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经理部采购预埋件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经理部采购预埋件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
自购物资集中招标采购
招标编号:ZT17-3GS-ZWZQ-2017-002
(预埋件)YMJ01-1包件
招 标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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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二〇一七年六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郑州至万州铁路客专河南段站前工程ZWZQ-8标段已由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郑州至万州铁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1952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客专河南段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2.1项目概况:郑州至万州铁路河南段站前工程ZWZQ-8标段起讫里程DK265 420.14~DK308 572.90,自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引入,终于二广高速新野北出口,全长43.129km。
主要工程包括清河特大桥(155跨简支梁)4.939km;南阳南站2.213km;白河特大桥(558跨简支梁,6联连续梁)18.981km;路基0.863km;老河沟特大桥(258跨简支梁,1跨非标现浇梁,2联连续梁)8.26km;路基0.731km;潦河特大桥(197跨简支梁,3联连续梁)7.185km。线路在既有兰南、二广高速公路左侧与高速公路并行,中间以连续梁方式主要跨越X027县道、白桐干渠、G312国道、宁西铁路(转体)、S103省道、X022县道、新野北出口匝道。主要工程数量为:钻孔桩9882根,承台1206个;墩台1206个;现浇梁1孔(25.5m);连续梁11联;简支箱梁预制、运架1167孔。合同金额: 23.947亿元。工期:工期2016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合计1308天。
2.2 招标内容:预埋件,具体物资品种、包件划分、计划交货期等详见下表:
包件号 | 物资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需求数量 | 招标文件售价(元) | 交货期 | 交货地点 |
YMJ01-1 | 预埋角钢 | 60*150*50*10mm | 个 | 4436 | 500 | 2017年6月-7月 | |
预埋槽钢 | 290*40*30*5mm | 个 | 4436 | ||||
预埋槽钢 | 260*40*30*5mm | 个 | 36504 | ||||
预埋钢板 | 70*40*10mm | 块 | 78168 | ||||
法兰钢板 | 240*180*10mm | 块 | 39084 | ||||
扶手钢板 | 100*60*10mm | 块 | 4436 | ||||
预埋螺栓 | 460*45*10mm带垫圈 | 套 | 78168 | ||||
螺母及垫圈 | 10mm | 套 | 39084 | ||||
预埋螺栓 | M16*100mm带垫圈 | 套 | 4436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和卧龙区 | |||
螺母及垫圈 | M16 | 套 | 156336 |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
3.2具有招标物资相应的生产供应能力,且须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线和生产设备,预埋件生产厂家月生产能力达到3000吨以上。
3.3预埋件投标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
3.4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3.5投标人近三年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铁路重点工程供货业绩;(供货业绩附供货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6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良好合同履行能力记录,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近3年未存在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公司或其子(分)公司及项目进行诉讼或未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
3.7其它要求: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 投标人企业能够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招标文件的获取4.1 凡有参加投标者,请于 2017年6月2日至 2017年6月5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不休), 每天早上8:3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地点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金爵宾馆中铁十七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持身份证、授权书或单位介绍信、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等资料购买招标文件,并填写投标报名表。
4.2 本次招标文件为电子版(加密的PDF格式),恕不提供纸质版招标文件,请现场购买时带上U盘。
4.3招标文件每个包件售价见附表,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4.4以转帐方式购买招标文件的(本次招标资金帐户附后),持银行转帐凭证原件、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到报名现场确认报名。
4.5本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谢绝邮购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时间为:递交文件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上午8:00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上午10:00时。地点为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金爵宾馆中铁十七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受理。
6.开标
开标时间为2017年6月12日上午10: 00分,地点为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金爵宾馆中铁十七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共赢链平台((www.winchainet.com)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经理部
使 用 单 位: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各工区施工工地
地 址: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金爵宾馆(溧河乡卫生院对面)
联 系 人:杜建利 黄武林 杨扬
联 系 方 式:185*****627 17698383390 15333773638
电 子 信 箱:403530511@qq.com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编号 | ZT17-3GS-ZWZQ-2017-002 |
1.1.3 | 招标人 | 招 标 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 联 系 人:杜建利 黄武林 杨扬 电话:185*****627 1769838339015333773638 |
1.1.4 | 招标代理机构 | 本次招标不设代理机构 |
1.1.5 | 项目名称 | 新建郑万铁路河南段站前8标项目部 |
1.3.1 | 招标内容 | 预埋件 |
