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包一招标公告
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包一招标公告
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包一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城乡规划局
地址:济宁市市中区海关路13号
联系方式:(0537)Tel:*******;Fax:无;Email:fcl8799@126.com
项目联系人:于阵坦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城乡规划局市中心城区地下管线数据库和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包一
项目背景:
近年来,新批建设用地、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规划数据日益增长,如何完成对历史、现状以及远景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动态更新以保持城市规划现势性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一个重要课题。地下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重要基础条件,是城市安全与繁荣的根基,是城市的“生命线”和“血脉”,也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资料和公众共享的信息资源。随着城市地下空间的不断开发,城市的综合地下管线管理工作越来越繁重,同时存在诸多问题,如:(1)管线类型多,数量大、可见性差,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大;(2)人工找图,工作繁琐,效率低下;(3)管线数据综合应用程度低,无法有效支撑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 与此同时,在国家政策及法规层面,政府机构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在普查的基础上整合城市管网信息资源,消除市政地下管网安全隐患”的明确要求,同时,在印发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中也明确指出:“发展智能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管网的信息化管理和运行监控智能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提出的《国家智慧城市试点指标体系》中,也提到:“实现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综合管理、监控,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管理水平”。 可见,无论是实际工作需要,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的要求,采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管线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和应用,都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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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无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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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综合性、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领域知识和关键技术较多,为实现总体建设目标,在整个项目的建设中除遵循软件工程的要求,做好用户需求分析、总体设计和详细设计并逐步实施外,还应以标准、实用、可靠、高效、先进等为基本准则,建立规范、安全、开放的信息化构架。具体而言,在系统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1)标准化原则:系统开发既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又要满足城市地下管线标准化管理的要求,因此开发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有关技术规定,确保系统标准性。 (2)实用性原则: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充分考虑到本市管线管理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贴合日常工作的特点和习惯。做到功能全面、界面友好、操作简单,实现资源统一管理和共享。 (3)先进性原则:此次系统建设,在设计思想、系统架构、技术选型上均要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稳定性、前瞻性、扩充性,尽可能采用先进的技术、方法、软件、硬件和网络平台。在充分考虑技术上先进性的同时,兼顾成熟性,保证建成的系统能够适应主流的软硬件环境。 (4)高效性原则:在系统设计、开发和应用时,从系统结构、技术措施、软硬件平台、技术服务和维护响应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确保系统有较高的性能、较快的响应能力、较低的故障率。 (5)集成性原则:一方面本次平台建设,在数据建库和平台搭建上应充分考虑将已有信息化成果进行集成;另一方面,本次建设的数据库及软件平台之间,也应遵循统一的信息化框架,各子系统之间可以相互衔接。 (6)可扩充原则:平台建设应具备较强的扩充性,以便于后续的扩充和升级。 (7)高可靠原则:从体系结构、设备选型、软件设计以及厂商的售后支持等诸多方面考虑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信息化平台的可靠性和网络安全性。在系统设计中,应有适量冗余及保护措施。平台和应用软件应具有容错性、稳健性,应提供日志功能,便于问题溯源。 (8)易维护原则:为了确保平台能满足规划业务的变更,以及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应提供较强的维护功能。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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