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NLDZB-201612CZX-49C: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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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 建设项目采购合同 甲方:昆明市森林公安局 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金辰街道办事处青龙山社区9号 联系电话/传真: 137*****231 法定代表人:王翊 开户行:富滇银行昆明北辰支行 银行地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102号路口 乙方: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鼓楼办事处北京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李锐鹏 开户行:交通银行昆明高新支行 账号: 5310 7807 6018 0101 01050 银行地址:昆明市高新区海源中路6号招商大厦1楼 根据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招标编号为YNLDZB-201612CZX-49C项目采购招标结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共同守信。 第一条 项目名称及中标价 1.1项目名称: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包括指挥中心显示控制系统、视频共享平台、网络设备、UPS及供配电系统、消防系统、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采购及安装调试。 1.2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小写:4,235,412.05 合同总价大写 : 肆佰贰拾叁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零伍分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 2.1甲方 2.1.1甲方同意向乙方购买用于甲方[昆明市森林公安局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的设备和安装调试服务。 2.1.2甲方应向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 2.1.3甲方按照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所有款项。 2.1.4甲方按照政府采购清单中相关设备的清点核查、场地准备、安装调试、项目验收等保障工作。 2.2乙方 2.2.1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以及服务的内容详见合同附件。乙方或乙方保证软件权利人在本合同中授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软件许可使用权,以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乙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2.2.2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再次扩容,乙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乙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乙方在中国市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指本期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 2.2.3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软件升级,乙方将使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 2.2.4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一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 2.2.5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 2.2.6乙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负责接待甲方参加技术协调会和培训的人员,并提供培训,培训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2.2.7乙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 2.2.8乙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 第三条 价格 3.1本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叁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零伍分],小写[4,235,412.05]元。 3.2上述合同总价为固定价格并不可更改。 3.3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乙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 (2)软件许可使用费。 (3)乙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终验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4)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的全部费用。 (5)乙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 (6) 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 (7)乙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到甲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 (8)乙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甲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9)由乙方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 (10)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第四条 支付 甲方应负责按以下条款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4.1交货付款 合同签署,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全部交付合同设备,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50% ]的货款,即人民币大写: [贰佰壹拾壹万柒仟柒佰零陆元零叁分]小写:[2,117,706.03 ]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第5.2条规定的到货证明,原件一份。 (4)乙方和甲方共同签署的开箱验货证明,原件一份。 (5)由生产厂商或乙方签发的详细装箱单并注明站名、每站总箱数以及具体数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6)由生产厂商签发的质量证明书,原件一份。 (7)软件许可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软件许可使用文件,原件一份。 4.2初验付款 合同设备通过初验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0% ]的初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壹佰陆拾玖万肆仟壹佰陆拾肆元捌角贰分];小写:[1,694,164.82元]。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初验证书,原件一份。 4.3终验付款 项目正常运行[ 90 ]天后,合同设备终验通过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 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 ]的终验付款,即人民币大写: [肆拾贰万叁仟伍佰肆拾壹元零贰分];小写:[423,541.2元]。 (1)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原件一份。 (3)终验证书,原件一份。 