1.4.1 |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 营业范围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招标物资生产供应经验的生产商; 生产能力要求:具有招标物资相应的生产供应能力,预埋件生产厂家月生产能力达到3000吨以上。,且须具有相应的配套生产线和生产设备; 预埋件投标单位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具有招标物资生产或供应经验的生产商;投标人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实施本项目合同较强的资金保障能力;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供货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三年有3个及以上国家或铁路重点工程供货业绩;(供货业绩附供货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履约信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良好合同履行能力记录,具有良好的企业社会信誉;近3年未存在与中铁十七局集团有公司或其子(分)公司及项目进行诉讼或未被招标人列入黑名单的投标人。投标人企业能够按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要求:详见招标邀请书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
1.9.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2017年6月10日18:00 |
1.9.3 | 招标人澄清 | 截止时间: 2017年6月11日18:00 文件发送方式:传真或扫描件 |
1.11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传真等方式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17 年 6 月 11日18:00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 年 6 月 12 日 10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招标人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招标人澄清文件后24小时内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以书面传真或网上等方式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有效期:90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1.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或电汇方式。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每个包件投标保证金为5万元。 4. 招标人仅接受现金或电汇的方式,汇至招标人以下指定账号,汇款单位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并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本次招标包件名称,否则,视为投标担保无效。 电汇的银行凭证复印件必须装订进投标文件的正、副本之中,不得以活页形式夹入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废标。 户名: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北京西区支行 账号:99610100101701232219 |
3.5.3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4年至2016年 |
3.5.5 | 近年类似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的年份要求 | 2014年至2016年 |
3.5.5 | 产品应提供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 | 国家质量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成果评审意见或鉴定证书 |
3.5.8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 年份要求 | 2014年至2016年 |
3.5.9 | 其他资格内容要求 | 详见招标公告第3项具体要求。 |
3.6.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
3.6.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 1份正本,1份副本,1份唱标函,另加1份U盘电子文档 |
3.6.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采用胶订、平订或线订等,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方式 |
4.1.4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包件号和投标人全称,注明“在 2017年 6月12日10 时 00分前不得开启”字样,密封处应有密封章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卫生院对面中铁十七局郑万项目会议室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7年6月12日上午10:30分 开标地点: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会议室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4)开标顺序:按投标文件递交顺序逆序进行;(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7)开标结束。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1-3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担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合同价的5%,按“四舍五入法”万元整数收取。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列本次招标计划批准文件,本招标项目有关物资(下称招标物资)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招标。
1.1.2招标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资金已落实。
1.3 招标内容、技术要求、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
1.3.1招标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不允许拆包投标。
1.3.2招标的技术要求:见第六章技术规格书。
1.3.3招标的计划交货期和交货地点:见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次招标物资生产供应能力。
(1)营业范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生产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供货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履约信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包件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4)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5)与本包件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6)被责令停业的;
(7)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8)财产被接管、冻结,或企业处于停产、停业、歇业或破产状态的;
(9)两个及以上投标人在同一包件存在: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关系,或代理同一制造商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招标物资。
(10)与中铁十七局集团公司或其子(分)公司、项目之间存在法律诉讼或被列入本企业黑名单的投标人。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召开投标预备会的。
1.10 分包、转包
1.10.1本招标物资不允许分包、转包。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物资需求一览表;
(6)技术规格书;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9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以书面形式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约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4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4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不接受)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
