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增设三渡镇互通式立交机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公路增设三渡镇互通式立交机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思南至遵义公路增设三渡镇互通式立交机电工程施工招标

招标公告

一、 招标条件

思南至遵义公路增设三渡镇互通式立交工程施工图批复已由黔交建设【2016】37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项目资本金及银行贷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招标代理为华能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机电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合理低价法。

二、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一)三渡镇互通式立交工程位于遵义市新浦新区三渡镇境内,主线起点为杭瑞高速K264+112,终点K265+160,全长1.048公里。互通匝道全长3.076公里,连接线全长0.62公里。互通匝道收费站设置为3进4出,进出口分别设置1个ETC车道。

(二)互通匝道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内环匝道采用30公里/小时),单向单车道匝道路基宽度8.5米,双向双车道匝道路基宽度16米,连接线路基宽度10.0米。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里-I级,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执行。

标段号

中心桩号

工作内容

计划工期

SDHT-3

K264+719

互通及连接线交通机电(监控、通信、收费)三大系统项目施工

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7月,工期50日历天,试运营期3个月

注:具体设备见清单图纸。

三、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持有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下表资质要求,并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标段名称

资质

SDHT-3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二)2016年度资金周转能力(2016年度流动比率)大于1;为本项目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本次招标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四)投标企业信用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按上述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中C级及以上企业,可参与本项目投标,本次招标项目不接受最新信用等级评价为D级的企业的投标申请。

投标人在省交易中心报名时自行确定填报信用等级,如因投标人查询有误或填报错误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五)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为避免出现上述关联情况,招标人鼓励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协商推选出信誉好、实力强的企业参与投标。

(六)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情况及投标人的企业名称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投标人的资质情况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否则不予通过本项目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初步评审。

四、 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15日上午9时00分至2017年6月21日17时00分时止(北京时间,下同,法定节假日除外),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www.gzsggzyjyzx.cn)报名缴费,报名缴费后可自行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首次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请先办理CA认证证书)。

(二)招标文件售价为人民币500 元/标段,图纸资料售价为人民币2500元/标段,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不组织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7月12日11时0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10时30分至11时00分,将投标文件密封递交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区(贵阳市遵义路65号)会议室,面交招标代理公司,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招标人将于上述时间和地址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出席会议。

(三)投标人应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缴费码机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七、 其他

(一)首次进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投标人,需先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入场登记和CA证书,然后才能在网上进行报名。

(二)投标人应随时关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出的补遗书等通知内容,如因投标人未及时上网查询,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三)投诉举报的处理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书(包括不接受招标人对异议答复的申诉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投诉书应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3)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4)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原件),由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其公证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5)投诉相关材料来源合法;
(6)有具体的请求及主张。
2.就以下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10日期限内。招标人自受理异议之日起,应暂停投诉事项的招投标程序。
(1)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
(2)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
(3)对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以下内容有异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对以上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招标人的异议回复意见或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厅不予受理。
对招标文件条款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对招标人的答复不接受而向交通运输厅投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否则厅不予受理。
省交通运输厅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为基本建设管理处,电话:****-********

八、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贵州省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 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100号C栋

邮 编: 550004

联 系 人: 杜女士

电 话: ****-********

传 真: ****-********

招标代理:华能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贵阳市建和欣苑1单元403

联 系 人:张先生

电 话:189*****710

传 真:0851-8*******

交易平台: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展览馆

电 话: 0851-********

2017年6月15日


附件一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项 目

标 段

要 求

独立法人资格

SDHT-3

持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并且合法有效。

资质等级

SDHT-3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路交通工程(公路机电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安全生产许可证

SDHT-3

持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合法有效。

注:1. 施工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包工程,不得跨资质序列、越级、超范围承包工程;

2.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投标人资质情况及投标人的企业名称已列入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投标人的资质情况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最新信息为准)。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

项 目

标 段

要 求

2016年资金周转能力(2016年度流动比率)

SDHT-3

大于1

信贷证明

SDHT-3

为本项目专门开具的银行信贷证明不得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注:出具银行信贷证明的银行必须为县级及以上城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级别银行。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标段:SDHT-3)

