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市直及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顺利开展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级、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监察局 梅州市审计局

二 ○ ○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六 日

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购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粤财采购[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制定我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方案。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任务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任务是:在广泛开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通过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工作暴露出的问题,严肃查处不规范行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促进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一步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纠正错误观念和不正当交易行为,堵塞管理与操作执行的漏洞,促进廉政建设,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于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采购人(含省属驻梅单位)、采购代理机构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其中,采购代理机构包括我市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经省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代理我市政府采购业务的相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专项检查的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成立“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市级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李钢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蓝天良同志、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张启文同志、市审计局纪检组长杨伟南同志担任副组长。市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财政局纪检组长蓝天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应参照成立本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级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汇总上报本级专项检查情况及总结报告,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办公室设立情况上报市级领导小组。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指定相关科室负责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检查工作的实施和情况报送。

四、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时间从5月4日开始到9月底结束,专项检查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提高和验收总结四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4日至5月31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在认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法》和相关制度规定、增强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性的基础上,对本单位2006年和2007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2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3、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执行情况,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都执行了集中采购;

5、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操作行为;

6、工程实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有无规避招标等违规行为;

7、上级专项资金实施政府采购情况,是否都执行了制度规定;

8、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了制度规定;

9、受理质疑案件的答复处理情况;

10、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11、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详见《通知》附件)。其中,采购人应填报表1、表2和表7;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填报表3、表4和表7;社会代理机构应填报表5、表6和表7。

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将自查自纠表格(光盘)发放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市级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的发放工作(具体发放办法详见梅市财采管字[2008]4号文)。

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级各主管部门应于6月4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和汇总后的电子表格上报到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为了保证专项检查工作质量,各县(市、区)要对采购规模大、采购项目多的采购人的执行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市、县各级领导小组都要根据本级实际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其中,采购人的重点检查覆盖面要达到本级采购人的20%以上,并将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代理机构全部列入重点检查范围。

重点检查工作结束后,县级领导小组及市直各主管部门应根据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意见和处理建议,于8月1日前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级领导小组将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抽调人员组成2-3个检查督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及市级重点检查单位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整改提高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结合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阶段中暴露出的问题以及重点检查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同级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同级领导小组应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整改提高工作完成后,县级领导小组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要组织好本级、本部门的验收总结工作,总结分析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原因,确保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切实将整改措施落到实处。县级领导小组及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将本级、本部门的总结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市级领导小组。

五、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县级领导小组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符合本级、本部门实际的工作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确定重点检查、督导小组的工作人员,以指导本级专项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请示和汇报。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市、县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从经费和工作人员上给予必要的保障,精心组织和安排各个阶段的工作,务必做到人员落实、经费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对工作不扎实、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突出整改,务求实效。各县(市、区)及市直各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抓好整改,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建立健全依法采购的高效机制。

(四)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市、县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在检查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相互沟通,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达到预期目的。

(五)加强信息统计汇总和定期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查自纠电子化表格(光盘)的发放、填报、汇总和上报工作,确保电子化表格(光盘)及时发放到所有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督促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认真填报自查自纠表格,按时汇总上报。同时,县级领导小组及市直各主管部门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必须按时将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工作情况上报市级领导小组。

附件: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梅州市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钢(市财政局局长)

副组长:蓝天良(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张启文(市纪委执法监察室主任)

杨伟南(市审计局纪检组长)

成 员:谢常生(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

严 森(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葛军生(市纪委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唐彦生(市审计局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

办公室主任:蓝天良(兼)

办公室副主任:谢常生

办公室副主任:葛军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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