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便携式光谱仪等招标公告
安全阀在线检测仪、便携式光谱仪等招标公告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机构”)受沈阳市财政局委托,就沈阳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专用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制造商或持有制造商授权文件的代理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评标方法等请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采购内容
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 交货时间
01 安全阀在线检测仪 1台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02 半自动气体保护焊机 1台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03 便携式光谱仪 1套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04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超高压试验泵 1台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05 多功能测试仪 1套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06 数字超声波探伤仪 1台 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2.投标截止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8日09∶30时前递交投标文件,其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3.开标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8日09∶30时整
4.投标及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第一评标室)
5.集中采购机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名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
邮政编码: 110014
招标编号: CG(Z)2006-0077
联系电话: ***-********
传 真: ***-********
联 系 人: 尹海群先生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招标编号:CG(Z)2006-0077 项目名称:专用设备政府采购 交货地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2 现场勘察安排:无
3 13 投标总价包括产品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的费用
4 14 投标保证金及交付方式:无
5 1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
6 16 投标文件正本:1份 副本:4份
7 17 投标文件在开标大会地点递交至:集中采购机构 招标项目名称:专用设备采购 招标编号:CG(Z)2006-0077
8 18 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8日09∶30时 公开开标大会时间: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8日09∶30时 开标地点:沈阳市沈河区北一经街78号(沈阳市政府采购第一评标室)
9 28 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则
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过国内公开招标来择优选定供应商。
1. 资金来源
1.1 集中采购机构将通过政府预算资金支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项所述项目在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
1.2 集中采购机构为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 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
2.1 投标人不应与集中采购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 投标人须是有能力提供本次招标产品的在中国境内生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在中国境内授权的代理商。
2.3 若投标人提供的产品不是投标人生产的,必须得到产品制造商向投标人提供的正式授权文件。
2.4 “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
2.5 “产品”系指“产品需求”中所列的设备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6 “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产品供应附带的售后服务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2.7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8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9 投标人应具有本采购项目所需相应的质量认证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10 投标人不应因腐败和欺诈行为而被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第34条宣布不合格。
2.11 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集中采购机构所需相应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3. 投标委托
3.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则须持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第4章投标文件格式4.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提供被授权人与投标人之间关系的合法的证明文件如劳务合同等。
4. 问题提出的形式
4.1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4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
5. 投标费用
5.1 无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须自行承担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二、招标文件
6. 招标文件构成
6.1 招标文件包括: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
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 2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3 章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 4 章 投标文件格式
6.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7.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7.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传真、电报形式通知集中采购机构,但通知不得迟于开标日期前14天使集中采购机构收到,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3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须立即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7.4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每一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 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3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投标文件中如有外文资料,投标人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
9. 投标函格式
9.1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产品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等。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产品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产品递送到项目现场以及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每个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0.2 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0.2.1 投标报价表
(1)产品投标总价,为产品递送到招标文件规定的实际交货地的价格。
(2)产品的交货价,包括制造、组装该产品所使用的零部件及原材料已付的全部代理税和其他税。
10.2.2 分项价格表
10.2.3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0.3 投标人按第10.2条填写的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等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
10.4 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0.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1. 投标文件构成
11.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部分(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
11.1.1 投标文件(统一格式),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分项价格表
(4)设备及部件明细表(包括工艺设备、检测设备、主要的工位器具及主要零部件等)
(5)技术规格偏离表与商务条款偏离表
11.1.2 资格证明文件(统一格式),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06年已年检)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证件必须有效)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或经销证明(非制造商投标必须提供)
(6)制造企业情况一览表
(7)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非制造商投标必须提供)
(8)技术文件(文字资料、数据、说明书、检验报告、所投产品的彩页等)
(9)投标人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认证证书
(10)近五年内所投产品的销售业绩(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1)在沈阳行政区设立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保障措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为代理必须同时提供制造商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
(12)经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上一季度纳税证明
(13)投标人投标综合情况说明
(1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所投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
12.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2.1 按照第11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2.2 投标人必须按第11.1条规定的内容及格式(见第4章 投标文件格式)填报全部文件。
12.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以投标文件附件的形式编写,投标文件附件和幅面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并按投标文件统一编码及装订。投标文件附件包含以下内容:
(1)货物主要技术数据和运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提供必要的产品样本;
(2)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国别和价格);
(3)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详细的交货清单;
(5)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包括货源及价格);
(6)投标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即对招标货物的规格、性能、材质、配套货物提出更为合理的替代方案,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能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
(7)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按照第11条规定,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集中采购机构满意:
(1)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家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生产能力和经验等。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本项目暂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5.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5.1 自开标日起90日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5.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报、传真等。投标人可以拒绝集中采购机构的这种要求。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16.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6.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种资料(本须知第11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6.2 投标文件一式5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4份,并分别装订成册。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投标文件中,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则以正本为准。
16.3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
16.4 投标人名称应填写全称,不允许只填写简称。
16.5 所有投标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6.6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16.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16.8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全部副本必须装订成册,否则将被视为无效7.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一个外包封中。
17.2 内外层包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注明的地址发至集中采购机构;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北京时间2007年01月18日09∶30时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印鉴。
17.3 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7.1、17.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8. 投标截止时间
18.1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8.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第7条 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9. 迟交的投标文件
19.1 按照第18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0.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的签字盖章。
20.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7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0.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0.4 在投标截止时间第18条至集中采购机构在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1. 开标
21.1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地点接受投标文件。
21.2 开标大会在沈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等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参加开标大会,参加会议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1.3 按照第19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1.4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集中采购机构将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书面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集中采购机构认为合适的其它内容。集中采购机构将作开标记录,开标记录包括按第21.4条的规定在开标时宣读的全部内容。
21.5 开标时,如果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表的内容与投标函或投标报价明细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表为准。投标报价表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1.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21.6.1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1.6.2 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的;
21.6.3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的;
21.6.4 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21.6.5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1.6.6 交货期超过规定交货期的;
21.6.7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全部副本未按规定装订成册的;
21.6.8 开标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未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的。
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2.1 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2.2 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2.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3.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初审内容为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内容是否完整、价格构成有无计算错误、文件签署是否齐全等。
23.2 初审中,对价格的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修正:
(1)如果单价乘数量不等于总价,应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 应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
(3)集中采购机构将按上述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3.3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重大偏离系指投标货物的质量、数量及交货期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这些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集中采购机构将允许修改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的地方。
23.4 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本身,不依靠开标后的任何外来证明。
24.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 公开招标采购开标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推荐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集中采购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 集中采购机构有权就投标文件中含混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要求。投标人必须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5.2 必要时集中采购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及实质内容。
26. 评标
26.1 评标准备
26.2 初步评审
26.2.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核,主要审查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以及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2 列出招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和加盖投标人公章的;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5)投标文件附有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7)投标文件缺少招标文件第11.1.1条第(1)、(2)款、第11.1.2条第(1)、(3)、(4)、(5)、(8)、(10)、(11)款。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作废标处理。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6.2.3 评标委员会列出合格和有重大偏差并评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
26.3 详细评审
26.3.1 根据第28.2 条所确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后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6.3.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对投标报价中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说明或证明材料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具体认定。
26.4 定标
27. 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7.1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完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时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权利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7.2 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7.4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8. 评标方法和评标原则
