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
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采购文件
招标编号:WZC2017-175
项目名称: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
采 购 人: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采购机构: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目 录
招标公告…………………………………………………………………(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8)
一、说明……………………………………………………………(8)
二、采购文件………………………………………………………(10)
三、投标文件………………………………………………………(11)
四、投标……………………………………………………………(12)
五、开标……………………………………………………………(15)
六、评标……………………………………………………………(16)
七、合同授予………………………………………………………(17)
八、重新开标和不再招标…………………………………………(18)
第二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20)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21)
第四章 评标办法………………………………………… ………(33)
第五章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草案………………………… ………(36)
采购文件首页
项目名称 | 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 |
项目采购编号 | WZC2017-175 |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意见 |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
采购人复核 及修改意见 |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盖章) |
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公开招标公告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
批准文件编号:翁财购准字(电子)【2017】00159号
采购文件编号:WZC2017-175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附件材料 |
1 | 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 1 | 详见采购文件、财政评审范围、工程量清单、图纸。 | *******.00 |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市政工程施工监理甲级资质的企业,有能力承担本次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4月21日,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1.30时,下午2:00—4:30时到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
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获取采购文件。
报名时,报告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提供经国家工商机关年检合格有效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其他材料
有意参加此项目公开招投标的供应商于公告之日起到2017年4月21日下午4:30之前到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同时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届时请带齐下列证件原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公章:(1)企业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4)资质证书等(5)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6)被授权人须为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市政工程专业)。(7)报名时需提交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待工程施工完毕返还。 WZC2017-170和WZC2017-175项目,供应商可兼报,但每名供应商只能中一个项目。 其他要求:本项目如有变更,将在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建设工程栏目发布更正补充,请供应商随时关注。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另行通知。 |
报名和开标时公司拟任该项目总监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场。
本公告与采购文件同时发布,未尽事宜详见采购文件。
四、采购文件售价
本次采购文件售价为0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17年5月5日上午9:00
投标地点: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楼(地址:翁牛特旗农牧大厦)
开标时间: 2017年5月5日上午9:00
开标地点: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楼(地址:翁牛特旗农牧大厦)
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 : 翁牛特旗农牧大厦一楼
邮政编码: 024500
联系人 : 崔志伟
联系电话 : ****-*******
投标保证金账户
账户名称: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采购单位名称: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 : 翁牛特旗乌丹镇
邮政编码 : 024500
联 系 人 : 江永升
联系电话 : 130*****138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7年4月14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序号 | 内 容 规 定 |
1 | 项目名称: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公开采购文件编号:WZC2017-175 |
2 | 投标有效期为:60天(日历日) |
3 |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肆仟元 从公司基本账户提交。 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期前交到翁旗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账户。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陆拾(60)天内保持有效 账户名称: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翁牛特旗支行 |
4 |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 4 份 |
5 | 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优先法。 |
6 | 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5月5日9:00时(北京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会议室 地址: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7 | 开标时间:2017年5月5日上午9:00时(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会议室 |
8 | 采购人: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翁牛特旗乌丹镇 联系人:江永升 联系电话:130*****138 |
9 | 集中采购机构: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翁牛特旗乌丹镇 联 系 人:王振民 邮政编码:024500 电 话:****-******* |
10 | 有关本项目的重要通知,请随时查阅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wqzfcg.com)的招标公告 |
11 | 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工程服务期满,工程监理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完税凭证、正式发票等会计结算所需的其他票据。 |
12 | 招标工程服务范围: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详见财政评审报告范围 |
13 | 计划工期:自施工企业入场至工程竣工验收止,超过施工期一个月。 |
14 | 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1份、副本4份 |
15 | 签字盖章要求:注明签字的地方必须签字,注明盖章的地方必须盖章 正本需在右上角用红字标明“正本”字样,且自封面至尾页每页必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副本为正本复印件 |
16 | 履约保证金,从公司基本账户提交 ,金额为中标金额的5%。履约保证金的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 账户名称:翁牛特旗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翁牛特旗支行 联系人:魏宏华 联系电话:****-******* 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费,由投标人承担。 |
17 | 1.中标价为开标现场确定的最低限价。 2.中标供应商如放弃中标的,将没收投标保证金,三年内不得参与翁牛特旗政府采购项目。 |
18 | 总监理工程师要求:需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为本公司人员。本项目需总监1名。 |
19 | 监理工程师要求:市政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为本公司人员。本项目需监理工程师5名。 |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为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定义
2.1“采购人”系指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2“集中采购机构”系指组织本次招标工作的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3“投标人”系指响应采购文件要求,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3.项目说明
3.1 项目基本情况: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地点位于翁牛特旗乌丹镇。
3.2工程服务时间:自施工企业入场至工程竣工验收,超过施工期一个月。