(6)投标报价资料;
(8)投标人资格声明;
(9)生产组织供应能力说明;
(10)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1)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2)生产设备与检验设备;
(13)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报价为每包件物资的综合含税到站总价,包括出厂单价、运杂费、到站合价、税费。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投标物资报价表、物资描述表和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表中各栏填写齐全(包括运距)。运杂费一栏应如实填写。
(1)出厂单价指在物资的生产所在地装车发运前的价格,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包装费、搬运、储存、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项费用。
(2)运杂费指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投标人报出的运杂费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固定不变。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投标人应优先采用铁路运输方式,并按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详细具体的运输服务方案。
(3)投标物资的出厂单价、运杂费单价和到站(港)单价等实行静态管理,在合同履行完成过程必须保持固定不变。否则将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4)税费是投标人所投包件的税额,税额是一直保持固定不变的税率。
3.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任何报价折扣。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5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生产能力证明”应附生产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和相应检测设备(设施)等证明材料。
3.5.3“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应附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3.5.5“近年同类物资供货业绩表(新产品除外)”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新产品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其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3.5.6“履约信用证明”应附企业开户银行出具的信贷证明、至少三家同类投标物资已供买方或使用单位出具的履约情况证明。
3.5.7“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3.5.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9其他资格内容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购的,需提供外购方相关情况(投标人外购原材料的生产厂家营业资质及本年度采购合同复印件及原材料材质证明单等资料)。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版式用A4纸(附图、附表除外),文字用中文简体。所有文字、图表必须清晰可辨。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应按本章第3.1.1项的顺序,连续页码进行编制。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交货期、交货地点、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人签字并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一份,唱标函一份(用于唱标)、电子版一份。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唱标函写明“唱标函”。当正本、副本、电子版、唱标函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为准。
3.7.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密封件之一:投标人应将装订好的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正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2密封件之二:投标人应将所有的投标文件副本(投标文件封面应写明“副本”字样)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
4.1.3密封件之三:投标人应将电子版投标文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电子版”字样)。
4.1.4密封件之四:投标人应将一份投标函与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封装在一个包装袋内(包装封面应标明“唱标函”“ 投标保证金付款凭证复印件”等字样),唱标函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正本投标报价金额保持一致。
4.1.5上述四个密封件均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注明封套,并密封完好。未按本章第4.1.1项、4.1.2项、4.1.3项和本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信息;
(3)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包件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人员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7.1.1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报有关部门审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并依序确定中标人。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提交履约担保。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或指定单位(项目)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投标截止时间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8.2 不再招标
按8.1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有2家合格投标人时,对此2家进行开标和评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开标记录表
招标编号: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包件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元)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唱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3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物资品种、包件号)招标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我方愿意参加_ (包件号)的投标。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1 | 评标委员会 | 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其他6人为郑万项目部技术、经济、检测等专家成员。 | |
3.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项规定 | ||
投标文件份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 ||
投标文件密封和标记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1款规定 | ||
