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2号后座招标公告

越秀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2号后座招标公告

GZ1CG117GD******* 越秀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2号后座
出租方基本情况出租方名称广州市东昊实业有限公司
住 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65号703室
开办资金/注册资本100万法定代表人金志雄
组织机构代码****************27
出租标的越秀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2号后座
标的挂牌起始时间2017-5-11
标的挂牌期满时间2017-5-24





出租标的
基本信息
出租标的地址越秀区先烈中路永泰村口1-2号后座
出租面积600平方米
出租用途商业
出租期限5年
免租期限
配套设施现状
租金挂牌价格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33225元,并从第二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一基础上递增 5 %。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月/季/年)结算,承租方将首月(月/季/年)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每 月(月/季/年)租金于 当月(当月/当季首月/当年首月)的 10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
出租标的
使用情况
占用原租赁期满
交易方式********001072.shtml" target="_blank">《网络多次报价实施办法》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意向承租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的 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交纳人民币99675 元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出租行为的
批准情况
监管单位名称: 广州粤瑞控股有限公司
批复文件名称: 关于委托公开招租(招商)的函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必须为广东省内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仅限于广东省户籍人员,含广东省注册成立,有效存续的个体工商户)。承租方如为非越秀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须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迁回越秀区或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承租方如为非企业法人,须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2.意向承租方须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时,提供登记日前一个月内不低于人民币11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仅包括意向承租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授信额度证明),且证明对象必须为意向承租方。
3.意向承租方的承租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4.意向承租方过去没有任何影响公平交易的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承租。
履约条件意向承租方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供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版本来签署。(详见附件)
其他披露事项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现有的房屋结构、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在同等条件下,出租标的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方不放弃优先承租权的,须到广州产权交易所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交纳交易保证金并参与交易。
3、原承租方为适应市场需要,在原有基础上投入总金额*******元作为该物业的基础建设费用,需收回该物业升级改造折旧后的费用,意向承租方须自行了解物业原状况及支付原承租方基础建设折旧后的费用(人民币)*******元整。
4.租赁期内,承租方除须缴交租金外,还须另行按时支付出租标的的水电费等费用和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5.租赁期内,若因法定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遇市政建设、旧城改造或开发商需拆迁征地等双方不可预见的对本合同物业被征收征用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等情况),本合同自出租方收到相关征收征用单位公告(通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若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互不追究责任。有关部门给予出租方的有关征用拆迁场地的一切补偿,全部归属出租方,与承租方无关。
6、租赁期满或终止时,承租方须无条件把完好的房屋、场地交还出租方,承租方所投入的不可移动或形成附和的装修、设施设备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对承租方投入的装修及设备不作任何补偿。
7、本出租标的未办理房产证
特别事项说明1、承租方如为非越秀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须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注册地迁回越秀区或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承租方如不将注册地迁回越秀区,而是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须与出租方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已办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出租方存档确认,并以该企业法人主体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承租主体变更为该企业法人;承租方如为非企业法人,须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承租方应在上述限期内将已办妥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出租方存档确认,并以该企业法人主体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承租主体变更为该企业法人。否则,出租方有权将承租方视作违约,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广州产权交易所应收服务费后余额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且公示期结束次日起10个工作日,承租方须收到出租方发出的关于签署合同的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及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出放弃承租的书面文件。为此,出租方同意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广州市越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收服务费后退还给承租方,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竞价补偿,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租期起算日为交易双方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之日。
保证金的设置
与处理事项
1.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本所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本所扣除意向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委托方所有。
(1)只有一家符合资格且交纳了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方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交易合同的;
(2)以网络竞价、评审、拍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方不参与竞价活动的;
(3)意向方参与竞价但没有任何一家意向方报价,致使该项目未能产生有效报价的;如项目存在优先权人,在未产生有效报价的情况下,优先权人不以挂牌价行权的(若优先权人以挂牌价行权的,该项目其他意向方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扣除);
(4)意向方被确定为成交方后,未按照公告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委托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方/成交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委托方遭受的损失时,该意向方/成交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违反竞价实施办法情形的。
2. 若意向方未被确认为成交方且未出现上述第1条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3. 成交方按约定签订交易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本金由本所于收到委托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意向承租方
需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版本来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及协议;
(5)《承诺书》原件,内容为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租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过去没有任何影响公平交易的记录的书面证明;
(6)《承诺函》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并以该企业法人主体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承租主体变更为该企业法人(备注:意向承租方如为非企业法人须提供);
(7)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登记日前一个月内不少于人民币11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仅包括意向承租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征信额度证明),且证明对象必须为意向承租方;
(8)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自然人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4)《承诺书》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同意按照出租方提交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版本来签署并履行租赁合同及协议;
(5)《承诺函》原件,内容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承诺在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越秀区注册成立企业法人并以该企业法人主体与出租方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将承租主体变更为该企业法人(备注: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须提供);
(6)《承诺书》原件,内容为意向承租方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承租行为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过去没有任何影响公平交易的记录的书面证明;
(7)意向承租方须提供登记日前一个月内不少于人民币11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仅包括意向承租方的银行定期存款证明、银行活期存款证明或最近一个月征信额度证明),且证明对象必须为意向承租方;
(8)广州产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交易机构联系人林小姐
联系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82号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大楼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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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联合交易园区广交所综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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