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5万吨/年电石制乙炔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招标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5万吨/年电石制乙炔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招标公告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于2016年1月委托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对5万吨/年电石乙炔扩建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为维护项目所在区域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的有关规定,对本工程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内容如下:
(一) 建设项目情况及概要
工程名称:5万吨/年电石制乙炔扩建工程
工程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格尔木市察尔汗工业园区
建设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项目概要:本工程为化工类建设项目,总投资3843.47万元,工程是对原有2.5万吨/年电石制乙炔装置进行扩建,扩建为5万吨/年电石制乙炔装置。扩建后乙炔气产量为5万吨/年,通过管道外送。工程占地面积60438.74m2。工程扩建内容包括电石破碎及输送单体、乙炔发生/乙炔气清净单体、电石渣浆浓密单元、电石渣压滤单元、电石渣临时堆场、变配电/控制室等。
(二) 项目拟建地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空气:该地区的环境空气中PM10、SO2、NO2、非甲烷总烃的浓度均符合所采用的评价标准,环境质量较好;
2、地表水环境: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格尔木河的各污染因子的监测浓度均满足《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要求;
3、地下水:工程区地下水为淡盐卤水,为自然本底状态;
4、声环境:厂界外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GB3096-2008的3类标准;
5、土壤:工程区不属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土壤为盐渍土,为自然本底状态。
(三) 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
1、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电石加料斗置换气和除尘尾气,在正常运营情况下本项目废气高空排放后对环境空气的影响不大。
2、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电石渣清液、废次钠和废碱液,这三股废水大部分回用到乙炔发生器中作为反应用水,多余的废液送全厂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排入地表水体,对该区域的水环境无影响。
3、本项目的厂界噪声可达到3类标准,厂界周围无声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对声环境的影响很小。
4、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电石渣和电石粉尘,电石渣可全部综合利用,电石粉尘回用至乙炔发生器,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外排。
(四) 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气:本项目产生的废气均通过30m的排气筒高空达标排放。
2、地表水:本项目产生的工艺废水大部分回用到乙炔发生器中作为反应用水,多余的废次氯酸钠送全厂废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排入地表水体。项目生活污水
3、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电石渣送公司热电厂作脱硫剂和金属镁一体化项目纯碱装置作原料,可全部综合利用,电石粉尘回用至乙炔发生器,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外排;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4、噪声:合理布局;选用设备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低噪设备;对振动产噪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振处理;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注意设备的维护,使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轻噪声。
(五) 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项目建设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项目建设、用地性质、选址符合区域规划;项目的处理工艺成熟、简捷,装备较先进,污染程度轻,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环境管理措施,可进一步提高本项目的清洁生产水平;项目建成后能维持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功能要求;项目建成后能够做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本项目在企业认真落实及执行现有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后,项目的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在实施报告书提出的环保措施后,从环境保护角度论证,在该地实施本项目是可行的。
(六) 建设单位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联系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
联系人:保主任 联系电话:136*****418
电子信箱:baojilong5418@163.com
(七) 承担环评工作的环评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
环评单位: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资质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1908号
联系人:郑工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华夏西路5656号
邮政编码:201204
电子信箱:LHY@lehigh.sina.net
(八) 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认为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简本及补充信息,时间自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及写信的方式联系。
(九)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周边地区。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①对本项目建设情况的了解程度及态度;②对当地目前的环境质量现状的看法;③本项目对当地环境质量的主要影响;④对本项目环保措施的改进建议和意见;⑤对本项目的其他建议和要求。
(十)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众可在本项目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提出宝贵意见。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联系方式见本公示第6、7条。
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
201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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