3.3施工和交工地点:翁牛特旗乌丹镇区内。
3.4付款
3.4.1付款方式:财政资金 ,集中支付。
3.4.2付款比例: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3工程服务费用
本项目合同工程服务服务费,包括工程服务人员服务费和工程服务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办公、生活设施购置、使用、维护费和不可预见费等所有费用,投标人在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内容:
(1)工程服务人员服务费包括人员工资、奖金、伙食费、保险费、差旅费、加班费和各种补贴等一切费用。工程服务人员现场服务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服务时间不得重复计算。
(2)驻地办必须配备数量满足工程服务要求的车况良好的小型客车作为交通工具。如果因工程服务工作需要增加车辆时,驻地办必须立即增加车辆以满足现场工程服务工作需要,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驻地办进场设备要保证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满足现场实际需要。当驻地办设备数量和种类不满足实际需要时,驻地办应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补充配备相关设备及耗材等,以满足实际需要。所发生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4)工程服务人应自备履行工程服务服务所需的辅助人员,此项工作视为已包括在工程服务人正常的服务范围之内,所发生的费用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5)驻地办应负责组织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业业务培训,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报价,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6)投标人要为进场人员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投标人组织做好进场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的基础健康档案。进场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对于疑似或已经患有职业病、传染病的人员一律不得准入上岗。投标人对进场人员要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要求配备有效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对劳动者定期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投标人要建立应急救援体系,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投标人要加强职业病、传染病防治方面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因投标人未按国家及本采购文件相关要求对进场人员进行体检、未进行宣传教育、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等原因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任何后果。所发生费用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7) 交工验收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工程服务服务不单独报价,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符合招标公告所公布的条件;
4.2其投标文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4.3其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5.投标费用
无论招标活动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将承担所有与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有关的费用。
二、采购文件
1. 采购文件的构成
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投标人须知
(4)招标内容、技术规范与相关要求
(5)投标文件的标准和格式
(6)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
(7)评标办法
(8)合同条款
(9)附件
2.采购文件的修改和澄清
2.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2.2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请求的投标人,应在2017年4月25日17时前,以书面的形式(署名并加盖公章)通知集中采购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未提出疑义,即视为默认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
2.3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每一个投标人。采购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同一采购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予以确认。修改书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份,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都有同等的约束力。
三、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部分:商务、技术部分(一正四副单独密封)
(1)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承诺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拟派驻工程监理人汇总表 人员简介
(6)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拟投入本项目的仪器和设备
(8)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监理服务期响应文件
(10)付款方式响应文件
(11)工程服务质量响应文件
(12)工程服务计划
(13)资格证明资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14)监理大纲
第二部分:投标报价(单独密封)
(1)报价单
3.2 投标报价采用双信封形式,即: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投标报价,在开标前同时提交给招标人。对于未提供报价及工程清单或未单独密封投标报价及清单的,按废标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保证金为贰万肆仟元。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更新资料(如有)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适用于本次招标。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采购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付款方式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或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7.4 投标文件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商务技术部分,第二部分为投标报价及工程量清单部分。第一部分内容为正本壹份, 副本肆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正本需在右上角用红字标明“正本”字样,且自封面至尾页每页必须有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副本封面标明“副本”字样,两部分均按投标文件构成顺序编写目录,页码应连续,牢固胶粘装订成册(各种用活页夹、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装订均不认为是牢固装订)。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 构成制作的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第二部分按固定格式填写,该签字的地方签字,该盖章的地方盖章。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胶粘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编写目录及连续页码,编制目录的页码应与章节所在页码应一致;页码由打印机机打生产;书脊胶粘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招标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或密封章。然后将正副本统一做外包封。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3.7.7每一密封条注明“于2017年5月5日上午9:00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四.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1.1 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与报价清单部分分开包装。每部分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内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的内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采购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五.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组建招标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单位所派人员(授权代理人)是否到场;
(4)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6)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10)评标专家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若投标函中的投标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应以大写为准)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投标报价)退还给投标人;
(8)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信封(投标报价)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和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
