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散采购
什么情况下可以分散采购
按照《关于印发<韶关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韶财采购[2006]7号)文的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服务类的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含5万元>,工程类的限额标准为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采购人填报采购申报表后,由市采购办核定单位集中采购。
二、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项达到10000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填报采购申报表后,经市采购办核定单位分散采购,市国库支付中心依据采购申报表办理直接支付或核准支出业务;二是对使用自有资金或使用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单项未达到10000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需填报采购申报表,程序从简,资金由单位自付或由市国库支付中心核拨。
三、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填报采购申报表,由市采购办核定单位分散采购或集中采购。
四、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货物类、服务类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协议供货商品。今年7月份开始,我市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复印机、速印机、打印机、服务器、一体机、投影机等八种协议供货商品和32家协议供货商。采购单位采购协议供货商品,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未达到十万元的一律实行协议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三十万元以下的应按询价、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三十万元以上(含三十万元)一般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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