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葛兰镇2017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招标公告

长寿区葛兰镇2017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招标公告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FJZB-2017-268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盖单位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编制人:崔巍证书编号:渝建[招]********
审核人:李兴兰证书编号:渝建[招]********
目录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2
第三章评标办法......................................................................................................................................21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2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41
第六章图纸..............................................................................................................................................43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43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44
1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1. 招标条件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已由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以长交委函【2017】48 号文批准建
设,招标人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资金来自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
请在重庆市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中符合相关资格要求的入库单位参加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
工程(金山村陈水路)施工的投标。
2. 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 长寿区葛兰镇金山村陈水路。
2.2 建设规模:本工程路线全长1.22 公里,路基宽度5 米,路面硬化宽度5 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路
面。
2.3 招标范围: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说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部工程内容。
2.4 计划工期:施工总工期90 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60 日历天,工程实体
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30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有相
应施工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工程采用网上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于2017 年6 月20 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上发布。请被邀请的投标人及时在网上自行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
4.2 招标文件售价500.00 元/套,由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售后不退;不缴费者拒
收投标文件。(特别提示)
5. 被邀请的投标人产生方法
本工程被邀请的投标人将于2017 年6 月21 日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随机抽取方式在资源
库中产生,请已入库单位随时关注,并保持通讯畅通。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7 年6 月27 日15:00 分(北京时间),地点为: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府旁】。
7.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7 年6 月19 日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1.1.3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方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1.4 项目名称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1.1.5 建设地点长寿区葛兰镇金山村陈水路。
1.2.1 资金来源
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以长交委函【2017】48 号文批准建设,资金
来自国有资金。出资比例100%。
1.3.1 招标范围
见招标人提供的本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图说及工程量清单所明确的全
部工程内容。
1.3.2 计划工期
90 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60 日历天,
工程实体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30 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1.4.2 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
(1)具备有效的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投标人公路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具备有效的投标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A 证) 。
2、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具备有效的在投标人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的建造师
注册证书;
(2)具备有效的该项目经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3、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有效的道路或路桥或公路或道路
桥梁或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资格证书;
(2)主要管理人员:提供不少于1 名的安全员的上岗证(或岗位培训
考核合格证以及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
4、特别说明:本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须向招标
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本条款及投标函中承诺的有效资格审查资料
复印件(一式三份,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资格审查原件备查。
否则,将取消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3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4.3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踏勘
1.10.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1.10.2
投标人网上提出异议
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
方式
投标人将异议或质疑文件于2017 年6 月22 日12:00 时前;匿名
发至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在
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进入),应注明工程名称。
1.10.3
招标人网上答复及答
疑的时间及方式
2017 年6 月22 日18:00 时前,招标人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及质
疑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jy.com )上发布
解答。
1.11 分包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及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等资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
等问题,应及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
在本附表1.10.2 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匿名发至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
易网(http:// www.csggzyjy.com )上(在网站首页左下角点击质疑区
进入),并注明工程名称,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投标截止时间2017 年6 月27 日15 时00 分(北京时间)
2.2.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对招标文件若有疑问,可以按照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10.2 项中关于网上质疑所规定的截止时间,及时在网上向
招标人提出质疑。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
或是根据投标人的网上质疑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按投标人须
知前附表第1.10.3 项所明确的时间和方式以网上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
有关澄清招标文件的网上答疑将作为招标文件的合法组成部分,对投标人
起约束作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投标须知第1.10.3 项规定的答疑时间前的任
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
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一经修改,将以修改后
的招标文件为准,对投标人产生约束力。
3、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内容,均以网上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
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
4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电话或口头咨询等其它答复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4、招标人保证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均以网上形式发布。为了使投标
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
人可以视其修改的工作量,酌情考虑是否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并将修改后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网上予以公布。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1、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
2、投标报价编制依据: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本招
标文件、施工图纸及图说、2009 年版《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和国家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及规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
