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招标公告

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招标公告

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HNLWSG-********


招 标 人: 邵东县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日 期: 2017 年 6 月

湖南省发改委
招标文件备案通知表
招标文件编号HNLWSG2017-0601
招标项目名称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项目审批单位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项目批准文号邵发改投【2010】7号文
核准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核准文号邵发改投【2010】7号文
开标时间2017年 月 日
招标人
年 月 日
招标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备案部门

年 月 日
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159*****008
备注

目 录

第 一 卷 ----------------------------------------------------------------5
第一章 招标公告6
招标公告6
1.招标条件6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6
3.投标人资格要求6
4.评标办法7
5.投标保证金7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7
7.投标文件的递交8
8.发布公告的媒介8
9.行政监督8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8
11.联系方式8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0
1.总则21
2.招标文件23
3.投标文件24
4.投标26
5.开标27
6.评标27
7.合同授予28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29
9.纪律和监督29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30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39
1.评标方法43
2.评审标准43
3.评标程序43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69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7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74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76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129
1.工程量清单说明129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129
3.投标报价说明130
4.其他说明133
5.工程量清单(另册)133
第 二 卷134
第六章 图 纸135
第 三 卷136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37
第一节 一般要求137
1.工程说明137
2.承包范围138
3.工期要求139
4.质量要求139
5.适用规范和标准140
6.安全文明施工140
7.治安保卫149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149
9.样品和材料代换150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151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152
12.试验和检验153
13.计日工154
14.计量与支付154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156
16.其他要求157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58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158
2.特殊技术要求158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158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158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159
第 四 卷160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61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格式162
目 录163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164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66
二、授权委托书167
三、投标保证金168
四、项目管理机构168
五、拟分包计划表171
六、资格审查资料172
七、其他178
八、承 诺 书178
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格式179
目 录181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181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182
A.3投标总价封面183
B.3投标总价扉页----------------------------------------------------------------------------------------184
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格式185
(适用于技术标为明标)186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HNLWSG2017-060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已由邵东县发展和改革局邵发改投【2010】7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 ,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2.2 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邵东县;
2.3 规 模:该工程为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起于民旺路,止于桐江南路,全长2557米,标准路段道路总宽度为50米。道路两侧人行道宽6米;道路两侧人行道设计两排树池、公交站台处设计一排树池,树池间距6米。人行道路面结构从上至下做法为:6cm厚彩色砼透水砖+3cm厚水泥砂浆粘贴层+15cm厚C20透水混凝土结构层+土基压实。总造价约为440万元。
2.4 工期要求: 120日历天 ;
2.5 质量要求:合格 ;
2.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79号令;
2.7 招标范围: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具体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2.8 标段划分(如果有): 无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符合《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湘建建〔2015〕57号)的要求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项目负责人 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1人、施工员1人、质量员 1人、安全员1人。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其他资格要求:
3.5.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5.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4.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 “综合评估法Ⅰ”及邵建发【2013】118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 伍万元整 ,由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7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00分(北京时间,下同)。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6.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6.1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拟任项目负责人)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凭公告之日起持本人身份证及以下证件资料原件:①有效单位介绍信(涂改无效)。②企业资质证(副本)或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安全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及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须提供报名前一个月起连续一年的社保缴费证明。④拟任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表(投标文件中的关键岗位人员和报名时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一致)。⑤省外企业须提交入湘施工登记证明材料。到邵东县县治机关办公大楼400室报名,并提交上述资料原件和二份资料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凡资料不全、报名人与其证照不符、超过报名时间者将一律不予报名。
6.2报名时间从2017年 6 月 5 日~2017年 6 月 9 日,每天的上午9时00分至11时00分、下午3时00分至5时00分。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进行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通过网络下载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图纸及资料费1000元。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在报名时间内领取,逾期不予办理。
6.4澄清答疑采用书面答疑方式。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上同时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
6.5投标人应自行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网上下载/获取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7.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 2017年6月29日9时 00分,地点为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7.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6.1款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7.3 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9.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电话:****-*******)。
10.招标人补充的其它内容
……
1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邵东县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邵东县邦盛商业广场3号写字楼
联 系 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159*****008

招标代理: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86*****688
邮 箱:********4@qq.com">********4@qq.com

日期:2017年6月2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湖南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邵东县邦盛商业广场3号写字楼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 话:189*****828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湖南龙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邵东县永兴南路8号
联 系 人:王先生 电话:186*****688
邮 箱:********4@qq.com">********4@qq.com
1.1.4项目名称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1.1.5建设地点位于邵东县;
1.2.1资金来源自筹;
1.2.2出资比例自筹资金100%;
1.2.3资金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已落实;
1.3.1招标范围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具体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20日历日。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
工期:
1.3.3质量要求质量标准:合格工程。
关于质量要求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资质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②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 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业绩要求: 不作资格条件
信誉要求:在最近三年内无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项目负责人资格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施工项目部其它关健岗位人员: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③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施工项目部其它关健岗位人员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1.9.1踏勘现场?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年 月 日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
投标人的提问方式:□在 上提问
√书面提问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和发布方式截止时间: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公开发布,不足15日的,招标人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招标人发出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公开发布。
招标人澄清文件发布方式:在 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上发布。
1.11分 包?不允许
严禁转包、分包,严禁以各种形式(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转包、分包。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1.12偏 离?不允许
□允许,可偏离的项目和范围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允许偏离最高项数:
偏差调整方法: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提问方式:□在 上提问
√书面提问
2.2.2投标截止时间 2017 年 6 月 29 日 10 时 00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网上下载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不需确认,投标人自行在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网上下载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3.1投标有效期90天,从投标截止时间算起。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从基本帐户转帐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伍万元整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称: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邵东分行
银行账号:****************188
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联系人:刘凌
联系电话:181*****869 ****-*******(办公室)(1)投标保证金必须在转账票据的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的投标保证金,如果没注明是“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由此造成无法查实是否到账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⑵请将投标保证金于2017年 6 月 26 日 16 时前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以到账为准。并由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具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或完工的工程为有效)
3.5.5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三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3.6.3签字和(或)盖章要求(1)投标文件须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每页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和盖章)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投标人单位章名称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投标总价扉页、工程计价总说明、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都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其执业专用章,同时将该造价师注册证书复印件附在其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由注册在本企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中另附委托合同、受托人(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同时由受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其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应当与被委托人一致。
(3)上述签字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文件,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3.6.4投标文件份数1、投标函部分、商务标部分分别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技术标部分四份,不分正副本。
2、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档一份,以U盘形式递交。
3.6.5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
□不分册装订
?分册装订,共分3册,分别为:
投标函部分:包括投标函目录的内容;
商务标部分:包括商务标目录的内容;
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标目录的内容;
每册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打印。
商务标部分中的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按以下要求提供:
?纸质版一份, 单独 装订, 和商务标一起 密封。
4.1.2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全称:湖南邵东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人地址:邵东县邦盛商业广场3号写字楼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投标文件在2017年 6 月 29日 9 时 00 分(开标时间)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4.2.3是否退还投标
文件?否
□是,退还安排: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2017年6月29日9时 00 分
开标地点: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开标大厅
5.2(4)密封情况检查密封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2(6)开标顺序开标顺序: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为5人或以上。评标委员会按照湘建建[2013]282号文规定组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招标人评委资格: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和水平。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个
7.3.1履约担保按业主要求提交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词语定义
10.1.1类似项目类似业绩为:总造价在440万元或以上与本工程同类型的人行道工程,(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完工证明为准,非招标工程以同时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的合同原件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为准,否则不予加分。)
10.1.2不良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湘建建[2015]185号)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
根据《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文件的要求,2016年10月1日之前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同时终止,因此本项目只计算2016年10月1日以后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
10.1.3工程获奖情况如果招标项目的工程类型与获奖工程的工程类型不一致,则该获奖工程不能加分(如房建获奖工程不能加到市政工程,市政获奖工程不能加到房建工程);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及面积没有达到相应奖项所要求的规模及面积时,该奖项不能加分;其中外省(市)的奖项以本省相应奖项的规模及面积要求为准,外省(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建筑业协会评定的综合工程质量奖项按省优质工程奖加分,投标人如能提供每年该奖项工程数量控制在《湖南省建设工程芙蓉奖评选办法》(湘建协[2016]17号)第四条规定项数以内的有效证明文件,则该获奖工程按芙蓉奖加分;专业工程招标时,若为具有相应招标专业工程资质的总承包资质企业或多项专业工程承包资质企业的工程获奖,且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下同。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不能体现相应招标专业工程时,则需提供承包合同且合同内容须包含该专业工程,否则该奖项不加分;若为不构成实体的专业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场地平整、基坑支护工程等),则除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和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奖项可以加分外,其他所有奖项不加分。
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加分,鲁班奖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最新(近)的2个年度为准,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最新(近)的半年为准,其他奖项以最新(近)的1个年度情况为准,鲁班奖的认定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按公布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的认定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按公布文件发布时间计算,其他奖项发布表彰文件的按文件发布时间计算,没有发布表彰文件的按证书注明时间计算。
本招标项目对符合条件奖项加分,其它奖项均不加分。
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若为投标人参加招标文件要求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投标时,且招标范围包括了投标人获奖的参建工程专业,投标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其中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和承包合同能够说明参建工程专业类型,则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按相应奖项加分标准的二分之一加分,否则不加分;若为投标人参加招标文件要求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投标时,且投标人提供的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其中鲁班奖以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为准)和承包合同能够说明参建工程专业类型,则投标人的参建工程获奖按相应奖项加分标准加分,否则不加分。
10.1.4企业安全认证以相关证书或公布文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10.2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为:小写*******.17元
大写:肆佰肆拾万肆仟肆佰零肆元壹角柒分;
详见本招标文件附件:工程量清单 。
□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 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上公示。投标人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 邵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http://www.sdxzbw.com)上公示。投标人自行查阅,不另行通知。

10.3 “暗标”评审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暗标”评审方式?不采用
□采用,投标人应严格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暗标)编制及装订要求”编制和装订施工组织设计
10.4 投标文件电子版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要求
?要求,投标文件电子版内容:
投标文件全部内容
投标文件电子版份数:
1份
投标文件电子版形式:
Excel格式
投标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封套上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字样。
10.5 计算机辅助评标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否
□是,投标人需递交纸质投标文件一份,同时按本须知附表八“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编制及报送电子投标文件。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0.6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身份验证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以上人员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10.7开标时要求提交的原件
开标时要求提交的证书及证明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如有);
(5)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7)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8)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
(9)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提供关键岗位人员近一年连续12个月社保原件);
(10)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11)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仅作为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业绩加分依据,不作为资格性强制要求)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集中包装,内附原件详细清单,与投标文件一并递交。原件不作密封要求。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还。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4)投标人已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求已进行了原件备案的,其中 / 可不提供原件,但须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

10.8中标公示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10.9知识产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10.10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8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10.11同义词语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0.12监 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0.13解释权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4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和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向 邵东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文件规定。
(2)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约定由 中标单位 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招标人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收取。
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币种:人民币。
(3)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在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支付。
10.15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5.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其中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总人数 5 人,即项目负责人 1 人、技术负责人 1 人、施工员 1 人、安全员 1 人、质量员 1 人。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年内连续12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施工员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提供其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省外企业应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官方查询网址及查询结果;
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10.15.2暂估价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10.15.3其他要求
(1)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前,中标候选人及其拟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其达不到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行为,或有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的行为,或有所提供的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的行为,且上述行为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不合格投标人处理。已被列为中标候选人的,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已中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3)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复印件指复印件或扫描件。

