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招标公告

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招标公告

222)

为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巴中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巴中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网址:http://www.bzgt.gov.cn),点击“通知公告”栏目,浏览征求意见稿文本并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16号,巴中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邮编634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7@qq.com">********7@qq.com

4.传真电话:0827—*******

5.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8日。

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8日

关于《巴中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说明

为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保障国土资源依法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国土资源局代市人民政府起草了《巴中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11年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第31次集体学习,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严格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为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和能力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建立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是有效可行的,符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土地、矿产管理一系列重大决策。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国土资源需求日益强劲,国土资源价值日益凸显,非法占地、非法批地、违法采矿等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时在发生,现行国土资源管理措施与国土资源管理形势不相适应。为适应国土资源管理的新形势,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系列决策部署,需要制定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规定,创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段,提高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效能,规范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三十条,主要内容提要如下:

(一)明确了责任内容。《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确定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工作责任(第三条);明确了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委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责任(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明确了监察、国土、规划、住建、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中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第七条至十八条)。

(二)健全了联动机制。为充分整合部门执法监察力量,全面落实国土资源监管共同责任,提高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效率,《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第十九条);建立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市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规定(第二十条)。

(三)完善了责任追究。为了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村(居)委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为的,规定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责任和纪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巴中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开发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三条 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和政府负责、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属地管理的原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市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本行政区域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有关职能部门、金融机构及市政公用企业依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控制在10%以内;
(二)组织领导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建立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市政公用企业履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职责,保障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听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管理形势及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责任落实及责任追究情况,研究解决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防止并消除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五)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预防、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履职情况。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国土资源目标管理,确保本级政府无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二)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勘探和采矿、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等行为,同时上报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中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上报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

(三)组织查处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对继续违法建设的应当依法组织拆除;

(四)已接受国土资源、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委托的,应当在委托权限内对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五)配合市、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督检查及违法违规案件查处。

第六条 村(居)委员会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发挥村(居)民自治作用,完善《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规范管理村(居)民建设用地行为;

(二)向村(居)民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建立村(居)民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及时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制止、报告,配合做好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动态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县(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

(二)建立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将违法事实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核实,违法违规属实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改正;符合立案标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立案查处;

(四)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抄告制度。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抄告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市政、安监、工商、电力、金融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职责、采取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五)对达到刑事标准、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移送公安、检察院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规定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应对负面舆论,受理举报违法线索,回复调查处理情况;

(八)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落实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市、县(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止和查处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用地建设行为。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或接到相关告知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核实,违法属实的,责令停止建设;符合立案标准的,应该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立案查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行为当事人限期拆除或依法组织拆除;

(二)建立告知制度。查实违法用地建设事实后,按照本办法的职责划定,告知辖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落实相应责任。

第九条 市、县(区)规划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详规提拟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

(二)对建设用地调整容积率的事项,函告国土资源部门;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市、县(区)住建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合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县(区)监察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会同国土资源、人事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辖区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

(二)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对重大典型案件,实行联合督办;

(三)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责任追究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区)公安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受理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破坏国土资源的刑事案件;

(二)依法查处拒绝、妨碍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探(采)矿许可的项目,不得审批使用爆破产品。

第十三条 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矿山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程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排查各类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三)对违法生产的矿山企业,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交通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监管过境干线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对没有合法用地、采矿手续的,不得办理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审批手续;

(三)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用地行为,应当积极协助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在预防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对建设、采矿征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依据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审批建设、采矿征占用林地;

(二)查处非法征占用、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三)对违法征占用林地、非法采(探)矿破坏林地复绿工作加强监督并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接收并依法处置国土资源部门移交的罚没物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七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工商部门不得登记,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供电、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

第十八条 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已违规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及时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建立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采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及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联合执法机制。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违规用地、采矿行为的,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采矿行为过程中,如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时履行处罚决定或履行处罚决定不到位的,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一条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组织不力,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甚至妨碍、干扰查处,导致发生严重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监察局联合约谈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人,督促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监察局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问责,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由同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监察机关可约谈相关部门负责人,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国土资源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供水、供电、供气的,将按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部门公职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投资经商办厂采矿或者充当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幕后操纵者、保护伞的,一经证实,由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发放贷款的,银监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村(居)委会组成人员参与、支持、纵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与外来人员从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辖区、本系统的贯彻实施方案,做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领导、相关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关于预防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工作要求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违规 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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