28.1 评标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后,每包确定1个中标人。
28.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六、授 予 合 同
29. 合同授予标准
29.1根据最低评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30. 集中采购机构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0.1 尽管有第29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31. 中标通知书
31.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31.2 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1.3 中标人在按照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将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
32. 签订合同
32.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派其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 履约保证金
33.1 本项目暂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34. 腐败和欺诈行为
34.1 定义
(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的行为,以及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 “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评标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
34.2 如果集中采购机构认为某投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其投标。对情节严重者,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一段时间内拒绝该投标人参加集中采购机构所组织的其它招投标活动。
35. 中标服务费
35.1 本项目暂不收取中标服务费。
第2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 7.2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供货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余款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供货方。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十二(12)个月。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3)“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买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
(6)“卖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2. 来源地
2.1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2 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 技术规格
3.1 交付的产品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4. 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证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 装运条件
6.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交货。
6.2 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种类和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种类、数量和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付款;
7.2.1 装箱单;
7.2.2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7.2.3 发票。
8. 附带服务
8.1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贷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每批产品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设备出现故障,应在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如果故障仍不能排出,24小时内要到达维修地。
⑵ 暂时不能修复的故障,应在24小时内提供替代设备,保证买方工作的正常进行。
⑶ 保修期内,设备故障在15日内不能修复时,应无条件更换。
8.3 附带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单独地进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的,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确保经过国家3C认证(适用于属于3C认证目录下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产品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卖方承诺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产品的质量保证期至少为十二(12)个月。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产品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产品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9.3 卖方对产品和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提供至少为十二(12)个月的质量保证及维修保养期,保养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产品和产品供应的附带服务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保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
9.4 产品在正确使用验收合格后的十二(12)个月内,非买方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包换。
10. 检验
10.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0.2 产品到达项目现场后,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被退回,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0.3 卖方所交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11. 索赔
11.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1.2 在合同第9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⑵ 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的价格??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9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2. 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4.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5. 争议的解决
15.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 转让和分包
18.1 卖方不得转让或分包其合同。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2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后生效。
21. 主导语言
21.1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
22. 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 合同格式
沈阳市政府采购货物采购合同(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产地 备注
1
2
3
合计
注:价格已含安装调试费、运费等相关费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
3、交货地点、时间及有关费用
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见合同条款1
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之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质量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
6、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7、包装
7.1 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8、验收
8.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 天。
8.2 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由买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等等。
8.3 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卖方开具货物发票。
9、伴随服务
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⑶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⑷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⑹ 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
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3 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
10、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 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
11.2 合同签订生效后,在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产品制作完成,运至交货地点并将全部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且经买方最后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复印件和经买方签字盖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给卖方;余款在十二(12)个月后,卖方持买方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情况反馈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卖方。
12、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被加收误期赔偿,直到终止合同。
12.3 在履??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误期赔偿
13.1 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2 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⑵ 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⑶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13.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规定的货物,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用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不可抗力
