要求4月-5月底以前、9月-10月底以前各安排一次,其他两次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安排,并提供书面巡检维护报告。

b) 空调正常运行情况下每年四次室内机滤网冲洗以及二次室外机(风冷冷凝器)化学清洗。

c) 空调设备的巡检:

? 检查压缩机润滑油、吸排气压力,电机性能是否完好以及氟利昂在系统内流动情况,过滤器是否畅通等。

? 检查制冷系统管路是否有泄漏情况,否则应找出原因进行维修。

? 温、湿度设定值和内部参数的检查、调整;校准空调的显示温、湿度与实际温、湿度的误差。

? 测试各类风机的工作电流以及皮带、调速装置是否正常。

? 检查各类电磁阀、阀门、地湿告警工作是否正常。

? 加湿罐、积水盘清洗;加湿器输出电流调整并检查给、排水路是否畅通。

? 对电气接触部件、各类插件检查紧固;易损部件的检查、清理。

d) 提供7×24小时通信机房空调设备维护抢修服务。

e) 严格按照中国电信上海公司通信设备故障修复时限要求进行抢修时限控制,在接到用户方故障报修后必须在12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理。

f) 提供空调维护工程师现场相关技术服务和支撑,如:空调设备开机调试、告警系统连接及测试、配合动力监控系统的调试等。

g) 维修服务包含空调配件更换年累计500元以内免费,超过500元按实结算。

维护抢修和配件更换情况应在维护服务和抢修工作完成后的48小时内通过书面报告提供相应记录。

3 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参选人提供的产品需确保比选人的网络与信息安全,若参选产品存在安全风险造成比选人实际损失的,所产生一切费用由参选人承担。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1.参选函
参 选 函

致:(比选人名称):

(参选人名称) (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比选项目名称)包件(比选编号:)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参选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1. 所附参选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服务参选总价为详见《参选一览表》

2. 我方的参选文件包含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3. 我方承诺在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参选有效期为天)内不修改、撤销参选文件。

4. 随同本参选函递交参选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零 )。

5. 我方在评选过程中根据评选委员会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6. 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参选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者资料,并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参选。

7.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比选相关的所有信息。

8. 如我方中选:

(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我方承诺按照比选文件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

(3) 按照比选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参选人须知”第1.8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 其他补充说明:……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参选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须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参选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比选项目名称)包件 (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 ,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背面复印件贴于此处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4.参选一览表
参选一览表

参选人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服务内容
税率
参选产品合价
(价税合计,元)
备注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注:此表应按“参选人须知”的规定密封标记并与参选保证金一同密封单独提交。

5.参选单项报价表
参选单项报价表

参选人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序号
服务内容
增值税率(%)
价税合计(保留2位小数)
服务期
备注

1






2






3






4






5






6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注:1.如果按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2.如果不提供详细单项报价将视为没有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

6.参选人基本信息表
参选人税务资质信息表

参选人名称
 

经营范围
 

纳税人类型
 

注册地
 

纳税人识别号
 

提供业务类型
票据名称
票据类型
是否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可抵扣增值税率或征收率

类型1
 
 
 
 
 

类型2
 
 
 
 
 

类型3
 
 
 
 
 

……
 
 
 
 
 





参选人名称:(加盖单位印章)





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注:
1、票据名称填写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与营业税发票;
2、票据类型填写范围: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税发票及其它;
3、是否可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填写范围:“是”或“否”。


7.联合体协议书(如适用)
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单) 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 联合体,共同参加(比选项目名称)参选。现就联合体参选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成员单位名称) 为 (联合体名称) 牵头人。

2. 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比选项目参选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成员递交和接受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 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比选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参选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及资质等级如下:。

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5. 参选工作以及联合体在中选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

6. 联合体中选后,本联合体协议是合同的附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有合同约束力。

7. 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8. 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比选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人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成员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签字)

年月日

8.商务条款偏离表

商务条款偏离表

参选人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序号
比选文件的商务条款
参选文件的商务条款
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9.服务要求偏离表
服务要求偏离表

参选人名称: 比选编号: 包件:

序号
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
参选能力
偏离
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10.承诺书
1.不得存在情形承诺:

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参选人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参选人被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4)参选人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6)参选人在最近三年内有弄虚作假、串通参选、骗取中选情形的;

(7)参选人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通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参选人须提供不存在以上情形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11.知识产权承诺书(如适用)

知识产权承诺书

致:(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已在参选文件中明确列出本公司或相关制造商拥有的、与本比选项目中所供货物和服务相关的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并承诺如下——

1、如果本公司中选,将许可该比选项目的比选人使用参选文件中列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如有未列出的与该比选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则默示为许可比选人使用。上述明示和默示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均已包含在本公司的参选价格中。

2、本公司参选的技术方案或产品等,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若本公司中选可能会导致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那么本公司声明主动放弃中选,或者全部承担由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引起的全部责任和赔偿费用,包括因侵权而造成比选人的后续使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承诺方名称:

法定地址:

邮编:

传真/电话:

承诺方签字:

承诺方公章:

承诺日期:

12.廉洁参选承诺书

廉洁参选承诺书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我公司自愿参加比选项目,为保证参选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参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2. 不与其他参选人相互串通参选;

3. 不与比选人或比选代理机构串通参选;

4. 不以向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选;

5.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6.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参选信息;

7. 不私下接触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或评选委员会成员;

8. 不以其他方式排挤其他参选人的公平竞争;

9. 不非法干预、影响评选的过程和结果;

10. 不诋毁参选任何一方的名誉或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比选人有权否决我方参选、宣布中选无效、暂停甚至取消我方参加比选人后续比选项目的参选资格等。

参选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3.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格式

比选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函

(比选代理机构名称):

我公司为贵公司代理的(项目名称)比选项目的参选人。我方承诺,如我公司中选,我公司将按参选人须知前附表9条款的要求,向贵公司支付比选代理服务费。如不能按时支付,贵公司有权不退还参选保证金,我公司对此无异议。

特此承诺!

参选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14.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服务方案

(3) 服务承诺

(4) 同类产品服务经验(提供早期合同)

(5) 同类产品服务经验5年合同总金额

(6) 案例分析

(7) 同类产品服务项目用户评价

(8) 人员配置

(9) 维护工具车辆及服务点设置

第七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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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维修 设备维护 专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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