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X223城石线K5+587-K5+752段路面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县道X223城石线K5+587-K5+752段路面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
随机抽取法招标文件
(试行范本)
招 标 编 号: 福顺恒[2017]P035号
项目名称:城厢区县道X223城石线K5+587-K5+752段路面改造工程
招 标 人: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招标代理单位: 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2017年05月
适用于30-800万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二 投标人须知
(一) 招标文件
(二) 投标文件的组成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四) 开标、定标
(五) 合同签订和备案
第三部分 合同条款(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
招标人
名称: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地址: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 郑小姐
电话:***********
2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莆田市学园北路辉煌商住楼504室
联系人:郑小姐
电话:***********
3
项目名称
城厢区县道X223城石线K5+587-K5+752段路面改造工程
4
建设地点
城厢区常太镇
5
建设规模
约26万元
6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7
资金来源
财政拨款
8
招标范围
施工图所示的并结合工程量清单
9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3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17 年 月 日
计划交工日期: 2017年 月 日
10
质量要求
标段工程交(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 合格 。
11
投标人对象及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标人须是莆田市交通基础设施名录库中的企业。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独立法人。建造师须是申请人本企业职员(以建造师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具备不低于 二 级 公路 (专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且目前无在建工程项目,投标单位或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非莆田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投标人如在莆田市区域内已中标和在建工程项目累计达到 3 个(含 3 个)的,不能参加本招标项目
投标(项目是否完成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为准。若因特殊原因未能验收,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12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13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4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3 天前
15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答疑纪要、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
16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5 天前
17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05 月09 日 11 时00分
18
网上澄清和修改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踏勘项目现场中存在疑问的,可不署名于2017年05 月 04日17:30 时前以书面形式将疑问材料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招标人于2017年05月05 日 17:30时前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修改内容
19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20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21
工程预算价和发包价编制依据
招标文件有关规定
22
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布工程预算价、发包价
工程预算价:256817 元
工程发包价:215726元
时间:2017年 05月02日17:00前
23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60 天
24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伍仟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保函格式详见投标文件附件四)
投标人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2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光盘或U盘,如需要)
26
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
27
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封套上应写明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及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投标人应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的完整性负责,招标人在开标会上不查验投标文件包封的完整性。
28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29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
30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五楼开标室
31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收件人: 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点: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五楼开标室
时间: 2017年 05 月09 日11时00分
32
开标程序
开标顺序: 详招标文件
33
评标方法
采用随机抽取法确定中标人
34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采用 现金或银函保函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3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常太镇人民政府
电 话: ****-*******
邮政编码: 351100
备 注
招标文件中字符底纹部分(即 )的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根据有关规定和该工程的实际情况取舍或选择。
二、投标人须知
(一) 招标文件
1 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由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以及答疑、修改和澄清文件组成。
1.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3 招标人应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hengxiang.gov.cn/)发布招标信息,发布信息至截标时间不少于7日。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1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踏勘项目现场中若存在疑问(包括认为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公平竞争的倾向性条款等问题),可在招标信息发布之日起5日内直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应列明招标项目名称和编号)。对于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招标人应认真答复,在截标前3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公布,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3.2?所有招标答疑内容应于截标前3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公布。开标截标时间需变更的,应在截标前3日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公布。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单位对工程量清单若有修改的应通知各投标单位。
3.3?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修改(含答疑、项目通知)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布的为准。
4??工程量清单编制和审核
4.1?工程量清单、预算价和发包价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按照《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工程量清单格式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县区级及以上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专养公路养护工程由公路部门负责审核。
4.2?工程量清单编制单位应对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负责。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有差错、漏项的,应当在规定之日内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经核实后,若误差不超过1000元,可不调整工程量;若误差超过1000元,应进行修正,并在截标前3日公布。
5??工程预算价、发包价编制
5.1?工程预算价应依据工程量清单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编制办法及材料市场价格或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价由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送县区级以上财政或审计部门审核。工程预算造价的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对其提交的编制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2?工程发包价=工程预算价×(1-下浮率),本工程下浮率为 16 %。
5.3?审核后工程预算价、发包价与招标公告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上发布。
6 ??工程预算价编制说明
6.1 工程预算价编制依据:
1、抚州赣东公路设计院提供的《城厢区县道X223城石线K5+587-K5+752段路面改造工程》(2016.11)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交公路发[2009]221号)。
3、《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
4、《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