5.2.6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六.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采购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七.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招标委员会审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书,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7.2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保证金7.3.1 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须向集中采购机构交纳本须知前附表规定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无违约行为,工程完成后验收合格后返还,若有违约现象将视情况扣除履约保证金。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7.4.1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根据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八.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九. 纪律和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章 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招标内容及范围: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详见财政评审报告范围
工程服务要求
工程服务要求
1 工程工程服务范围要求
本次工程工程服务范围(参考):以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署任务为准。
2工程服务工作纲要
2.1 任务纲要
进行工程施工工程服务工作,并帮助协调实施工作。主要是进行投资、数量、质量控制。
2.2 工程服务规划
中标人应在签约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业主提交符合《 工程服务合同》 要求的工程服务。
2.3 工程服务机构职责、工作内容
工程服务公司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独立开展工程服务工作,以保证项目的实施,能够符合工程要求。承揽本项目的工程服务业务后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分包。工程服务工作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对外向业主负责,对内向监理公司负责。
2.3.1工程服务机构及职责
工程服务机构应配备适量的各级监理人员,各类监理人员的职责分明具体。
2.3.2人员安排和实施计划
( 1 )监理公司要在项目实施阶段提供服务。投标人应具备总监理工程师一名,监理工程师5名,施工工程服务需要投入的专家工作人员数应满足招标工程实施的需要。
( 2 )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主要监理工作人员。
4、工程服务实施
4.1工程服务公司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独立开展工程服务工作,保证工程实施,能够符合业主的要求。工程服务公司承揽本项目的工程服务业务后不得分包。
4.2制定不同阶段工程实施的工程服务方案。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
1.按照投标文件构成制作投标文件(详见投标人须知)。
2.采购文件提供部分格式样式,没有的供应商需自治。
格式一、投标文件封面与目录
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投标文件
(商务技术部分)
招标编号:WZC2017-175
项目名称: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人:
投标人地址:
联系电话:
日 期: 年 月日
格式二、投标书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按照已收到的招标编号为:WZC2017-175的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经我单位认真研究文件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其它有关要求后,我方愿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进行投标。我方完全接受本次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并承诺在中标后履行我方的全部义务。我方的最终报价为总承包价,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增加报价。如有缺项、漏项部份均由我方无条件负责补齐。
2、我方将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及采购文件的规定参加投标,并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标价的投标,对决标结果也没有解释义务。
3、如由我方中标,在接到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中标通知书、采购文件和本投标书的约定与你方签定工程服务合同,并递交采购文件中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行规定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4、我方承认该投标书格式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
5、本投标书自递交你方之日起_______天内有效,在此有效期内,全部条款内容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中标将成为工程服务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供应商:(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开户行地址: 电话: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格式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兹委派我单位________ (姓名)参加贵单位组织的编号为:WZC2017-175的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全权代表我单位处理本次投标中的有关事务,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责任。
本授权书于签字盖章后生效,在贵中心收到撤消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消而失效。
授权代表人无转委权。
特此委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四、投标人的一般情况表
1 | 企业名称: | |
2 | 总部详细地址: | |
3 | 电话: | 联系人: |
4 | 传真: | 电子邮箱: |
5 | 注册地: | 注册年份: |
6 | 办公面积: | |
7 | 场房面积: | |
8 | 主营范围: | |
1、 | ||
2、 | ||
3、 | ||
4、 | ||
5、 | ||
9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附有关证明材料
格式五 派驻本工程监理人员汇总表
工程名称:
姓 名 | 本工程拟任岗位 | 年龄 | 性别 | 专 业 | 专业年限 | 职称 | 安排上岗 起止时间 |
注:列入本表人员如要更换,需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更换或不到位属违约行为。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简历表
工程名称:
姓 名 | 出 生 年 月 | ||
文 化 程 度 | 技 术 职 称 | ||
毕业院校、专业 | 毕 业 时 间 | ||
现 任 职 务 | 从事工程服务工作时间 | ||
工程服务培训证书号 | 工程服务工程师证书号 | ||
工作简历: |
注:每表一人。
总监理工程师目前正在工程服务的工程一览表
工程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工程规模 | ||||
工程等级 | 工程造价 | |||
开工日期 | 预计完工时间 | |||
结构形式 | 工程服务人员总数 | |||
工程服务主要内容: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业 主 |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号码 |
投入本工程检测仪器、设备汇总表
招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规 格 型 号 | 数量 | 使用情况 | 投入时间 | 备 注 |
承诺书
致: (投标人名称)
如中标,参与 工程的施工工程服务,我公司将派具有类似监理经验的 (填写项目总监名称、监理资格证书编号)为本工程的项目总监,并保证项目总监到位率在 %(填百分比)以上即每月不少于 日历天。如违反此承诺,愿按合同有关规定接受处罚。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格式六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格式七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格式八 工期响应文件
格式九 付款方式响应文件
格式十 工程服务质量相应文件
格式十一 工程监理大纲
格式十二 资格证明材料(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格式十三
一、报价单
序号 | 项目内容 | 承诺内容 | 备注 |
1 | 投标报价 | 大写: 小写: | |
2 | 法定代表人 或总监理工程师 | (姓名) | |
3 | 服务工期工期 | ||
4 | 服务质量标准 | ||
5 | 工程地点 | ||
投标人:(名称)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 |
第四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 | 评 审 标 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
标书制作 | 是否满足要求 | ||
标书签字盖章 | 标书每页加盖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报价唯一 | 有响应财政评审后确定的工程服务费,没有按不响应处理。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一章第三部分及 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否则按不响应处理。 | ||
资质等级(如有更新) | 市政工程甲级 | ||
营业执照(如有更新) | 与资质证书一致,年检未过期。 | ||
总工程服务及专业工程服务简历表 | 是否具有总监级专业工程服务简历表 | ||
工期 | 是否与采购文件一致 | ||
投标有效期 | 是否相应采购文件 | ||
工程服务大纲 | 是否按要求制作工程服务大纲 | ||
质量管理体系 | 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 ||
安全管理体系 | 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 | 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是否满足本工程需要 |
