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01标段及4号线01标段管片供应
物资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R23GD-NNGS-2017-WZ01
1 招标条件及依据
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为:南宁轨道交通集团 ,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的物资用于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01标段、4号线01标段混凝土管片预制生产,本项目施工所需的物资已经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招标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发改委令第27号);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发改委令第12号);
2.4《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
2.5本次招标文件的具体规定及要求;
2.6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 工程概况及招标内容
2.1工程概况:南宁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工程(科园大道-平乐大道)是南宁在建的第三条地铁线路,全长27.96公里,是重点联系江北与江南五象新区的骨干线,经过高新区、兴宁区、青秀区、五象新区,线路北起科园大道站,南至平良立交站,全线共设置23座车站,均为地下车站;南宁市轨道交通4号线01标工程,西起经开区南站大道,沿罗文大道,洪历路,那洪大道向东敷设,标段中标为体育中心站,标段全长15.951km,共设12座车站。盾构管片混凝土强度等级C50,抗渗等级P12,隧道衬砌外径6.0m,内径5.4米,厚度0.3m,每环宽1.5m,工期目标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满足区间隧道的盾构推进要求。
2.2招标内容
本次招标物资为混凝土所需的钢材、水泥、减水剂、中砂、碎石、粉煤灰、预埋件,详情见附件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钢材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1.2 投标人产品要求:要求投标产品为柳钢、贵港桂宝、桂万钢、冷钢生产的产品。
3.1.3 财务能力要求: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且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1.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或代理商须获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投标产品必须是柳钢、贵港桂宝、桂万钢、冷钢。须提供投标产品近三年(2014年以来)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高线、螺纹钢各1份。
3.1.5 供货业绩要求:生产厂或代理商2013年以来具有国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供货业绩3项及以上,并具有相关证明材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3.1.6 履约信用要求:应附投标人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及2份投标人供应良好的用户证明。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1.7 其他要求:物资制造工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工厂的产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水泥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3.2.2 生产能力要求:生产厂家具备拥有新型干法旋窑2500T/D及以上的生产能力及证明文件,并已获得有效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不接受立窑和旋窑同时存在的投标人。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2.3 财务能力要求:生产厂家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代理商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近2年综合销售收入年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3.2.4 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厂或代理商须获得有效的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生产厂须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颁发的有效期内的投标产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须提供投标产品近两年(2014年至2015年)的省部级或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且42.5及以上规格的水泥各项指标满足国标的同时须满足地铁项目相关原材料最新标准。
3.2.5 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2013年以来具有国家大中型工程项目的供货业绩,并具有相关证明资料(附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
3.2.6 其他要求:本次招标水泥品牌为:华润。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或供应商证明)、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生产厂公章(鲜章),上述资料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采购文件将会被否决。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
3.2.7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2.7 物资制造工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工厂的产品。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粉煤灰投标人资格要求:
3.3.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3.2 生产能力:生产商二级以上粉煤灰年生产能力达到5万吨及以上。
3.3.3 质量保证:生产厂家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拥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报告,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标准;代理商投标时,生产厂家出具的授权书、检验报告复印件须加盖生产厂公章(鲜章),上述资料应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内,否则其投标文件将会被否决。盖电子章的资料为无效资料。
3.3.4 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代理商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代理商需由粉煤 灰生产厂家(或电厂)签署针对本项目投标的授权代理委托书以证实其合法性,并同时确认将通过代理人向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及供货时间满足招标人的需要,且必须是该授权生产厂原厂生产的粉煤灰,粉煤灰必须为风吹原灰,不得进行二次加工。
3.3.5 供货业绩:投标人近三年有国家重点工程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施工单位对其的检验报告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供应商需提供用户服务评价意见。
3.3.6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3.7 其他要求:C50及以上砼用粉煤灰只选用南宁国电电厂产粉煤灰,C50以下砼用粉煤灰不限定厂家。物资制造工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工厂的产品。
3.3.8其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减水剂投标人资格要求:
3.2.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和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
