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公示
文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对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范围等事项的公示
自文山州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试点工作以来,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全州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18家,资本管理公司9家,融资登记公司机构3家(名单附后)。为不断加深社会公众对此类机构的认识和了解,加强社会监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新型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州政府金融办决定对文山州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状态等事项进行公示,具体事项如下:
一、业务范围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为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3.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业务。
(二)资本管理公司业务范围。
1.股权投资;
2.各项债权投资、债权转让、债权收购、债权置换,对投资对象开展借款、财务性投资等;
3.受托管理资产;
4.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咨询、财务咨询等服务;
5.其他经核准的业务。
(三)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业务范围。
1.投融资信息登记、发布;
2.民间资金投资者与中小企业、个体经营者等融资需求方的融资对接;
3.投融资中介服务:提供投融资业务咨询、投融资策划、交割监督等中介服务;
4.债权转让中介服务:对投资人通过民间资金服务机构产生的债权,提供到期日前一对一、非公开发布的债权转让中介服务;
5.咨询顾问服务:民间资金投融资研究、投融资顾问、理财顾问、服务顾问。
二、经营原则
(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原则。
1.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当地优势产业、特色产业的发展,面向“三农”发放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50%。
2.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不得向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3.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经营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得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
4.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二)资本管理公司经营原则。
1.资本管理公司的投资行为必须体现分散、审慎的原则,对单一企业或项目投融资余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
2.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股东额外增加投资额和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银行结算;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等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3.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司股东、行政主管部门等披露经中介审计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4.资本管理公司具体利率的浮动幅度、融资期限和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投融资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依法协商确定,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5.资本管理公司原则上不得跨区域经营,应按照核准的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经营区域主要指公司注册地辖区,享受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差异化政策的公司经营区域仅限于本县县域)。
6.未经批准不得分设经营网点。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引进的优先股股东除外);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出资,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
(三)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经营原则。
1.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可以按照成功对接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报县(市)金融办备案。
2.在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借贷当事人,协商确定借贷利率、期限、资金用途、抵(质)押物等内容,其约定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资金供给方的出借资金须为自有合法资金,并应出具承诺书,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对大额或活跃参与者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调查。
4.在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资金借入方应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对资金借入方资金用途真实性以及偿还能力认真审查核实。
5.进入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的单一借入方,其借入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且资金供给方不超过30人、每笔出借资金不高于200万元。借入方在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登记的融资行为尚未清偿完毕时,不得再次借入资金。
6.当事人借贷资金不得与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账户发生往来。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只能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当事人资金清算业务;委托银行要具备满足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对民间融资行为资金监管条件要求,负有监管义务,定期向云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及所在地州(市)金融办反映情况。
三、融资渠道
(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渠道。
资本管理公司在注册资本金充分使用的前提下,经属地州(市)金融办批准后,可采取向股东借款、定向借款、同业拆借、再贷款及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对外融资,融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对外融资资金必须在合作银行开立融资专户,专款结算。其中:
1.定向借款。资本管理公司可向社会合格投资人定向借款。定向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50%,定向借款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人投资额度最低不少于注册资本金的1%。
2.同业拆借。资本管理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拆借资金,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超过该机构实收资本的100%。拆借期限最长为1年。
3.再贷款及金融机构融资。资本管理公司可以向再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融资。再贷款公司对单一的资本管理公司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该资本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倍。
(三)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融资渠道。
融资登记服务公司不得向社会融资。
四、禁止性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守的禁止事项。
1.不得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3.不得超出利率范围发放贷款;
4.不得采用违法手段催收贷款;
5.不得账外经营;
(二)资本管理公司应遵守的禁止事项。
1.不得从事股票、期货、黄金以及金融衍生品等交易;
2.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
3.不得以企业的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4.不得向股东及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投资(含担保)。
(三)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遵守的禁止事项。
1.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
2.不得以发行债券、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形式筹集资金;
3.不得对外开展直接投资、融资业务;
4.不得从事股权、债权及金融资产权益等要素交易;
5.不得从事资金代理结算业务;
6.不得为融资行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7.不得泄漏投融资客户的个人隐私。
8.不得超过银行同期4倍利率对接资金。
五、违规经营事项
(一)小额贷款公司违规事项。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项的;
3.超出核准经营范围的;
4.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5.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6.不按照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资料,以及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报表、报告等资料的;
7.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8.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资本管理公司违规事项。
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2.未经批准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的;
3.未经批准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
4.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的;
5.未经批准新增和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
6.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
7.开业不经营的;
8.抽逃资金的;
9.违反利率政策的;
10.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11.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12.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13.违反《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的;
14.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违规事项。
1.违反利率规定,高息对接融资项目;
2.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股东通过平台进行“自融”;
3.单个融资项目额度和资金供给方不符合规定;
4.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
5.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
料的;
6.建立“资金池”;
7.未经批准跨区域经营;
8.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9.未经批准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及高管人员;
10.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11.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备案的业务活动;
12.设立授权服务中心等加盟机构;
13.利用政府审批、银行监管、本息担保等类似误导性宣传;
14.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平台作为兜底方、保证方误导或欺骗投资人;
15.使用规模最大、实力最强、最专业、保本保收益、零风险等宣传用语;
16.承诺固定收益回报;
17.虚假、夸大宣传风险备付金、风险准备金;
18.违反登记服务机构其它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
六、风险提示
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向当事人充分提示风险警示,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民间融资行为具有较大风险,当事人必须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进入经批准设立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进行融资行为,不代表政府或该机构将承担任何的担保或风险损失责任。”
七、举报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文山市金融办:****-*******;砚山县金融办:0876- *******;西畴县金融办:0876- *******;麻栗坡县金融办:****-*******;马关县金融办:****-*******;丘北县金融办:****-*******;广南县金融办:****-*******;富宁县金融办:0876- *******;文山州金融办:****-*******;云南省金融办:****-********。
文山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文山州小额贷款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和融资登记服务公司经营状态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状态 | 序号 | 公司名称 | 经营状态 |
1 | 文山汇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18 | 富宁县源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 | 文山利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19 | 文山高德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 | 文山文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0 | 文山昌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4 | 文山景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21 | 文山银帆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5 | 文山同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22 | 文山天赢鑫源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6 | 砚山县人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3 | 文山金汇民间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7 | 砚山县久贵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4 | 文山天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8 | 西畴县兴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正常营业 | 25 | 文山锦盟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9 | 马关县联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6 | 丘北盛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10 | 马关县欣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7 | 文山润庆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11 | 丘北县云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8 | 文山汇银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 暂停开展新业务 |
12 | 丘北县信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29 | 文山惠民融资登记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暂停开展新业务 |
13 | 丘北县钊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0 | 文山开化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 停业整改 |
14 | 广南县鑫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1 | 文山炬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终止经营资格 |
15 | 富宁县万客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2 | 富宁县融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终止经营资格 |
16 | 富宁鑫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3 | 马关县润之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终止经营资格 |
17 | 富宁合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正常营业 | 34 | 文山供销金合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取消经营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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