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采购标前公告
[歙县]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采购标前公告
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采购项目标前公示 各潜在供应商: 受采购人委托,将对“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采购”项目实施政府采购。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本项目技术要求及项目需求(详见如下)予以标前公告,诚请相关潜在供应商就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馈。 第一部分 采购内容与招标范围 一、采购内容与招标范围: 1.1采购内容:40台纯电动公交车、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及充电服务采购,合作期限8年,费用分季度支付;车辆交付使用之日起,所有车辆及充电站等相关设施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1.2采购预算:车辆使用费:每台纯电动公交车每年费用人民币7.2万元。 运营维护费:按综合价1.2元/公里(含充电站运营电费) 1.3合作期限:八年期; 1.4招标方式:竞争性磋商 1.5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详见第二部分商务要求。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2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磋商/投标时需提供2016年度或近期的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近期纳税相关材料和近期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1.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供应商自行承诺); 1.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或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期限已届满的书面声明(磋商/投标时需自行提供)。 2、其他条件: 2.1投标人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纯电动公交汽车、纯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桩的制造商或全资子公司,或者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汽车电池、充电桩生产厂家战略合作单位且专业从事纯电动汽车销售与租赁、纯电动汽车电池科技研发以及充电场站建设等业务的纯电动运营商; 2.2磋商车型已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并列入工信部《节能与纯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免征车辆购置税的纯电动汽车车型目录》; 2.3供应商若为纯电动运营商的则必须在全国有至少50个的60KW及以上的充电桩或纯电动公交车至少40台的运营经验; 2.4磋商产品为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新型城市公交客车(纯电动公交车); 第二部分 货物服务清单及技术商务要求/服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
二、技术参数和服务需求 1、车辆及公交车运营: 1.1成交人供应商一次性购买的车辆质量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符合采购人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 歙县纯电动公交车采购技术要求:
1.2成交人供应商一次性购买纯电动公交车40台,提供给采购人运营和管理。国家纯电动汽车采购补贴政策由成交人供应商享有。 1.3成交人供应商提供40台车辆8年内的三电部分(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确保车辆不因三电部分而影响车辆正常出勤,造成采购人无法完成运营计划。 1.4采购人负责公交车的运营及管理。车辆运营收入由采购人享有。车身广告权由采购人享有。国家纯电动汽车运营补贴政策由采购人享有。采购人按合同的约定分季度支付成交人供应商车辆使用费。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由采购人负责。车辆日常保养和维修(不包括三电部分)由采购人负责。车辆保险的购买由采购人负责。车辆证照的办理和年审由采购人负责。 2、歙县公用站充电站: 2.1采购人负责歙县公用站的场地平整及固化。进入变压器之前的供电设施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2.2成交人供应商负责购置充电站建设所需的设备(含充电场站的高低压部分)并安装建设,建立车辆充电信息后台管理系统。国家纯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政策由成交人供应商享有。 2.3成交人供应商负责歙县公用站充电站8年内(年限同车辆使用年限一致)的运营和管理。8年内歙县公用站充电站设备的维护由成交人供应商负责,充电站管理人员工资由成交人供应商承担,充电站因充电服务发生的电费由成交人供应商承担。因充电服务造成车辆无法完成运营计划的,按1.5元/公里进行赔偿,采购人按合同的约定分季度支付成交人供应商充电站运营维护费。 2.4成交人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采购人运营的车辆夜间收班进入充电场站按指定位置停放后,由成交人供应商场站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将车辆驶入充电位置进行充电,所有入场车辆确保次日开班前电量100%。成交人供应商午间对采购人运营的车辆进行快速补电一次,确保满足采购人车辆完成当日运营计划的充电需求。 附: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要求一览表
附:雨棚钢结构效果图(见附件) 3、移交和产权: 3.1为便于采购人运营和管理, 40台纯电动公交车在办理交付手续后,产权归采购人所有。如合作期内采购人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逾期90日不按时支付成交人供应商车辆使用费的,成交人供应商享有要求采购人一次性支付合作期内剩余的车辆使用费的权利。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完工,经采购人验收后,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及维修相关设施产权归采购人所有。如合作期内采购人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逾期90日不按时支付成交人供应商充电站运营维护费的,成交人供应商享有要求采购人一次性支付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费用的权利。 3.2合作期结束,成交人供应商须对40台纯电动公交车及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全面保养一次,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成交人供应商须将合作期内充电站所有设备维修档案资料移交采购人。 三、 相关费用支付及约定 1、费用 1.1纯电动空调公交车40台车辆使用费:每台纯电动公交车每年车辆使用费不高于人民币7.2万元。按季度支付。 1.2充电站运营维护费:采购人向成交人供应商按不高于1.2元/公里支付充电站运营维护费(充电站电费由成交人供应商支付)。按季度支付。 1.3.采购人每季度必须向成交人供应商购买40万公里保底的充电服务。超出40万公里以外部分统一按(成交价)8折计算费用。 2、安全、保险条款 2.1合作期内车辆的交通强制险和车辆商业险由采购人购买。 2.2在合作期内若因采购人(包括驾驶人员)原因造成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由采购人负责并重新配置车辆,直至合同期满。 2.3由于成交人供应商的原因或车辆自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成交人供应商承担。 2.4合作期内歙县公用站充电站运营维护所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成交人供应商承担。 