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古城改造PPP招标公告
滁州古城改造PPP招标公告
滁州古城改造PPP项目资格预审公告 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受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委托,现进行滁州古城改造PPP项目社会资本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潜在社会资本参加资格预审。 一、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czcg201704-158 2、项目名称:滁州古城改造PPP项目 3、项目授权主体:滁州市人民政府 4、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5、项目背景:为推动滁州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投融资体制的创新,同时引进先进管理和技术、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效率,滁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滁州滁州古城改造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本项目社会资本采购工作,采购人拟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社会资本,现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6、项目地点:项目位于滁州老城区,内城河区域,四至范围:北至西环路、京沪铁路,南至明光路,西至西环路,东至京沪铁路。 7、项目概况: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约287亩,其中出让用地约210亩。新建总建筑面积为17.8万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7万m2,地下建筑面积4.1万m2;历史保护街区修缮面积4.7万m2,合计地上总面积共计18.4万 m2。 主要建设内容涉及8个地块,其中: 建设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建筑修缮修复、上水关、衙署、城墙等历史遗存复建、历史文化街区修缮、配套文化旅游设施建设等。 8、投资规模:项目投资规模约25亿元,其中工程建设费用约16亿元(不含土地费用)。 9、合作期限:20年,包含3年建设期和17年运营维护期。 10、合作模式: 1)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采用BOT(建设-运营-移交)的运作方式。 2)滁州市政府授权滁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资本金为50000万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9。滁州市政府授权项目公司拥有对本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负责滁州滁州古城改造PPP项目的投资、融资、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移交等工作。合作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滁州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1、项目回报机制:可行性缺口补助,计算方法为: 每年政府补助金额=经审计确认的项目总投资(年化)-当年经营净收益基准值 本项目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如年度实际经营净收益超过上述净收益基准值时,超额收益部分由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拟按1:1分成。 12、标段划分:共分1个标段 二、申请人(即社会资本,下同)资格要求及预审方式: (一)资格要求 1、基本要求 申请人应为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合法存续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 2、资金和融资能力要求 (1)申请人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2)申请人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15亿元的融资能力【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予认可】。 3、施工资质 申请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申请人2016年度或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出具)。 5、运营方至少具有下列运营业绩之一【联合体中任一方均可,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否则不予认可】 (1)申请人应有国内5万m2及以上特色商业街(区)的运营经验。 (2)申请人应有国内运营AAA级及以上景区的经验。 6、PPP项目业绩 申请人自2014年1月1日以来(时间以中标通知书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一个总投资额3亿元(金额以合同签订金额为准)及以上的PPP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人公章,同时提供原件备查,否则不予认可】。” 7、联合体 (1)项目接受联合体申请,但联合体成员不超过三家。 (2)对上述第1、4条要求,联合体所有成员均应满足;对第2、3、5、6条要求,联合体中一方满足即可。 (3)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联合体各方在本项目中职责分工以及权利和义务,但联合体各方须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竞争;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其各成员组成、职责分工等主要条款不得改变。 8、其他要求:(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出具) 1)、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自资格预审截止日期向前追溯三年)无行贿犯罪证明原件; 2)、申请人须提供申请企业和法定代表人 “近三年无行贿行为承诺书”;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不得参加投标; 4)、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9、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审申请无效: 1)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当日前一日24:00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时间以记录发布时间为准; 2)截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日当日前一日24:00时,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时间以记录处罚日期为准,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时间以处罚(记录)时间为准。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投标。 (二)资格预审方式:本项目的资格预审采取合格制。即只要申请人满足上述资格条件的,就可以成为本项目的合格的投资申请人,参与本项目公开招标环节。本项目不接受资格后审,即只有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的且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才可以参加本项目的公开招标。 三、资格预审文件获取 (一)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 2017年 4 月 21 日17时后,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czggzy.gov.cn/Front_jyzx/)下载。如申请人不及时下载交易文件,造成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1、报名时间: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时间—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2、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3、资格预审文件领取方式:网上下载 (二)资格预审答疑及澄清:如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请于2017年5月2日17时前在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zggzy.gov.cn/Front_jyzx/ )“网上提问”栏目提交疑问内容,操作手册请查看http://www.czggzy.gov.cn/Front_jyzx/InfoDetail/?InfoID=248a10d8-ded1-4342-9cae-f879cb19e914&CategoryNum=008 )采购人将在2017年5 月 4日17时后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zggzy.gov.cn/Front_jyzx/ )“答疑澄清文件”栏目予以公告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地点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资格预审截止时间)及地点:详见资格预审文件。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拒收。 五 六、联系方式 采购人:滁州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 址: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西路81号建设大厦 联系人:徐玲 电 话:0550—******* 代理机构:安徽金瑞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滁州市琅琊区百诚大厦602室(中国人寿对面) 联系人:薛梅 电 话:****-******* 七、重要说明: 1、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库中已注册并且审核通过企业报名,未入库的投标人请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办理注册备案请登陆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备案-投标企业入库须知查询。网址: (注:本项目所有联合体成员均须备案) 2、企业报名程序请登陆滁州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zggzy.gov.cn )办理(具体操作步骤和程序请参见“投标企业注册备案”栏目--“企业报名操作手册”); 3、申请人使用相同IP地址报名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核实,查实后按串通投标处理。申请人加密锁的序列码或MAC地址一致,投标无效并视同串通投标处理。 4、申请人必须报名并下载交易文件,否则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5、投标企业被县级(含)以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投标资格且开标日在处罚期限内的,一律限制进滁交易资格,不得参加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投标活动,若中标取消中标资格。 6、本交易文件前后条款若有不一致之处,在澄清答疑时又未作出明确时,各申请人的投标文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一条款均视为对交易文件的响应。 7、为提高开标成功率,减少申请人成本,本项目申请人可提供公证件代替证书原件,公证件法律效力等同于原件。 8、如发现本项目申请人存在挂靠、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并通报市公管局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9、凡竞争主体在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破坏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且被监管部门处罚的,一律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等相关网站曝光。 10、社会法人存在《安徽省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皖政办【2015】52号)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在投标截止日该失信行为仍在执行中),不得参加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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