投标文件递交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4.2款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如果有)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3.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范围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生产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财务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质量保证能力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供货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1.4.2项规定(如果有) | ||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 不存在 | ||
3.3.1 | 商务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
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3项规定 | ||
供货业绩及证明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6项规定 | ||
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 科学、合理、可靠 | ||
近几年中标履约能力 | 对本次招标履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交货期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
3.3.2 | 技术评审标准 | 投标物资规格型号 | 符合第五章“物资需求一览表”的要求 |
投标产品原材料质量合格报告证明 | 提供了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检测报告 | ||
生产组织供应能力 | 符合要求 | ||
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格书”的要求 | ||
3.3.3 | 重大偏差 | 其他情况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通过评审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低于成本价或超过招标人可以接受价格的除外。
2. 评标委员会
2.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9人,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具体成员人数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评标委员会负责整个评标工作。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审议事项存有不同意见,以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意见为准。如仍然无法达成一致,审议事项应在重新评审后,以评标委员会成员简单多数的意见为准。
2.3评标工作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3. 评标程序及评审标准
3.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资格评审标准: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只有通过了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才进行下一步的审查。
3.3商务、技术和报价评审
3.3.1商务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要求的文件, 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商务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2 技术评审
审查投标人是否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技术文件,审核投标文件是否实质性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3.3 重大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那些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的条款,如接受将不能实现招标的目的,或将妨碍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公平比较的偏差。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报价表、物资描述表签字、盖章的;
(2)无法定代表人出具授权委托书的(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情况);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没有实质性响应的;
(4)投标人递交二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出现折扣报价、或一包多投、或提供虚假资料、或串通投标的;
(5)投标物资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
(6)投标物资规格型号与招标物资不符且不能满足招标物资要求的;
(7)出现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款和要求的,如付款条件、或拒绝出具履约保函或降低履约保函金额的、减少或减轻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的;
(8)投标文件中出现重大漏项的;
(9)其他情况: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3.3.4投标报价的评审
3.3.4.1算术性计算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计算错误修正: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报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金额为准,并修正数字表示的报价、合价;
(2)如果单价和合价不符或合价与报价不符,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以合价为准,修正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除外。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3.3.4.2评标价的评定
(1)本次评标价以每包件物资的到站单价和总价予以评定;
(2)如果发现投标供货范围有非实质性的遗漏,为便于公平比较,遗漏部分的价格要用同一个包件所有投标中相同部分的最高报价计入评标价;
(3)投标报价按照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述过程的修正值予以调整,投标人应被视为受此约束。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过后的报价,其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价分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明显高于市场价,如果投标人被认为低于成本价投标,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低于成本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或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
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确认: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交易地的物价部门上月(或季度)指导价或者投标交易地当月的市场平均交易价,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竞标。
(5)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价低于投标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的唱标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修正后的报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6)如果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报价修正中,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人开标时的唱标价,则以投标人修正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价进行排序。如果该投标人最终中标,投标人应承诺以唱标价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若投标人不承诺,其投标应被拒绝。
