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2008年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协议供货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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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8年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协议供货澄清文件
(采购编号:LCZ*******)
一、澄清内容:
1、招标文件第八页“投标人澄清时间:各投标人应于2007年8月29日17:30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或传真)提出”现提前到“2007年8月28日11:30时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或传真)提出;“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2007年8月31日17:30时前”现提前到:“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时间:2007年8月28日17:30时前”。开标时间现不作调整。根据相关规定:答疑截止至开标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投标人若有疑议,请于2007年8月28日17:30(北京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传真至采购中心。
二、注意事项:
1、本文件内容若与招标文件(采购编号: LCZ*******)有矛盾的,应以本文件内容为准。
2、本文件将在网上公布,不再另行通知,未关注相关网站而造成的一切风险由各供应商自行承担。
3、各投标人需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后,制作投标文件。
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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