4.5合同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 4.6本合同项下的合同总价由甲方中的分公司承担金额具体见报价表 4.7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后[ 10 ]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4.8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6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4.7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发货 5.1根据合同的约定,所有合同设备将以[ 1 ]批发货。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于合同生效后[30]日内将全部合同设备交货至甲方现场。发货清单列于附件一。 5.2发货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甲方代表将根据发/到货证明核对到货的箱数,在两份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并将其中的一份原件退还给乙方。甲方/承运人代表在发/到货证明原件上签字将仅具有证明甲方在某一日期所收到的设备箱数以及箱体表面是否严重破损的作用。甲方在合同设备运抵本合同指定的甲方现场后按工程实施进度依合同规定和乙方提交的发/到货证明对有关的设备、材料、软件和技术资料进行查验。该等查验不代表对设备的检验,双方将根据本合同约定进行设备检验。 5.3乙方应于合同设备装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传真通知甲方如下内容: (1)合同号及发货设备合同价格。 (2)货物备好时间。 (3)货物总体积。 (4)总箱数。 (5)总毛重。 (6)每件体积。 (7)集装箱总数。 (8)任何重量超过[ 2 ]吨或体积超过[ 1 ]立方米的货物的总毛重和总尺寸 (9)危险货物名称,特别保护措施及操作方法。 (10)对温度、湿度、震荡等有特殊要求的货物在运输途中所采取的特别保护措施。 5.4所有设备应成套装运,设备的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与相关设备一同发出,并由乙方负责对其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足以保护其安全的措施。 5.5本合同设备的所有权和货物风险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转移至甲方。 第六条 包装和唛头 6.1所有合同设备应按站包装(不同站的设备不能包装在同一包装箱里)。每个包装箱侧面应清楚表明站名全称,装箱单应清楚注明每站总箱数。甲方有权不接收未按上述规定包装的合同设备。 6.2所有合同设备应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操作。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和要求采取保护措施使其免受雨水、潮湿、锈蚀、震荡、撞击和其他的损坏,以使其在正常装卸和操作条件下能够安全无损坏地抵达安装现场。 如果因为乙方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补充受损或丢失的设备并送达甲方现场。 6.3乙方应对包装箱内每件辅件进行标签,标明“备件”或“工具”,并注明合同号、箱号及安装站。 如果任何辅件与主设备分装,则该辅件上的标签需注明该辅件名称、相应主设备名称及其在安装图纸上的编号。 6.4乙方应在包装箱四个相邻面以持久涂料在显著位置标注以下文字: (1)合同号:应标明双方合同号 (2)唛头: 合同号 甲方安装现场 (3)收货人 (4)目的地 (5)设备或机架名称 (6)站名全称 (7)毛重(公斤) (8)长,宽,高(厘米) (9)该箱在装箱单内的箱号 乙方应在包装箱两面以国际通用运输标记和指示标记指示出该货物重心和起重位置以方便装卸操作。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或国际惯用图示。每箱内应包括两份与该箱对应的装箱单。如装运的货物是危险品,应书面明示其包装内物品和操作指令。进口设备应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签。 6.5乙方应对技术文件进行适当包装,使其适于长途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并免受雨水和潮湿等的侵害。 6.6乙方不得使用松木进行上述包装。如乙方采用木质包装的,必须具备当地相关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文件。 6.7货物发运后[ 1 ]日内,乙方应将发货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条 设备检验和索赔 7.1乙方依据本合同交付的合同设备必须满足: 7.1.1中国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相应产业标准。 7.1.2通过国家或行业相关的产品测试。 7.1.3合同规定的各项参数和要求。 7.1.4合同及附件对货物技术性能的描述。 7.1.5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合同设备的规定。 7.2乙方应对所交付的合同设备进行出厂前的测试,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测试报告、质量合格证、产地证明。 7.3对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将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检验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具体检验方法详见本合同附件。乙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开箱检验,甲方应至少在开箱检验前[ 3 ]个工作日将检验日期通知乙方,乙方应尽快确认。乙方收到通知后未派代表到场不影响甲方开箱检验及检验结果。 7.4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与合同规定不符,双方代表将签署一份详细报告;在乙方未派代表到场时,该报告将由甲方单方签署。该报告将作为甲方要求乙方进行退货、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的有效证据。开箱检验后乙方同意由甲方委托的质量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的性能等指标进行抽样检测,如抽样检测合格,则检测费由采购方承担;如抽样检测不合格,则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7.5如果在开箱检验中发现货物有任何短少、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将在[ 5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进行更换、补充发货或对设备进行修理并送至甲方安装现场。 如果在抽样检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则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自负费用将合格产品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5 ]%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7.6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更换、修理或补充发货等索赔要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的方式提出异议。如乙方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甲方的索赔要求将被视为乙方所接受。 第八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8.1甲方与乙方将根据本合同规定的进度表进行从网络规划、设计、优化、设备安装、测试到验收的各项工作。甲方与乙方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技术事务,其工作计划将由双方代表协商制定。当发现技术问题或就技术问题发生争议时,双方代表应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协商解决方案。安装、调试、试运行及验收期间的工作进度、每天的主要工作、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均须记录在工作日志上。工作日志每天的记录将由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双方各自保留一份。对技术问题以外的涉及履约时间调整、合同价款变动以及其他合同权利、义务变更等事项,双方均须以本合同第15.5条规定的方式确认,除非经特别授权,双方代表无权确认此等事项,即使存在代表确认事实亦为无效行为,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8.2 相关方按照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测试和验收应符合并满足规定的测试及验收。合同设备调试完成并运行稳定[20]个工作日,且乙方提交由甲方指定机构出具的安全验收文件后,甲方对合同设备进行初步验收。 8.3初步验收测试由甲方按有关规定进行,乙方进行全面的配合。如果测试结果符合有关规定,双方将签署两份初验证书。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按照规定不能通过初验,乙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初步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8.4初验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开始为期[ 180 ]日的设备试运行。