信 誉 要 求

1. 投标人未处于被责令停业、停产的行政处罚,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破产状态;

2. 投标人在最近三年内未在工程建设领域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3. 投标人目前没有受到交通运输部或贵州省交通运输厅作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的行政处罚;

4. 投标人在贵州省公路建设市场未发生重大违约问题;

5. 投标人在最新贵州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综合考核定级中,未被评价为D级;未进行评价的企业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及《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规定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不为D级;

6.投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总工(含备选)近三年内(2014年1月1日至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在全国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中无犯罪记录。

注: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日期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七个工作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之间。


附录4-1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含备选)、项目总工(含备选)资格要求)

(标段:SDHT-3)

人员

数量

资 格 要 求

项目经理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5年工作经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公路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单位应与投标人一致),持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项目经理备选人

1

项目总工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或以上职称,至少8年工作经验,持有有效的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证书)。

项目总工备选人

1

注:

1.本次招标仅审查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备选人、项目总工和项目总工备选人,投标人须按照“表7-3-2拟委任的主要负责人资历表”的备注要求,将上述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附在表7-3-2后。


附录4-2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管理人员要求)

(标段:SDHT-3)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监控系统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

收费系统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

通信系统工程师

1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5年以上工作经验。

测量工程师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合同计量负责人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财务负责人

1

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质检工程师

1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安全负责人

1

助理工程师或以上,5年以上机电工程安全工作经验,持有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注: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在合同谈判时应提交上述人员相关资料,人员资历应满足上表要求。上述人员一旦确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其更换比例不得高于30%。


附录5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最低要求)

(标段:SDHT-3)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最低数量要求

1

工程管理车辆

1

2

工程施工车辆

2

3

工地运输车辆

2

4

吊装机械

1

5

举升机械

1

6

OTDR

1

7

光纤熔接机

2

8

光功率计

1

9

光源

2

10

SDH性能测试仪(含622MBIT/S-2.5GBIT/S光口)

1

11

误码分析仪(2M MBIT/S)

2

12

数据传输测试仪

1

13

声级计

2

14

色度计

1

15

照度计

2

16

瞄点式亮度计

1

17

1000V兆欧表

2

18

网络分析仪

1

19

万用表

2

20

钳型电流表

2

21

500V兆欧表

2

22

接地电阻测量仪

3

23

涂层厚度测量仪

2

24

线缆测试仪

2

注:以上主要机械设备要求不需要提供资料。投标人一旦中标,招标人将按照此表所列最低要求,审查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场后的上述设备不允许更换。此表为最低要求,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仍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人要求无条件增加设备,确保施工顺利完成。


附件二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名称与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上载明的相一致,提供的彩色影印件清晰可辨;

(3)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均按规定填写;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e、按规定提供了拟投入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的证件彩色影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f、开启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外层封套标段号、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的标段号及投标函载明的标段号一致。

(4)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形式及要求进行签署(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签署位置处须进行签署,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它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按“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规定形式及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招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格式指定要求盖章位置处须进行盖章,不得使用单位其他专用章代替)。

若由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函及承诺函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

(5)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银行电汇或转账支票形式,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并按要求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单据(或银行进账单)彩色扫描件;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若基本账户开户行不能开具保函,应由上级银行出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6)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署的,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7)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如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署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8)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装订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10)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g: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信贷证明或提供了有条件的银行信贷证明。

(12)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存在以下问题:

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人员、财务及履约信誉等证明材料虚假。

(13)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十二条所列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

(15)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16)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17)投标人技术能力和以往履约信誉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未存在以下问题:

a、承诺的质量检验标准低于招标文件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b、人员、财务、履约信誉和投标人提供的企业和产品的资质证书、检测报告、产品样本及说明、授权等资料虚假。

c、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报招标文件第八章商务及技术文件第四项《关键设备品牌选择应答表》;

d、投标人选择产品如为《关键设备品牌选择应答表》以外的品牌,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自选品牌知名度、技术标准和质量等级低于以上质量标准超过3项(含3项)的;

e、投标人拟投关键设备若非参考品牌,则应提供详细的产品说明书、样本、有关部门的材料检测报告、设备制造商(或供应商)的资质证书和授权书等材料,未提供上述材料的,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投标文件组成不完整处理;