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等情形,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13)企业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
(14)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颗的澄清,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 款、第2.2 款和第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予以发布;不足15日,相应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且不需投标人确认。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三部分内容组成,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投标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其他资料;
(9)承诺书。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二)商务部分:
其内容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三)技术部分:
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 (3)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的格式。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其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要求填写的相应表格中的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3.4.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开标后资格审查和邀请招标)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湖南省外企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执行(或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 项至第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
投标人在开标时资格情况发生变化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资格审查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本项目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和盖章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密封:投标文件分三包包装(投标函部分正本副本一包,商务标部分正本副本一包,技术标部分一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的密封以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的专项规定为准(适用于技术标为暗标的情形)。
4.1.2 投标文件的标记: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未按本章第4.1.2 项要求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或未按本招标公告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 条、第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l)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技术标为暗标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洗标,由招标人纪检监察代表进行编号;
(6)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结束。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其监管机构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公开或暗箱操作关照特定关系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如有违反,按党纪国纪严厉查处。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如有违反,按党纪国法严厉查处。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如有违反,按党纪国法严厉查处。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如有违反,按党纪国法严厉查处。
9.5 异议和投诉
9.5.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5.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下列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认为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2)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三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异议的,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公示期自异议答复后延续计算。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2-1: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开标地点:
(一)开标记录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报价(元)质量目标工期保修承诺投标
保证金投标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如有的话)
现场随机抽取的下浮点β值(如有的话)
(二)开标过程中的其他事项记录





(三)出席开标会的单位和人员(附签到表)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
递交时间和密封及标识检查记录表
招 标 人:
序号投标人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投标文件标识情况备注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年 月
日 时 分□密封完好,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密封或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标识完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未标识或标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无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如对以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识情况记录有异议,请投标人委托代理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提出,并说明理由:


招标人: 记录人: 监督人员:
年 月 日


附表2-3: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人身份证明验证表
序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关情况记录投标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招标人签字/日期: 监督人员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4: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本通知所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5: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2-6:中标通知书

中 标 通 知 书
中标编号:


很高兴地通知您, 项目 工程施工公开招标评标工作已经结束,经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定、媒体公示评审结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工程概况:
中标范围:
中标总价格:(大写):
(小写):
其中:直接费用: 元
费用和利润: 元
(其中安全护文明费: 元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 元)
建安费用: 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元
附加税额: 元
其他项目费: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暂列金额: 元)
BIM专项费用: / 元
工期: 天;
质量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号: ,身份证号码:
技术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
施工员: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安全员: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质量员: ,证书编号: ,身份证号码:

请贵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原件后30天内,与招标人联系办理合同签订等有关事项。
付款方式:
特此通知。

建设单位:(法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法人签字或盖章)


建设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签章):


年 月 日


附表2-7: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备注: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包括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本附表应当作为本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规定。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
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湖南省外企业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的名称【或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上的名称】(仅省外企业)是否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若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若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则为不合格的投标人(技术标暗标除外)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的话)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详见本章附表3-3
2.1.2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如有)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质量员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证书真实性证明和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原件提供是否齐全投标人是否按规定提供原件(企业、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除外);
详见本章附表3-4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3资格评审
标 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入湘施工登记(仅省外企业)湖南省外企业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且查询结果与其投标信息一致)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类似项目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详见本章附表3-5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4响 应 性
评审标准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说明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若投标有效期短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投标报价文件)1、投标报价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编制的,应当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2)款要求由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其注册单位名称应与投标人名称一致;投标人委托他人编制投标报价文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有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证书和委托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同时由被委托人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字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单位名称应当与被委托人名称一致。
2、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只得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文件。
3、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4、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5、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附加税费和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按照国家和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和税率标准计算。
6、投标报价中最终体现的人工工资单价不低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7、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暂列金额按招标人公布的金额报价。
上述若有一条不符合,则投标报价无效,按废标处理。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
详见本章附表3-6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5
施工组织
设计和项目
管理机构
评审标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格或不合格
资源配备计划合格或不合格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格或不合格
施工设备合格或不合格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格或不合格
详见本章附表3-7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信誉评审K3: 15分
投标报价K4: 85分
2.2.2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最终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2.4
(1)信誉评分标准类似项目经历详见本章附表3-11,其中加分项目以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未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提供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加分;扣分项目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工程获奖情况
企业通过安全认证
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2.4
(2)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详见本章附表3-13
条款号编列内容
3评标程序详见本章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3.1.2废标条件详见本章附件3-B:废标条件
3.2.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详见本章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核验原件的具体要求没有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或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不一致的,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I)正文部分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按照湖南省住房及城乡建设厅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I。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原件与复印件查验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信誉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根据本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1.1项规定提交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进行审查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名义投标的;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3)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4)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评标委员会检查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4 按本章第2.1.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合格性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誉部分计算出得分C ;
(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C 十D 。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由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附件3-A:评标详细程序
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3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些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评标准备;
(2)初步评审;
(3)详细评审;
(4)澄清、说明或补正;
(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签到表见附表3-2。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标底(如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并使用附表3-3记录评审结果。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并使用附表3-4、附表3-5记录评审结果。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并使用附表3-6记录评审结果。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适用于设立招标控制价的情形)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并使用附表3-7记录评审结果。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3.1.2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3-B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3-B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3-B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评标委员会对算术错误的修正应向投标人作书面澄清。投标人对修正结果应书面确认。投标人对修正结果有不同意见或未作书面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重新复核修正结果,再次按上述程序分别进行确认、复核。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详细评审的程序
A4.1.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款中规定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1)信誉评审和评分;
(2)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并对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投标报价,判断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
(3)汇总评分结果。
A4.2 信誉评审和评分
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分值设定、各项评分因素和相应的评分标准,对信誉进行评审和评分,信誉评审的得分记录为C。
A4.3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3.2.4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3-C中规定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4 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仅按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
A4.4.1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基准价”。
A4.4.2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已通过了初步评审、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并且经过评审认定为不低于其成本的投标报价的“偏差率”。
A4.4.3 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对照投标报价的偏差率,分别对各个投标报价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得分记录为D。
A4.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对此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3.3款的规定执行。
A4.6 汇总评分结果
A4.8.1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照附表3-15的格式填写详细评审评分汇总表。
A4.8.2 详细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附表3-16的格式汇总各个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详细评审评分结果,并按照详细评审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序。
A5.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1.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1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1.2 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2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2 编制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3.4.2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A6.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除特殊情况外,评标活动不得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特殊情况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附件3-B:废标条件
废标条件
B0.总 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开标前资格审查的)。
B1.6 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7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适用于详细评审)。
B1.8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B1.9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3.1.3项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
B1.10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B1.11 投标人不能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材料证明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或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B1.12未按规定提供原件或原件提供不全的。

附件3-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2.2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废标的情形;
C1.1.2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以下限度的(以下二种情形由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
□(1)招标控制价8%
?(1)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
C1.2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C1.2.1对低于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5%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
?(一)直接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二)认为无法直接对投标报价作出评审结论的,对其投标人进行询价,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拒绝提交说明和证明材料的,应当直接作出其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评审结论。
?C1.2.2(三)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6%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按废标处理。(当投标人有效报价低于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6%的,上述一、二款不再适用)

附件3-D: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备注:本附件的具体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各地和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编写。

附表3-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序号名 称内 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结构类型及层数
4建筑面积
5要求质量标准
6承包方式
7要求工期
8招标范围
9招标方式
10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1投标截止时间
12收到投标文件的数量
13开标时间
开标地址
14资金来源
15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
资质等级
16投标保证金
17投标有效期
18投标文件份数
19评标办法
20付款方式

附表3-2: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姓名职称专业类别工作单位签到时间联系电话
1
2
3
4
5
6
7

附表3-3:形式评审记录表
形式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人名称与投标报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名称是否一致,湖南省外企业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的名称[或省外企业入湘登记证上的名称](仅省外企业)是否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2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3项签字盖章要求
3投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为不合格的投标人
4联合体协议书
(如有的话)是否符合第二章第1.4.2条的要求
5报价唯一是否只有一个有效报价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4: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4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入湘施工登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5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7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8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最低配备数量限制内,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9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关键岗位人员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10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交,则在投标函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交,则在投标函规定处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原件与投标函中所附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复印件内容一致。否则为不合格投标人
11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原件与投标文件投标函中所附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投标保证金银行进帐单、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提供原件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附表3-5:资格评审记录表
资格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营业执照是否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企业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5信誉在最近三年内是否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6关键岗位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是否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施工员是否具有施工员岗位资格证书
安全员是否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质量员是否具有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养老保险证明是否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近一年连续12个月的养老保险证明
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是否有在建项目,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验为准
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是否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是否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人员配备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
单位名称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是否与投标人一致
省外企业证书真实性省外企业岗位资格证书(由省外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是否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投标函部分规定处是否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
其他由招标人根据情况补充
7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提交方式、到账时间等是否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注:已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且同一内容已审查并没有更新的,本表内容可不作评审;如投标人资格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根据本表内容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

附表3-6: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评审因素投标人名称及评审意见

1投标内容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是否小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
2工期投标文件载明的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是否提供正当理由说明
3工程质量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是否低于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否短于招标文件规定
5权利义务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是否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否出现本章前附表第2.1.4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情形
7技术标准和
要求是否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投标文件载明的保修承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评审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7: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表
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项 目评审标准评审结果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合 格
不合格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4环保管理体系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 格
不合格
6资源配备计划合 格
不合格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合 格
不合格
8施工设备合 格
不合格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合 格
不合格
10评审结论
备注:
1.序号中有缺项的为不合格;
2.序号6、8、9为一般项,其余为保证项,保证项一项不合格为不合格,一般项两项不合格为不合格;
3.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认定合格的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为合格;
4.技术标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评委签字/日期:

附表3-8:废标情况说明
废标情况说明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投 标 人不能通过审查的原因
1
2
3
4
……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9: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序号投标人名称备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备注:本表中投标人排名不分先后。


附表3-10: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算术错误分析及修正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单位:元
序号子目名称投标价格算术正确
投标价差额有关事项备注












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投标报价+Σ差额)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1:信誉评审计分表
信誉评审计分表
序号项目评 审 标 准评审计分
1类似项目经历每项省内工程加5分,每项省外工程加4分,最多合计加两项工程
2工程获奖情况国家级每项鲁班奖5
每项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等3
省级每项芙蓉奖工程3
每项省优质工程或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1
每项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0.3
市级每项市优质工程或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0.8
每项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0.2
3诚信等级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级AAA5
AA3
A2
4企业通过安全认证省级优秀8
合格6
市级优秀5
合格3
5不良行为记录情况拟任项目负责人
没有不良行为记录2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3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投标人没有不良行为记录75
每发生一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2分
每发生一次严重不良行为记录扣4分
5合 计
备注:
1.类似项目经历、工程获奖情况、企业通过安全认证、不良行为记录情况、联合体投标等除《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加分和扣分的有效期限计算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准。
2.鲁班奖、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全国金杯示范工程加分累计不超过3项;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工程、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加分累计不超过7项时,按附表中标准打分;当芙蓉奖、省优质工程、省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省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市优质工程、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等累计超过7项时,超过7项部分按表中标准的1/5加分。
3.类似项目经历和工程获奖情况加分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企业类似项目业绩加分,投标人须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原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并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复印件(或扫描件),方可加分,否则不予加分。
4.省外企业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其拟任的项目负责人、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单个子项得分分别为10、50分;
5.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情况、证明、文件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相符合,且对该投标人有利的,按照《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6. 市建筑市场诚信等级、市优质工程以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文件为依据,邵阳市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程、邵阳市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示范工地以邵阳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的文件为依据。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2: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成本评审结论记录表
投标人名称:
序号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
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本项目成本评审警戒线比较结果

