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17]01号

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17]01号

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公告[2017]0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和《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对泰州市水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泰州市水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一号新药创制基地二期D幢920室

法定代表人:赵振宇

二、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小型消防车项目(采购编号:GLZCX*******)”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广陵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17年3月6日寄发《告知函》,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单位于2017年3月7日签收。本局于2017年3月23日向当事人寄发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扬广财[2017]8号),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拒不接受,放弃申辩。2017年4月10日,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扬广财〔2017〕9号)。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泰州市水星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扬州市广陵区财政局

2017年4月13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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