5、《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6、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建〔2008〕91号“《福建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的通知”。
7、福建省交通厅闽交办安〔2012〕2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转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8、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
9、福建省交通运输厅闽交建〔2013〕122号《关于发布福建省公路隧道工程补充概、预算定额及公路工程“四新”项目预算补充定额的通知》。
10、材料价格根据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2017年3月份不含税)。
11、公路工程税金增值税按11%计取,规费按38.7%计取,风险费按1%计取。
12、人工费:根据闽交建〔2014〕162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估算概算预算定额人工费标准的通知》按61元/工日计列;
(二).工程取费类别:
(1)、工程所在地:福建。
(2)、费率标准:福建省标准(交办公路[2016]66号营改增)。
(3)、雨季施工增加费:II区6个月。
(4)、夜间施工增加费:不计。
(5)、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不取。
(6)、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不计。
(7)、临时设施费、施工辅助费:计取。
(8)、冬季施工增加费、沿海地区施工增加费、高原、风沙地区施工增加费不计。
(9)、规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按闽交建〔2008〕91号计取。
(10)、基本费用、财务费用:计取。
(11)、探亲路费、取暖补贴:不计。
(12)、主副食品费:不计。
(13)、利润:7.42%。
(14)、税金增值税率:11%。
(15)、养路费车船税标准:按闽交价〔2012〕36号(其中养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取)。
(16)、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安全生产费、价格调节基金)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为2‰;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率为2.5‰;安全生产费按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安全生产费、价格调节基金)至第700章的合计金额的1.5%计; (包含在项目综合单价中)。
(17)、本工程按1%的风险费列入预算价(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6.2材料费:材料价格根据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福建省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各市主要材料价格信息”(2017年03月份不含税)及《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工程地方材料价格信息》(2017年03月 城厢地区)。
6.3 工程预算价须由具有资质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并加盖相应专业资格的概预算人员章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6.4 招标人编制工程预算价时,应根据工程施工难易程度、施工自然条件、工期长短等,按1% 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工程预算价,风险因素包括下列范围:
6.4.1工程量清单核对澄清之后,仍有错、漏,导致工程预算价不准确的;
6.4.2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
6.4.3施工期间除主要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价格变化的;
6.4.5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变化而采取临时措施的;
6.4.6人工、机械费价格变化的。
6.5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造价的1.5%。
6.6干线公路标准化费用不得低于造价的1%。
6.7本工程税率按 11 %计取。
6.8工程量清单的核对
6.9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给予投标人适当的时间核对工程量。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经核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仍存在偏差,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内(含)的,不予调整工程量;由于工程量偏差造成总造价偏差在±3%以外的,其超出±3%部分应相应进行减少或增加工程量。需要减少或增加工程量的,由招标人会同投标人向财政部门提出调整,财政部门受理后,可征询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意见,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应出具建议意见函,作为财政部门审核、调整的参考。
7 主要材料、设备
7.1本工程使用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及要求见下表(由招标人填列)。
本项目品牌同时执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稳定增长七条措施的通知》(莆政明电[2013]1号)文件规定,优先选用公布的《甲供甲控设备材料供应商名录》产品,名录内品牌直接进入招标人招标文件所列的品牌名单。
主要材料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预算单价(元)
要求
钢筋
“三钢”、“首钢”“鞍钢”
水泥
“岩城”、“海螺”、 “红狮”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机械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 量
最低要求
8 ? 投标工期及质量
8.1?本工程要求总工期不超过30日历天。逾期未能完成,将按每日1000元赔偿招标人损失。
8.2?工程质量要求按照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综合评定指标达到国家质量验收合格标准以上,至少保证验收合格,。若质量验收评定不能达到合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且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莆交规建〔2013〕149号)执行。
9??材料价格风险控制
9.1因招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招标人承担;因投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的材料上涨价差应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承担。
9.2钢材、水泥、砂子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二) 投标文件的组成
10??投标文件的组成
10.1 ?资格后审投标文件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投标承诺函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统一格式填写(格式中的所有表格,均可视内容扩展)。
12 ?投标保证金缴交和退还
12.1本工程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可以按现金或银行保函方式。
12.1.1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元),投标人必须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未按规定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60日历天。
12.1.2投标保证金在开标时当场以现金提交或银行保函方式提交。
12.1.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施工合同备案及交纳履约保证金后退还。
12.1.4本工程所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相关证明材料为:①银行保函原件②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银行保函原件的复印件。
12.1.5银行保函的退还: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投标人,并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退还中标人。
12.1.6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需按投标文件附件四格式进行提交,未按规定格式提供的银行保函不予接收。
12.1.6以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需负责其真实性,招标人开标时不对其真实性负责,若投标单位中标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置。
12.4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截标后,投标人撤回其投标书的;
(2)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3) 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
(4)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的。
13??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材料均应遵守本须知第10条条款要求。
13.2 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要求签字和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申请人一般情况表、财务状况表,要求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地方若没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印章的,属无效文件,作废标处理
13.3 投标文件因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三) 投标文件的递交
14 ?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投标截止时间
14.1 投标人应按本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0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含投标截止时)送达投标文件并交招标人签收。
14.2 投标文件应密封完整。外包装应写明:①招标人名称;②招标编号;③投标人的名称、地址、邮编。包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外包封的完整性负责,投标人或代理机构在开标会上不在对文件包装的完整性进行查验。
14.3 投标截止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均不予接收。
(四) 开标和定标
16 开标
16.1 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31项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及所有投标人参加。至截标时间,投标人少于3家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16.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
17 开标程序
17.1 招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