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 B06-03—2007)、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
制办法>(JTG B06—2007)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
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
号)等及相应配套文件,并结合本企业的经营情况、自身实力和企业发展
策略以及市场行情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进行报价。
3、清单报价编制说明:
(1)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施工设计图纸、
图说、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本附表1.3.1 款所述的全部工程的投标价,
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和合价为依据。
(3)工程量清单各章是按技术规范相应章次编号的,因此工程量清单
中各章的工程子目的范围与计量等应与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范围、计量与
支付条款结合起来理解与解释。投标人不能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
项目或修改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及数量,否则,投标
文件按废标处理。
(4)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
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应按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计量方法,以监理工程师认可
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有标价的单价、合价以及总报
5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价均已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招标范围内所需的劳务、材料、机械、
质检(自检)、安装、缺陷修复、管理、保险、税费、利润、招标代理费、
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
和风险。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视为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对工程充分了
解及对风险充分评估后所作的完备报价。
(6)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子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
接受零报价或负报价或不报价的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7)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全部费用应认为已被计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所列各子目中,未列入子目不予计量的工作,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合同工
程的有关子目单价和合价中。
(8)对作业和材料的一般说明或规定,未重复写入工程量清单内,在
给工程量清单各子目进行报价前,应参阅本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的有关部
分。
(9)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或影响合同条款的
效力,也不免除投标人按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10)“安全生产费” 在施工期应严格按照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
发《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交
委安〔2014〕32 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投标人
应统一按16071 元计入“清单第100 章总则”中,《投标函》中安全
生产费必须按16071 元填报,否则,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安全生产费
若有不足,则应计入工程量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招标人不
再另行支付该费用。
(11)本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临时供电设施的架设、拆除和维修、拆迁
现有电力、电讯及其管线设施、保险费、竣工文件制作费、临时水电、施
工环保费、临时占地、承包人驻地建设、汽车便道及施工平台、预制场等
临时设施建设、管理及措施等费用,招标人在“清单第100 章总则”列
出的,则由投标人在“清单第100 章总则”中报价,招标人未列出的,
则视为其费用已进入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和合价中,业主不再另行
支付。以上费用包干使用,中标后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做好现
场考察和详细调查。
(12)中标人自行负责临时用地、临时道路、施工用水(含水源)、
用电(含电源)及其接口,中标人必须结合施工场地供水、供电的实际情况,
负责接至各施工点并对安全负责,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设备等。由此
6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搭接费、水电费、协调费、设备设施费等)已包含
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该费用。
(13)本工程全部所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
钢制件等,均应抱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子目中,均不单独计量和
计价。
(14)本工程挖除的旧路基、旧路面及杂树等建筑垃圾、余土石方等
由招标人协助中标人找渣场弃倒,不得乱堆放、乱排放,以免污染周围的
环境,其产生的弃渣费、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费以
及措施费等所有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由此造成的赔偿由投标人
自行负责。
中标人若需临时用地,在耕地范围内施工时,必须将开挖的耕植土另
行堆放,不得与开挖的其它土石方混堆混放,且中标人在回填时必须按原
耕植土的厚度回填。由此发生的措施费﹑人机停(窝)工等费用(不限于此)
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支付该费用和调整中标
价。
(15)各类项目涉及的土石方所需的全部施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土
石方的开挖、场内外的合理调配、二次或多次往返运输﹑堆放、回填夯实、
余土石方弃方及运输道路沿线的清扫(易撒漏物资密闭运输)、渣场道路
的维修(或维护)、摊平弃倒等,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相应清单项目
的投标报价中,由于余方弃置等原因造成的所有赔偿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6)路基填料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不得使用腐殖土、生活垃圾
和淤泥,不得含杂草、树根等杂物。
(17)为保证在施工期间车辆的顺利通行和过往行人的人身安全,中
标单位在施工时应采取以下保护措施并纳入投标报价中:
①中标单位必须编制有效的组织车辆通行方案,安排专人协助交管部
门疏导交通。
②建筑材料不得乱堆乱放,充分考虑采取措施保护施工人员、过往行
人、行车等安全,按规定设置围栏、安全警示标志、警示照明、警示语等,
以免发生交通事故。
③夜间施工时应做好降噪措施,以免影响周围居民的休息。其相关施
工手续由中标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④施工场地内若有燃气管道、电力、给排水、光缆及其他通信线路管
线等,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应注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如有损坏,
7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施工单位应承担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请投标人充分考虑。
⑤中标人在施工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边建(构)筑物不受损
坏,由此所发生的措施费已含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子目单价中,结算时
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18)中标人只能在施工范围内施工,不得损坏红线外的农作物、庄
稼、果树苗木等,由此造成的一切赔偿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协调处
理好与周边群众的关系,若因中标人原因有损周边群众的利益而产生的一
切责任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19)若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有道路造成损坏,中标人须无偿修
复,并承担费用。
(20)工程材料:
①本工程所有材料均由投标人自行采购并报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
分考虑整个施工期内材料的涨价因素,所有材料的价格均不因市场价格的
变化而调整。
②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场内、场外运输及多次转运,
纳入相应项目报价,中标后不作任何调整。
③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其混凝土拌合必须采用配料机进行配料,
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相关费用,中标后招标人不增加任何费用。
(21)由于招标人原因造成中标人不能及时进场或进场后有可能停
(窝)工,所造成的停(窝)工、机械停置、物价上涨、工期延长等费用
由投标人纳入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和调整中标价,但影响
的工期,招标人同意顺延。
(22)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RMB 107.141 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
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
效报价,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3)本工程的风险费: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现场
任何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
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2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价格,充分考虑现场的施工
条件、踏勘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本工程的一切潜在风险,依据本企业自身实
力、技术及管理水平等,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报价方式自主报价,中
标后不作调整和另行支付。
8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25) 投标报价应以人民币报价,付款也按人民币支付。
3.3.1 投标有效期60 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2017 年6 月27 日10 时00 分。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使用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通过“重庆市
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csggzy jy.com )缴纳。投标人
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按“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
银操作指南”的提示,先注册(已注册的投标人不需要再注册,但已注册
的投标人信息发生变化的,请自行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变更。),
再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选择企业登录进行缴纳。
4、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法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登录“重庆市长寿区公共
