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兑现《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6年度招标公告

申报兑现《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2016年度招标公告

和科[2017]06号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府〔2016〕50号)(以下简称《政策措施》)文件精神,现就政策兑现2016年度项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申报材料

(一)《政策措施》第一(一)条:关于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扶持。

1、申报范围:2016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2015年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2016年仍在库的企业;2016年入选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符合上述范围的企业可叠加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扶持。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通知文件。

(二)《政策措施》第一(二)条:关于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扶持。

1、申报范围:(1)2016年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搬迁并经省高企认定办重新登记备案落户我县的企业;(2)对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新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

2、申报材料:(1)需要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省高企认定机构备案登记及企业落户我县以后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证明;(2)需要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工商、税务登记手续证明、2016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三)《政策措施》第一(三)条:关于对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的奖励。

1、申报范围: 2016年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机构或个人。引进企业分两种情况:一是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的整体搬迁落户我县;二是引进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县新办企业,县外高企要新办企业股权比例达30% 以上。

2、申报材料:A.工业园管委会的证明(含项目是否动工的情况说明及对机构或个人引进高企的工作认可说明);B.被引进企业对申报主体的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说明和确认;C.县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D.县外高新技术企业占在我县新办企业的股权(包括自然人股权和法人股权)的工商注册资料及县外高新技术企业股权结构工商注册资料(注:如属县外高企整体搬迁的情况,只需提供需通过省高企认定办备案登记的佐证材料);E.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

(四)《政策措施》第二(一)条:关于获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县级财政配套扶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增长的县级财政扶持。

1、申报范围:2016年获省级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2016年度比2015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长达30%以上、且2016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的企业。同时满足上述情况的企业可叠加享受相关扶持。

2、申报材料:A.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文件;B.企业近二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表;C. 完成统计部门R&D数据报表的截图。D.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

(五)《政策措施》第二(二)条:关于我县企业、科研院所牵头承担的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

1、申报范围:获2016年度由我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并获得国家、省科技部门立项和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下达文件。

(六)《政策措施》第二(四)条:关于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和服务的科技型企业发放“科技创新券”配套资助。按2016年度市“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的1:1配套资助。

1、申报范围:获2016年度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的企业。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2016年度市“科技创新券”兑现文件。

(七)《政策措施》第三(一)、(二)条:关于市级以上科技自主研发平台的补助。

1、申报范围:2016年获得认定资格市级以上科技自主研发平台。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市级以上科技自主研发平台认定文件。

(八)《政策措施》第四(一)条: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补助。

1、申报范围:2016年获得认定资格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九)《政策措施》第六(一)条: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1、申报范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2016年将本单位科技成果已转化给我县企业并实现产业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携科技成果于2016年到我县创办企业的需在我县已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动工建设。

2、申报材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补助:A.技术转让合同;B.技术转让收入证明(如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及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意见);C.科技成果介绍材料(视情况提供如下科技成果支撑附件: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创办企业扶持:A.所在单位出具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B.企业工商注册资料;C.实际投资资金使用佐证材料;D.企业落户所在地县政府(管委会)关于项目是否动工建设的证明、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

(十)《政策措施》第六(二)条:关于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资助。

1、申报范围:2016年内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文件。

(十一)《政策措施》第六(三)条:关于对高等院校或科技服务机构成功培育获国家高企认定、纳入省高企培育库或获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的奖励。

1、申报对象:高等院校或科技服务机构。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与县政府或政府部门签订的服务协议、2016年成功培育获国家高企认定、纳入省高企培育库或获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认定文件和服务企业证明。

(十二)《政策措施》第七(一)条:关于专利资助。

1、资助范围:对2016年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并获得受理通知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县内企业或个人(自然人)。

2、申报材料:专利资助申报表、申请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专利证书;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的专利实审通知书、专利请求书、由国家专利局开具的载有专利号的实审费收据;

(十三)《政策措施》第七(二)条:关于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且处于有效状态的资助。

1、资助范围:至2016年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6年以上(含6年)、9年以内(含9年)年费且处于有效状态的企业或个人。

2、申报材料:专利资助申报表、发明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第6年至第9年国家专利局的年费收据。

(十四)《政策措施》第七(三)条:关于认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补助。

1、申报范围:2016年获得认定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优势的企业。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认定文件。

(十五)《政策措施》第七(四)条:关于获得专利奖的奖励。

1、申报范围:2016年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获得国家、省专利奖文件。

(十六)《政策措施》第七(五)条:关于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定或《创新知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通用规范》(DB44/T797-2010)地方标准的企业资助。

1、申报范围:2016年获得通过以上标准的企业。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认定文件。

(十七)《政策措施》第七(六)条:关于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资助。

1、申报范围:2016年内请求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的企业和个人。

2、申报材料:专利资助申报表、《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发明专利请求书、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通知书、由具备专利检索条件的单位出具的符合规定格式的检索报告。

(十八)《政策措施》第十(六)条:对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的补助

1、申报范围:2016年参加并获得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名次及进入复赛的企业、团队。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请报表、参赛项目申报书、获奖证书或进入复赛凭证。

(十九)《政策措施》第十一(一)、(二)、(三)条:关于对科学技术奖励的支持

1、申报范围:2016年度国家、广东省、河源市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

2、申报材料:政策措施兑现申报表、相关获奖文件通知。

二、申报时间

申报、报送材料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25日。

三、其他要求

1、主体为企业的必须同时提交营业执照或社会统一信用证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自然人的须提交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2、认定或获奖证书类的佐证材料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须盖与原件相符印章或个人签名,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一份,签名(盖章)后送交县科技局办公室。

3、申报主体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兑现,责任自负。

四、联系人:何丰华 133*****828 陈小武 189*****211 王 淳 186*****894

和平县科学技术局

2015年6月15日

标签: 措施 政策 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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