四、 相关要求 一、 货物的生产、销售、安装、维修、验收规范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如果在采购清单中材质要求标明了品牌、产地、图片,则仅供参考,并非指定,但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总体上必须满足或优于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及材质要求,供应商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如果文件中对相关厂家资质有要求,则替代品牌厂家资质也应不低于相应要求。 二、 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货物的制造日期距本项目投标日不超过1年。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3C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供应商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 三、 质保及售后服务: (一) 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供应商应对本项目整体提供至少8年的免费质保服务(耗材除外)。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报价中,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成交人供应商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质保期满后,应提供终身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并实行终身维护。货物如在3个月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成交人供应商需在15天内无偿给予更换。 (二)成交人供应商须设有24小时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设备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三)培训: 成交人供应商负责为项目采购人有关技术人员进行货物/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的现场培训,直至其能熟练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培训费用含在总报价内。 四、 技术支持: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有效而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五、 验收 (一)验收依据: (1) 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各项批文。 (2) 采购人的招标文件、成交人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合同。 (3) 采购人成立验收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验收。成交人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系统验收方案。 (4) 涉及安全、电力、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成交人供应商予以配合。 (二)最终验收 采购人对其进行全面的测试,对测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成交人供应商应及时进行整改,最终测试完毕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成交人供应商签发最终验收证明。 五、 商务要求 一、合作期: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合同生效。合同规定的合作期是从本次采购的第一台纯电动公交车公安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往后延续8年。 二、供货工期:合同签订后45天内车辆全部到位及完成充电站建设,并能投入使用。 三、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 第三部分 合同草案主要条款 歙县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 同意在 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见证下,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同一单位发出的文件内容如有抵触,以后形成的文件为准): 1.1磋商文件( 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 1.2乙方的磋商响应文件; 1.3附件: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所有与本次磋商有关的补充通知;磋商过程中形成的补充资料及最后报价;乙方随同磋商响应文件一起递交的资料及附图;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双方澄清、确认共同签字、盖章并经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见证的补充文件。 1.4甲方磋商文件、乙方磋商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本合同及各附件的适用顺序如下: ①各附件规定有抵触,但本合同有规定的,按本合同执行; ②各附件有抵触的,且本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甲方磋商文件执行; ③甲方磋商文件未规定的,按乙方磋商响应文件执行。 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磋商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内容:详见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 3.1乙方提供设备配置一览表
3.2费用金额、交货期及交货地点 3.2.1合作期8年40台纯电动公交车车辆使用费总价:大写: 万元; 其中每台每年费用大写: 万元/台纯电动公交车;按季度支付。 3.2.2充电站运营维护费:甲方向乙方按 元/公里支付充电站运营维护费(充电站电费由乙方支付)。甲方40台纯电动公交车运营里程数必须保底每季度40万公里。超出40万公里以外部分统一按(成交价)8折计算费用。 3.3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45日内乙方完成供货并负责供货安装调试完毕。 3.4合作期8年:从本次采购的第一台纯电动公交车公安部门办理入户登记手续之日起往后延续8年。 2017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5免费质保期:免费质保 8 年,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服务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货物和服务质量及要求满足相关标准。 4、付款方式:按季度付款。次季度支付上季度的费用。 5、货物来源的证明材料 乙方保证所有货物来自合法途径,保证货物是制造厂家的原装合格正品,交货时向甲方提供货物的相关证明材料。软件终身免费使用,质保期内免费升级。 6、双方权利和义务 6.1车辆采购与运营: 6.1.1乙方一次性购买的车辆质量标准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符合甲方的技术参数、服务要求。 6.1.2乙方一次性购买纯电动公交车40台,提供给甲方运营和管理。 6.1.3乙方提供40台车辆8年内的三电部分(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免费维修保养服务,确保车辆不因三电部分而影响车辆正常出勤,因三电部分维保原因造成甲方无法完成运营计划的,乙方按1.5元/公里赔偿给甲方。 6.1.4甲方负责公交车的运营及管理。车辆运营收入由甲方享有。车身广告权由甲方享有。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分季度支付成乙方车辆使用费。车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由甲方负责。车辆日常保养和维修(不包括三电部分)由甲方负责。车辆保险的购买由甲方负责。车辆证照的办理和年审由甲方负责。 6.1.5如乙方提供的车辆不能正常运营或者因出勤率无法满足甲方营运要求时,乙方应及时更新、补充车辆,确保甲方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2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和充电站运营服务要求: 6.2.1甲方负责歙县公用站的场地平整及固化。