资源交易网”,根据“企业注册投标操作指南”和“网银操作指南”的提
示,由投标人选择“企业登录”后点击[进入项目列表],投标企业在会员
专区中,确定要报名的项目,点击“参加投标”,在弹出的页面中,首先
显示交易公告,点击“查看招标文件”即可查看相关文件内容,如果招标
人发布了补遗,可以点击左边栏目查看,也可以点击左边的在线提问和获
取答疑查看相关内容。如要投标,请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确认
缴纳投标保证金,请点击[您尚未缴纳保证金,点击缴纳],通过中国建设
银行网上银行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到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
定账户。缴纳后将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需到建设银行领取)及复印
件携带至接标现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交招标人核验。
特别提示:
①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向招标人出示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
及复印件。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按废标处理:
a、未按要求通过“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网”缴纳投标保证金
的;
b、未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指定账户的;
c、投标时未按要求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原件
及复印件。
3.6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 项执行。
3.7.4 投标文件份数投标函部分:3 份(正本1 份,副本2 份)。
9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3.7.5 装订要求投标函部分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将“投标函部分”装入自备纸质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
位公章。
4.1.2 封套上写明
在“投标函部分”纸质袋上应注明: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工程名称: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特别说明: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装袋和密封,该投标文件将
被拒绝接收或按废标处理。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前附表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将投标文件
密封送达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府旁】。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桃花新城长寿区政府
旁】。
5.3 开标程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3款执行
7.1
是否授权评标组织确
定中标人
否,依据第三章的评标办法推荐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1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
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从其
银行基本帐户到达业主指定帐户。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财政所
开户银行:重庆农商行长寿支行葛兰分理处
账号:1222 0601 2001 0002 3030 003
(2)民工工资保证金金额:中标总金额的2%。
民工工资保证金提交时间: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
到达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账户。
提交形式:银行转帐或电汇。
收款单位: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
开户银行:工行重庆凤城支行
帐号:3100 0851 0902 4918 166
10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3、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
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
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
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农民工工资支付
农民工工资支付按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交委路[2012]74 号)文相
关规定执行。
10.2 廉政合同的签订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工程建设的相关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统一部署,招标人与中标人签
订廉政合同。
10.1 投诉的处理
一、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
出。参与招标活动的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
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投诉和举报应采取书面材
料的形式。
二、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
单位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
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10.2 特别提示
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挂靠方式承接本工程。投标人在本工程有
围标、串标、提供虚假不实材料、弄虚作假等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
受到以下处罚:
1、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招投标法及有关法规取消其投标资格,
11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并处以相应罚款;列为不诚信企业,取消其两
年内参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媒介上公告;
2、由招标人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招标人有权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取消部分工程量,投标人
应在投标时考虑该风险,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视为已经考虑了该风险的
文件,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和不调整中标单价。
10.3 招标文件解释权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工程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工程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它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1.4.2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和能力。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10)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
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11)被责令停业的;
(12)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3
(13)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4)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等工程建设招投标违法行为的;
(15)违反《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市场准入廉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4]197号)和《关
于修改〈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五条
的通知》(渝检会[2016]5号)内容的;
(16)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不得参与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一个制造商对
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招标
人在任何情况下既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根据国家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和招标人
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全额支付。按照《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精神,本工程招标
代理费壹万壹仟元整,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此费用。
1.5.2 中标价1.2‰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
纳。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上述费用。
本工程中标价1.2‰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按以下方式缴纳:
①转账方式:中标人提供本单位账号、开户行到交易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
款书三个工作日内到银行办理转账事宜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②现金存入:中标人到交易中心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凭缴款书三个工作日内到银行
办理现金存入事宜后返回缴款书第一、四、五联;
③现场刷卡:中标人直接到交易中心刷卡并打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
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应在领取招标文件后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自行踏勘,以便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
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被认为在递交投标文件之前已经踏勘现场,对本
合同项目的风险和义务已经十分了解,并在其投标文件中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和环境条件。踏勘现场所发
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9.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
14
标人对投标人由此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1.9.3 投标人及其人员经过招标人的允许,可因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工程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
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
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本工程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10.2 投标人提出异议及质疑的截止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0.3 招标人答复及答疑的时间及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2 未提出投标质疑不作为否定投标人资格的理由。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以网上形式修改招标文件或对招标文件作出澄清。如果修改和澄