比较后需投标人澄清和说明的主要事项概要: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和提供进一步证明的情况说明:
评审
结论 □低于成本 □不低于成本
















名年 月 日


附表3-13: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
投标报价评审计分表(1)
序号项 目评分标准备 注
1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升1%减2分,即100-2*100X
X为最终投标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100%
基准价
2最终投标价=基准价100分
3
最终投标价<基准价
从0开始每降1%加1分,即100+100X
投标人投标报价最终投标价基准价X值投标报价得分




对投标报价的调整记录:
备注:
1.投标报价得分,基本分100分。
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文件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进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
3.符合招标控制价≥最终投标价≥0.9×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值的最终投标价进入基准价计算。
4.基准价公式:
A1+A2+……+Ai+……+An
基准价= N
i=1…i…n; Ai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 N为进入基准价计算的最终投标价的个数。
5.投标报价加分最多加3分,投标报价最高得分为103分。
6.最终投标价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4舍5入。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4:权数取值表
权数取值表
序号项 目权 数具体权数取值
综合评估法(Ⅰ)
1技术标(K1)/
2项目管理机构(K2)/
3信誉(K3) 0.15-0.250.2
4投标报价(K4)0.75-0.850.8

附表3-15:综合得分计算表
综合得分计算表
投标人( ) 总分( )
评委编号单 项 评 分
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信誉综合得分
1
2
3
4
5

单项得分Pi
权数Ki
Ki Pi
备注:
1.综合得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3位小数4舍5入。
2.采用综合评估法(Ⅰ)的,投标人综合得分为信誉和投标报价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的权数取值(附表3-14)之和。
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单项得分计算和综合得分计算可以委托招标人的工作人员实施,但其计算结果应当交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6: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万元)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17:中标候选人表
中标候选人表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排 序 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万元)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监督人员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湖 南 省 建 设 厅
制定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邵东县生态产业园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邵东县兴隆路(民旺路-桐江南路)人行道工程
工程地点:邵东县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邵发改审【2010】7号文
资金来源: 自筹
工程内容:
具体包括:
具体施工范围、数量、施工要求和相关工作详见设计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以开工令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其中:直接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
费用和利润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文明费: ;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 ;)
建安费用:人民币(大写) (¥ 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附加税额: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暂列金额:
BIM专项费用: \ )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①合同价款中按 (在工程进度款支付及竣工结算时扣除)。
②合同价款包括的内容和综合单价,详见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和经甲乙双方按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调整的内容和综合单价。两者矛盾部分以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为准。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文件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廉政合同 )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2017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且承包人递交履约保函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双方有关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2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2永久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和现场踏勘情况;
1.1.3.3临时占地包括:详见施工图纸和现场踏勘情况;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规范等。
1.3标准和规范
1.3.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构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应是相互说明和相互补充的。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出现歧义或相互矛盾,或合同文件中出现明显错误时,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就此向承包人做出必要的书面澄清。
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约定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包括其附件);
(3)投标函(包括其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规范、标准、要求和技术说明;
(7)合同图纸;

此外:
(a)除非合同中另有特别注明,如果“工程规范、标准、要求和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歧义或矛盾时,数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较高者和要求较严者为准;
(b)对于同一类合同文件,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发者为准;
(c)如果在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间、同一个合同文件的不同部分之间或任何合同本身出现模糊、矛盾或不一致之处,在无法根据合同优先解释顺序进行澄清或仍不足以澄清的情况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应由发包人发出书面澄清。
(d)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或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组成部分,但是任何不在以上的其他文件皆不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其内容不能影响合同文件的含义,除非双方同意签证作为本合同的补充。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开工前7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四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设计施工图等相关工程所需图纸。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按相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按相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按相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相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合同中无明确约定的应在7天内予以批复。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或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或发包人的办公场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工程所在地或发包人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程所在地、监理人在工程所在地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1)永久占地的范围和面积:详见施工图纸;
(2)临时占地的范围和面积: 详见施工图纸和现场踏勘情况;
(3)施工场地应具备的施工条件及提供的时间: 开工日期 3 天前。
(4)施工所需的水、电、汽、电讯等管线接至施工场地的要求、接入地点和提供时间:施工用水、电、电讯管线已接入施工场地,接入点以现场踏勘情况为准。 约定开工日期前3天
(5)施工场地外部道路通行权提供时间和要求: 已具备。
(6)施工场地内工程地质、地下管线、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的提供时间和要求:开工日期 3 天前可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一份,和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该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因本项目处于乡镇,地下管线设施资料不详,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注意原有管线,特别是高、低压电力、煤气等管线保护,严禁野蛮施工。
(7)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关系的说明资料及相关协作关系合同的提交时间和要求: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及相关协作关系的处理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予以协助;其中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协调由发包人负责。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临时围墙以内部分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修建和维修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釆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工程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等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进行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控制,设计变更、签证等审批确认 。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日期 3 天前。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⑴ 施工用水、电、电讯管线已接入施工场地,接入点以现场踏勘情况为准。⑵开工日期 3 天前可提供地质勘察报告一份,但发包人对承包人在使用该资料时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不承担责任。⑶与施工场地周边环境及相关协作关系的处理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予以协助。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内容符合相关规范和政府工程建设质监部门要求的完整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陆份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移交档案馆存档的竣工资料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照长沙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30日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六套及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必须准确真实的反映实际施工情况,其中一套用于档案馆存档,二套用于发包人存档,一套用于质安监督部门备案,一套用于工程结算审核,一套用于监理人存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如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供应由承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导致发包人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从而导致发包人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先行赔付后向承包人追偿。
3.1.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随时保持场地、道路清洁,如清洁工作未做好,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处罚。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另行约定。
(2) 承包人负责在每月23日前向监理人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及当月相应进度统计报表,份数:4份。
(3) 开工前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纸交底及会审工作,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设计图纸中错、漏、碰问题。如因承包人未能在施工该道工序前15天协调解决好此类矛盾、问题而造成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承包人承担自身的责任。
(4) 应在开工前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提供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5)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已查看了施工现场及周围的环境,掌握了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或对施工有影响的情况,如地质土壤情况、水源、当地气候情况、道路、交通流量、劳动力的提供范围和周围居民等。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的管理负责(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6)负责施工场地临时设施、道路、管线的施工和保养,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造成破坏。如果在现场挖掘土方工作的过程中,发现电线、水管管道,或者其他公共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挖掘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承包人根据有关指示,负责修理那些被破坏的公共设施,并恢复原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7)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负责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有关部门要求,自费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9)施工过程所需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承包人及时办理。如发生扰民和民扰,承包人应妥善处理。
(10)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
(11)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承包人负责。
(12)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符合长沙市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完工和保修均应不使公众的便利和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遭受不必要的干扰。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尽到上述义务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承包人每天施工完后将施工垃圾清运到指定地点。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负责建筑垃圾的清理和外运。负责做好门前三清工作,包括由于工程施工而使用的市政道路整修、清理。因工程施工所留下临时便道,各类路、场基材料全部清理干净。
(13)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和《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施工照明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包括摄影、录像资料。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15)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擅自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设备、材料,并自行进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17)承包人负责提供各类物资设备的进场计划,并于工程开工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向发包人提供。对发包人采购又不需要承包人安装的物资设备,承包人负责按设备要求进行预留预埋;及时提供符合安装条件的运输通道和作业面以及必要的仓储场所。
(18)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参加各类施工协调、配合会,由于工地交叉施工引起的问题,有义务进行配合解决,服从发包人及监理人现场总协调作出的决定。
(19)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按发包人实际发生费用增加5%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20)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施工期间已有成品保护等各种可能因素影响施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承包人承诺在前述可能影响工期和费用的因素出现时不要求发包人增加费用和顺延工期。
(2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及时执行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指令。
(22)承包人应准备备用发电机、水池等设施,任何停水停电,不予签证费用和工期。通用条款中约定的情形除外。
(23)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损失的风险和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
(24)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承包人现场办公室应配置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
2)承包人项目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按中标通知书约定的人员配置,无特殊原因不得更换;承包人如需变更人员安排、机械设备和施工方案等,必须提前一周书面上报发包人并经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以下人员,经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同意,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否则每人次承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完成用合格的人员(发包人批准)代替上述调离的人员,否则每拖延1天承包人支付违约金300元。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不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或不积极执行发包人指令者;
b.不能积极配合监理及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e.与中标通知书约定名册不符者;
f.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g.三次书面签字而工作未落实者。
3)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源设置点自费装表按表计量,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确认的价格收费标准向有权执收部门缴纳,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通讯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施工通道的修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本工程施工所需设备、临时设施进入现场后,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需运出现场,需征得监理人和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5)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承包人应维护和爱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包括现场周围现有的设施、花草等均不得损害,否则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完工后应及时拆除临时设施,配合发包人和监理人办理工程交接手续。
8)其他工作:
a、承包人应按时付足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否则,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b、必须履行投标文件和其它承诺的内容。
c、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全部工程和对工程的维护、保修工作。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如果承包人在核查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工程设计、规范、图纸或其它资料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否则,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工程实施的各有关环节中必须遵守监理程序,按规定步骤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并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进行的工作提供协助和创造所需条件。承包人对现场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及未交工前的工程(包括材料、设施、设备)的安全及管理负全部责任。
d、发包人负责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承包人予以配合。在施工许可手续办理完毕前,承包人应主动协调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确保工程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开工并顺利进行。
e、承包人应协助办理本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相关手续。如承包人不能履行本项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办理,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图纸会审或施工实施前,承包人对图纸明显错误问题不提出,而造成返工损失、费用损失或工期延误,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6)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采购甲供材料,并对甲供材料按设计和规范要求提出技术标准,并协助发包人到材料采购地验收,验收合格后的材料到工地后装卸、保管等由承包人负责,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暂估价、暂定材料价等,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情况提出采购计划和技术要求,由发包人组织相关各方确认价格和供应商,承包人应按确认好的价格和供应商进行采购;承包人对发包人确认的价格和供应商持有异议的,按发包人意见执行,承包人不得因此更换供应商、拖欠材料款、拖延工期等。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应报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
(27)承包人负责协调发包人所委托的其他承包人配合施工的协调,协调费用不收取。
(28)承包人负责通知发包人、监理人等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各分项隐蔽工程和相关计量工作,如承包人未及时通知验收计量,发包人有权对所做工作不予认可。
(29)为保证装修工程效果的统一,承包人所有工程材料必须经发包人、监理、设计认可后方可施工。特别是固装、家具、灯具应由业主统一供货方。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1)代表承包人实施项目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标准,执行承包人相关管理制度;对所施工的项目自开工准备至竣工验收,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接收甲方发出的有关质量、进度、工程量、材料单价的往来文件。
(2)组织实施施工现场的生产要素的配置和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
(3)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甲方管理层的工作联系和协调,负责劳务分包、协作单位的管理;
(4)解决施工现场和项目部出现的问题,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5)负责竣工验收和竣工结算,提供和准备相关技术经济资料;
(6)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的检查、鉴定和评优、评奖申报;
(7)负责项目部人员的各项管理和教育、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8)接受上级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提高管理水平;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审计;
(9)处理项目部善后工作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完成清收工程款等债权债务的清理和移交。
关于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每月不少于21天 。上午、下午各考勤一次,缺勤一次罚款5000元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应更换项目经理,并处罚100000元的罚款。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负责人为中标通知书约定的人员,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不得更换。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驻守施工现场,驻守工地时间每月不少于21天。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地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24小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并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如离开工地,应向发包人代表请假并经批准;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人·次,如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经批准,累计离开工地3人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0元。
3.2.2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处10000元罚款。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投标时承诺的关键岗位及人员,原则上不允许更换。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承包方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变更,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甲方有权随时抽查,承包人如有违反,发包方可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对替换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方可进行更换,替换人员相关资质、经验、能力等均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的标准。
(1)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
(2)承包人因不可抗力提出申请替换项目负责人或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并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并书面同意的。
3.3.2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
3.3.3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应首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行使职责。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人次 。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严禁转包、分包,严禁以各种形式(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进行转包、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4.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4.3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从开工之日至竣工交付之日结束 。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现金或履约保证金。现金为中标金额的5%,保函为中标金额的10%。承包人的履约担保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应与进驻本工程的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承包人拖欠工人报酬而影响工程进度或导致工人投诉或与发包人产生纠纷影响发包人工作的,视为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按违约造成的后果及程度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责任;
(2)本合同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结算,并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自行整改达到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完成;否则发包人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使能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4)人员违约处理:出现项目负责人不到位,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缺勤,技术负责人不到位,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缺勤,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缺勤,项目负责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出席发包人及监理人主持的会议等违约情形,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金;
(5)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应当承担违约金、赔偿金。
在施工期间,如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和回报。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控制和质量管理控制,以及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监理人的具体工作职责、范围和权利以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准,承包人对此充分知情并理解。
(1)施工准备:
①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并对图纸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②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提出审查意见,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③ 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能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备案;
④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专业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⑤ 检查和复验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符合要求时,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测量成果报验申请表予以签认;
⑥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具备开工条件时,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2)工程质量控制:
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② 对承包人报送的有关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签认后报发包人审批;
③ 对承包人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④ 定期检查承包人的直接影响工程质量的计量设备的技术状况;
⑤ 定期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进行旁站;
⑥ 根据承包人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⑦ 对承包人报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⑧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⑨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工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⑩ 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补强的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承包人报送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单位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有权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3)工程造价控制:
① 按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发包人审批;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
② 审核承包人报送的工程结算报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签发工程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发包人审批;
③ 从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在工程变更实施前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
(4)工程进度控制: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各项施工进度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有权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人采取调整措施。
(5)安全、文明施工监管:
① 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并监督承包人实施;
② 定期检查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文明施工缺陷,有权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承包人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③ 发现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安全事故或已经造成安全事故,有权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施工令和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应事先向发包人报告。
(6)完工验收:
①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报送的完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完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有权要求承包人整改;
② 参加由发包人组织的完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监督承包人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完工验收报告。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承包人应再次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监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监理人第二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否则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4.3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后才能行使的职权:
(1)工程项目的增减;
(2)非工程变更通知单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增加;
(3)因非紧急情况停工整顿3天及以上,或因其它问题停工1天及以上;
(4)因工程变更或其他原因延迟工期5天及以上,或因其它原因延迟工期1天及以上;
(5)主要材料的确认及验收。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质量的约定: 合格工程
5.2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当任何部位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已经具备条件时,承包人应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参加对这部分工程的检查和验收,并且不得无故拖延。但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验收时间24小时后仍没有批复,承包人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使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符合合同规定,则监理人应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承包人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将其金额追加到合同总价。若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1)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承包人应按停工时间支付2000元/天的违约金。
(2)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含消防人员扑救火灾),承包人应支付3000元/次的违约金(罚款等费用除外)。
(3)承包人应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5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如经监理人组织的检查达不到合格标准,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4)承包人各级管理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施工管理人员戴红色安全帽,生产班组人员戴黄色安全帽,机构操作人员戴蓝色安全帽,机械吊车指挥戴白色安全帽。发包人或监理人检查,每发现一人没有戴安全帽,每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元。
(5)施工期间未受安全方面的任何处罚,并且积极配合发包人的一切工作,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达到合同要求,待承包人的人、机、物退场后发包人将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6)承包人必须每月组织进行一次施工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在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汇报。经监理人检查未进行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7)针对不同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在开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监理人员参加),并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汇报,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同后方可开工。对安全有特别要求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安全施工方案,方可开展后续工作。相关方案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包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并承担相关费用。
(8)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一切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安全事故一概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包括因事故给承包人自身及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事故处理费用);每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10000元,并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因此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9)施工中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工伤事故,发包人将暂停付款直至承包人整改处理完毕,同时发包人有权根据事故大小给予承包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如事故造人员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每死亡一人发包人有权扣除乙方承包款项的5%作为承包人违反安全生产的违约金。
(10)如果经相关部门鉴定事故责任在第三方的,承包人先行垫付处理的费用后再向第三方追索。
6.1.2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承包人应全面关照所有工地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持其管辖范围内的现场和尚未完工的和发包人尚未占用的工程处于有条不紊的状态,以免发生人身事故。
6.1.3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⑴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以上物品在不需用时应按发包人要求清理出工地。
⑵施工现场各类垃圾应当天清理,否则由发包人指派人员清理,清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1.5倍从工程款中扣除。严禁随地丢弃各类垃圾,一经发现即扣除违约金500元/次,且无须任何确认手续即可生效。
⑶发包人或监理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违章现象提出整改,承包人接书面整改通知后24小时内未采取相应整改措施,每次支付违约金300元。累计3次后,每次支付违约金1000元。
6.1.4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相关文件执行。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各工期节点编写详细施工组织总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在开工后7天内提交监理人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需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合同进度计划应当内容全面详实,针对工程的全部或分项施工作业和特点提出施工方法、安排、顺序和时间表,并在各节点位置标注有相应的工程量及材料消耗量。
(2)双方在确定本合同完工日期及各节点进度要求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等不利因素。
(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合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落后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提出整改措施,经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4)工程实际进度落后进度计划有可能造成工程不能按期完工,而承包人没有在发包人和监理人要求的期限内采取措施赶上合同进度计划的,承包人自愿根据实际情况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增加5%单价交给发包人,发包人负责指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完成,或者调整承包人承包范围直至解除本施工合同,将工程另行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它施工单位完成。
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约定: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发包人审核认可。
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监理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监理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72小时内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已无法按原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时。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承包人修改后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审批是为了进度管理和各方配合协调、发包人规划资金和后续经营等,不影响承包人对工期延误责任的承担。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承包人或监理人认为已无法按原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时。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第一次工地例会后尽快施工,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及监理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为准。如发生延期开工,监理人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3天内开工并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还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增加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期限: 开工前一日。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由发包人给予相应的顺延时间,但不予以任何费用补偿。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延误时,除合同中工期节点相关扣款不再归还外,且每延期1天,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此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扣款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监理人和发包人确定的指示执行,和(或)采取不合理的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按通用合同条款。

