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8年度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08年度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各单位:

根据赤峰市财政局赤财购函[2008]1号文件通知,2008年度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延续上次全市公开招标结果,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结合国家有关保险政策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签订了《赤峰市本级行政行政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机动车辆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乘用车、商用车、特种车辆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投保的基本险种有: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投保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自行选择(交强险除外)。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因特殊原因确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各单位应当报赤峰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期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定点有效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赤峰市本级行政行政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08年12月31日24时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三、保险费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分公司对交强险单独执行正常的费率浮动;各商业险种均在其赤峰市地区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无其他任何浮动)。

四、定点保险操作流程

1、投保车辆资料整理。定点保险公司在各单位机动车辆上一个保险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派专职工作人员上门与各单位协商确定投保事宜,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2、办理投保手续。定点保险公司根据各单位通知,派专人上门协助各单位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交强险保险单》和《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验收单》。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方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3、出单、送单。定点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交强险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投保三天内(或与各单位约定的其他时间)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4、结算及报销。保费结算由各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形式与定点保险公司结算,并在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赤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定点保险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5、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定点保险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五、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六、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直接向赤峰市财政局投诉,也可将定点保险公司违反合同的内容写成书面报告并加盖公章送至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内容与定点保险合同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报赤峰市财政局做出相应处理。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网(http://www.cfgp.gov.cn)”公布相关文件,如果定点保险期间国家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并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cfgp@cfgp.gov.cn

赤峰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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