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克镇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及采摘园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腾克镇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及采摘园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腾克镇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及采摘园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7-MQGC-0128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腾克镇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及采摘园项目已由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以内民委发(2016)244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克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源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规模: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腾克村建采摘园1040平方米。

建设地点: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腾克镇腾克村。

招标控制价:2,549,092.00元

(其中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1,348,935.00元,建采摘园1,200,157.00元)

计划工期:60日历天。

工程质量:合格标准。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人在国家信息中心主办“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是否有失信记录,即截止开标当日评审时未被记入失信名单,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暂叁级以上(含暂叁级)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建筑工程 专业 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3开标及资格后审时需携带以下证照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投标保证金回执单、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五大员证(施工员、质检员、资料员、材料员、安全员、其中安全员需具备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企业信誉业绩资料(信誉业绩只作为评标得分依据,不作为资格审查标准)。提供必须能被身份证识别器识别的有效身份证、提供投标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项目名称

金额(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缴入账号

腾克镇腾克村民俗房基础设施维修及采摘园项目

50,982.00元

170*****200********473

说明: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注明项目名称及编号。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4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7月6日9时30分,地点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政府大楼5#楼3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号开标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内蒙古招标投标网(www.nmgztb.com.cn)、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配置(http://www.mldw.gov.cn/openness/) 上发布,其它媒介转发无效。

8.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政府网-政务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配置(http//www.mldw.gov.cn/openness/)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2017年6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采摘 维修 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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