试运行应表明设备的功能和性能符合本合同中乙方的承诺和担保。如果在试运行期间发现任何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合同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乙方负责在[ 1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并负责自负费用对其进行修改和矫正,使得合同设备达到乙方在合同中承诺的功能和性能,同时试运行期相应顺延。如果由于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原因引起重大通信故障,则试运行期将自故障排除恢复正常设备运行后重新开始计算。 8.5最终验收测试按照规定在试运行期届满时进行。如果合同设备所有性能和系统指标均相符,双方签署三份终验证书,其中两份由乙方保存。 如果合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不能通过终验,乙方将采取一切补救措施以使最终验收测试能够尽快再次进行。 8.6如果合同设备因乙方原因在再次终验测试时仍未能通过验收,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7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测试合格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应承担的保修期内的责任。 8.8在最终验收测试合格之前的任一阶段(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或验收等阶段),如果合同设备或部件、零件(包括软件和硬件)出现故障、损坏、缺陷或合同设备的性能或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在[ 2 ]个工作日内排除问题,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甲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保修、赔偿和违约责任 9.1乙方保证提供的合同设备为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设备,并且保证其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相符。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完整、清晰和准确的,且符合合同及附件的有关规定。 9.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保修期为[ 36 ]个月(“保修期”),从终验证书签发之日起开始计算。 9.3在保修期内,乙方提供备品备件总数的2%,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负责排除缺陷,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部件、零件和设备(包括软件和硬件)并运送至甲方现场,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当发生部件损坏返修的情况时,该部件的保修期将重新计算。返修部件的保修期为返修后的[参照新到设备进行计算或其原保修期的剩余期间,以两者中较长者计 为了对合同设备进行维护,乙方应对出现故障部分免费尽快进行修理或更换。就不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坏损件的修理或更换,乙方从在其指定地点收到故障设备之日起[ 5 ]日内将修理后的设备或更换设备以最快运输方式送至甲方现场。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乙方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将更换或修理后设备运至甲方现场,双方将协商故障设备修理或更换时间期限,但无论如何不能影响合同设备正常运行。 保修期内的一般性通信故障,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12 ]小时内响应,以确定坏损件情况,就排除故障或修理、更换坏损件的设备做出决定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 24 ]小时内排除上述故障。 如果合同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重大通信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提供解决方案,并立即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用最快捷的交通工具前往现场,并在[ 24 ]小时内恢复合同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设备重大通信故障,乙方将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对由此而引起的甲方损失承担责任。 乙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响应服务(“7×24小时响应服务”) 。 9.4在保修期内,如果乙方对该合同设备的运行、维护、保证方面进行了技术改进,乙方应积极向甲方推广。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与这些技术改进有关的详细技术资料。对于增加硬件或合同设备功能所做的技术改进,如甲方有意购买,则乙方应给予乙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9.5保修期满后,甲方将签发两份保修期满证书。 9.6在保修期满证书签发之日起[ 3 ]年内,如果乙方/生产厂商决定停止生产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乙方必须在停产前1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且乙方/生产厂商均需保证以届时市场最低价并不得比本合同成交价高的价格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任何零部件。 如果甲方要求另外订购与合同设备具有相同或更优性能的设备、材料,则乙方应给予乙方届时市场最低价的待遇。 9.7保修期满后,合同设备在运行或维护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或故障时,一般情况下乙方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在[ 24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更换和修理。如果出现问题或故障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和维修。乙方的技术支持部门应在中国境内具有灵活、多样的通信手段,应提供7×24小时响应服务。 9.8保修期满后,乙方保证对发生故障的合同设备按照优惠价格进行修理和技术服务。修理及技术服务的价格将在实际人工和生产成本的基础上进行计算,且不得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维保价格及乙方届时市场最低价。 9.9保修期满后,如果合同设备的性能和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应予以免费更换或修理,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 9.10在保修期内,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第9.3条将返修或更换的合同设备及时交至甲方,则甲方有权从保修期尾款或保修期保函金额中扣除相应返修或更换设备的金额。 9.11工作进度迟延的违约责任: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使得交货、检验、初验(含再次初验)、试运行(含顺延和重新计算的试运行期)、终验(含再次终验)等任一阶段工作延误的,乙方应就该等延误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在任一阶段工作的延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下列比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任一阶段工作迟延的,则迟延履行的第[1至2]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 1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的第[3至6]周,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 1.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 7 ]周以上,乙方应每周按相当于合同总价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不足1周时按1周计算。