15.1 合同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等。
15.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使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破产终止合同
16.1 如果卖方破产或失去清偿能力,那么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7、合同转让或分包
17.1 除非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17.2 合同转让或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8、合同争议的解决
18.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来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请调解或向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18.2 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⑴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 依法向买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8.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9、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0、税费
20.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1、合同生效
21.1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1.2 本合同一式三(3)份,以中文书就,签字盖章各方各执一(1)份,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1)份。
22、合同附件
22.1 本合同附件共计 页。
22.2 本合同所附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2.3 公开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
23、合同修改
23.1 除非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使之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以下无正文)
签约方:
买方: 卖方:
(公 章) (公 章)
地址或住所: 地址或住所:
买方法定代表人 卖方法定代表人
(签 字) (签 字)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帐 号:
年 月 日
鉴证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 章)
采购中心主任: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第3章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
01包:安全阀在线检测仪(1台)
开启压力测量误差<2%;操作简单、方便;重量轻便于携带;数据存储100组以上;无螺纹阀杆夹持力>1500kg;具有背光;传感器有防过载功能。
02包:半自动气体保护焊机(1台)
额定输入容量:31.9 KVA / 28.1KVA;额定输出电流:500A;额定输出电压:39V;额定负载持续率:60%;额定输出空载电压:66V;输出电流范围:60~550A;输出电压范围:17~41.5V;收弧电流范围:60~550V;收弧电压范围:17~41.5V;焊接方式:分别/一无化;晶闸管控制。
03包:便携式光谱仪(1套)
体积小、重量轻、便于携带、操作方便;可精确分析碳C、磷P、硫S、硼B、砷As、硒Sn 等元素。
04包: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超高压试验泵(1台)
外测法气瓶水压试验装置:最高试验压力50MPa;变形量测试精度0.1mL;微机自动控制;两个150mm 0.25级双指针压力表,配套的大流量气驱高压泵。
05包:多功能测试仪(1套)
加热:升温时间12分钟,温度范围50~650度,精度0.5度,均匀性0.1度;功耗4.4A;热电偶准确度指标:-200到0℃,0到400℃,1.1℃,0.75℃;频率:方波,1CPM到10kHz;固定幅度:5Vp-p;最大电压:30V;存储温度:-20℃到71℃;操作温度:-10℃到55℃;相对湿度:95%(10~35℃)75%(30~40℃)45%(40~50℃)35%(50~55℃);跌落:30g,11ms,半波震动(或1米跌落);振动:随机,2g,5~500Hz;压力测试仪1套,精度0.05 %;压力传感器3套,范围:10MPa,69MPa,6.9KPa;配套快速接头,变径转换头及连接套件;压力源2套;要求:系统结成一体化,可实现完整功能。
06包:数字超声波探伤仪(1台)
检测范围:2.5~6000mm,工作频率:0.4~15MHZ,工作方式:单探头发射/接收方式,双探头发射/接收方式,水平线性<0.5,动态范围≥32Db分辨率≥30Db。
第4章 投标文件格式
4.1 投标函
致: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G(Z)2006-0077),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的名称),提交下述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份。
1. 技术文件及证明文件
2. 产品需求及技术规范
3. 规格响应表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⑴按招标文件规定交付产品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⑵我们承担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⑶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⑷我们同意在投标人须知中规定的开标日期起遵循本投标文件,并在投标人须知第1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⑸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们将接受投标人须知第15条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⑹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的资料。
⑺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联系地址:
联系方式: (包括电话、电传、传真号)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日期: 年 月 日
特别说明:投标人必须认真填写此表中开户银行部分,如果中标将以此表中所列示的开户银行与账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部分不允许更改。
4.2 投标报价表 单位:元(人民币)
包号 产品名称 数量 投标总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01 安全阀在线检测仪 1台
02 半自动气体保护焊机 1台
03 便携式光谱仪 1套
04 气瓶水压试验装置及超高压试验泵 1台
05 多功能测试仪 1套
06 数字超声波探伤仪 1台
填写说明:
1、请投标人根据各包内的具体技术指标自行编制投标报价明细表。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应详细列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生产厂商、产地等信息。
2、本表为公开唱标用表。开标时,本表中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及分项价格表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3 分项价格表
单位:元(人民币)
分项项目 价格
设备费用
技术服务费用
培训费用
运输费用
保险费用(临时险)
税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4 设备及部件明细表
(包括工艺设备、检测设备、主要的工位器具及主要零部件等)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设备及部件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企业 产地 数量 单价 小计
合 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5 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偏离 说明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6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的法定代表人。就 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此处请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名称)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合同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权,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
单 位: 部门: 职务: 。
(※此处请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8 制造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法人名称
住所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号话
经济性质
从业人数(人) 合计: 其中:
管理人员数: 技术人员数:
注册资金(万元) 合计: 其中: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 批准文件文号及日期
审批机关 审批文件文号及日期
主要分支机构简况 企业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执照号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9 贸易公司(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
1. 名称及其它情况:
⑴投标人名称:
⑵地址:
⑶成立和注册日期:
⑷上级主管部门:
⑸公司性质:
⑹主要负责人:
⑺职员人数:
⑻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a)固定资产:
原值:
净值:
(b)流动资金:
(c)长期负债:
(d)短期负债:
(e)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f)资金类型:
商业性:
非商业性:
2. 最近3年的年度总营业额:
3. 最近3年中与各贸易公司成交的此种投标产品(如果有的话):
4. 有关开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5. 投标人认为需要声明的其它情况: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此处需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4.10 投标人投标综合情况说明
为了使集中采购机构更好地确认投标人的综合实力,投标人应认真回答以下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
一、技术质量
1、阐明产品的来源地,产品技术指标是否全部达到招标产品的要求?产品有哪几项技术指标超过招标产品的性、设备的齐全性。
3、产品检测设备的先进性、齐全性。
4、产品制造和检验的执行标准。
5、通过什么认证体系?
6、产品检验报告。
7、代理业绩(同类产品代理合同)。
二、供货期
1、能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期?
2、如可提前供货,其提前供货的时间: 。
三、售后服务承诺
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
五、优惠条件
1、随产品赠送物品的规格,数量?
2、质保期限 月。
六、其它情况
4.11 投标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或经销证明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机构代码证
3、技术文件
4、投标人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认证证书
5、在沈阳行政区设立的产品售后服务体系及保障措施的相关证明
6、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纳税证明
7、近五年内所投产品的销售业绩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所投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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