清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5 若开标时间延迟,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在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
网(http://www.csggzyjy.com)上另行通知开标时间。无论投标人是否看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
视同投标人已获得招标人推迟开标时间的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 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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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本工程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以及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组成。
3.1.1 “投标函部分”包括的内容:
(1)投标函;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1.2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包括的内容: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 投标报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款要求填报。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所有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
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以网上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
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
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
缴纳截止时间、缴纳形式、缴纳方法及特别提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3.4.3 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退还其原缴纳的投标保证金。
3.4.4 中标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
由招标人将施工合同副本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一并提交给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长
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签收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退还。
3.4.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招标人提交的施工合同副本
及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中标人向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1.2‰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
服务费后3个工作日内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
3.4.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
(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款签订合同协议书或第7.3款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和民
工工资保证金;
(3) 提供的投标文件虚假或者不实的;
(4) 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16
3.5 备选投标方案
本工程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表格可按同样
格式扩展),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
件要求的格式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
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
的字样,否则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投标文件已按废标处理的
除外。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
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
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核验前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有关监督人员或见证人员的监督下,在接收投标文件时一
17
并核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
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以上资料由招标代理机构在本工程开
评标结束前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5.2 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
该参加开标会议;若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会的,其投标文件仍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开标结
果。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在评标过程中应保证评标组织随时质询。若投标人因故不能接受可能的质询,其投标文件仍
有效,但应视为投标人已默认评标组织对缺席的质询所做出的结论。
5.3 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给投标人;按规定宣布为无效的投标文件,
不予继续评审。
5.4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宣读投标人须知;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随机开启;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总报价、质
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投标资料送入评标区。
5.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符合招标文件之规定
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6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投标人代表按要求在报价记录上签名确认,存档备
案。
6. 评标
6.1 评标组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组织负责。
6.1.2 评标组织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的。
6.2 评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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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组织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组织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组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
中标人,评标组织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百分之八十五,且
招标人认为该投标价格可能低于成本,可能影响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
可以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适当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
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7.3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7.3.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 个工作日内,须按前附表第7.3.1 项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7.3.2 如果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7.3.1项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授标,并不退
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定标原则
7.4.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评标组织按照本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
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到本招标文件中指定账
户,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组织提
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7.5 签订合同
7.5.1 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0 日历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工程施工
合同;
7.5.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本须知第7.5.1 项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则招标人将取消其
中标资格,并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
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5.3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含补充合同)由招标人连同招标文件一并送区相关部门备案。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9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组织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
重新招标经评审有有效投标人的,应当依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无有效投标人的,可以不再进行招
标,但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报原项目
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组织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组织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组织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
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组织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
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0
附表一: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的评标组织,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
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确认):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确认)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详细地址)
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工作组负责人: (签字)
21
年月日
22
附表二:问题的澄清(确认)
问题的澄清(确认)
编号:
(工程名称)施工招标评标组织:
问题澄清(确认)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确认)如下:
1.