3.4.2 生产能力: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上。
3.4.3 质量保证: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具有近两年省、部级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投标物资检验报告,同时应符合GB/T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GB50119-2011《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的混凝土用聚羧酸高效减水剂的相关要求。
3.4.4 财务能力: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以上人民币。
3.4.5 供货业绩:生产商的产品近三年至少有三项国家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施工单位对其的检验报告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
3.4.6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不接受在行业主管部门、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期内的投标单位。
3.4.7 其他:不接受代理商和联合体投标。
3.5 中砂投标人资格要求:
3.5.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生产或销售合格中砂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5.2 生产能力:生产商年生产合格中砂10万吨以上。
3.5.3 质量保证:具有近两年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相关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并符合国家、行业建筑用中砂相关标准。
3.5.4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5.5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
3.5.6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7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5.8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
3.5.9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5.10其他要求:中砂产地要求为广西合浦河砂、广西钦州河砂。
3.6碎石投标人资格要求:
3.6.1 经营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及生产或销售合格级配碎石能力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6.2 生产能力:生产商年生产合格碎石10万吨以上。
3.6.3 质量保证:具有近两年市级以上质量监督相关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并符合国家、行业建筑用碎石相关标准。
3.6.4 财务能力:生产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代理商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3.6.5 供货业绩:近三年具有供应大中型项目的供货业绩。
3.6.6 一包一投,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7 当本次招标的材料出现供不应求或质量偏差或施工材料发生改变时,招标人在申明后有权重新组织招标或者不使用本次招标的材料。
3.6.8 投标人有足够的垫资能力。
3.6.9 投标人必须诚实守法、信守合同、服从招标人的统一协调分配。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7预埋件投标人资格要求
3.7.1 经营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或代理商。
3.7.2 生产能力:生产商预埋件年生产能力达到2万套及以上。代理商投标时,其代理的生产商产品需满足招标人对生产商的要求。
3.7.3 质量保证:生产厂家或代理商已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拥有近两年省、部级及以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检测报告,其各项指标均能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标准。
3.7.4 财务能力:生产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并同时确认向本项目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数量及供货时间满足招标人的需要。
3.7.5 供货业绩:生产商的产品近三年有国家重点工程(特别是地铁项目)的供货业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用户证明,施工单位对其的检验报告等);生产商无不良产品质量记录;供应商需提供用户服务评价意见。
3.7.6 履约信用: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约记录,未出现违约及被监管部门通报等情况。
3.7.7 其他要求:物资制造工厂与其代理商不能参与同一个包件的投标,同一包件同一代理商只能代理一个制造工厂的产品。
4 招标方式
4.1 本次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4.2 投标人对所有包件应一包一投。
5 招标文件公告
5.1 公告时间:2017年4月28日至5月2日。
5.2公告媒体: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www.cr235.com)、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r23g.com/)、
(http:///)
6 招标文件的获取
6.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5月3日至2017年5月7日(节假日正常上班),每日上午8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广西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2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股东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购买招标文件。
6.2 招标文件每包件500元,仅收取现金,售后不退。
6.3本次招标不可代办邮寄招标文件。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开始时间:2017年5月23日8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递交地点:广西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2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
8 开标
8.1 开标时间:2017年5月23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8.2 地址:广西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2号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会议室;届时欢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广西南宁市东盟经济开发区长岗大道2号
邮 编:530105
联系人:黎开政杜巍林杨涛(具体事务联系人)
电 话:
186*****108183*****168186*****067 传 真:
****-******* 电子邮件:
********52@qq.com
招标单位: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南宁工程有限公司
10监督人: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监察室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执法和效能监察室
***-********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物资部
***-******** ***-********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 在投标人报名期间,若招标人故意排除潜在投标人,可向监督人举报。
中铁二十三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