颗粒物分析仪招标公告
颗粒物分析仪招标公告
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颗粒物分析仪的询价采购单 | |||||||
GYZCX—201763号 | |||||||
公司: | |||||||
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要采购如下货物,请按下表格式报价并请注意如下事项: | |||||||
1、所有报价均为人民币。 | |||||||
2、 报价请于2017年7月11日15:00前密封盖章送至高邮市政府采购中心(长生路25号政府采购科一室,规划局三楼),逾期将不予接收。 | |||||||
3、 请将包括“供货时间”、“单价”、“总价”、“合计数”、“联系方式”在内的所有应填写的项目填全,否则以废单处理。. | |||||||
4、 供应商如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服务)的,3年内不得进入高邮市政府采购市场,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
5、 业务咨询电话:采购中心:钱先生 ****-******** | |||||||
项目序号 | 品名 | 型号及规格(颜色) | 数量 | 预算总价 | 单价 | 总价 | 供货时间(合同签订后) |
1 | 颗粒物分析仪 | 详见附件 | 2 | 52万 | 合同约定 | ||
供应商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报价要求 | |||||||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必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及其相应的经营范围,所投产品须是代表品牌厂商原装、全新的PM10、PM2.5分析仪通过EPA认证、环保认证通过的设备;所提供的设备必须直接来源于原厂家原装生产;投标方具有本行业类似成功案例。 | |||||||
2、报价具体事项:请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 |||||||
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在投标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EPA认证、环保认证(复印件),附件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两份不低于40万元的类似业绩(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加盖公章。 | |||||||
4、报价供应商不得涂改报价单物品品牌、型号、参数,否则当废单处理。 | |||||||
5、所有设备,卖方免费负责安装、调试、培训等。 | |||||||
6、成交供应商应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数据采集器及软件须支持省软件平台无缝接入,无需二次开发投入,配合业主方完成今后及其他数据系统集成,按照用户要求能够接入江苏省大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控预警平台和扬州市环境监测站大气监测平台和后续的各类数据平台,确保数据稳定传输。 | |||||||
7、成交原则: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确定项目成交供应商。 | |||||||
8、货到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不合格的将给予适当的处罚。 | |||||||
备注 | 报价中含:设备-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税金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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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颗粒物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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