2.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23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与投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字迹清晰可辨。
1.投标文件附表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格式、顺序及
内容要求进行填写;
2.投标文件的编制符合第二章3.7款的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文件的签署
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盖章、签字齐
全。
委托代理人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授权委托书,且其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 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 项规定
质量目标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 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 项规定,并符合
下列要求:
1. 投标保证金为无条件担保;
2. 投标保证金的受益人名称与招标人规定的受益人一
致;
3.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4.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为投标有效期。
权利义务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不应附
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号、子目名称、
单位及数量。
实质性要求
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的投标
报价不得低于其成本或者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中不
得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等其他实质性要求。
条款号条款内容编列内容
2.2 评标定标办法采用最高限价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条款号编列内容
3
评标程序
1、评标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评标组织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
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文件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
条件属于重大偏差,凡经评标组织认定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该投标文件为无效
投标文件,评标组织认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的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只有初步评审(即:形式评审和响应性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入后续
评审。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部分投标被否决,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
评标组织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
争力,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组织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4、评标组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条款号详细评审
3.2.1 投标总报

采用最高限价下,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最低价格的投标报价为第一、其次为第二、…
依次类推。如果出现两名或以上的并列名次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
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25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最高限价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组织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
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总报价相
等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的排名,方式为两次抽签,第一次抽出正式抽签的顺序,第二次抽签
为排名的先后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组织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
的,作废标处理,但本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不按评标组织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的;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5)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但不影响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除外;
(6)投标工期未填报或填报的工期大于招标文件规定工期的;
(7)投标文件中载明的主要施工技术和方法等违反国家相关规范、规程和强制性标准的;
(8)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或以行贿等手段骗取中标的;
(10)允许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1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或高于招标人设定的相应招标最高限价的;
(12)同一投标人提供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
除外;
(13)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14)不符合招标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26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组织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填报错误
的按废标处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2.4 在评审过程中,超过半数的评标组织成员认为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或者工程量清单
单价中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的,评标组织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指定时间内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书面说明、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理由不充分(投标人以自有机械设备闲置、自有材料
不计成本为由的说明无效)的,评标组织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或者工程量清单单价中
存在重大不平衡报价,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组织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
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组织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
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组织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
补正,直至满足评标组织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评标组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推荐中标侯选人。
27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28
第一节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
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专用合同条款;
(5)招标文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0)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中标价即为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安全生产费:人民币(大写) (¥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5.工程质量符合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达到国家《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验收
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总工期为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
至工程实体完工日历天,工程实体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日历天)。
9.本协议书一式份,其中正本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副本份,
双方各执份,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9
第二节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中国计划出版社)第四章第
一节的《通用合同条款》
30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
1.1.2.6 监理人: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以监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为准。
1.1.4.2 开工日期:以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日期为准。
1.1.4.3 工期:总工期为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
日历天,工程实体完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日历天)
1.1.4.4 缺陷责任期: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 年。
1.3 适用法律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的法律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等。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公路工
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以及国家现行公路工程相关质量要求及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不提供。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1.4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4)本合同专
用条款;(5)招标文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9)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生效的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3 日内,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 套给承包人。
1.7 联络
1.7.2 联络送达的期限:承包人将本项目的各类书面来往函件送达发包人签收。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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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的许可承包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复印。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无。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按现有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由承包人在开工前自
行完成,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中。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按现有条件施工,相关设施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其费用已包括在中标价中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办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书面形成,双方人员现场交验。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约定。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的证件和批件:若有,另行通知。