2.1.2

资格评审标准(第一个信封)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含项目经理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含项目总工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1.4.1项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4注释中的相关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将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项的有关规定办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第二个信封)

(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副本份数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且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对于招标人设立了细目单价上限的工程量清单细目,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单价不高于细目单价上限;

(4)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未存在如下任一情形:

a、未在投标报价函上填写投标总价大写金额;

b、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

c、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报价大写有错误且无法唱出;

d、提交了调价函或提交了选择性报价;

e、开启的封套标段编号、投标文件封面的标段编号及投标报价函载明的标段编号不一致。;

(5)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报价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报价;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盖有投标人单位章,投标人的名称(全称)应与加盖的单位章完全一致;

b、投标报价函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c、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装订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5项规定。

(6)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正本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署齐全,投标人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项规定(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报价函签署日期应在授权委托书委托期限内);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其他条件。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2.2.1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评标价:98分

信用得分:2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二个信封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评标基准价=B

其中,B为“除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5.2.5条规定的开标现场不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在最高投标限价85%~100%范围内(含85%和100%)的投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按以下方式计算得出的值。

在满足上述规定的最高有效报价与最低有效报价之间划分等差报价区间,区间个数按有效报价个数的1/3确定(向上取整,如2.3333取整为3),对各个区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进行第一次算术平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当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等于区间临界值时,列入较低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最低投标报价列入较高一个区间计算平均值),然后再对各区间的第一次算术平均值进行第二次平均,所得出的平均值即为评标基准价(若某区间没有对应投标人的报价,则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时扣除相应区间的个数)

如果投标人认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

施工组织设计

0分


2.2.4(2)

项目管理机构

0分


2.2.4(3)

评标价

(P0)

98分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98+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5。


2.2.4(4)

信用得分

(G)

2分

信用得分按下表取值

最新信用等级AAABC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专业评价综合评价取值+2.0+1.0+1.0+0.50.0-2.0-1.0

注一:投标人最新信用等级:①优先引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评价等级,如投标人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无信用评价等级,②则引用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如无交通运输部评价等级,③则引用投标单位注册地交通运输厅(局、委)的信用评价等级。以上同一优先级中,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优先于不分专业的综合评价,综合评价优先于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若同一投标人出现多个“非投标专业对应的专业评价”时,按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引用,即引用其中等级较高的评价结果)。

无上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按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相关规定确定。

注二:本次招标的专业评价指机电专业对应的信用评价。非机电专业的其他专业信用评价及无注一中所述①、②、③3种信用评价等级时均视为综合评价。信用得分(G)按注一所确定的最新信用等级取值。

注三:投标人最新信用评价等级的最终引用将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黔交建设[2016]279号文件)和《关于高速公路设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引用的补充通知》(黔交建设[2016]291号文件)(可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网站www.qjt.gov.cn上查询)中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办法正文第2.2.1(3)目、第2.2.3项、第2.2.4(3)目、第3.2.1(3)目中“投标报价”为“评标价”。

(2)本项目采用合理低价法进行评标,评标办法正文第3条内容细化如下:

3. 评标程序

评标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代理向评标委员会汇报清标工作

3.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评审

3.1.1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款和2.1.3款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2 资格评审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款。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以下行为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或提供投标咨询服务;

④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⑤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出现非正常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

⑦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4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澄清(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1.5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未满足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或资格评审要求的,评标委员会认为其存有重大偏差,将否决该投标文件,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将不予开标。只有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参与后续评审。

3.2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评审

3.2.1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1)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款和2.1.3款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有关内容。投标文件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a)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2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如有)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2.3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对通过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打分。

(1)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2)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信用等级计算出得分。

3.2.4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评标结果

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综合得分(P0加G之和)由高到低的顺序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依次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不足以实际数量计)。投标人综合得分相等时,以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较高的优先;评标时采用的信用等级也相同的,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则按招标文件购买较早的优先;招标文件购买时间也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择优确定。

3.3.3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经招标人定标后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在中标人与招标人谈判签定合同协议书后5天内,向未中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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