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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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2017年6月30日拟对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个人)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年产机制木炭9000吨、副产木醋液200吨、木焦油50吨建设项目 | 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沙浦田工业园区 | 湖州虹晟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 湖州虹晟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投资900万元实施年产机制木炭9000吨、副产木醋液200吨、木焦油50吨建设项目。项目选址于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沙浦田工业园内,拟租用浙江龙翚钢结构有限公司4000平方米闲置厂房,购置粉碎机、新型木炭机窑等设备进行生产。项目达产后,每年可实现销售收入3625万元,利润381.6万元,税收190.8万元。 | /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营运期 1、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管道送至和孚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甚微;水膜除尘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只需定期补充损耗,不排放,对周围水体环境无不利影响。 2、噪声:合理布局,加强管理,加强绿化,选用低噪声设备,设置隔振与减振措施等措施,噪声能达到相应标准,对周围环境无不利影响。 3、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排放;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废料收集后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排放;沉渣由环卫部门清运,不排放,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4、废气:本项目烘干、输送、粉碎过程中产生的粉尘经分离筒分离后,再通至高效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P1),颗粒物排放浓度以及速率能满足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对环境影响较小;炭化过程生产燃烧废气(烟尘)通过水膜除尘装置处理后,再通过管道送至高压静电除尘装置进行处理,通过同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P2),烟尘排放浓度以及速率满足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中的限值。 |
2 | 年综合利用1.25万吨竹木屑资源化生产项目 | 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复乐村喻家埭 | 湖州南浔宏晨木炭厂 | 湖州南浔宏晨木炭厂拟投资1200万元,购置粉碎机、挤压制棒机、气流炭化炉等生产设备及除尘系统等辅助生产设施,同时新增1台315kVA变压器,建设年综合利用竹木屑1.25万吨项目,从而实现年产2500吨机制高温炭的建设规模。项目选址于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复乐村喻家埭,租赁湖州菱湖长超福乐丝织厂闲置土地4350平方米和旧厂房约400平方米。 | 建设单位于2017年3月17日至2017年4月1日(10个工作日)在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复乐村村委公示栏进行了环保公示,在公示期间均未接到附近村民和企事业单位的信函和电话,公示期间当地村民和企事业单位对本项目项目基本持支持态度.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施工期 1、废水: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当地农民清运;施工期工地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回用于周围区域绿化及道路降尘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操作,并作好各种机械设备的降噪措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在夜间禁止施工,如和施工计划冲突,施工单位必须预先申请获批准后方可按申请要求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此则可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和敏感点的影响。 3、固废:施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后由环卫处清运处置,不排放;建筑垃圾回填或清运,均能做到妥善处置,不排放,对周围环境和敏感点无影响。 4、废气:项目施工期环境空气污染具有随时间变化程度大、漂移距离近、影响距离和范围小等特点,其影响只限于施工期,随施工期的结束而停止,不会产生累积的污染影响。工程在加强对扬尘排放源的管理,堆料场尽可能考虑设置在居民点下风向和距离较远的地方,物料运输车辆采取洒水降尘、加盖密封等抑尘、降尘措施情况下,可以将工程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减至最小程度。 二、营运期 1、废水:本项目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委托当地农民清运,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2、噪声:本项目厂界噪声昼间贡献值和敏感点处噪声昼间贡献值能够达到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3、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处理,不排放;原料废弃物、废包装收集后出售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排放;炭粉作为副产品外售综合利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不排放,对周围环境无影响。 4、废气:本项目烘干、输送过程中产生的工艺粉尘经分离筒一级分离和分离筒二级分离后经高压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加工后输送至挤压成型工序时产生的工艺粉尘经高压静电除尘器处理后通过同一根排气筒排放;气流炭化炉生产的可燃气体燃烧后产生的燃烧废气(烟尘)通过烘干设备进入分离筒进行一级分离和分离筒二级分离,然后进入高压静电除尘器进行处理,通过同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处理器处理后高空排放。大气排放能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新污染源、二级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中的“燃气锅炉”,对环境影响较小;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处理器处理后高空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
3 | 年产2000吨塑料管及配件、2000吨不锈钢管及配件项目 | 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双林大道8号 | 湖州共合管业有限公司 | 湖州共合管业有限公司选址于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双林大道8号,租用湖州菁诚纺织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购置HDPE挤塑机、不锈钢管线机等国产设备进行生产,形成年产2000吨塑料管及配件、2000吨不锈钢管及配件的生产能力,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该项目经湖州市南浔区发展改革和经济委员会出具项目备案通知书,文号为:浔发改技备(2017)2号。 | 本项目于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工作日共10天)在南浔区双林镇政府公示栏、双林镇雉头村公示栏及项目所在地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没有接到当地群众和企事业单位来电、来函等方式的反对意见。 | 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营运期 1、废气:本项目有机废气经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达到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相应标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焊接废气和喷码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的方式,无组织排放。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至双林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对当地水环境基本无影响;挤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排放,对当地水环境无影响。 3、噪声:在生产时设备底座增加减震垫的前提下,生产噪声经墙体隔声和距离衰减后,预测昼间厂界噪声贡献值均能满足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3类标准要求,周围环境敏感点噪声预测值能够满足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因此本项目的生产噪声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4、固废: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不排放;废旧包装、塑料次品和钢材边角料收集后出售给物资回收公司,不排放;槽渣、除油清洗废水、废活性炭、润滑油桶、除油剂桶、油墨桶和废活性炭收集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理。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
联系人:湖州市南浔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传真:********
通讯地址:湖州市南浔镇向阳路601号区政府大楼西楼2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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