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灵路2号地下一层01、09、117号车位整体出租招标公告

百灵路2号地下一层01、09、117号车位整体出租招标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出租标的
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2号地下一层01、09、117号车位整体出租
出租委托方
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
信息公告次数
起始日期
2017-04-24
截止日期
2017-05-03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广州市越秀区蔬菜食品公司
住所(地址)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基本情况
出租标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百灵路2号地下一层01、09、117号车位整体出租
出租面积38.74平方米
出租用途1住宅2商用3办公4工业5其他车库
出租期限三年
免租期限
配套设施按现状出租
租金挂牌价格首年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540.00元,租赁期内无递增。
出租标的权证信息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结算,承租方将首月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费用一般为3个月租金)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此后,每月租金于当月的5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支付(以最终签订的租赁版本为准)。
权证名称
权证编号
权证所列示的建筑面积
权证所列示的规划用途
出租标的使用情况
空置
使用情况详见附表
占用
原租赁期内
原承租方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原租赁合同期限:至
日止
原租赁期满使用人是否放弃行使优先承租权:
交易方式
现场举牌报价 一次性现场报价 网络一次报价 网络多次报价
其他方式
挂牌公告期
挂牌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意向承租方应在经资格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本司交纳人民币10,620元(按挂牌价格的3倍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保证金。账户名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行广州东山广场支行账 号:3602 0433 1920 0052 235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A. 不变更挂牌条件,在委托期限内自动重新挂牌,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B.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出租行为的批准情况
监督单位名称:
批复文件名称:
承租方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意向承租方为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须在广东省内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续存的; 2、意向承租方为自然人的: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限广东省户籍的); 3、意向承租方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支付能力。
履约条件

1、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被确认为承租方将按照出租方提交的租赁合同版本签署。 2、承租越秀区属国有物业(商业、办公、工业用途)的承租方要以企业法人机构的身份(含个体工商户)在越秀区注册。
其他披露事项

1、出租方对出租标的按照现有质量、交付使用时的依附于房屋的装修装饰状况和指定用途出租,不包括出租标的内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并承诺出租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2、承租方须依法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消防、卫生安全等手续),应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由出租方协助提供。在办理证照期间须按本合同约定依时缴交租金,不得以是否能够办理经营证照为由拒交租金或向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索取任何补偿。 3、租赁合同期内,承租方须承担并按时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和其他因使用出租标的所产生的有关费用。 4、出租标的按现状出租。 5、出租标的未办理产权证。
特别事项说明

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为自《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且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如因出租方原因无法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出租方及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放弃承租的书面文件。为此,出租方同意将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收服务费后退还给承租方,已签署的《成交确认书》无效。承租方不得因此向出租方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补偿,交易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评审标准要点

保证金的设置与处理事项

1、交易保证金统一在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出租方对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审查,并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发出《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后交纳。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承租方必须凭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及交易保证金收据方可参与该项目的投标交易。 2、意向承租方将交易保证金交纳到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资金结算监管账户,并以达账为准。 3、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标的。 4、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将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该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扣除意向承租方应付的交易服务费后,余额划归出租方所有。(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照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的;出租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再次处置该标的,所产生的费用及成交价差由该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出租方和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遭受的损失时,该意向方/承租方还应按差额承担赔偿责任。(2)其他违反交易活动情形的。 5、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出现上述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交易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不计息原路径退回。 6、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收到出租方提交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在承租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中直接扣付交易服务费,扣除后的交易保证金余款不计息地退还承租方。如交易保证金不足以扣付承租方应付交易服务费部分,由承租方补足。 7、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监管,对交易保证金的安全监管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监管过程产生的除交易保证金安全监管责任以外的其他法律责任。
意向承租方需要提交材料

意向承租方在办理承租意向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有效(以下资料如无特殊说明的,均应当提交原件,无须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复印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原件持有方签字、盖章,标注“此件与原件相符”字样。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1、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资格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如有);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4)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5)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2、自然人应提交: (1)《承租意向书》原件; (2)意向承租方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在委托代理情况下);(4)根据本项目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 (5)出租方、广州市越秀公有物业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陈小姐,何先生
联系电话020-****************
传真020-********
联系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5号东山广场副楼6楼

特别声明: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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