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招标招标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兴化市招标招标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兴化市招标采购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
经市物价局审定,招标采购等交易服务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工程建设类: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招标方30%、中标方70%)。
(1)中标价在200万元(含200)以下的,每宗不超过 4320元;
(2)中标价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6120元;
(3)中标价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9000元;
(4)中标价在1000-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11250 元;
(5)中标价在15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13950元;
(6)中标价在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16200元;
(7)中标价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20700元;
(8)中标价在10000-50000万元(含50000)万元的,每宗不超过27900元;
(9)中标价在50000万元以上的,每宗不超过36000元;
(10)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11)采用招标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以及限额以下采用竞争性发包的工程项目,其综合服务费按照采用招标发包的同类工程项目收费标准的50%收取;
(12)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以及采用直接发包的分包工程项目,其综合服务费按每宗1500元收取,高于限额的按每宗3000元收取;
(13)经济适用房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
(14)外省市来兴化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收费一律按标准下浮10%执行。
二、政府采购类:中标方缴纳不超过成交总额的8‰。
三、药品类: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不超过成交价的0.5%;
(2)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不超过成交价的0.3%;
(3)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不超过成交价的0.2%;
(4)1000万元以上的,不超过成交价的0.1%;
四、国(公)有产权出让类:
交易费由受让方承担
(1)100万元以下的,每一宗1000元;
(2)100万元以上的,每一宗不超过底价的1‰;
(3)每一宗最高收费为20000元;
(4)每一宗最低收费为1000元;
(5)溢价部分按双方约定向出让方收取。
本收费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原试行标准同时废止。2006年2月28日前已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登记的建设项目,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如上级物价部门对上述收费标准调整时,则按新标准执行。
兴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二00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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