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条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条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未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 详细评审不适用。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3.4.1招标委员会审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意见书,并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五章 中标通知书及合同草案
中标通知书
--------------------:
在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项目编号:WZC2017-175,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经采购人综合考核,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人民币: 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到通知后,请于 年 月 日下午5:00之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逾期不签者,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二、合同编号:WZC2017-175
三、签订合同地点: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06室
四、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时需向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中标总价的5%。
五、届时请备齐下列证件:
(一) 采购文件上规定的文件材料(含法定代表授权书)。
(二) 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 必备的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
特此通知。
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6年 月 日
本通知一式四份,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中心、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各一份。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翁牛特旗境乌丹镇内
工程内容:翁牛特旗紫城路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乌敦套海大街与清泉路连通工程施工监理项目。详见财政评审报告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他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金额大写: (¥ )
付款方式:待全部工程施工完毕,工程服务期满,工程监理费一次性付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完税凭证、正式发票等会计结算所需的其他票据。
七、本合同工期自工程开工,监理人员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
本合同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
采购执行机构: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地址:翁牛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306室
电话:****-*******
甲方:翁牛特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公章或合同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帐号:
地址:
电话:
本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 “承包人”时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书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的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不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的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款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建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相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员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位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未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的最后一天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住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2、监理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政策、法规、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范围:监理招标投标书中规定的监理范围。
2、监理内容: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提出修改意见;2严把工程施工质量,审查承建单位的材料、设备、构件的规格和质量;3督促检查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工程技术标准的执行,对不合格者提出返工更换及整改;4检查工程进度,严守分部分项工程,签署工程付款意见,签发工程开工停工令;5签认隐蔽工程,监督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6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档案文件;7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初验,提出竣工验收报告;8协助审查工程结算等。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1、建设单位应负责与有关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机关及四周单位、居民有关协调工作,保证工程正常进行。
2、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质量发生质疑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复试。复试合格费用由业主承担,不合格时承建商承担。
3、业主应将监理范围、内容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并为监理工程提供方便,按要求向监理提供有关完整的工程施工材料。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整套施工图和设计方案。
3、工程承包合同壹份。
4、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在监理业务范围以内的附属工程资料。
5、工程预算书壹份。
6、提供以上资料的时间为合同签订1周内。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3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零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零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详见《补充条款》。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0.8%(扣除税金)
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酬金:详见《补充条款》。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详见《补充条款》。
委托人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详见《补充条款》。
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1、本着有利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为原则,互相协商工程中的分歧意见;
2、双方应互相创造有利条件为监理工作的开展铺平道路;
3、业主对承建商的要求应通过总监实施;
4、监理人员应积极大胆的按照监理法规开展工作,对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业主可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
5、未尽事宜,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1、监理费用调整
监理费用不予调整:
2拨付方式:详见协议部分
3、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更换。
4、监理人应成立本项目监理部。项目总监必须现场办公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监理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地做到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不得缺岗。对于不称职的人员,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随时更换。所有监理人员必须专业配套且有上岗证,上岗时,委托人将按投标文件提供的管理人员名单验证上岗,且对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监理人无条件更换,同时将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
5、施工期间,施工现场每日不得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如果现场少于2名监理工程师,按每天每人300元对监理人做罚金处理,罚金从工程监理进度款中扣除。
6、施工期间,如出现因监理人员失职而发生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缺陷,每次处以500元~2000元的罚款。
7、施工期间,如因监理人员失职而出现安全事故,按本合同金额的30%进行处罚,罚金从工程监理费中扣除。
8、监理项目部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得收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得随意接受施工单位宴请,不得吃、拿、卡、要,如经发现,处以1000元~5000元罚款,并当时清除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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