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
3.4.4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有疑问的投标人提供所需投标文件的原件,不能提供完整原件的投标文件应按废标处理。
3.5投标文件的拒绝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进行汇总审核,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将被拒绝:
(1)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被确定为有重大偏差的;
(3)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6评标结果
3.6.1推荐中标候选人: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报价评审的投标人,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排序前1~3名的中标候选人。如果投标人评标总价相等时,由评标委员会按技术指标优劣确定。
3.6.2中标能力:对于同一投标人在同一施工标段的同类预埋件1个以上包件中均具备履约能力且价格均为最低时仅能中一个包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该投标人的生产能力、供货保证能力等因素,评定其最大中标能力,并按照相关包件授标总价最低的原则,在该投标人最大中标能力内,并推荐其为该标段其中一个包件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包件依序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6.3完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按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编制评标报告,对于需要向中标候选人进一步澄清、说明、补正的事宜应纳入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共同签字确认。
3.6.4中标人的确定:在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招标人应确定排序第一者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序确定中标人。
3.7拒绝所有投标
3.7.1 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包件,评标委员会可以拒绝该包件的所有投标,
(1)投标人都不能通过评审;
(2)投标人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
(3)经评标委员会证实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的。
(4)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所能接受的范围的。
4.评标工作纪律与保密要求
4.1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本评标办法,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进行。
4.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3公开开标后,直至宣布授予合同为止,评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评标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漏。
4.4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审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有关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能导致投标人的投标废标。
4.5评标工作结束后,与评标工作有关的所有资料包括投标函、评标资料、评标办法、演算草稿纸和数据信息记录等必须全部交回存档。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施工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具体使用合同物资的单位。
1.8“建设项目”指投标人须知中所指的招标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作为合同物资到达施工现场验收单位之一。
1.10“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11“天”指日历天。
1.12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2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货物有压坏或变形的,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在使用过程中,如果发现卖方所供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整修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0.7卖方每批发货必须是成套模板发货,买方工地按成套验收(含模板配件)。
10.8卖方产品交验过磅重量应与图纸设计理论重量基本相符,重量偏差控制在±3%范围以内,超出偏差范围内的重量,买方将不予承担,由卖方自行承担。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为所供物资提供详细的设计计算书、操作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设计方案等资料;
(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卖方厂房和/或在买方工地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拼、维护和使用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结算价格模式:预埋件结算实行固定单价结算,即出厂单价和运杂费在合同期间保持一致,不做任何价格调整。
13.2按买方工地实际理论验收数量计算,无损耗。
13.3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向买方结算货款:
(1)本期实际结算物资的全额税额为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买方出具双方签认的验收单据和结算汇总单据。
13.4买方收到第13.3条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
13.5货款结算方式:货物到达工地后验收无任何问题后,卖方办理结算开具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挂账,次月卖方可以到财务办理费用支付,支付总货款的80%,实际以买方计价款到位情况,按照比例分配,其余20%作为质保金至乙方停止为甲方供应后,在二个月内付清材料款。如买方施工计价款到位不及时,付款也相应顺延,买方不承担任何利息,卖方必须接受买方不低于80%的8个月内的承兑汇票支付货款,甲方免贴息。。
13.6剩余20%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确认无任何质量问题时由买方支付给卖方。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15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在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施工工地,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5.6卖方在产品设计、制作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关规定、规程,并满足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本合同数量为暂估数量,如果收货数量与其合同发现变化,将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如在高邮、江都两地之间调整交货地点,买方将不予考虑调整运输单价,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16.4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在没有买方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卖方不能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4、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4、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物资类似的物资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物资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在终止部分合同情况下,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履约保证金