7.8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本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但发包人不支付其他费用。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8.1.1所有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采购、验货等,承包人验收合格后负责保管、安装等,交接后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负责。
8.2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2.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8.3 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 数量要求:按规范和设计要求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试验与检验费用的约定:
承包人承包范围内的所有试验与检验,由承包人负责组织,常规质量检测(即:进场材料以及混凝土、粗细骨料、外加剂、水泥、砌墙砖、砌块、防水卷材、给排水管材、钢筋、焊接、混凝土试块、砂浆试块、配合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其他检测由发包人承担费用。若质量检测不合格需进行二次检验时,二次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当发包人或监理人对现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有疑问,需要另行检测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随时要求承包人取样送检,承包人必须配合,若检测不合格,承包人应承担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设计变更由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工程现场变更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可,必要时还需征得设计人认可。
10..2 变更估价
10.2.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由于变更、签证或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数量不准确造成工程量调增量小于原清单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确定,如投标报价中项目名称及项目特征相同的子目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的,按最低价计取。
(2)由于变更、签证或工程量清单提供的数量不准确造成工程量变化,其工程量变化超过原清单量15%以外部分、工程量清单缺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无综合单价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关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按湘建价[2016]72号、[2016]134号及[2016]160号相关规定计取,人工工资单价按施工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人工工资文件中的综合工资单价计取,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材料预算价或双方签证的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合同价与招标控制价的比值)应予保持,。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4)本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单价包干,一切变更均需发包人认可签证,否则不予计量。

