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务机构选定招标公告
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务机构选定招标公告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 | <$[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begin 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招远市机关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务机构选定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地址:招远市府前路6号 联系人:姜志强 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招远市机关公务车辆租赁、包车定点服 务机构选定 三、采购品目代码(二级):C0403 四、采购品目名称(二级):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 五、公示期限:2017年7月7日至2017年7月11日 发 布 人: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7年7月6日 本项目技术和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一)第一包:根据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精神,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招远市机关公务车辆租赁服务需要,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小型客车租赁、包车服务机构。招远市机关有小型客车租赁、包车服务需求时,可从中标人中选择使用, 用于会议用车、专项用车等公务需求。 (二)第二包:根据烟台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和精神,为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招远市机关公务车辆包车服务需要,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以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包车服务机构。招远市机关有大中型客车包车服务需求时,可从中标人中选择使用, 用于会议用车、专项用车等公务需求。 二、服务要求 (一)第一包 1、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招标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租赁、包车服务工作。 2、车辆要求:轿车、越野车、商务车(7座(含7座)以下车型),其中轿车排量应在1.8L(含1.8T)以下;越野车、商务车排量应在3.5L(含3.5L)以下。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 3、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材料(车辆所有权归投标人完全拥有),投标文件正本中应附有2016年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自有车辆证明原件(加盖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该证明须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则投标文件中须附有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所有自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注:对投标人自有车辆的评价,以注册地在烟台市的投标人或非烟台市投标人在烟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评价对象。 4、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后的服务期内,其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开标时,须提供不限于以上所有保险材料的复印件,并须提供以上内容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服务期内,投标人未按照以上承诺内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人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含司机人员)(若投标人为外地企业,以烟台市内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支公司的人员为准,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所有人员劳动合同、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外地企业,以分支机构缴纳的保险为准)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材料原件须以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部门政务网站缴纳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为准,提供该政务网站详细查询网址及该网址能够查询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全部信息,若查询不到或因提供信息不全导致无法查询的,作废标处理)。 6、投标人设立的服务团队须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等事宜,服务响应时间须保证接到招标人服务要求后即时响应,并满足20分钟内抵达指定地点进行服务。 7、投标人须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班。应即时处理招标人投诉,接受招标人的意见和投诉,应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招标人。 8、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9、用车期间,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须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如车辆租赁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中标人须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招标人用车服务。中标人须在收到招标人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10、拟投入本包司机人员须保证2年(含)以上驾龄,具备有效的劳动合同、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11、对于各种租赁车辆,如招标人需要,租赁车辆须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招标人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招标人保密。 12、如符合现行政策及招标人需求,可优先提供新能源车(限于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汽车)租赁、包车服务。 13、中标人须选派具备相应资质且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提供租赁、包车服务。如需临时调换车辆(但不允许转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 14、中标人须自觉接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招标人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 15、中标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招标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16、中标后,须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招标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中标人负责索赔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7、中标后,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按照招标人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18、中标人须保证与本项目有关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须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9、租赁服务:投标报价为裸车租赁费用,不含司机及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租赁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等费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确定。 包车服务:投标报价不限于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司机劳务费、食宿加班费等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 20、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响应和承诺; 2)详细说明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3)提供车辆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4)服务团队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服务质量承诺及根据自身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具体可行。 (二)第二包 1、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自觉维护用户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承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管理,积极开展业务,优先服务招标人,确保服务质量,圆满完成车辆包车服务工作。 2、车辆要求:大中型客车(9座(含9座)以上)。优先使用国产自主品牌,不得提供进口或豪华车型。所投入的服务车辆均须具有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 3、投标人须提供自有车辆证明材料(车辆所有权归投标人完全拥有),投标文件正本中应附有2016年由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人自有车辆证明原件(加盖所属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公章或业务专用章),该证明须包含车辆数量及其品牌型号、车牌号码、登记日期等信息;若不能提供上述证明原件,则投标文件中须附有自有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在开标时携带所有自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注:对投标人自有车辆的评价,以注册地在烟台市的投标人或非烟台市投标人在烟台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评价对象。 4、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承诺:在中标后的服务期内,其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车辆系已购买以下车险的车辆: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以上)、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不计免赔率险及符合营运车辆要求的其他保险险种。(开标时,须提供不限于以上所有保险材料的复印件,并须提供以上内容的承诺书,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服务期内,投标人未按照以上承诺内容进行服务,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5、投标人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含司机人员)(若投标人为外地企业,以烟台市设立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或支公司的人员为准,且必须为公司在职员工),须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所有人员劳动合同、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外地企业,以分支机构缴纳的保险为准)原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材料原件须以社会保险缴费管理部门政务网站缴纳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为准,提供该政务网站详细查询网址及该网址能够查询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全部信息,若查询不到或因提供信息不全导致无法查询的,作废标处理)。 6、投标人设立的服务团队须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疑议及服务投诉等事宜,服务响应时间须保证接到招标人服务要求后即时响应,并满足20分钟内抵达指定地点进行服务。 7、投标人须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24小时有人值班。应即时处理招标人投诉,接受招标人的意见和投诉,应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招标人。 8、投标人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须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9、用车期间,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须及时召回进行有效维护并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如用车期间,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中标人须及时提供救援服务,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招标人用车服务。中标人须在收到招标人求救信息后及时到达救援现场并提供免费救援服务。 10、车辆必须按规定加装卫星定位装置并为用户提供卫星定位数据管理支持且能做到为招标人保密。 11、如符合现行政策及招标人需求,可优先提供新能源车、清洁能源车等包车服务。 12、投标人须选派符合相应资质资格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包车客运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得招标人同意。服务人员须具有有效的执业资格证书,开标时,须附拟投入所有服务人员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3、中标人须自觉接受招标人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严格履行招标人制定的相关规定要求。 14、中标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招标人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设施设备、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15、中标后,须按承诺的险种及保额投保,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招标人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中标人负责索赔事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6、中标后,中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通知招标人并按照招标人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人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及出现的一切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 17、中标人须保证与本项目有关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须向招标人提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以及该车行驶必备的有关证件、备件、工具。其中,车辆钥匙、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保险单及灭火器、备胎、故障警示牌是随车必备物品。如设备、设施发生足以影响服务能力的重大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18、拟投入本项目司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司机人员须保证10年(含)以上驾龄,具有有效的A证,并具备有效的劳动合同、2016年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19、中标人须承担包车期间发生的燃料费、停车费、过桥费、过路费、司机劳务费、食宿加班费等所涉及到的所有相关费用。 20、应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整洁卫生;司机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并定期体检。 21、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服务内容和要求的响应和承诺; 2)详细说明实现上述目标的具体措施,如质量管理体系、管理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3)提供车辆服务的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4)服务团队人员配备、职责分工情况; 5)针对本项目提出的各项服务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承诺及根据自身情况投标人可提供的其他优惠服务承诺,必须真实可靠、具体可行。<$[采购内容及分包情况]>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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