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采购第号信息中共上海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精密空调供货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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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受使用单位委托,对下列设备进行询价采购,请对本采购信息感兴趣的并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息库及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登记并成为会员供应商(点击注册)的,按照以下询价文件的要求进行报价:
一、设备需求:
1、设备名称:精密空调
2、技术要求:
见附件
3、数量:1
4、其他要求:
建议报价人到现场勘察机房安装环境,联系人:周俊,电话:********/137*****793。本次采购不接受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报价文件一正副,需单位盖章。
5、为保证本次采购的公平性,供应商认为上述技术指标存在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可以向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并附相关证据。
二、供货方式:
卖方根据买方提供的(上海市范围内)使用单位名称、地址以及设备品种、数量和时间等,按时送货上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调试合格。送货等费用应包含在单价中。
三、验收方式:
使用单位在卖方送货、调试后对设备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收取发票并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上签字及加盖单位印章。
四、付款方式:
1、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在卖方根据合同规定将设备交付、安装、经验收合格并将发票复印件和经使用单位签字盖章的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货物验收单提交给甲方后十五(15)天内,甲方将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一次性向卖方支付全部合同价款。
五、质量保证:
1、卖方根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未使用给的而且是符合国家有关制作标准和环保要求,并实行2年以上保修,负责终身维修。保修期内卖方应免费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收费按国家和卖方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设备报价:
1.报价单位应用人民币报价。:
2.报价单位应根据附件\设备需求\的规定进行报价,其报价在采购过程中是不可以改变的。
3.报价单位可以对\设备需求\中所列的全部的设备进行报价。报价单位可以用技术规格等于或高于同类品种的设备进行报价。
4.进行报价的设备必须同时附设备图样、主要技术性能、主要技术指标和具体配置的书面资料。报价单位在报价的同时请附报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资格证明。
5.报价单位的售后服务承诺请一并附报。
七、截止时间:
以上报价文件请在2008年04月14日(星期一)10:00(北京时间)之前密封报送(或快递)到下列地址,过时不候。
八、报价评审:
报价截止时间后,对收到的合格的报价文件组织评审,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九、采购结果通知:
采购结果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www.shzfcg.gov.cn)发布采购结果公告,通知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4楼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联 系 人: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
文件制作时间:2008-04-03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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