10.2.2因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⑴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做为竞争性费用。
⑵按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10.4.1.1的规定确定单价。
⑶按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⑷按项等以总价作为计算单位的措施项目费,其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⑸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按10.4.1.1的第⑵款的规定确定。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7天内发包人没有确认的视为已经同意该方案,措施项目费按实调整。
10..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7天内审查完毕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14天内审查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但不为此支付任何奖励。
10.4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10.4.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釆取第 1(2) 种方式确定。
10.4.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釆取第 1(1)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由发包人及相关各方确认其价格、技术要求、供应商等,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此价格、技术要求、供应商等并及时支付价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按要求执行,否则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实施,并扣除相应工程款。
10..5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设计变更、材料涨价、政策性因素变动。
10.6计日工
计日工单价按现行发布的人工工资综合单价计取相关费用。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巿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人工工资调整:本工程人工单价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人工单价执行,施工期间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人工单价进行政策性调整,则人工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为新文件规定的综合工资×优惠率,优惠率按施工方投标人工工资与投标时公布的综合人工工资之间比率,新的政策文件发布以前完成的工程其人工工资不予调整。
材料价格以《邵阳造价工程文件》2017年第1期(1月-2月)发布的预算价为基价按湘建价[2014]170号文调整;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无预算价格的主材设备价格一律不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延期,延期期间若人工、材料、机械价格上涨则按原投标价执行;价格下跌则按最新市场价执行。
因巿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釆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 釆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釆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材价格以《邵阳造价工程文件》2017年第1期(1月-2月)发布的预算价为基价。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载明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在合同履行期间涨、跌幅超过施工期《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的±5%(含5%)时,该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全部据实调整,此调整价格应扣除进项税额后再计取相关税额。
本工程主要材料在《邵阳造价工程文件》中没有发布预算价的材料调差则按签证价与招标上限期的材料价之差进行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2.1.1单价合同。
12.1.1.1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⑴一般自然灾害(本合同其它条款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合同价款之外的自然灾害);
⑵承包人在实际施工中改变既定的施工组织、施工顺序、施工方法,导致费用(包括技术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等)增加的;
⑶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涵盖的内容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发包人公示的招标控制价所涵盖的内容有漏项或描述错误;
⑷承包人清单综合单价计算错误;
⑸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对清单综合单价的影响;
⑹因天气、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的变化,采取临时措施;
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预计到的为确保施工工期、施工质量与安全或满足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而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因此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按合同工期完工所采取的赶工措施及施工中可能遇到的干扰因素;
⑻除本合同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外的其他材料、机械费价格变化。
⑼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数量偏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据实调整。
⑽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按项计列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按投标价包干使用,不予调整。
12.1.1.2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风险范围内的情形,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1)除发生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条和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的情形外,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一律不予调整。
(2)招标工程量清单数量与设计图纸数量偏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据实调整。
承包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已充分考虑以上风险因素。
12.1.1.3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由承包人在投标中自行考虑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2)其他价格方式: /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每月25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不含当日)和下月计量起始日期(含当日)。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12.3.5总价合同釆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另行商量 。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签认的实际已完成工程量计算清单4份。承包人现场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管理等)违反相关规范且不予整改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当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⑴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每月25日前
⑵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⑶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⑴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14天
⑵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按月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已逾期支付进度款时,承包人应书面催告发包人。发包人在接收书面催告7天后仍不付款,自第8天开始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12.4.5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⑴.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⑵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由承包人、编制人、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 。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72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依约签认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必须按照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时限和内容要求实施竣工清场工作;承包人竣工清场工作未完成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剩余应付工程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日内,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向发包人交付已完工程。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发包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发包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8 天内进行验收,否则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运行的工程或工程设备名称,试运行的方案,试运行时间和试运行费用的约定: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约定。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已竣工验收并移交发包人使用且工程档案资料已报政府工程建设质监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备案,且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监理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监理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14天内予以核查或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发包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发包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14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否则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除按通用条款约定外,另:
(1)承包人应在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向发包人提出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办理竣工结算。承包人竣工结算书必须按国家及湖南省、长沙市工程预结算有关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必须提供工程量计算底稿、完整的变更签证等所有相关的结算资料。
(2)承包人将结算文件报发包人审定。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结算文件,最后再交省财政厅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最终结算审核,最终工程结算价款以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结果为准。
(3)对新增材料及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结算价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发包人审定。承包人对签认价格有异议,在接到发包人定价三天内提交书面报告申请重新定价,提供有效证据资料(如购销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承包人不得以停工方式要挟发包人作出让步。
(4)根据政府造价文件规定需计入工程总造价但实际上由发包人代缴的费用,发包人在工程款支付及财务决算时扣除。
(5)承包人对列入投标价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本工程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施工过程中应确保专项费用的投入,不得降低标准。
(6)审计费用的承担约定如下:承包方向发包方报送的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及发包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审计后,审减金额/审定金额≤10%的,审计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按审定金额支付工程款;审减金额/审定金额>10%的,超过10%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交(审计费用以发包人与聘请的审计机构签订的合同为准)。
(7)任何一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完相关手续的工程变更均不能计量支付和办理结算。
14.3最终结清
14.3.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工程质保期满且竣工结算审核完毕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监理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监理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14天内予以核查或提出具体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承包人应发出书面确认函通知发包人并应在书面通知函中明确告知发包人本次书面确认函系按照本条约定发出,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14天内予以审核或提出具体意见,否则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14.3.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⑴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竣工验收后一年内
⑵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保质期满后3个月内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修补缺陷:监理人在保修期满之前,批示承包人重建、修补缺陷、差缩损失或其他毛病时,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或期满后的14天之内实施监理人批示的上述所有工作。
修补缺陷的费用:如果监理人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下述情况造成,则全部工作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
⑴未按合同规定使用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或者
⑵承包人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了缺陷;或者
⑶由于承包人的疏忽或者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果监理人认为修补缺陷的必要性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在合同价格上追加相应的费用或向承包人支付这部分。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未能执行监理人修补缺陷的指示时,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来完成这项工作。如果这些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自费完成,那么监理人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商议之后确定所有有关的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留金扣除。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釆用以下第(2) 种方式:
⑵ 5 %的工程款;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釆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保到期后结算,一次性退还。
15.3保修
15.3.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
15.3.2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三天内 。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另行协商 。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
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另行协商。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另行协商 。
其他: 另行协商 。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工程的设计,如因擅自变更而影响成本增加,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出现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开工或完工日期、中途停建或缓建时间超过规定时间达一个月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并实行先清退后结清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承包人擅自更换其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施工管理人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支付违约金6万元;擅自更换其他管理人员支付违约金2万元/人,并承担全部责任。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发包人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万元,并应立即进行整改;如承包人拒绝进行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他人进行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直接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
(5)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如存在违反的,必须改正;否则发包方有权停止支付工程款,并将相关费用扣除,直接支付。
(6)因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况,实行先清退后结清算的原则,同时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本条项下,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直接费用外的任何利润。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⑴6.5级以上的地震;⑵风力10级(含10级)以上台风(以长沙市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⑶日降雨量达到80毫米的大、暴雨(以长沙市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⑷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水灾。以上情况应对施工造成实际影响为准。遇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于事故发生起24小时内立即将事故情况通报对方,并应在7日内提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约定。
18.2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18..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发包人负责
19.争议解决
1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19.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委托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鉴定、检测、审核、也不提请调解,或不接受鉴定、检测、审核结论或调解意见时通过诉讼解决。
19.1.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19.2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本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0 补充条款

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附件12: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
程名称建设规模建筑面积
( 平方米)结构形式层数生产能力设备安装内容合同价格
(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 料、
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 量单价
( 元)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地点备

















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
3.装修工程为1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 称套数费用(元)质量移交时间责任人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
备名称规格
型号数量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备注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身份证号 码 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职称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一、总部人员
项目主管
其他人员


二、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安全管理
泥工负责人
木工负责人
水电工负责人
油漆工负责人
其他人员

附件 8: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2.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小写:¥ )。
2.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6.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附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
(大写: (小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日内。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
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年 月
附件 11:
11-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专业工程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合价(元 )备注


















附件十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条规,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建设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纪律追究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建设市场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或取消资信登记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八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双方上级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纪检负责人: 纪检负责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简称“国家计算规范”)、湘建价[2014]113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项目,在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约定;计价办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及本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补充项目的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无 。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及公布内容
2.1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2.1.1 本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2.1.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2.1.3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湘建价[2016]72号)、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关于发布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
2.1.4 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
2.1.5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1.6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2.1.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2.1.8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1.9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2014年版】,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超过76元/工日。装饰工人工资不得超过90元/工日);
2.1.10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邵建价2017年(1月-2月)材料综合预算价格。2017年(1月-2月)发布的材料综合预算价格文件中没有的材料由业主对其暂定品牌和价格。
2.2 本招标控制价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并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人根据情况选择)编制和复核,并已报备案。
2.3招标控制价公布内容
2.3.1本项目设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2项。(适用于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一同发布的情形)
2.3.1 招标控制价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 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适用于招标控制价与招标文件不在同一时间发出的情形)
2.3.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可对招标控制价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异议;招标人对招标控制价若有调整,则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在上公示。投标人应自行查阅,招标代理机构不另行通知。
2.3.3 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
(1)工程计价总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暂列金额;暂估价;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计算方式;规费、税金(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附加税额、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取费率依据等)
(2)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
(3)单位工程费用
(4)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
(5)总价措施项目费
(6)规费(其中:社会保险费)
(7)税金(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8)附加税额
(9)其他项目费
(10)人工、主要材料、机械台班单价
(11)其他
说明: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除第(1)项和第(2)项和第(9)项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内容必须公布外,第(3)项至第(8)项、第(10)项及第(9)项中的其它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需公布的内容,第(11)项由招标人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招标控制价需公布的内容。
2.4招标控制价应按本章第2.1款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3.投标报价说明
3.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本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关于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补充通知》(湘建价建〔2014〕35号)、《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关于发布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
(4)企业定额,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
(5)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3.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目须填入综合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3.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综合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直接费、各项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和附加税额,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项目,其价格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或价格之中。
3.5“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建安工程造价由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额及其他项目组成,并且“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中的建安工程造价应当与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中的直接费用、费用和利润、税金(销项税额、应纳税额)、附加税额及其他项目的合计金额一致。不论是清单项目或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均包括全部费用。
3.6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按下列要求报价:
3.6.1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与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与“国家规范”一致。
3.6.2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行合同工程计价。
3.6.3应依据现行计价办法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3.6.4 材料、机械台班单价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执行除税单价,采用简易计税法时执行含税单价。
3.6.5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3.6.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及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到达施工现场指定落地或堆放地点之前的全部费用及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仓储损耗等费用,但是不包括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二次搬运费用。
3.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3.7.1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应包括单价项目清单与总价项目清单。
3.7.2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报价。可以计量的措施项目,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总价(或系数)”的方式计价列入各项费用和利润部分。
3.7.3总价措施项目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费率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7.4总价措施项目费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3.7.5对于可计量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对措施项目报价的组成进行详细的列项和分析。
3.8 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3.8.1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3.8.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投标人计入直接费与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由投标人按招标人给定的暂估价金额计入投标总价。
3.8.3计日工按招标人提供的“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税金和附加税额,其中:
(1)人工综合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工具用具费、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各项费用和利润;
(2)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预算价格以及现场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保险;
(3)施工机械综合单价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以及各项费用和利润。
3.8.4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与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3.9规费、税金和附加税额应按“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及“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0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3.11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3.12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3.13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3.14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15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3.15.1 人工工资单价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确定,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5.2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时所用的计价软件采用通过省住建厅测评合格的软件。
4.其他说明
4.1 词语和定义
4.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5.工程量清单(另册)


第 二 卷


第六章 图 纸


第 三 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1.工程说明
1.1 工程概况
l.1.1 本工程基本情况如下:


1.1.2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具体地理位置如下:


1.2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2.1 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场地(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见本章附件A:施工场地(现场)现状平面图。
1.2.2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供水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排污管径 。
施工场地(现场)临时雨水管径 。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 。
1.2.3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2.4 承包人被认为已在本工程投标阶段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1.3 地质及水文资料
1.3.1 现场地质及水文资料和信息数据如下:

1.4 资料和信息的使用
1.4.1 合同文件中载明的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周围环境、地质及水文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发包人现有的和客观的,发包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但承包人据此作出的推论、判断和决策,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2.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
本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如下:


2.1.2 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
2.1.2.1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专业工程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措施费表”。
2.1.2.2 承包范围内以暂估价形式实施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
2.1.2.3 上述暂估价项目与本节第2.1.1项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1.3 承包范围内的暂列金额项目
2.1.3.1 承包范围内以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项目见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明细表”(不包括计日工)和 “计日工表”,其中计日工金额为承包人在其投标报价中按 “计日工表”所列计日工项目、数量和相应规定填报的金额。
2.1.3.2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每笔暂列金额所对应的项目,包括计日工,均只是可能发生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充分认识到,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列暂列金额可能不发生,也可能部分发生。即便发生,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发出的使用暂列金额的指示也不限于只能用于表中所列项目。
2.1.3.3 暂列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其再分和合并等均不应成为承包人要求任何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理由。
2.1.3.4 关于暂列金额的其他说明:


2.2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2.1 由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属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工程,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如下:


2.2.2 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见合同附件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2.3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
2.3.1 承包人与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承包人以及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之间的工作界面划分如下: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如下:


3.工期要求
3.1 合同工期
本工程合同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并在合同协议书中载明。
3.2 关于工期的一般规定
3.2.1 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工期和计划开、竣工日期之间发生矛盾或者不一致时,以承包人承诺的工期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通用合同条款第11.1款约定的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3.2.2 如果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工期提前于发包人在本工程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工期,承包人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制定相应的工期保证措施,由此而增加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投标总价中。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履约过程中发包人不会因此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性质的技术措施费用、赶工费用或其他任何性质的提前完工奖励等费用。
3.2.3 承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中所承诺的工期应当包括实施并完成本节上述2.1.2项规定的暂估价项目和上述2.1.3项规定的实际可能发生的暂列金额在内的所有工作的工期。
4.质量要求
4.1 质量标准
4.1.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为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合格。
4.2 特殊质量要求
4.2.1 有关本工程质量方面的特殊要求如下:


5.适用规范和标准
5.1 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5.1.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标准和规范等的名录见本章第三节。
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监理人予以澄清,除监理人有特别指示外,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5.1.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若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是在基准日后颁布的,且相应标准发生变更并成为合同文件中最严格的标准,则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5.2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5.2.1 适用本工程的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见本章第二节。
5.2.2 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节的组成内容。
6.安全文明施工
6.1 安全防护
6.1.1 在工程施工、竣工、交付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9.2目的约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
6.1.2 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立、提供和维护并在有关工作完成或竣工后撤除:
(1)设立在现场入口显著位置的现场施工总平面图、总平面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质量控制、材料管理等的规章制度和主要参建单位名称和工程概况等说明的图板;
(2)为确保工程安全施工须设立的足够的标志、宣传画、标语、指示牌、警告牌、火警、匪警和急救电话提示牌等等;
(3)洞口和临边位置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护身栏杆、脚手架、洞口盖板和加筋、竖井防护栏杆、防护棚、防护网、坡道等等;
(4)安全带、安全绳、安全帽、安全网、绝缘鞋、绝缘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衣等安全生产用品;
(5)所有机械设备包括各类电动工具的安全保护和接地装置和操作说明;
(6)装备良好的临时急救站和配备称职的医护人员;
(7)主要作业场所和临时安全疏散通道24小时36伏安全照明和必要的警示等以防止各种可能的事故;
(8)足够数量的和合格的手提灭火器;
(9)装备良好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相应的使用管理制度;
(10)对涉及明火施工的工作制定诸如用火证等的管理制度;
(11)其他: 。
6.1.3 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对其由于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和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6.1.4 承包人应建立专门的施工场地(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和符合有关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和专项检查,召集和主持现场全体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每周至少一次),负责安全技术交底和技术方案的安全把关,负责制定或审核安全隐患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负责安全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确保所有的安全设施都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均应当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1.5 承包人应遵照有关法规要求,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进场施工人员,做好进场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只有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进场施工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还应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在任何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承包人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等进行安全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1.6 承包人应为其进场施工人员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承包人还应为施工场地(现场)邻近地区的所有者和占有者、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一切必要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围栏及警告等,以确保财产和人身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可能造成的不便。
6.1.7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危险品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但不限于标准道路标志、报警标志、危险标志、控制标志、安全标志、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等,并配备必要的照明、防护和看守。承包人应当按监理人的指示,经常补充或更换失效的警示和标志。
6.1.8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现场)内由其提供并安装的所有提升架、外用电梯和塔吊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进行安全围护,包括卸料平台门的安全开关、警示铃和警示灯,卸料平台的护身栏杆,脚手架和安全网等等;所有的机械设备应设置安全操作防护罩,并在醒目位置张挂详细的安全操作要点等。
6.1.9 承包人应对所有用于提升的挂钩、挂环、钢丝绳、铁扁担等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标定;如果监理人认为,任何此类设施已经损坏或有使用不当之处,承包人应立即以合格的产品进行更换;所有垂直和水平运输机械的搭设、顶升、使用和拆除必须严格依照现行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
6.1.10 所有机械和工器具应定期保养、校核和维护,以保证它们处于良好和安全的工作状态。保养、校核和维护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在非工作时间进行,并为上述机械和工器具准备足够的备用配件,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能不间断地进行。
6.1.11 在永久工程和施工边坡、建筑物基坑、地下洞室等的开挖过程中,应根据其施工安全的需要和(或)监理人指示,安装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仪器,及时进行必要的施工安全监测,并定期将安全监测成果提交监理人,以防止引起任何沉降、变形或其他影响正常施工进度的损害。
6.1.12 承包人应对任何施工中的永久工程进行必要的支撑或临时加固。除非承包人已获得监理人书面许可并按要求进行了必要的加固或支撑,不允许承包人在任何已完成的永久性结构上堆放超过设计允许荷载的任何材料、物品或设备。在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均应对其任何上述超载行为引起的后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
6.1.13 承包人应成立应急救援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制定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报送监理人。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组织应救专职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6.1.14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爆破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危险性施工方法时,承包人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经监理人批准后,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有关主管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承包人应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使用、储藏、管理爆破物品或带炸药的工具等,并负责由于这类物品的使用可能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任何情况下,承包人不得在已完永久性工程中和空心砌体中使用爆破方法。
6.1.15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等达到一定规模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其中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审查。
6.1.16 承包人应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1.8项的约定处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6.1.17 承包人还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条例等的要求,制定一套安全生产应急措施和程序,保证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能立即保护好现场,抢救伤员和财产,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损失扩大。
6.1.18 安全防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2 临时消防
6.2.1 承包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各项制度和规程等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消防管理机构的要求。
6.2.2 承包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消防管理部门的要求,为施工中的永久工程和所有临时工程提供必要的临时消防和紧急疏散设施,包括提供并维持畅通的消防通道、临时消火栓、灭火器、水龙带、灭火桶、灭火铲、灭火斧、消防水管、阀门、检查井、临时消防水箱、泵房和紧随工作面的临时疏散楼梯或疏散设施,消防设施的设立和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始终保持能够随时投入正常使用的状态,并设立明显标志。承包人的临时消防系统和配置应分别经过监理人和消防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承包人还应自费获得消防管理部门的临时消防证书。所有的临时消防设施属于承包人所有,至工程实际竣工时且永久性消防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2.3 承包人应当成立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临时消防组或消防队,宣传消防基本知识和基本操作培训,组织消防演练,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组织有效的自救,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
6.2.4 施工场地(现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单独和安全地存放,设专人进行存放和领用管理。施工场地(现场)储有或正在使用易燃、易爆或可燃材料时或有明火施工的工序,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证”管理制度。
6.2.5 临时消防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3 临时供电
6.3.1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及其适用的修订版本的规定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方案及其变更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应当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3.2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包括为工程楼层或者各区域,提供、设立和维护必要的临时电力供应系统,并保证电力供应系统始终处于满足供电管理部门要求和正常施工生产所要求的状态,并在工程实际竣工和相应永久系统投入使用后从现场拆除。
6.3.3 临时供电系统的电缆、电线、配电箱、控制柜、开关箱、漏电保护器等材料设备均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三级配电和两极漏电保护供电,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按规定设立零线和接地线。电缆和电线的铺设要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严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各种配电设备均设有防止漏电和防雨防水设施。
6.3.4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地下工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36V,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供电电压不应大于24V。不便于使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应采用特殊照明设施。
6.3.5 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和避雷装置。承包人应负责避雷装置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6.3.6 临时用电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4 劳动保护
6.4.1 承包人应遵守所有适用于本合同的劳动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中关于工人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的规定,合理安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必须的休息时间,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办理任何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不能依照或完全依照上述所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等可能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6.4.2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承包人应为本合同下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适当和充分的劳动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护、防寒、防雨、防尘、绝缘保护、常用药品、急救设备、传染病预防等。
6.4.3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本合同所雇佣的职员和工人提供和维护任何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包括但不限于宿舍、围栏、供水(饮用及其他目的用水)、供电、卫生设备、食堂及炊具、防火及灭火设备、供热、家具及其他正常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所需的必需品,并应考虑宗教和民族习惯。
6.4.4 承包人应为现场工人提供符合政府卫生规定的生活条件并获得必要的许可,保证工人的健康和防止任何传染病,包括工人的食堂、厕所、工具房、宿舍等;承包人应聘请专业的卫生防疫部门定期对现场、工人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包括消灭白蚁、鼠害、蚊蝇和其它害虫,以防对施工人员、现场和永久工程造成任何危害。
6.4.5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专门的临时医疗站,配备足够的设施、药物和称职的医务人员,承包人还应准备急救担架,用于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对受伤人员的急救。
6.4.6 劳动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5 脚手架
6.5.1 承包人应搭设并维护一切必要的临时脚手架、挑平台并配以脚手板、安全网、护身栏杆、门架、马道、坡道、爬梯等等。脚手架和挑平台的搭设应满足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的要求。新搭设的脚手架投入使用前,承包人必须组织安全检查和验收,并对使用脚手架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6.5.2 所有脚手架,尤其是大型、复杂、高耸和非常规脚手架,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经过安全验算,脚手架安全验算结果必须报送监理人核查后方可实施。
6.5.3 搭设爬架、挂架、超高脚手架等特种或新型脚手架时,承包人应确保此类脚手架的安全性和保证此类脚手架已经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使用的批准,并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
6.5.4 承包人应当加强脚手架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时对其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确保脚手架使用安全。雨、雪、雾、霜和大风等天气后,承包人必须对脚手架进行安全巡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6.5.5 承包人应允许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免费使用承包人在现场搭设的任何已有脚手架,并就其安全使用做必要交底说明。承包人在拆除任何脚手架前,应书面请示监理人他将要拆除的脚手架是否为发包人、监理人、专业分包人、独立承包人(如果有)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需,只有在获得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承包人才能拆除相关脚手架,否则承包人应自费重新搭设。
6.5.6 脚手架的其他要求如下:


6.6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6.6.1 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地方有关的法规等,按照合同条款第7.1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6.6.2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其安全管理方针、管理体系、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当反映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条款约定的以及本条上述约定的承包人安全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3)安全责任制度和管理措施;
(4)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及管理措施;
(5)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各项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
(7)危险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8)安全设施、设备、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配置;
(9)其他: 。
施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H、I、J的规定,即应采取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施工安全措施,以及修建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安全技术开发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和技术资料,并对现场的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做好相应的安全宣传教育。
6.6.3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7.1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确保安全生产。
6.7 文明施工
6.7.1 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法规、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义务,确保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专款专用。
6.7.2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实行标准化管理:
(1)承包人的施工场地(现场)必须干净整治、做到无积水、无淤泥、无杂物,材料堆放整齐;
(2)施工场地(现场)应进行硬化处理,定期定时洒水,做好防治扬尘和大气污染工作;
(3)严格遵守“工完、料尽、场地净”的原则,不留垃圾、不留剩余施工材料和施工机具,各种设备运转正常;
(4)承包人修建的施工临时设施应符合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规划要求,并应满足本节规定的各项安全要求;
(5)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现场)设置各级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牌等文明施工警示牌;
(6)材料进入现场应按指定位置堆放整齐,不得影响现场施工和堵塞施工、消防通道。材料堆放场地应有专职的管理人员;
(7)施工和安装用的各种扣件、紧固件、绳索具、小型配件、镙钉等应在专设的仓库内装箱放置;
(8)现场风、水管及照明电线的布置应安全、合理、规范、有序,做到整齐美观。不得随意架设 和造成隐患或影响施工。
6.7.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的施工工人建立并维护相应的生活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和文化活动室等,其标准应满足政府有关机构的生活标准和卫生标准等的要求。
6.7.4 承包人应为任何已完成的、正在施工的和将要进行的任何永久和临时工程、材料、物品、设备、以及因永久工程施工而暴露的任何毗邻财产提供必要的覆盖和保护措施,以避免恶劣天气影响工程施工和造成损失。保护措施包括必要的冬季供暖、雨季用阻燃防水油布覆盖、额外的临时仓库等等。因承包人措施不得力或不到位而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由承包人自己负责。
6.7.5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始终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妥当存放并处置施工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及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和设施。
6.7.6 承包人应为现场的工人和其他所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厕所应贴有磁砖并带手动或自动冲刷设备和洗手盆;承包人负责支付与该厕所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在工程竣工时,从现场拆除。承包人应在工作区域设立必要的临时厕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看护和定时清理,以确保现场免于随地大小便的污染。
6.7.7 承包人应在现场设立固定的垃圾临时存放点并在各楼层或区域设立必要的垃圾箱;所有垃圾必须在当天清除出现场,并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运送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
6.7.8 承包人应对离场垃圾和所有车辆进行防遗洒和防污染公共道路的处理。承包人在运输任何材料的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遗洒和污染公共道路;一旦出现上述遗洒或污染现象,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清扫,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在混凝土浇注、材料运输、材料装卸、现场清理等工作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影响公共交通。
6.7.9 承包人应当制订成品保护措施计划,并提供必要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用于整个工程的成品保护,包括对已完成的所有分包人和独立承包人(如果有)的工程或工作的保护,防止已完工作遭受任何损坏或破坏。成品保护措施应当合理安排工序,并包括工作面移交制度和责任赔偿制度。成品保护措施计划最迟应当在任何专业分包人或独立承包人进场施工前不少于28天报监理人审批。
6.7.10 文明施工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8 环境保护
6.8.1 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任何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始终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环境保护、水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6.3款的约定履行其环境与生态保护职责。
6.8.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以及本合同约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赔偿责任。
6.8.3 承包人制订施工方案和组织措施时应当同步考虑环境和资源保护,包括水土资源保护、噪声、振动和照明污染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和废气处理、粉尘和扬尘控制、道路污染防治、卫生防疫、禁止有害材料、节能减排以及不可再生资源的循环使用等因素。
6.8.4 承包人应当做好施工场地(现场)范围内各项工程的开挖支护、截水、降水、灌浆、衬砌、挡护结构及排水等工程防护措施。施工场地(现场)内所有边坡应当采取有效的水土流失防治和保持措施。承包人采用的降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对地下水的保护和合理使用,如果国家和(或)地方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承包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承包人还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保持施工场地(现场)始终处于良好的排水状态,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现场)的冲刷。
6.8.5 承包人应当确保其所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材料都是绿色环保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产品名录的,还应当是通过国家强制认证的产品。承包人不得在任何临时和永久性工程中使用任何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有害的任何材料(如放射性材料、石棉制品等)和方法,同时也不得在永久性工程中使用政府虽未明令禁止但会给居住或使用人带来不适感觉或味觉的任何材料和添加剂等;承包人应在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中明确防止误用的保证措施;承包人违背此项约定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8.6 承包人应为防止进出场的车辆的遗洒和轮胎夹带物等污染周边和公共道路等行为制定并落实必要的措施,这类措施应至少包括在现场出入口设立冲刷池、对现场道路做硬化处理和采用密闭车厢或者对车厢进行必要的覆盖等等。
6.8.7 承包人应当保证施工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承包人还应建设、运行和维护施工生产和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建立符合排放标准的临时沉淀池和化粪池等,不得将未处理的污水直接或间接排放或造成地表水体、地下水体或生产和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6.8.8 承包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相应的过滤、分离、分解或沉淀等处理系统,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现场)及其周边环境。承包人施工工序、工作时间安排和施工设备的配置应当充分考虑降低噪声和照明等对施工场地 (现场)周边生产和生活的影响,并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
6.8.9 环境保护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6.9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6.9.1 通用合同条款第7.1.1项约定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是承包人阐明环保方针和拟采用的环保措施及方法等的文件,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承包人生活区(如果有)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处理措施;
(3)施工扬尘和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噪声和光污染控制措施;
(5)节能减排措施;
(6)不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措施;
(7)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8)人群健康保护和卫生防疫措施;
(9)防止误用有害材料的保证措施;
(10)施工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
(11)道路污染防治措施;
(12)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如果有)恢复的规划和措施;
(13)其他: 。
6.9.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第7.1款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监理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并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7.治安保卫
7.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24小时的保安保卫服务,配备足够的保安人员和保安设备,防止未经批准的任何人进入现场,控制人员、材料和设备等的进出场,防止现场材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的失窃,禁止任何现场内的打架斗殴事件。
7.2 承包人的保安人员应是训练有素的专业保安人员,承包人可以雇佣专业保安公司负责现场保安和保卫;保安保卫制度除规范现场出入大门控制外,还应规定定时和不定时的施工场地(现场)周边和全现场的保安巡逻。
7.3 承包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施工场地(现场)出入制度并报监理人审批;车辆的出入须有出入审批制度,并有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人员进出现场应有出入证,出入证须以经过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印制。
7.4 承包人应确保杜绝任何未经监理人同意的参观人员进入现场;承包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专门用于参观人员的安全帽并带明显标志,承包人同时应准备一个参观人员登记簿用于记录所有参观现场人员的姓名、参观目的和参观时间等内容;承包人应确保每个参观现场的人员了解和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佩带安全帽,确保所有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参观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现场)提供和维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规定的临时围墙和其他安全维护,并在工程进度需要时,进行必要的改造。围墙和大门的表面维护应考虑定期的修补和重新刷漆,并应保证所有的乱涂乱画或招贴广告随时被清理。临时围墙和出入大门考虑必要的照明,照明系统要满足现场安全保卫和美观的要求。
7.6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项仅用于本合同目的,及时和足额地向所雇佣的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制定严格的工人工资支付保障措施,确保所有分包人及时支付所雇佣工人的工资,有效防止影响社会安定的群体事件发生,并保障发包人免于因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而可能遭受的任何处罚、索赔、损失和损害等。
7.7 施工场地(现场)治安管理计划的要求:

7.8 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要求:


7.9 治安保卫方面的其他要求如下:



8.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
8.1 承包人应为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和建筑物提供足够的临时保护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这些设施和建筑物不会受到干扰和破坏。
8.2 承包人应当制订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并在本工程开工前至少提前7天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现有设施临时保护方案后的3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经监理人批准的保护方案,并保证在任何可能影响周边现有的地上、地下设施或周边建筑物的施工作业开始前,相应的临时保护设施能够落实到位。
8.3 发包人特别提醒承包人注意以下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保护:




8.4 地上、地下设施和周边建筑物的临时保护的其他要求如下:


9.样品和材料代换
9.1 样品
9.1.1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提供样品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9.1.2 对于本款第9.1.1项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5.1.2项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任何必要的说明书、生产(制造)许可证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证书、出厂检测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同时注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以供检验和审批。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符合监理人和发包人的要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报送任何样品时应按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及时签收样品。
9.1.3 合同条款第15.8.2项约定的依法不需要招标的、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所附资料除本款第9.1.2项约定的内容外,还应附上价格资料,每一类材料设备,至少应准备符合合同要求的三个产品,价格分高、中、低三档,以便监理人和发包人选择和批准。
9.1.4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内转呈发包人并附上监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通过监理人转交的样品以及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后7天内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监理人应在收到样品后21天内通知承包人他相关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示(同时抄送一份给发包人)。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示相应地进行下一步工作。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承包人报送样品后21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要求尽快批复。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
9.1.5 得到批准后的样品由监理人负责存放。但承包人应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9.1.6 提供样品和提供存放样品场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材料代换
9.2.1 如果任何后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规程等等禁止使用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当按本款约定的程序使用其他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监理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减免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9.2.2 如果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至少在被替代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用于永久工程前5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拟被替代的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5)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影响;
(6)价格上的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示。如果28天内 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示,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已经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以据此使用替代品。
9.2.3 任何情况下,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对相关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要求。
9.2.4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条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并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值差值,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格中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格中扣除并相应地通知承包人。
10.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10.1 本工程需要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下:


10.2 上述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进口、报关、清关、商检、境内运输(包括保险)、保管的责任以及费用承担方式划分如下:


11.进度报告和进度例会
11.1 进度报告
11.1.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指定的代表呈递一份每日的日进度报表、每周的周进度报表和每月的月进度报表。除非监理人同意,日进度报表应在次日上午九点前递交,周进度报表应在次周的周一上午九时前递交,月进度报表应随合同条款第12.4.3项约定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并递交。
11.1.2 日和周进度报表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每日在现场工作的技术管理人员数量、各工种技术工人和非技术工人数量、后勤人员数量、参观现场的人员数量,包括分包人人员数量;还应包括所使用的各种主要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型号、数量和台班,工作的区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天气情况记录、停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等特别事项说明;此外,应附上每日进场材料、物品或设备的分类汇总表、用于次日或次周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11.1.3 月进度报表应当反映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安全施工措施计划实施情况、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如果有)、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和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情况。
11.1.4 月进度报告还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形象进度的定点摄影照片。照片应当在经监理人批准的不同位置定期拍摄,每张照片都应标上相应的拍摄日期和简要文字说明,且应用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的标准或格式装裱后呈交。
11.1.5 各个进度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进度报表应如实填写,由承包人委托代理人签名,并报监理人的指定代表签名确认后再行分发。
11.1.6 如果监理人认为必要,进度报告和进度照片应同时以存储在磁盘或光盘中的数据文件的形式递交给发包人和监理人。数据文件采用的应用软件及其版本应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1.1.7 有关进度报告的其他要求:


11.2 进度例会
11.2.1 监理人将主持召开有发包人、承包人、独立承包人和主要分包人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出席的每周一次的进度例会。必要时,监理人可随时召集所有上述各方或其中部分单位参加的会议。承包人应保证能代表其当场作出决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
11.2.2 进度例会的内容将涉及合同管理、进度协调和工程管理的各个方面,由监理人准备的会议议题将随会议通知在会议召开前至少24小时发给各参会方。
11.2.3 监理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并在会议结束时由与会各方签字确认。监理人应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会议纪要,并在相应会议后24小时内分发给出席会议的各方。会议纪要应当如实反映会议记录的内容,包括任何决定、存在的问题、责任方、有关工作的时间目标等等。各方在收到会议纪要后24小时内给予签字确认,如有任何异议,应将有关异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与有异议一方或各方共同核对会议记录,有异议的一方或者各方对与会议记录内容一致的会议纪要必须给予签字确认,否则监理人可以用会议记录作为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方签字认可的会议纪要对各方有合同约束力。
11.2.4 有关进度例会的其他要求:


12.试验和检验
12.1 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通用合同条款第14条的约定,对用于永久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进行试验和检验。
12.2 本工程需要承包人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监理人可以根据工程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其他现场材料和工艺的试验和检验。
12.3 本工程需要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如下:


12.4 本条上述约定需要进行检验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在经过检验并获得监理人批准以前,不得用于任何永久工程。
12.5 承包人应为任何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的检查、检测和检验提供劳务、电力、燃料、备用品、设备和仪器以及必要的协助。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应能够在任何时候进入现场及正在为工程制造、装配、准备材料和(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进行任何必要的检查。无论这些车间和场所是否属于承包人,承包人都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其取得相应的权力和(或)许可。
12.6 如果检查、检测、检验或试验的结果表明,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有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监理人和发包人可拒收此类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并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同时说明理由。承包人应立即修复上述缺陷并保证其符合合同约定。若监理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此类工程设备、材料、设计或工艺重新进行检验,则此类检验应按相同条款和条件重新进行。如果此类拒收和重新检验致使发包人产生了额外费用,则此类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给发包人,或从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2.7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并送 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2.8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检验的费用。
13.计日工
13.1 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约定的计日工,一般适用于合同约定之外的或者因变更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设立相应项目或者即便有相应项目但因工作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适用的额外工作,尤其是那些时间不允许事先商定价格的额外工作。计日工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由监理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约定通知承包人实施。
13.2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0.9款约定的计日工报表内容,准备一份计日工日报表的格式,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之日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3.3 按计日工实施相关变更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经监理人批准的计日工日报表格式,每天提交计日工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相关报表和凭证后24小时内给予批复。
13.4 计日工劳务按工日(8小时)计量,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工日,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工日,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实施计日工的劳务人员仅应包括直接从事计日工工作的工人和班组长(如果有),不应包括工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
13.5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日工材料表中未列出的材料,实际发生于计日工时,其价格按照经监理人事先审批的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和有关材料采购的发票票面价格(运到现场价)中的较低者结算,另计一个在计日工材料表中填写的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利润在内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规费和税金另计。
13.6 施工机械按台班计量(8小时),单次4小时以内按0.5个台班,单次4小时至8小时按1个台班,操作人员加班时间按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计日工如果需要使用场外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和进出场费用按市场平均价格,由承包人事后报监理人审批。
13.7 关于计日工的其他约定:

14.计量与支付
14.1 付款申请单
14.1.1 在工程实际开工后14天内,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第12.4.2项的约定,准备一份已完工程量报表、进度付款申请单和计量文件的格式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格式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14.1.2 根据合同条款第12.3.3项、第12.3.4项,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对当期完成的各项工程量进行计量和计价,并按照约定,对当期应增加和扣减的各类款项进行梳理和汇总,按经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内容准备并向监理人递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将进度付款申请单连同已完工程量报表、有关计量资料以及能够证明其进度付款申请单中所索要款项符合合同约定的各个支持性文件同时报送监理人审批。
14.1.3 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2.4.3项的约定。采用单价合同形式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当附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2.4.3(1)目确定的结算工程量和最近一欠进度付款和竣工付款之间完成的各项目的工程量计量文件。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就是相应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但是,变更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计价。
14.1.4 竣工结算总价(合同价格)应当按以下内容梳理:
(1)签约合同价;
(2)应当扣减的项目;
1)所有暂列金额;
2)所有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0.4款应扣减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应扣减的价格调整(下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19.1款应扣减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6)甩项工程的合同价值(如果有);
7)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项目;
1)实际发生的暂列金额(包括计日工);
2)实际发生的暂估价;
3)根据合同条款第10.4款条应增加的变更金额;
4)根据合同条款第11.1款应增加的价格调整(上调部分);
5)根据合同条款第19.3款应增加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6)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4)规费和税金差额部分。
14.1.5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应付金额应当按下列内容梳理:
(1)按合同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应当扣除的金额:
1)按通用合同条款15.3.2项约定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2)按通用合同条款15.3.2项约定扣除的质量保证金;
3)根据合同条款第16.2.2款应扣减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发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应扣减的其他金额。
(3)应当增加的金额:
1)已完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甩项工程的价值;
2)按通用合同条款16.1.2项约定由承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的价值;
3)根据合同条款第16.1款应增加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承包人索赔金额;
4)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其他金额。
最终结清应当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办理。
14.1.6 竣工付款申请单和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当比照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准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4.2 其他约定
其他约定内容:


15.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
15.1 竣工验收前的清理
15.1.1 在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前,承包人应当完成竣工验收前的清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从永久工程内清除所有剩余材料、杂物、垃圾等等;
(2)清洗工程的所有地面、墙面、楼面、路面等表面;
(3)清洗和擦洗所有玻璃、磁砖、石材和所有金属面;
(4)修缮所有损坏、清除所有污迹、替换所有需更换的材料;
(5)所有表面完成约定的装修和装饰;
(6)检查和调试所有的门、窗、抽屉等以确保他们开启的顺畅;
(7)检查和调试所有的五金件并上油;
(8)检查、测试和确保所有服务系统、设施和设备达到良好的运行状态和效果;
(9)所有钥匙(如果有)贴上标签并固定到钥匙排上随时可以交给监理人。
15.1.2 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5.2.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也称竣工验收报告,是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后,按照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经其自行检查,证明已经完成合同工作内容并符合合同约定,达到竣工验收标准,而向监理人或发包人提交的请求发包人组织进行合同工程竣工验收的一份书面申请函,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其他文件一般作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部分。
15.2.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工程概况说明,承包范围,分包工程情况,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情况,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情况,自检质量情况等的说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格式和应当包括的内容应事先经过监理人的审批。
15.2.3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3.2.1项附上下列内容:
(1)承包人的自行检查和评定记录文件,即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 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 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1款约定的内容和份数整理的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的证明材料;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6)通用合同条款第13.2.1项约定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成果和结论文件(如果有);
(7)合同附件约定的质量保修书(此前已经提交的不再提交);
(8)其他: 。
15.3 竣工清场
15.3.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在56天内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现场)进行清理:
(1)从施工场地(现场)清除所有杂物和垃圾等等;
(2)从施工场地现场拆除所有的临时工程和临时设施并恢复地面原状,但经监理人批准的护坡桩、锚杆、塔吊基础和无法拆除的埋入式模板等无法拆除的临时设施除外;
(3)撤离所有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使用的除外);
(4)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场工作。
16.其他要求


第二节 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材料和工程设备
名称技术指标允许偏离范围备 注
1
2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
2.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3.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4.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节 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
相关规范以国家公布的现行规范为准。


第 四 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 投标函部分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函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二)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六、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七、资格审查资料
(7.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7.2)近年财务状况表
(7.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7.6)证件复印件
(7.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7.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7.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
(7.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八、其他
九、承诺书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 标 函

致: (招标人名称)

在考察现场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
直接费用: 元
费用和利润: 元
(其中安全护文明费: 元
规费: ,其中社会保险费: 元)
建安费用: 元
销项税额(应纳税额): 元
附加税额: 元
其他项目费: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 元,暂列金额: 元)
BIM专项费用: / 元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 年 月 日或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序 号条款内容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负责人姓名: 资质等级
2工期天数: 日历天
3质量标准
4保修要求
5缺陷责任期
6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7分包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8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
9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10预付款额度
11质量保证金额度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法定代表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正面)委托代理人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反面)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请另准备本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开标会时单独提交。


三、投标保证金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本项目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及邵东县交易中心开具的缴纳证明复印件


四、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姓名性别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身份证号码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项目负责人应附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参与的项目。
姓 名职 称身份证号码
职 务年龄拟在本工程任职项目负责人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级建造师专业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号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工程概况说明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注: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项目负责人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主要项目管理人员指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岗位人员。应附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身份证、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还须附职称证;安全员还须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复印件,施工员、质量员还须附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
岗位名称
姓 名年 龄
性 别毕业学校
拥有的岗位资格专业职称
岗位资格证书编号工作年限
身份证号码
















注: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除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情况: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省外企业应提供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提供其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2.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复印件(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附于本表后。
五、拟分包计划表
序号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拟选分包人备注
拟选分包人名称注册地点企业资质有关业绩
1
2
3
1
2
3
1
2
3
1
2
3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六、资格审查资料
(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负责人人员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6.2)近年财务状况表
备注:在此附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6.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联系人及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1.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
2.本表后附类似项目证明资料复印件及原件,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6.4)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6.5)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表
类别序号发生时间情况简介证明材料索引
















说明:1、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为准。
2、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6.6)证件复印件(所有证书和资料复印件与扫描件同等效力)
包含: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复印件;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提供查询结果)或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的复印件(仅省外企业提供)。

(6.7)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 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
(KW)生产
能力用于施
工部位备注











(6.8)企业通过安全认证情况、企业信用情况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9)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
序号工程名称获奖时间奖项名称证明材料索引



注:1、有效时间:以湘建建[2013]282号文为准。
2、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在其他项目中以项目负责人职务承担的工程。
3、鲁班奖附中国建筑业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复印件;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每年评选确定的公布文件复印件;其他奖项附工程获奖证书复印件或表彰文件复印件(含官方网站下载的表彰文件打印件)。
(6.10)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情况,其中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公布发文之日起计算。),附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复印件。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或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扣分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序号发生时间简要情况说明证明材料索引



七、其他
(一)根据高检会[2015]5号文件,投标人必须提供近三年行贿犯罪档案情况的查询结果或近三年无行贿犯罪档案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二)其他。

八、承 诺 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1、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员、质量员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工程项目的职务。
2、我方未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不是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代建人或者与本项目代建人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不是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与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同一人或者不存在相互控股或者参股关系。
3、我方目前生产经营状态正常,没有被责令停业、没有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近三年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等情形而受到行政处罚。
4、我方保证投标文件提供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后果。
5、我方保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渣土运输按照邵东县人民政府邵政纪【2015】39号文件规定的统一采用专业车辆外运。
6.如我方有幸中标,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及时到邵东县建筑业协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商务标部分格式


(项目名称) 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部分)
(招标编号: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目 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1)A.3 投标总价封面
(2)B.3 投标总价扉页
(3)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
(4)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5)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
(6)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7)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8)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9)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10)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
(11)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2)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13)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4)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5)F.6 计 日 工 表
(16)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附录J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17)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18)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
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6】72号文《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通知及《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等,投标报价文件需提供以下具体内容:
(1)A.3 投标总价封面
(2)B.3 投标总价扉页
(3)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
(4)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5)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
(6)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
(7)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8)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9)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
(10)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
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
(11)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12)F.3 暂列金额明细表
(13)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14)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
(15)F.6 计 日 工 表
(16)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附录J 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一览表
(17)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
(18)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以上表格若为空表,可不提供。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

A.3投标总价封面


               工程

投标总价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B.3:投标总价扉页


投标总价

招 标 人:                        

工 程 名 称:                         

投标总价(小写):                      

    (大写):                      

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盖章)

编 制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时  间:    年    月    日       

2.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湘建价[2016]160号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格式(递交投标文件时要求递交电子版,以U盘形式提交)。

说明:
1、招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与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格式不一致时,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和湘建价[2016]160号文件格式为准。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格式如计价软件(须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测评的软件)打印出的表格格式与本文件规定的格式有差异时,以计价软件打印出的表格为准。

第三部分 技术标部分格式
(适用于技术标为明标)


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一、投标文件技术标按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书内容编制,采用明标,格式自定,包括下列内容(按此顺序):
1、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包括施工平面布置图);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4、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工程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网络图);
6、资源配备计划;
7、主要项目管理人员;
8、施工设备;
9、试验、检测仪器设备。
注:如有合理化建议,不单独列出,各投标人将相关内容融入各相应章节。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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