17.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查验投标人代表身份。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参加开标的投标单位有关人员按规定验证其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并收集存档。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参加现场监督的有关部门人员不对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投标人缺少以上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非投标人本单位在职职工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退还其投标文件。
17.3抽签确定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的投标人。若参加的投标人多于15家,在资格审查前随机抽取10家进入资格审查程序,未抽中的,退出资格审查和下轮的程序。公开随机抽取采取三轮抽取法,第一轮由投标人以网上递交文件先后依次抽取顺序号,开标时,投标人不按时参与抽取顺序号的视为放弃,不参加下一轮抽取。第二轮由招标人抽取对应号。第三轮由投标人抽取入围单位,对应的入围投标人进入查验投标人及其代表的身份程序,未抽中的不再进入评标程序。投标人少于或等于15家的,全部进入资格审查程序。
17.4 招标人若不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等3人及以上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若组建评标委员会,由3人及以上单数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由资格审查小组或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资质、投标保证金到位情况、投标承诺的有效性进行核查,确定进入公开抽取程序的合格投标人名单,并当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投标文件或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作为不合格标处理,不得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1、投标人的资格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投标承诺函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代理人没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4、投标人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投标人非莆田市交通基础设施名录库中的企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的
17.5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宣布评标规则。
17.5.1 采取三轮抽取法,由每个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第一轮由投标人以网上递交文件先后顺序依次抽取顺序号(开标时,投标人不按时参与抽取顺序号的视为放弃,不参加下一轮抽取);第二轮由招标人随机抽取一个对应号;第三轮由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按第一轮产生的顺序号依次抽取,所抽的号码与对应号相同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以上各步骤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17.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撰写开标情况报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签字确认后入档。
17.7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18 若经过开标核查,只有一家合格投标人的,招标人可以直接指定为中标人。
19 定标
19.1 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即时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及有权机关指定的其他信息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人名称及其中标金额、被确定为废标及无效标的投标人及原因、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审查小组)名单。公示期间未出现投诉的,中标通知书应在公示期满后发出。工程流标的,需在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网上公示流标原因,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10、附则
19.18.投标人应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以及与投标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同签订和备案
20 合同签订
20.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0.2 中标人如不按19.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还应当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3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20.4 履约担保
中标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
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应采用 现金或银行保函 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20.4.3 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20.4.4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0.5?工程合同价控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调整合同价:
⒈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⒉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⒊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二)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三)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⒈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⑴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⑸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⒉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⑴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⑵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⑶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⑷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21 合同备案
21.1 招标人应在签定施工合同后15日内将施工合同原件提交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1.2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以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
1)中标后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
2)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或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1个月及以上的。
(六)标后管理
22 工程款支付
22.1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月份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22.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审后预算价-中标价)÷工程审后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22.3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22.4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22.5 承包人应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交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22.6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22.7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
23?合同管理
23.1 招标人应加强对合同的管理,以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还应载明下列内容:
(1)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必须是该工程投标时所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
(2)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和规格不得低于投标文件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
(3)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设备,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使用前必须经招标人及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认。
(4)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莆交规建〔2013〕149号)执行。
24?标后管理
24.1 工程发包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按本条第2项规定送相关部门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变更。招标人应将经审查确认的设计变更和变更理由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24.2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3)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24.3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24.4 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36.1.6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24.5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事项有任何异议的,均可向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24.6 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1) 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 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4) 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5) 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24.7 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审批时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视设计变更的技术复杂和工程量增减程度,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一类至三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