2.5 组织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收到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对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文
明施工、合同及信息管理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和控制。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和工程量签认,对施
工环境进行协调。
3.1.1 须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行使的权力:开工、停工、复工令的下达,设计变更和技术签证,
现场经济签证,工程款支付和施工图预算结算审核及竣工图的审核。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等合同文件
约定及监理人指示、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并负责提供合同所需劳务、材料、施工
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及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按通用条款执行。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身的安全: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承担费用。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周边环境及生态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承担费用。
4.1.7 避免施工时对公民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按通用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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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无约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按通用条款执行,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4.1.11 其它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且在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提交办理报建手续所需
的相关文件、证件等资料。
4.2 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中标总价的10%)。
(2)承包人向发包人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民工工资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中标总价的
2%)。
(3)履约保证金的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 天内退还承包人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4)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按重庆市长寿区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工程民工工资保证
金管理工作的函》长交函[2014] 334 号文件执行。
4.3 分包
不允许。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必须保证所采用的材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并经发包人及监理认可。所以材料价格不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要求采用自拌混凝土的工程,
其混凝土拌合必须采用配料机进行配料。
5.1.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承包人须提前24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进行监督验收,凡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用于该工程建设且立即清理出场。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实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时配置
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6.1.2 承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费用的范围:已包含在中标价中。
临时占地的申请: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临时占地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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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的办理人:若有,由承包人完成。
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2.2 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相关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承担:不采用。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期限:发包人在设计技术交底时向承包人提供
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
施工控制网的测设:由承包人测设,承包人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
按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
报监理人审批施工控制网资料的期限:发包人提供基准点后3日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5 本工程涉及的所有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费用已纳入投标报价中,若发生任何
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且不支付其它费用。
9.2.8 为了保护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
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进出便
道等安全防护设施。
9.2.9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
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
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
9.4 环境保护
9.4.7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贮
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订后5 个工
作日内提交。
34
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3 个工作日内确认。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按10.1 条执行。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以监理人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1.2 竣工:以监理人签收的竣工验收接收证书时间为准。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
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若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只顺延工期,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并不调整中标价。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持续10 天以上的特大暴雨、冰雹,持续10 天以上的超标准洪水。若出
现该情况的,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支付其它任何费用。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工程内容的,每延误一日历天则向发包人支
付违约金1000 元。
11.6 工期提前:不奖励。
13、工程质量
13.1.1 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和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
格。
13.1.4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
清不放过;事故责任都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2 变更款: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变更程序: 当发生工程变更(须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时,承包人须按照《长寿区政府投资项
目管理办法》(长寿府办发〔2013〕176 号文件)和《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实施办法》(长寿府办
发〔2012〕22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15.4 变更的原则估价:见17.5.3 条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办法:若有,双方另行商议。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若在整个施工期间,因物价波动引起价格发生变化的,该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调整价格。
17 计量与支付
35
17.1 计量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
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招标文件范本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计
量”条款的规定。业主对所有工程计量有权进行审查。变更方案未办理的项目不允许计量;所有工程计
量必须在质量得到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可进行。
17.1.3 计量周期:每月25 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报告(或工程量收方单)。
17.2 预付款
17.2.1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17.2.3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无。
17.3 工程款支付办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三份。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时间:路面工程硬化完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
工,发包人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经工程结算审计、区级竣工验
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审计价款的95%;余下的5%待保修期满一年后无质量缺陷15 个工作日内付清。
17.4 质量保修金
17.4.1 质量保修金的金额或比例:留工程结算款总额的5%作质量保修金,工程全面竣工验收合格并在
质保期满后无质量缺陷的在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该部分的质量保修金。
17.5 竣工结算
17.5.3 结算原则
(1)工程结算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
招标文件范本中的《第七章技术规范》相应章节的“计量”条款的规定、2007 年《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及相关配套文件和本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结算。
(2)结算办法:根据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乘以清单单价进行结算。
(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17.5.4 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28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一式叁份交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审核后交有
关审计部门审定,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有关审计部门审定的金额为准。发包人在接到有关审计部门的正
式结算审计报告后28 日内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18 竣工验收
18.1 交工验收的含义
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
