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社会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PPP项目)招标公告

海城市社会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PPP项目)招标公告




海城市社会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项目(PPP项目采购) 招标公告
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就海城市社会立体化防控体系建设项目(PPP项目采购)(招标编号:TC170P0LR)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政府采购。现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项目实施机构
海城市公安局(招标人)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已通过审核,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
2.项目情况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标人,采取BOT运作方式,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成立项目公司,资本金金额及比例:项目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500万(不低于项目总投资规模的25%),由社会资本出资100%,海城市政府持有项目公司0%股权,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双方以现金出资,资本金根据项目需求按比例同步出资到位。
本项目总投资2147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3197.43万元。
3.项目合作期限
3.1项目合作期限为 10 年,含建设期 1 年。
3.2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4.投资回报机制
合同期内,项目公司应承担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工作,并负责提供指定的运维服务。鉴于本项目属于非经营性的基础设施与公用事业项目,项目回报机制将采用“政府付费”方式,在项目建成后,根据项目可用性标准和运维绩效标准由政府向社会资本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
对政府付费模式的项目,在项目运营补贴期间,政府承担全部直接付费责任。政府每年直接付费数额包括: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年均建设成本(折算成各年度现值)、年度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时间:自 2017年 6月2 日起至 2017年6 月 9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9 时 00 分至 11 时 30 分,下午 13 时 30 分至 16 时 30 分(北京时间,下同)。
5.2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518室。
5.3方式:按照上述时间、地点携带单位出具的法人授权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获取招标文件,可接受电子邮件登记获取(把获取招标文件所需携带的资料扫描发至指定邮箱审核通过即可,指定邮箱cntcitcp@163.com)。
5.4售价: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5.5未按规定获取的招标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投标人自负。
6.投标文件的提交
6.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2017年 6 月22 日 9时 30分。
6.2提交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地址: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海城市经济开发区兴海大街234号,开发区人民医院西侧)。
6.3逾期提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6.4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不全,则无法进行开标签到,即不能参与本项目开标。
7.其他说明
7.1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以电汇方式交纳40万元人民币的投标保证金,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7.2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7.3本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不允许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投标,参与投标的社会资本必须为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
7.4评标办法:本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由招标人依法组织评审小组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规则对投标人进行打分。
7.5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站、鞍山政府采购网站、鞍山市财政局网站、海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上同时发布,如内容不一致,以鞍山政府采购网站为准。
8、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8.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8.2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招标文件发出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
8.3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8.4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9.联系方式
9.1采购人:海城市公安局
地 址:辽宁省海城市永安路13号
联系人:王龙峰
电 话:0412—*******

9.2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皂君庙14号院9号楼
电子信箱:cntcitcp@163.com
联系人:李娜、彭弋戈、郭立颖
电 话:010—********136*****326
传 真:***-********














关闭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防控 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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