24.8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
24.9 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
24.10 工程竣工验收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由招标人、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查后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评审。村集体资金投资的小额工程竣工结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评审。
第二部分 工程量清单(样式)
该部分按二0一二年三月莆田市交通运输局颁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工程量清单格式执行。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格式)
一、合同协议书格式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第 标段由K + 至K + ,长约 km,公路等级为 ,设计时速为 , 路面,有 立交 处;特大桥 座,计长 m;大中桥 座,计长 m;隧道 座,计长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规范;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1)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 元(¥ 元)。
5. 承包人建造师: 。承包人项目总工: 。
6.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7.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日历天。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1.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 或其
授权代理人: (职务) 授权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二、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计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承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拱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 承包人: (盖单位章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其委托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发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全称盖单位章)
三、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现中的有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建造师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建造师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建造师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公路水运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单位全称)(盖章) 承包人: (单位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 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授权的代理人: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四、建造师委任书格式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建造师委任书
致: (业主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 为 (合同工程名称) 的建造师。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承 包 人: (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姓名)
(签字)
年 月 日
抄送: (监理工程师)
五、合 同 主 要 条 款
合同通用条款及合同专用条款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合同格式执行。现将主要合同专用条款综合说明如下:
一、合同采用的文本
1、本工程施工采用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合同格式范本。
二、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签订
(1)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中标人如不按19.1条款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有充分理由废除投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并重新招标。本次招标和重新招标所发生的费用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负责赔偿。
中标人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中标人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其中标无效,招标人可收回中标通知书并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投标人非不可抗力事由放弃中标且拒绝赔偿招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4) 招标人如不按19.1条款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应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3、 履约担保
(1)中标人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为合同金额的 10%。履约保证金应采用 现金或银行保函 的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竣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2)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应当截止到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中标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交工质量验收后,凭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申请返回履约保证金。
(3) 确定中标人后,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个月内,招标人或中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中仍存在重大漏项(增项)或数量偏差的,可以进行核对,超过一个月的,招标人不予核对和调整,任何一方不得以招标过程中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为由要求追加工程造价或者变更工程建设内容,投标人必须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没有完成的,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4)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质量和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合格且在实施过程中必须按《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莆交规建〔2013〕149号)执行。
(2)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地区工程施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技术资料和按现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组织设计等组织及验收,并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
(3)若中标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中标人应负责修到合格,经再次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4)中标人必须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质量验收标准,提供各类检验试验报告。
4、材料、设备采购供应方式
(1)本工程由中标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为招标范围内的所有材料及设备。材料、设备采购、运输、保管、质量等责任均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2)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指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进场的材料、设备检查验收规定在承包合同中约定。
(3)材料在用于工程前,必须向业主及监理单位代表提交制造厂家质保书,没有质保书的材料不得使用,所有材料和构件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对材料质量怀疑的,应对该材料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合格的可用于工程,不合格的中标人应将其清除出施工现场。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5 工程款支付
5.1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的8%。合同生效后招标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当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款的50%(含工程预付款)时,工程预付款在以后应付工程款中按合同约定扣除。
5.2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审后预算价-中标价)÷工程审后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5.3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5.4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交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交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5.5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5.6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
5.7 若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审计部门的审核结论应该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6、工程合同价控制
6.1实行投标风险包干的工程,除以下情形外,一律不再调整合同价。
按规定需要调整劳保费用的;