21.1卖方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内向买方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用于补偿买方因卖方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21.2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
21.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物资最后一批交货验收后一个月内无息退还。
21.4履约保证金因卖方原因导致物资交货时间延长,其履约保函有效期应相应延长。
21.5发生下列之一者,则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卖方发生20.1款所列的违约行为之一而完全终止合同;
(2)卖方不履行实质性的投标承诺。
21.6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或不予退还并不免除卖方对已交付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
21.7履约保证金提交后按照第三条“合同格式”附表递交“履约保证金付款承诺函”。
22.不可抗力
22.1如果合同任何一方受诸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以及任何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受影响的合同一方应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合同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合同另一方。
22.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合同一方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责任。但该合同方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的情况通知合同另一方。
22.3合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延长。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5日,合同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23.税费
23.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税法征收的与卖方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
23.2卖方所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必须和买方所要求的开票信息一致;
24.争议的解决
24.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企业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双方以后发生的补充合同、会议纪要、来往函件、发料单、结算单等涉及到争议解决方式的,均不得对抗此约定。本条款更改必须由买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任何单位盖章均无效。
25.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6.合同生效
26.1本合同文件于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时间起开始生效。
26.2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供货范围及单项价格表;
(2)技术规格书;
(3)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
(4)履约保证金;
(5)买卖双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及计算书(含设计定稿后双方协定的图纸补充或变更,如果有);
27.其他
27.1 买卖双方通过代表联络合同执行有关事宜,一切交往函电均应为书面形式;
27.2买卖双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27.3卖方应随同交付的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明书、所有产品发货清单等全套资料。
27.4当卖方不能按照买方的需求计划组织供应,数量与质量上无法满足施工需要,造成买方停工待料的,买方有权另行采购以保证施工进度,同时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供应数量,采购物资高于合同价的部分由卖方承担。
27.5卖方自定合同之日起,卖方要依据买方要求送货,如卖方的产品不符合买方技术要求,买方有权重新另选厂家。
27.6货到现场后由买方负责卸货。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1.定义
1.5 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 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 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 补充:
2.伴随服务
2.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供应商应负责对业主的日常维护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设备的督导安装及其它售后服务。
3.备品备件
3.1卖方不提供备品备件。
4.保证
4.1质量保证期为 12 个月(挂篮模板可视工程施工进度情况适当延长质量保证期),从物资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5.质量保证
5.1实施驻厂监造的合同物资为: / 。
6.履约保证金
6.1卖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当天内,向买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以银行电汇方式支付)。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 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 包号(项目编号: )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经需方签字确认的设计图纸及数量表(含设计定稿后双方协定的图纸补充或变更,如果有);
(9)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用文字和数字表示的合同价)元整。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5. 结算税票约定
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税额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发票提供必须为“一票制”,即只能开具一种类型的发票,单价为“落地价”,即材料运至买方指定地点的单价。
5.1货款支付前卖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给买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或开具不了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买方不承担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任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合;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5.2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之日起10日内将增值税扣税凭证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扣税凭证并送达至买方,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
5.3卖方账户必须是与卖方名称一致的对公账户,如卖方随意改变账户,买方将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5.4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遵守如下条款:
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
