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峪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对嘉峪关市建设局污水管理处2016建设项目第三次招标(招标编号:JYGZC*******G)围标串标行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1、当事人: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有宝
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静安镇太平桥北
联系人:武赞军
联系电话:156*****996
2、当事人: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国喜
地址: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兴二路248号
联系人:吴彤
联系电话:186*****477
二、违法事实
南京金长江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在递交的投标报价单中所盖公章均为武汉洁力环卫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构成了串标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三、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罚如下: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即5千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17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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