因任一阶段工作迟延而使甲方额外增加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及保险费用、测试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并且,如乙方任一阶段工作迟延,其迟延违约金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10%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9.12迟延提供服务违约金:保修期内,如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服务,除本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原因外,每迟延一次,乙方应当支付合同总价的[ 5 ]‰的违约金。 9.13对于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各项违约金及损失赔偿,甲方均有权依据本合同第4.3条规定从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扣除。如乙方对前述扣款事项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日内提出。 9.14除非甲方解除合同,否则,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 9.15如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则乙方除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等)外,乙方并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关的合同设备由乙方自费拆装回收。如乙方未在甲方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回收,则甲方可自行处理该合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拆装、另地存放,乙方应承担拆卸费用、租金以及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它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其它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九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或者乙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 税务 11.1双方将各自承担中国有关机构根据中国税法向其征收的所有与合同履行有关的税务。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昆明市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昆明市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 甲方所在地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它部分。 第十三条 保密 13.1本合同一方(“披露方”)对其向本合同另一方(“接受方”)按照本合同(或就本合同)所提供/披露的各类技术和商业资料、规格说明、图纸、文件及专有技术(统称“保密资料”)享有合法所有权。 13.2接受方应将保密资料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除本合同授权实施的行为外,不得将保密资料部分地或全部地对外披露。接受方可仅为本合同的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资料,但同时须指示其雇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接受方仅得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对保密资料进行复制。接受方应当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将保密资料原件全部返还披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接受方应当妥善保管保密资料,并对保密资料在接受方期间发生的被盗、泄露或其他有损保密资料保密性的事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受方应负责赔偿。 13.3出现下述情况时,本条对保密资料的限制不适用。当保密资料: (1)并非接受方的过错而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 (2)已通过该方的有关记录证明是由接受方独立开发的。 (3)由接受方从没有违反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或 (4)法律要求接受方披露的,但接受方应在合理的时间提前通知披露方,使其得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保护措施。 13.4如接受方违反本合同关于保密的约定,应赔偿因此而给披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本保密条款自保密资料提供或披露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 30 ]年内有效。 13.6本条约定不适用于接受方向其关联公司提供或披露保密资料的情形。 第十四条 软件使用权及侵权处理 14.1乙方保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获得软件许可使用权,并保证此等许可长期合法有效。设备软件的著作权仍归软件著作权人所有。该软件使用权可以由甲方在转让合同设备时一并转移,如合同设备转让至中国境外,甲方应通知乙方。 14.2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使用合同设备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必要的支持。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调查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14.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继续使用合同设备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合同设备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合同设备,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合同设备,或 (3)其它使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对设备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它弥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5.2合同将保持其有效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和索赔已结清。 15.3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持[ 贰 ]份,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持[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4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 15.5对合同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5.6甲方与乙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甲方与乙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15.7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5.8本合同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15.9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时,本合同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15.10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关系。 15.1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第三方(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除外,该等银行简称“四大国有银行”),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转让给四大国有银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 15.12双方同意,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合同设备、相关技术文件清单及价格 甲乙双方签章 甲方:昆明市森林公安局(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中通服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投标报价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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