如果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或抵扣联,卖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6.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7. 买卖双方不得将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依据合同所产生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8.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9.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10.本合同自 年 月 日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
致:(买方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已保证按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第 包物资供应。
根据卖方的申请,我方(银行名称、地址)(下称“银行”)现开立一笔数额为( 元)的保函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所签合同的履约担保,受( )(下称“合同买方单位名称”)的约束,该笔金额应由本银行根据本保函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履约担保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行保证,在收到买方第一次书面要求后,无需买方出具任何证明来证实其要求,即按该要求向招标人支付上述款额,但在买方的书面要求中,应注明该项索款,是由于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并具体说明情况。
本保函自开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银行。
银行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职务: 签字: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履约保证金付款承诺函
致:(买方名称)
鉴于 (卖方名称)已保证按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规定,实施第 包物资供应。
根据我方的申请,现通过 (银行名称)电汇一笔数额为( 元)的资金作为招标编号 第 包所签合同的履约保证金,受( )(下称“合同买方单位名称”)的约束,该笔金额由我方根据投标文件承诺合法地支付给上述买方。
如卖方发生如下情况之一:
(1)在合同履约有效期内发生不履行投标承诺或不执行供货合同的情况;
(2)在合同履约有效期内放弃或拒绝继续履行供货合同;
(3)在合同履约有效期内,因原材料或制造工艺产生供货质量问题不及时解决。
我方保证,在合同履约有效期内发生发生上述条件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况,买方将不予退还我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
本履约保证金自交纳买方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最后一批物资交货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任何有关担保的索款要求,应在该有效期终止前提交买方。
附件:履约保证金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卖方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被授权代理人姓名:
电话:
日期:
物资需求一览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招标编号:ZT17-3GS-ZWZQ-2017-002 | 包件号YMJ01-1 | ||||||||||||||||||||
物资序号 | 招标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图号 | 计量单位 | 数量 | 交货地点 | 收货人 | 交货状态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
预埋件 | ZT17-3GS-ZWZQ-2017-002 | 郑万8标 | 预埋角钢 | 60*150*50*10mm | 通桥(2013)8388 | 个 | 4436 | 中铁十七局郑万8标施工工地 | 中铁十七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 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各项质量技术指标;招标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 | 车板 交货 |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份 | |||||||||
预埋槽钢 | 290*40*30*5mm | 个 | 4436 | ||||||||||||||||||
预埋槽钢 | 260*40*30*5mm | 个 | 36504 | ||||||||||||||||||
预埋钢板 | 70*40*10mm | 块 | 78168 | ||||||||||||||||||
法兰钢板 | 240*180*10mm | 块 | 39084 | ||||||||||||||||||
预埋件 | ZT17-3GS-ZWZQ-2017-002 | 郑万8标 | 预埋螺栓 | 460*45*10mm带垫圈 | 通桥(2013)8388 | 套 | 78168 | 中铁十七局郑万8标施工工地 | 中铁十七局郑万铁路河南段项目部 | 符合招标文件约定各项质量技术指标;招标方指定地点验收交货 | 车板 交货 | 2017年6月至2017年8月份 | |||||||||
螺母及垫圈 | 10mm | 套 | 39084 | ||||||||||||||||||
预埋螺栓 | M16*100mm带垫圈 | 套 | 4436 | ||||||||||||||||||
螺母及垫圈 | M16 | 套 | 156336 | ||||||||||||||||||
扶手钢板 | 100*60*10mm | 块 | 4436 | ||||||||||||||||||
合计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 | 月 日 | ||||||||||||||||||
一、招标物资名称及技术要求
1.招标物资名称:预埋件
2.技术及主材要求:
2.1质量标准及要求:1.所有预埋件全部采用国标钢材加工制作,全部经过渗锌防腐处理,遵照铁路工程建设通用参考图,时速350公里高速铁路,常用跨度梁桥面附属设施,图号:通桥(2013)8388,设计要求加工制作. 交货时需附相应的原材和成品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书和合格证。
2.2卖方所生产的材料必须符合郑万铁路施工图纸技术要求。
2.3卖方所有生产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二、投标人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生产和检验招标物资所执行的技术标准。
三、合同交货计划及交货要求
1.详细交货计划和具体供货时间由买方签约时提供;
2.预埋件验收以现场实际丈量尺寸为准。
四、投标物资详细的运输和供应方案
1.投标人交付的物资应分别按照合同要求交至指定的到货地点。
2.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和了解施工地点的地理位置和运输条件,采用合适有效的运输和货物交付方式,制定保证工程所需物资按时、按量供应的具体措施。
五、质量保证期
永久性有效。
(项目名称) (物资品种) 包件招标
投 标 文 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投标保证金
5.资格审查资料
6.投标报价资料
7.投标人资格声明
8.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
9.组织供应、运输、售后服务方案
10.投标物资技术规格书
1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表
12.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3.其他材料
1.投标函
致: (招标人)
我方已经仔细阅读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我方同意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方的约束。我方愿意参加 (包件号)的投标,并已按照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内容和格式充分、如实、准确地向贵方递交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 份),若中标我方将以此作为提供第 包件的物资及服务必须严格遵循的合同条件的组成部分,并愿以与投标报价表相一致的合价总计人民币(小写) 元整(大写 元整)。按建设项目分别报价如下:
招标项目编号 | 合价(元) | |
到站总价(或出厂单价)计(小写) | 到站总价(或出厂单价)计(大写) | |
…… | …… | …… |
本包件总计 |
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并交付与其相一致的物资和服务。