进入变压器之前的供电设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6.2.2乙方负责购置充电站建设所需的设备(含充电场站的高低压部分)并安装建设,建立车辆充电信息后台管理系统。 6.2.3乙方负责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合作期8年内的运营和管理。8年内歙县公用站充电站设备的维护由乙方负责,充电站管理人员工资由乙方承担,充电站因充电服务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因充电服务造成车辆无法完成运营计划的,乙方按1.5元/公里赔偿给甲方,甲方按合同的约定分季度支付乙方充电站运营维护费。 6.2.4乙方向甲方提供纯电动公交车充电服务。甲方运营的车辆夜间收班进入充电场站按指定位置停放后,由乙方场站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将车辆驶入充电位置进行充电,所有入场车辆确保次日开班前电量100%。乙方午间对甲方运营的车辆进行快速补电一次,确保满足甲方车辆完成当日运营计划的充电需求。 6.3移交和产权: 6.3.1为便于甲方运营和管理,40台纯电动公交车在办理交付手续后,产权归甲方所有。如合作期内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逾期90日不按时支付乙方车辆使用费的,乙方享有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合作期内剩余的车辆使用费的权利。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完工,经甲方验收后,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及维修相关设施产权归甲方所有。如合作期内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或违反合同约定逾期90日不按时支付乙方充电站运营维护费的,乙方享有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建设费用的权利。 6.3.2合作期结束,乙方须对40台纯电动空调公交车及歙县公用站充电站全面保养一次,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能够正常运行。乙方须将合作期内充电站所有设备维修档案资料移交甲方。 6.4安全、保险条款 6.4.1采购车辆的交通强制险和车辆商业险由甲方购买。 6.4.2车辆损失 (1)在合作期内若因甲方(包括驾驶人员)原因造成车辆被盗、报废或其它形式的灭失,由甲方负责并重新配置车辆,直至合同期满。 (2)由于乙方的原因或车辆自身的质量缺陷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及免赔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4.3合作期内歙县公用站充电站运营维护所发生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 6.5政策支持:国家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6.5.1国家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由甲方享有; 6.5.2国家新能源汽车采购补贴政策由乙方享有; 6.5.3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政策由乙方享有。 7、违约责任: 7.1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7.2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经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其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或安装调试; (2)乙方送交的货物经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 7.3如果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7.4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7.5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使乙方延迟交货或安装调试,或者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影响甲方履约,可不执行违约责任条款,由双方协商解决。 8、其他约定: 8.1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交甲方查验。 8.2所有货物进场后,都应经过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认可。 8.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对安装过程的全程监督,所有货物及安装附件进场后,都应经过甲方及有关部门的认可;所有隐蔽工序在覆盖前,都应经甲方或有关部门的验收认可。 8.4甲方确认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已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项目验收合格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的50%,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一年时,退还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 9、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和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黄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11、本合同一式九份,必须正反页打印,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含骑缝章)报歙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和见证方各二份,县交通局、县公管局、县财政局各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 备案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电 话: 各潜在供应商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2017年 6 月 5日17时前,将反馈意见(格式详见附件一)和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技术标准、产品彩页、检测报告等)加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至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940号)或将异议发到masztb@163.com邮箱。我公司将对意见或建议进行汇总,并将反馈给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如无异议,将按此公告内容编制发布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 采购联系单位:歙县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电话: ****-*******/189*****679 地址:黄山市歙县徽城镇七里头 邮箱:ahsxjt@163.com 代理联系单位: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路940号 邮箱:masztb@163.com 联系人:杨守铭 管安妹 联系电话:****-*******/******* 非常感谢您的参与。 歙县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6月1日 附件一: 标前公示反馈意见 歙县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双赢招标投标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针对“歙县纯电动公交车辆及充电服务采购”项目的标前公示,我单位反馈意见如下: 一、需求存在倾向性内容,建议进行修改,修改意见如下: 1、 2、 … 二、需求存在不明确(或不完整)内容,无法报价,建议进行完善,完善意见如下: 1、 2、 … 特此函告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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