地质变化、非中标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的;
市场变化、政策性调整导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10%的;
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及相关措施费用上涨的。
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主要材料在招标文件另行列明)价格大幅度波动,施工期当月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与编制预算价时采用的材料信息价相比,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中标人承担或受益。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以外的,超过10%部分的价差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发生的价差只计取价差和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发生的工程量增减,按下列办法计算相关费用:
6.2增减工程量的单价确定
(1)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招标人工程预算价中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照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颁布的施工期间的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或市场价及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不在工程量清单内的项目综合单价=按本项规定计算的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若定额缺项的,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单价,经招标人会同工程预(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确定,报市相关部门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定额缺项单价(或议价)=经双方确认的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5)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6.3材料(设备)变更的价格确定
(1)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已有的,根据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2)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属招标人材料价格明细表中没有的,其价格按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介公布的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3)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其价格按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与中标价降幅系数的乘积计算。
拟变更不用的材料(设备)价格=招标人材料(设备)价格明细表所列的材料(设备)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
(4)上述发布媒介没有公布的材料(设备)单价,按招标人、中标人、监理单位三家共同询价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交通部门备案后的价格乘以中标价降幅系数计算。
7、合同协议条款除上述主要内容及示范文本规定的通用条款外,中标后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签订合同。
三、合同格式
1、合同协议书格式详见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相关格式。
四:补充条款:
1、
2、
3、
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施工
投 标 文 件
(格式)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并盖章)
编制时间:
适用于30-800万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
目录
(一)投标承诺函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
1、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1、根据招标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招标工程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按照《莆田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工程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与规范、招标内容与要求等相关资料及其他有关文件(含招标答疑纪要)后,我方愿以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 )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已详细审核并确认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我方不存在资质和项目负责人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
A.我方为莆田市注册的企业。
B.我方为非莆田市注册的企业且己承接项目未超过3个(含3个)。(以验收报告为准,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完成,投标人可在开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派 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证书号码为:(建造师证号及安全证号)。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限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贵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7、我方的投标文件是真实和准确的,若有弄虚作假的,愿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8、我方保证:我方不存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之一”规定的任一情形。
9、我方承诺,若有违反《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莆政综〔2013〕55号)、《莆田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莆招投标办〔2013〕2号)、《莆田市普通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莆交规建〔2013〕149号)规定的行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理。
10、我方承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符合本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要求。拟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各种机械设备数量的最低要求且满足施工要求。图表附后,我方承诺相关内容真实有效。
附表一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附表三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投标人名称: 。
地 址: 。
姓名: 身份证号: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招标人名称)的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参加开标、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为法定代表人本人的,不必提供本授权委托书。
附表一
申请人一般情况表1
企业名称
2
总部地址
3
当地代表处地址
4
电话
联系人
5
传真
电子邮箱
6
营业执照注册号
7
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号
8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9
经营范围(并说明是否在莆田市内注册登记)
1
2
10
作为总承包人经历年数
11
作为分包商经历年数
12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附表二
财务状况表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情况
开户银行
名称:
地址:
申 请 人
基本账户
开户名称:
账户:
附表三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表
岗位名称
姓 名
资格证书名称及证号
身份证号码
项目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执业证书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
质检员
材料员
预算员
安全员
注:1、资格审查中项目管理班子相关证件需年检的应经年检有效。
2、项目管理班子人员须为申请人本企业在职职员,以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为准。资格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投标人不符时,应同时提交社保机构在截标前三个月之内任一个月出具的该人员的社保(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3、项目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不能兼任。
4、评标委员会不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对其负责。
附件四: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
保函编号:
(招标人名称):
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你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标段的施工投标, (银行名称) (以下简称“我方”)受该投标人委托,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一旦收到你方提出的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在7日内无条件地向你方支付总额不超过
(投标保函额度)的任何你方要求的金额: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中标后,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的;
3、投标人中标后,因违法行为导致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到期后28日(含)内或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后的到期日后28日(含)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但任何索款要求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保函失效后请将本保函交投标人退回我方注销。
本保函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制约。
银行名称: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三)要求提供的相关证书、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证书副本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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