我方保证,如果我方的投标被接受,将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认真履行卖方的责任及义务,兑现我方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承诺。
我方同意投标文件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递标截止日期起90天内有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并可随时接受中标。我方慎重保证,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及提供给招标人的所有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真实的、准确的,一旦发现上述资料和信息的失实和错误,贵方将有权宣布本单位投标作废。
在正式合同准备签订或执行之前,本投标函、招标人的书面通知及中标通知书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我方理解招标人不一定接受最低价或收到的任何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省 市 县工商管理局的 (单位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授权 (单位、部门名称)在下面签字的 (职务、姓名)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招标编号)招标文件的第 包件投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直至完成,并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4.资格审查资料
4.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 · | ||||||
传 真 | 网 址(或电子邮箱)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
4.2生产能力证明
应附企业的主要生产设备型号、台套数或生产线条数,日平均生产能力、所生产产品的规格型号(设施)等证明材料
4.3近年财务状况表
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4质量保证能力证明
应附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4.5近年完成同类投标物资供货业绩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人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用户证明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新产品应提供技术合格的证明文件。 |
4.6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同类投标物资合同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采购人名称 | |
采购地址 | |
采购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交货起始日期 | |
最终交货日期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合同数量及交货期等) |
4.7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5.投标报价资料
5.1投标物资报价表
投标人名称: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
物资序号 | 招标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图号 | 计量单位 | 需求 | 出厂单价 | 运杂费单价 | 到站单价 | 到站合价 | 税率 | 税价 | 综合含税到站合价 | 交货地点 | 运距(km) |
数量 | ||||||||||||||||
1 | 2 | 3 | 4=2 3 | 5=1×4 | ||||||||||||
总计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 月 | 日 |
5.2物资描述表
招标人名称: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项目经理部 招标编号: ZT17-3GS-ZWZQ-2017-001 包件号:
物资 | 招标编号 | 项目简称 | 物资名称 | 规格型号 | 标准或 | 计量 | 数 量 | 交货 | 收货人 | 交货 | 交货条件 | 交货期 |
序号 | 图号 | 单位 | 地点 | 状态 | ||||||||
合计 | ||||||||||||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 日期: | 年 月 | 日 |
5.3物资报价成本分析表
投标人名称: | 招标编号: | 包件号: | ||||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 | 备注/来源 |
一 | 材料费小计 | |||||
1 | ||||||
2 | ||||||
…… | ||||||
二 | 人工费小计 | |||||
三 | 机械加工费小计 | |||||
1 | 设备折旧费 | |||||
2 | 设备维护费 | |||||
四 | 水电费小计 | |||||
生产成本合计 | ||||||
五 | 管理费小计 | |||||
1 | 生产管理费 | |||||
2 | 销售费 | |||||
3 | 服务费 | |||||
4 | 财务费 | |||||
成本合计 | ||||||
六 | 利税小计 | |||||
1 | 税收 | |||||
2 | 税后利润 | |||||
出厂单价 | ||||||
七 | 运杂费小计 | 公里 | 注明运输方式 | |||
到站单价 |
备注:1. 投标人按物资品种做成本分析。表中各大项目内容及顺序固定不变,细目不限于上述内容,可根据不同物资品种实际需要增减。
2. 不同品种的物资单独列表,标出其主要单价(该包件要求对干粉料、引气剂和消泡剂单价单独进行分析)。
3. 写明运输方式(火车、汽车)和运输里程。
投标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6.投标人资格声明
6.1制造厂资格声明
1. 名称及概况:
(1) 制造厂名称:
(2) 总部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3) 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 实收资本:
(5) 近期资产负债表(到 年 月 日止)
① 固定资产:
② 流动资产:
③ 长期负债:
④ 流动负债:
⑤ 净值:
(6) 法定代表人姓名:
2. (1)制造投标物资的设施及有关情况:
工厂名称及地址 | 主要设施名称 | 年生产能力 | 职工人数 |
(2)本制造厂不生产,而需从其它制造厂购买的主要零部件:
主要零部件名称 | 制造厂名称和地址 |
3. 本制造厂生产投标物资的经验(包括年限、项目业主、额定能力、商业运营的起始日期等):
4. 近3年该物资主要销售给国内、外主要客户的名称地址:
(1) 出口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2) 国内销售
(用户名称和地址) (销售项目名称)
5. 近三年的营业额
年度 | 国内 | 国外 | 总额 |
6. 易损件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
易损件名称 | 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
7. 最近3年直接或通过贸易公司提供的投标物资:
合同编号:
签字日期:
项目名称:
数 量:
合同金额:
8. 开立基本帐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9. 其他情况:(组织机构、技术力量等)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制造厂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日期
传真
电话
电子函件
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生产组织供应能力分析表投标物资 | 备注 | ||
一 | 最大月生产能力 | ||
二 | 已签合同月供应数量 | ||
三 | 剩余月生产能力 | ||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8.组织供应、运输、施工及售后服务方案
要求根据本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环境、气候、交通和工期等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方案。
序号 | 设备、仪器名称 | 制造厂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状况 | 生产产品或部件 | 额定产能或生产参数 | 备注 |
生产设备 | ||||||||
注:投标人可以将制造设备列表填入表格中。
投标人名称(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11.投标物资运达施工现场后的保护措施和要求
12.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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