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前幼儿园教育设施招标公告
卫前幼儿园教育设施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幼儿园教育设施采购项目 | ||
品目 | 货物 | ||
采购单位 | 慈溪市观海卫镇教育办公室 | ||
行政区域 | 慈溪市 | 公告时间 | 2017年06月26日 16:53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17年06月26日 00:00至2017年07月11日 00:00 | ||
招标文件售价 | ¥300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无 | ||
开标时间 | 2017年07月17日 14:00 | ||
开标地点 | 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线东路1355号二楼开标区 | ||
预算金额 | ¥25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方芸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慈溪市观海卫镇教育办公室 | ||
采购单位地址 | 慈溪市观海卫镇环城北路东段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135*****942 | ||
代理机构名称 |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幼儿园教育设施采购项目的采购公告 | |||||||||||||
公告次数:1 | |||||||||||||
发布日期:2017-06-26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幼儿园的委托,就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幼儿园教育设施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项目编号:CBNB-********G观【2017】42 二、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 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四、项目内容:
五、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商,若代理商或经销商参加投标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生产厂商出具的授权书;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品目的投标。 六、招标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7年6月26日至2017年7月11日,上午:8:00-11:00 ;下午14:00-16:00 (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2.1供应商直接登陆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镇级平台)”(网址:http://ztb.cixi.gov.cn/),在采购项目展示栏“投标报名”中,填写并提交“供应商登记信息”后下载电子招标文件,并于投标截止前缴纳招标文件的购买费用。 2.2未能网上报名并下载电子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请携带以下资料到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观海卫分中心(观海卫镇新城卫前路1号,具体位置:桃园东路北侧、镇中心幼儿园东侧、碧桂园西侧)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3.售价:300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请勿个人或支付宝汇款)。 购买招标文件时必须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七、投标截止时间:2017年7月17日14时00分止。 八、投标地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观海卫分中心(观海卫镇新城卫前路1号,具体位置:桃园东路北侧、镇中心幼儿园东侧、碧桂园西侧)一楼开标室,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或作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九、开标时间:2017年7月17日14时00分止。 十、开标地点: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观海卫分中心(观海卫镇新城卫前路1号,具体位置:桃园东路北侧、镇中心幼儿园东侧、碧桂园西侧)一楼开标室。 十一、投标保证金:5000元人民币。于2017年7月14日下午16:00时之前交纳并到账。 收款单位: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观海卫分中心 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观海卫支行 十二、采购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人: 慈溪市观海卫镇卫前幼儿园 地址:慈溪市育才路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联 系 人: 吕勇 陈健 方芸 史维 方巧飞 印莹 蒋海佳 联系电话:****-******** ******** 十三、其他事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在投标前必须到“宁波政府采够网(www.nbzfcg.cn)”上进行注册登记。 注:根据税总发【2017】75号文件第十八条之规定,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须提供开票资料,内容包括: 1、 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 2、 纳税人识别号; 3、 地址电话; 4、 开户银行及账号 5、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需提供购买单位名称(不得为自然人)和纳税人识别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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