36
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主要是对工程质量、
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整体性综合评价。交(竣)工验收按交通部
《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合同规定的交(竣)工验收即交通部《公路工程交
(竣)工验收办法》中指明的交(竣)工验收。
18.2 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交(竣)工资料齐备后方能交(竣)工验收。
18.3 交(竣)工验收
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
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
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工作,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
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形成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竣工验收后14 日内提供一式四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资料(至少两套原件)和竣工图电子版光盘壹张。
鉴于拟桥梁属于维修整治,且维修整治工程难度较小,本项目采取交(竣)工合并验收方式验收,
具体验收标准按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18.3.5 实际交工日期:以监理人实际签收的时间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若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18.6 正式运行
18.6.1 试运行的组织及费用承担:若有,由承包人自行组织试运行并承担费用。
18.7 交工清场
18.7.1 交工清场: 按通用条款执行。
18.8 施工队的撒离
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按照现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相关质量保修办法及保修时间执行。
20 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由发包人自行办理己方现场工作人员的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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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投保内容: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以及己方现场施工人员
的意外伤害险以及其他需要办理的保险。
21 不可抗力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第21 款执行。
22 违约
22.1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第22.1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时竣工,发
包人同意工期顺延,但不承担其它违约责任及费用。
22.2 本合同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无。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执行,但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
24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5 补充条款
25.1 车辆通行措施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并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审批,
保证车辆通行和行车安全,按规定设置安全指示标志、警示照明等,由此而采取的一切措施所发生的全
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再支付该项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车辆无法通行或发生交通
安全事故,其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将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00 元-50000 元的罚款。
25.2 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内组织施工作业, 超越发包人批准的作业范围所造成的
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
25.3 施工作业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每天在施工现场,若因特
殊情况不能到现场,须经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
员在施工作业时不在施工现场,每人每次惩扣1000 元。累计3 次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
员、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惩扣10000 元。超过3 次,每人每次惩扣10000 元。发包人和各有关职能部
门对工程进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累计三次不在施工现场,发包人除按
上述约定处罚承包人外,还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在网上公示,取消其两年内参
加长寿区政府投资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
25.4 承包人不能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若确需更换的,必须提前向发包人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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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更换后的资质不能低于原资质,由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未经发包人同意擅
自更换的,一经查实,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在3 日内将承包人无条件清离现场,一切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应作出赔偿。
25.5 承包人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等管理人员必须服从监理工程师
和发包人现场代表的监督管理及配合质量监督站的工作,如不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不合格者,除工程返
工整改,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1000 元-10000 元的罚款。承包人在监理、监督单位规定的时间
内拒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负责承担解除合同后的一切损失。
25.6 若承包人不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每次惩罚1000 元。同时,承包人须按国家施工安全
检查标准进行整改。累计三次(含第三次)不按国家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以后每次惩罚20000 元。
25.7 上一工序或上阶段工程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
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的,每次惩扣5000 元,造成质量安全问
题的,每次惩扣5000-10000 元。未经验收便进入下道工序或下阶段工程施工,累计达三次以上(含第三
次),每发生一次按履约保证金的50%予以处罚。
25.8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发包人要求提供民工花名册,并按月付清民工的人工工资,工程
材料款和所有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25.9 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期中(含每一工序期中)、期未对工程所用材料(含成品、半成品)、适配
等工程质量进行抽检,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相关规定送交由发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由此而
产生的的检测费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如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须停工整顿,直
至达到符合相关规定的验收标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在铺设混凝土面层工序时,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执行相关施工规范,使用合格的水泥、碎石、河沙,必须按设计、规范作适配,严格
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真材实料,确保工程质量;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对混凝土半成品送交由
发包人指定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如检测不合格,承包人须停工整顿,直至达到符合相关规定的标
准,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混凝土面层施工中,
严禁使用石粉或其他替代材料。
25.10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上访、
闹事(如拦马路等),干扰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每发生一次,发包
人惩扣承包人5 万元/次的履约保证金,同时,每发生一次,除按上述规定给付违约金外,发包人可以把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控制比例降低5%,以此类推,最低降至50%。
25.11 在合同签订后对承包人中标工程量清单单价进行复核,如发现中标价中子目工程数量乘以单价
计算后不等于合价或总价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 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后大于合价或总价的, 在合价或总价不变的情况下, 对单价进行调
39
整,并按调整后的清单单价结算;
(2)工程数量乘以单价计算后小于合价或总价的,按中标单价结算。
25.12 承包人出现下述情况时,将终止执行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立即无条件退场:
(1)合同签订30 日内,未开工;
(2)合同签订20 日内,未提交保单;
(3)开工令发出15 日内,未进场组织施工;
(4)无正当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以上;
(5)恶意低价中标,施工期间以合同价款不足,拒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
(6)未按约定提交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以及发包人要求的相关资料;
(7)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
(8)施工组织不力,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致使工程已明显无法在规定工期内完成。承包
人因上述原因被无条件清退出场时, 因此造成承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承包人必
须在3 天内清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碍发包人指定的其他承包人进场施工。对已完成的合格部
分的工程量(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共同认定),按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进行结算,结算价款须送长
寿区审计局审计后支付。
25.13 交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三个月之内未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审计的,发包人向其发出
书面通知;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30 日内仍未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部门的,将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惩罚:
(1)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清除出场,除已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之外,不再结算任何费用。如对发
包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追究相关责任,且承包人不得提出任何索赔。
(2)发包人上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行政处罚。
25.14 承包人须完善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如发生承包人送审结果与审计结果
误差超过±5%,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5.15 本合同中所涉及全部的罚款,均从承包人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25.16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工程款等原因引发与第三人纠纷,并
