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基本开户许可证一致,如企业名称有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合法批件的复印件。 (2)投标文件正、副本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项规定。 (3)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供货周期及质量标准; b.投标函的所有内容和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要求;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投标文件,且组成齐全完整; d.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与购买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4)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符合招标文件指定位置的要求,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有效的制造商的资格声明原件。代理商投标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了有效的设备制造商授权书原件,且在指定位置签字、盖章; (6)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7)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法定代表人在授权委托书的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c.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与附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e.授权委托书只能授权给一名委托代理人。 (8)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9)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供货周期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1)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3)投标人未以他人名义投标、未与他人串通投标、未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及未弄虚作假; (14)投标人与招标人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 (1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未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 (16)同一品牌的设备,制造商或其授权代理商未同时参加同一标段投标。 (17)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二、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字迹清晰可辨; a.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且投标人在指定位置盖章、签字; b.报价函签署日在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同日或之后; c.已标价设备报价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文字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d.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已标价的报价清单(含设备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已标价设备清单等)、产品单价构成分析表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未提交选择性报价;未提交调价函。 (4)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书面设备清单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设备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报价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 (5)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