牵涉发包人,发包人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人工工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由承包人承
担并从工程款中扣除。
25.17 未尽事宜,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40
第四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廉政合同
工程建设施工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
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
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
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
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
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
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
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
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
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
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
41
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朝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
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交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
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交通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
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
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7、本合同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42
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
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
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
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
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
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
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
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
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
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
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
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
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
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
43
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
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
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察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
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
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
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
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
关部门,并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副本十份,甲乙双方
执四份,施工合同签订后5 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送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长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
份备案,正副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4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工程名称: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清单第100章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0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总额1.000
102-3 安全生产费总额1.000
清单第200章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含余方外运) m3 989.350
-b 挖石方(含余方外运) m3 898.700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利用土石混填m3 998.500
207-1 C25砼排水边沟m 1115.000
清单第300章路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
302-1 碎石垫层
-a 厚60mm m2 6536.200
312-1 C25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200mm(混凝土抗弯拉强度4.0MPa、含传力杆) m2 6536.200
312-1 C30水泥混凝土路面(交叉路面)
-b 厚200mm(混凝土抗弯拉强度4.0MPa) m2 200.000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
419-1 C3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500m) m 103.000
419-1 C3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1000m) m 8.000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
602-2 单面波形梁钢护栏Gr-B-4C3 m 1260.000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60) 个2.000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70) 个10.000
45
第六章图纸
见招标人提供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版)招标文件范本中的《第
七章技术规范》;
2、现行相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和要求;
3、本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及图说。
46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47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函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48
目录
(一)投标函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49
(一) 投标函
招标人: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人民政府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的招标文件,遵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踏勘
现场和研究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施工图纸及图说、工程量清单、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文件
后,我方完全认可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其中安全生产费¥ 元,并按施工图
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要求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国家
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2、我方已详细阅读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3、我方保证在日历天(其中监理工程师发布开工令至工程实体完工日历天,工程实体完
工至办理好交工验收合格手续日历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约定的施工内容。
4、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作为履
约保证金。
5、我方将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次日起3 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约定提交中标总金额的%作为民
工工资保证金。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达成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50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工程名称: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
清单第100章总则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总额1.000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总额1.000
102-3 安全生产费总额1.000
清单第200章路基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203-1 路基挖方
-a 挖土方(含余方外运) m3 989.350
-b 挖石方(含余方外运) m3 898.700
204-1 路基填筑(包括填前压实)
-d 利用土石混填m3 998.500
207-1 C25砼排水边沟m 1115.000
清单第300章路面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302-1 碎石垫层
-a 厚60mm m2 6536.200
312-1 C25水泥混凝土路面
-a 厚200mm(混凝土抗弯拉强度4.0MPa、含传力杆) m2 6536.200
312-1 C30水泥混凝土路面(交叉路面)
-b 厚200mm(混凝土抗弯拉强度4.0MPa) m2 200.000
清单第400章桥梁、涵洞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419-1 C3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500m) m 103.000
419-1 C30钢筋混凝土圆管涵(φ1000m) m 8.000
51
清单第600章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子目名称单位数量单价(元) 合价(元)
602-2 单面波形梁钢护栏Gr-B-4C3 m 1260.000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60) 个2.000
604-1 单柱式交通标志(△70) 个10.000
合计(结转至投标函)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52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53
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递交、撤回、修改
长寿区葛兰镇2017 年农村公路畅通工程(金山村陈水路)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
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年月日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注:两面均应复印)
注:1、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文件的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活动及签署文件的除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除按招标文件要求装入投标文件外,另外须手持一份
用于递交投标文件时核验。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农村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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